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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企业商标侵权实例

一、“八彩”椰子酱侵犯“椰树”商标专用权

2002年3月19日下午,海南省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依法查处了“海南潮民八彩食品有限公司”厂库里一批侵犯椰树集团“C3CONLJTPAIM”商标的天然椰子酱近200箱,及一批侵权商标标识。

椰树集团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是“COOONUTPALM”,这一英文文字商标是椰树集团于1996年12月18日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1998年4月21日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去年10月以来,“椰树”集团在海南市场上相继发现“八彩”天然椰子酱侵犯椰树集团的“COOONUTPALM”商标专用权,这种侵权产品在海口的市场覆盖率已达60%左右。

海南省工商局商广处负责人介绍,侵权人“八彩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八彩”牌天然椰子酱的包装罐上,所使用的“COOONUTPALM”字样,与椰树集团注册的“COOONUTPALM”商标完全相同。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八彩”未经“椰树”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天然椰子酱商标上使用与“椰树”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严重侵犯了“椰树”的商标专用权。对侵权行为给“椰树”造成的损失,可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来确定。

目前,八彩公司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理。

所谓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包括商标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的上述权利依法受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其中,对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律将提供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

二、“马兰”的三姐也拉面?

京城一些餐馆套用某些著名餐馆的品牌,来招揽食客。

在崇文门附近有一家叫“马三姐拉面”的店。在马路对面远远地看这个店,只能看清“马三拉面”四个字,从左数起第三字被树枝和电线遮挡几乎看不清楚,而窗户上的装饰物使用的是“马兰拉面”酷似“牛头”的红碗标志。虽然门面上的店名写着“马三姐拉面”的字样,但“姐”字比其他字小了好几号,要不是认真地看,说不定就真的把它当成“马兰”进去了。

走进店里,发现里面的装修摆设和服务员的穿着也和“马兰拉面”的大同小异。旁边的服务员说:“我们这里生意好着呢,一天24小时都有人来这里吃。”她还说,她们是“马兰拉面”的加盟店。然而厨师却道出了实情:这个店虽然贴着“马兰拉面”的红碗标志,却与“马兰拉面”毫无瓜葛。

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有关人士说,她们“马兰拉面”注册的加盟店或者特许经营店的名单里没有“马三姐”这个店。她表示将尽快与这个“三姐”交涉,还“马兰”清白。

从“九头鸟”和“九头鹰”的纠缠不清,到“皇城老妈”和“皇蓉老妈”的明争暗斗,再到现在的“马家姐妹”的辨认不清。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法律观念淡薄和受害者的忍让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

三、中国茶叶首桩公案

不同品牌茶叶运用同一产地原茶品种制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武汉茶碗里日前掀起波澜,一家茶叶公司与工商部门及相关厂家遇到一宗难念的“茶经”,引起舆论的关注。

武汉腾达茶叶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树峰”牌独立注册商标的茶叶经营企业,也是工商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该公司自湖北宜昌市邓村产茶区采购原茶,生产出品的“树峰”牌“邓村绿茶”在市场上颇受欢迎。2001年10月初,武汉市一工商分局接到举报,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暂扣了该公司的“树峰”牌“邓村绿茶”包装袋,令该公司市场受到一定影响。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湖北邓村绿茶是《中国茶经》上记载的中国茶叶的通用品种,而相关茶叶企业的注册商标仅是“邓村”,并不独立拥有“邓村绿茶”这个品种资源,而社会资源是公众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独占。因此,该公司也就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

一些茶叶界、司法界人事认为,这是渊远流长的中国茶史上的首庄公案,茶叶的注册商标与特产地概念不同,应从司法解释和执法过程中澄清概念,分别对待。

四、“名不惊人死不休”的误区

不久前,新中国刑事第一大案分别在重庆、常德公审,血债累累的杀人恶魔张君成为臭名昭著的“名人”。然而,恐怕连张君本人也没有想到,他罪恶的名字居然还有“商业价值”:重庆一家饮食店竟于近日推出了“张君包子”,并打出了“吃了解恨”的招徕语。

现今一些商家为了争夺顾客的“眼球”,几乎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什么“泡妞”冰棒、“二奶”食品、“刘文彩”豆腐、“王八蛋”雪糕等等,可谓“名不惊人死不休”。而今连杀人恶魔也成了招徕顾客的“卖点”,真令人匪夷所思,即便打出“吃了解恨”的幌子。吃了“张君包子”就能“解恨”吗?恐怕没人相信这样的混帐逻辑,吃了这样的包子只会让人恶心!

用杀人恶魔的名字作商标,既毒化社会文明,又有违商业道德,这样的产品最终也只能和张君一样,落得个“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的下场!

