需要说明,上述材料只是近现代队群的一般情况,但无疑也是早期人类社会组织的一般状况。近现代,乃至当代的队群只是早期人类社会组织的遗存,说明它正如摩尔根和恩格斯论证早期氏族制度只能从近现代北美印第安人的氏族去加以说明一样。然而,正因为这些材料是近现代、乃至当代的材料,所以我们又不能把这些材料反映的情况看作与早期队群的情况完全一样,至少象现代队群中的核心家庭和有严格规范的婚姻就肯定是与早期社会的队群有所差别。因为毕竟近现代的队群多少还是和周围文明社会有所接触、受其影响的。
关于氏族,人们已不陌生。恩格斯讲,氏族“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据此,学者们向来把氏族作为前国家社会的重要内容加以研究。然而,关于氏族的定义和特点等还是以摩尔根的论述最具权威。他说:“氏族就是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每个氏族都有一定的名称作为互相区别的标志,这个标志即是以一种动植物或其他自然物作为崇拜对象的图腾。同一氏族的成员有互相援助和保护的义务,氏族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宗教节日和仪式,也有一套以氏族议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政治制度。氏族议事会是一种由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民主集会,通过它来选举、撤换氏族酋长、军事首领和宗教的主持人,讨论生产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产品分配,以及作出尤如血族复仇等重大决定。氏族首长负责处理氏族的公共事务。根据这些论述,人们一般认为氏族是前国家社会基本的、也是最早的社会组织。但这种看法是在没有注意到队群组织的情况下提出的,而当我们提出队群问题后又该如何理解队群和氏族的关系呢?以下论述将说明,队群和氏族是两种既不同又互相联系的社会政治系统。
二者的不同主要从两方面反映出来。首先是对应的经济形式不同。前已说到,队群对应的是采集和狩猎经济,正是这种经济决定了队群的规模和政治体制。而氏族对应的则是原始农业和畜牧经济,以及夹杂有各种成分的混合经济(有些著作将从事采集狩猎经济的一些族体称作氏族,但严格说来是队群,而不是氏族)。这也决定了氏族的形态和规模是多样的。其次是政治系统的性质不同。从前述可知,队群的政治系统的特点是松散的和非正式的,而氏族的政治系统则基本是严格有序的,尽管它们都有着原始社会特有的民主风气。
队群和氏族的不同是明显的,但二者又是有联系的。采集狩猎是人类最早的经济形式,而不同类型的农业和畜牧业又是在采集和狩猎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也昭示着对应于不同经济形式的队群和氏族的前后相继;政治系统的松散、非正式与严格有序之间存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差距,这又实际昭示了队群和氏族之间存在着一个由前向后的发展关系。所以,如果承认采集狩猎经济与农业和畜牧业是前后相继的,承认政治系统是由粗疏简陋走向严格正规的,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队群和氏族是前后相继的了。
其实,队群和氏族的相承关系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杨堃先生在谈到澳大利亚土著人的社会组织情况时说,澳大利亚的氏族制度“似乎正在形成的阶段中”,除了一些“真正的氏族”外,“其他比较原始的部落,还是一个部落分成为若干小的地方集团,而不是分为氏族。”“这些小的地方集团是以‘营幕’(camp)为单位,一个部落,约包括二十至二十五个‘地方集团’,在每一地方集团之内,约有三十人左右的人数。而集团的领域及其一切出产如动植矿物等,则为集团人员所共有。”显然这里的“地方集团”就是队群,而所谓的“部落”还只是泛义的,没有正式形式的。用杨先生的话说:“还是停留在初期的状态中,它还很少作为一个社会单位而出现。”杨先生尖锐地指出:“但这样的地方集团,是否就是氏族呢?它和氏族的关系是什么呢?是先有地方集团,然后才有氏族?抑是先有氏族,而地方集团则是它的残余形态呢?”经过分析,杨先生的结论是,这是一种“原始的氏族”,“尚未成为正式氏族的地方集团。”原始的氏族,也即早期的不具典型状态的氏族,但它的发展趋向则是成熟的氏族。杨先生在这里把队群和氏族的前后相承关系点明了。
(二)部落
作为一种政治系统,部落在前国家社会中的地位是没有争议的,但如何理解“部落”则意见不同。摩尔根称部落是人类野蛮阶段的一种“组织完备的社会”。“每一个部落都自有其名称,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据、所保卫的领土。”不同于摩尔根观点的可以霍尼格曼为代表。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4年出版的《社会科学词典》中认为,部落“具有共同的领土,共同世袭的传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以及共同的族称,所有这一切就构成了连接诸如村落、群居、区域或世袭等较小集团的基础。”根据这个定义,霍尼格曼把部落分为三类:非分割型无首领部落(non—segmentaryacephaloustribes),分支型无首领部落(segmentaryaeephaloustribes)和集中型部落(centralizedtribes)。
霍尼格曼与摩尔根的“部落”概念主要有三点不同:1.舍弃了社会发展阶段的内容。摩尔根指的“部落”是一种原始社会组织,而霍尼格曼则把各种历史阶段,包括非原始的这类群体都包括在内了。在他的“部落”概念中,既包含着爱斯基摩人(因纽特人)的渔猎群,非洲伊博人的农耕群,苏丹努埃尔人的畜牧群,又包括着夏威夷、汤加的酋长和蒙古可汗的部众。2.模糊了部落的政治系统涵义。在霍尼格曼的解说中,部落更多的是一个或散在或集中的社会群体和符合“民族”特征的族群,而不是一个政治单位。而摩尔根则主要把部落看作是一种“政治方式”。3.将构成部落基本单元的血亲氏族扩展为诸如村落、群居、区域或世袭等各种不同成分的集团。
不能说霍尼格曼的观点没有道理,因为它符合一般人对“部落”的理解习惯,也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赞同。如澳大利亚学者基辛(Roger·M·Keesine)就说:“部落”是有点含糊的人类学术语。在有关政治组织的专业文献中,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是食物生产者,占据一块领地,分享共同的语言和文化,但还没有设立起超越地方亲属集团的政治组织,这样的一个社会便是部落。“我使用这个术语更加普遍地指小规模的、由食物生产提供生存条件的无国家社会。”由于这种概念覆盖宽泛,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称为泛义或广义的部落。
然而严格意义上的部落,或作为政治系统的部落不应该是广义的。这种部落原指国家产生以前印欧系民族的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它的拉丁语是“tribus”,安布利亚语为“trifu”,希腊语则为“phule”,当今的法语和英语分别为“tribu”和“tribe”。构成这种部落的是相互带有亲属关系的氏族和胞族。氏族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被分别写作“genos”H“gens”,而胞族则分别为“phratm”和“curia”。氏族与胞族和部落之间的关系既是亲属关系又是政治关系。摩尔根作了详细论述的就是这种部落。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恩格斯对美洲印第安部落的特征作了详细概括。其中有关政治体制方面的是:
部落有宣布氏族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也有撤换他们的权力。
部落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他们代表各个氏族。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他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部落议事会有调整与其他部落关系的权力,接受和派遣使者、宣布战争和媾和。战争的进行和领土的保卫多半由志愿兵担任。
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首领,但他的权力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
显然,这是较之氏族更为规范和完备的政治体制。它是氏族的联合,又是对氏族的超越。这种体制普遍存在于前国家社会当中,它是适应人口的增多和氏族的分化,亲属氏族之间的联系已不可分割,从而必须结成一个完备的政治实体的历史需要而出现的。由于它是在氏族政治系统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它的体制基本上是氏族体系的放大,这从前述氏族和部落政治特点的对比中即可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