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河渠志·运河》载:“自京师历直沽、山东,下达扬子江口,南北二千余里,又自京口抵杭州,首尾八百余里,通谓之运河。”又说:“清自康熙中靳辅开中河,避黄流之险,粮艘经行黄河不过数里即入中河,于是百八十里之河漕遂废。若白漕之借资白河,卫漕之导引卫水,闸漕、湖漕之分受山东、江南诸湖水,与明代无异。”对于河道总督靳辅开中河,同书记载:“(康熙)二十五年(1686),(靳)辅以运道经黄河,风涛险恶,自骆马湖(在江苏邳县南、宿迁县北)凿渠,历宿迁、桃源至清河仲家庄出口,名曰中河。粮船北上,出清口后,行黄河数里,即入中河直达张庄运口,以避黄河百八十里之险。议者多谓(靳)辅此功不在明陈瑄凿清口下。”这段文字把靳辅开凿的中河流经之地及其意义表述得十分明白。这应该是清代运河河道变化的突出一例。
但是,清代有关运河的工程不止于此。例如,顺治八年(1651),“募民夫大挑运河”。康熙元年(1662),“定运河修筑工限:三年内冲决,参处修筑官;过三年,参处防守官,不行防护,致有冲决,一并参处。”康熙十六年(1677),按照河督靳辅的建议,“将本年应运漕粮,务于明年三月内尽数过淮。俟粮艘过完,即封闭通济闸坝,督集人夫,将运河大为挑浚,面宽十一丈,底宽三丈,深丈二尺,日役夫三万四千七百有奇,三百日竣工。并堵塞清水潭、大潭湾决口六,及翟家坝、至武家墩一带决口,需帑九十八万有奇。”十七年(1678),“是岁挑山(阳)、清(河)、高(邮)、宝(应)、江(都)五州县运河,塞决口三十二(处)。”同年,靳辅开凿永安河,筑永安堤。雍正元年(1723),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联名上疏,说:“山东蓄水济运,有南旺、马踏、蜀山、安山、马场、昭阳、独山、微山、郗山等湖,水涨则引河水入湖,涸则引湖水入漕,随时收蓄,接应运河,古人名曰‘水柜’。历年既久,昭阳、安山、南旺多为居民占种私垦。现除已成田不追外,余俟水落丈量,树立封界,永禁侵占,设法收蓄。”这是保障山东境内会通河漕运畅通的重要措施。乾隆二年(1737),御史马起元说:“通州至天津河路多淤浅,粮艘不便。命(侍郎)赵殿最偕顾琮勘议。寻议天津溯流而上,设有兵弁,五官管辖。应增置漕运通判一(员),驻张家湾,专司疏浚;把总二(员),外委四(员),听通判调遣。”同年,“大挑淮(安)、扬(州)运河,自运口至瓜洲三百余里。”嘉庆十三年(1808),通州大水,康家沟坝(当在通州城东)冲决成河,张家湾河道遂淤。“自嘉庆之季,黄河屡决,致运河淤垫日甚。”于是有人建议海运。咸丰五年(1855)六月,黄河于兰阳(今河南兰考)铜瓦箱决口,向东北经长垣、东明、濮州等地,夺大清河道入海(大致即今黄河下游河道),从此东趋商丘、徐州的正溜断流。此后,京杭大运河运道特别是山东境内会通河运道中断,元、明、清持续数百年的大运河漕运从此结束,遂代之以海运。
清代漕运,起初都跟明代一样,用屯丁长运。为了长运,令瓜洲、淮安的兑运军船往各州县水次码头于民船交兑,只是根据远近不同另加多少不等的过江脚耗。而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仍有民运就近交仓,然后兑与运军船。清代漕运有正兑、改兑、改征、折征。这四项是漕运本折之大纲。此外,还有截漕及拨运。
据《清史稿·食货志·漕运》记载:顺治二年(1645),户部奏定每年征收漕粮四百万石。其中,所谓“正兑”是指运往京仓的米,原额三百三十万石,内有江南一百五十万石,浙江六十万石,江西四十万石,湖广二十五万石,山东二十万石,河南二十七万石(按:各省正兑米合为三百二十二万石,比原额少八万石,疑原书记载有误)。而所谓“改兑”是指运入通州仓的米,原额七十万石,内有江南二十九万四千四百石,浙江三万石,江西十七万石,山东九万五千六百石,河南十一万石。至乾隆十八年(1753),实征正兑米二百七十五万余石,改兑米五十多万石,比原定每年征收漕粮四百万石少了约七十五万石。这其中的原因是因为有部分漕粮改征别的粮食,如从山东、河南改征小麦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斗四升有零,黑豆二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三斗一升有奇。黑豆纯粹是粟米改征,无定额,用作牲畜饲料,这就是“改征”。当然,凡是改征必须有皇帝的特旨,不是随意可改征的。明清征收的漕粮都是实物,即实实在在的粮食。但后来也有将粮食按一定比例折算成银两征收,这就是“折征”。折征分为“永折”、“灰石米折”、“减征”、“民折官办”等不同的名目。其中的“灰石米折”是指江苏的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石,浙江的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三石,遇闰月加四千零一十五万石的漕粮,每石折银一两六钱,共折银七万六千九百二十三两二钱,这就是“灰石米折”,折收后的银两供工部备置灰石之用。这是顺治十七年(1660)始实行的政策。乾隆十六年(1751),以京师的官兵向来爱饲养马和骆驼,这就需用大量的黑豆作饲料,河南、山东二省自雍正十年(1732)以来,每年就从漕粮粟米中改征黑豆二十万九千余石,但还不够,于是决定每省酌量再改征黑豆一两万石,不久定下山东三万石,河南两万石。结果京仓黑豆储存有六十多万石,足供支用三年。乾隆二十六年(1761),以江苏省的清河、桃源、宿迁、沭阳等县不产大米、小米,遂命以后先动用司库的银两,按照时价采购米粮,作为从这几个县所征的漕粮,而后让这几个县的百姓输银还款,这就是“民折官办”。之后,江苏之阜宁、泰兴,安徽之旌德、宁国、太平,湖北之英山诸县,也都仿照此法以完漕粮之政。至于截漕、拨运,因与本文所论关系不大,也就略而不述了。
漕粮之外,江苏的苏州、松江、常州三府和太仓州,浙江的嘉兴、湖州两府,每年要交纳糯米给内务府,以供皇上食用及百官廪禄之需。这部分糯米称为白粮。原额正米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石多。起初也如明制,白粮专由民运,后改为由漕船分带。
各省漕船,原数为一万零四百五十五号,至嘉庆十四年(1809),因为改折分带、坍荒裁减等,实际只有6242艘。这些漕船每年有十分之一要进行修理,谓之“岁造”。造船之费,十分之七出自民田,十分之三出自于军地。十年限满,由漕运总督亲自验明,某船确实不能再出运,方得停运修理;有的船稍加修理可再运者,由官府酌量给予修理银钱,修后仍令再运。修船厂主要在(淮安)清江关,后也在临清设厂成造。新船和修后船查验是否合格,主要看九个方面: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舱头艄。
各省从事漕运的军丁人数,多少不等。后议定:每船基本以十名军丁配运,按名额发给粮食和工钱。
凡漕船载米,一般不得过五百石。正耗米外,依例可带土特产品六十石。雍正七年(1729),准许增加四十石,共为百石,想以此为定例,不再增减。但是,不久准许各船头工、舵工每人可带土特产品三石,水手每船可带土特产品二十石。嘉庆四年(1799),定每船可多带土特产品二十四石。屯军领运漕粮,冬出冬归,极其劳苦,于是有夹带私货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