五、知名商标为何屡被打“擦边球”

不久前,针对其他企业抢先注册“太平鸟”锁类商标,宁波太平鸟服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几乎与此同时,洛兹公司也对某企业注册的“森·洛兹”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其对“洛兹”商标构成了侵害。著名商标频频被打“擦边球”,已经成为宁波市商标领域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突出现象。商标异议逐年增加据宁波市商标事务所统计,宁波市的商标异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2001年,全市商标异议案件为166件,比上年增加近6成。2002年1~3月份,商标异议案件已达36件。

商标异议案件的增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宁波市企业商标意识的增强。前几年,宁波市某些企业企图借国内外著名商标的“光”,在商标的文字、图形方面进行模仿,因而频遭外地企业异议。而近年来,宁波市企业自创品牌的意识增强,不少品牌在国内外打响了知名度,转而成为外地一些企业模仿的对象。据悉,目前宁波市有省著名商标64件,另有国家驰名商标5件。

近似商标用心不良

从商标异议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异议外地企业申请与宁波市企业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损害了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商标上的近似包括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近似。文字近似又分为读音近似、字形近似和含义近似。如在字形上,“方大”与“方太”相似,“林杉”与“杉杉”相似;在读音上,“沃克斯”与“奥克斯”近似;在含义上,“Goldstar”与“金星”同义,“SUN”与“太阳”同义;图形上,如一企业注册的“大红雕”,其商标图形与“大红鹰”相类似。还有的商标在文字或图形上并不近似,但整体上却易产生误导,如“双A’与“三A”;又如一企业在香港注册了香港雅戈尔集团公司,并在国内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商标保护不容忽视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人世后国际交往的增多和商标资源的逐渐稀缺,商标近似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要防止被其他企业打“擦边球”甚至恶意抢注,著名企业必须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时刻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在商标公告期(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企业还可聘请商标事务机构进行商标公告监测。同时,要收集有说服力的市场证据,证明对方商标对本商标构成近似,甚至有不正当注册的意图。

何为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注册的法律行为。

何为近似商标近似

商标是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商标。

六、侵犯“松本”名称的企业改名

被国家工商局列为2000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案件之一的“松本”被侵权案取得重大进展:广东省工商局已正式发文,责令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以“松本”二字作为名称字号的企业变更其企业字号。

“松本”是广东省顺德市伟雄集团属下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

在“松本电工”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生产、销售假冒“松本”商标的伪劣产品、仿冒产品,抢注“松本”商标及以“松本”商标作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主。其中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广州松本电工实业公司、开平松本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以“松本”二字作企业名称字号和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抢注“松本”商标事件,给顺德松本公司“松本”商标专有权和企业名称权造成严重影响。

在国家工商局的直接过问下,广东省工商部门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并做出决定: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投资人均曾系顺德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熟知“松本”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松本”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上的信誉。其上述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广州市和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三家企业名称中的“松本”字号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变更其企业字号。

七、“快杀灵”与“KUAI SHA LING”商标不近似

商标案(1999)266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们在商标监管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农药注册汉语拼音商标“KUAI SHA LING”,另一生产企业则用“快杀灵”作为商品名称。前者认为“快杀灵”对其“KUAI SHA LING”商标构成侵权,后者认为“快杀灵”是农药的通用名称。我们认为汉字“快杀灵”对汉语拼音商标不构成侵权。

汉语拼音注册后,是否所有的同音汉字都对其构成侵权,特此请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答复内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5月14日《关于汉字“快杀灵”是否对注册商标“KUAI SHA LING”构成侵权的请示》

(赣工商标字[1999]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农药商品上的“KUAI SHA LING”商标,是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0014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你局来函所反映的情况,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快杀灵”文字与上述注册商标不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商标图样(略)

八、“晶珠”商标被侵权

商标案(1999)396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内蒙古科迪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7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晶珠”商标(注册号为:1044652;申请日:1996.1.29),核定类别为第5类,使用商品为:中成药、药丸、药膏等。

今年初,内蒙古科迪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河北省、北京市等地区发现青海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药品的包装上带有“晶珠”字样,于今年4月份向我局投诉,请求查处。

经我局查明:

1.内蒙古科迪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5类注册“晶珠”商标情况属实。

2.青海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日受让“珠”字加图形商标,注册号为:872135.

我局认定:

内蒙科迪公司注册的“晶珠”商标与青海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珠”字商标具有明显差异。青海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在药品包装上所使用含“晶珠”字样构成侵犯内蒙科迪公司“晶珠”商标专用权。

对于我局认定的内容,特请示国家商标局给予进一步确认。望尽快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六日

答复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9年5月16日《关于请求“晶珠”商标认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的“晶珠”商标,是内蒙古科迪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44652号;在中药成药等商品上使用的“珠”及图形商标,是青海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72135号。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同意你局意见,青海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经“晶珠”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上使用“晶珠”文字,属于《商标法》第38条(1)项所述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九、“心雨”与“花雨”商标构成近似

商标函(1999)16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宏大纸制品厂与被告重庆万县市天城区纸制品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因有重庆市万州区宏大纸制品厂生产纸巾,使用的注册商标“心雨”(商标注册号第1120181号)与被告重庆万县市天城区纸制品厂生产纸巾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花雨”,需委托你局鉴定是否属相近似商标。现将有关材料送达,清指派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由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由鉴定人所在单位证明鉴定人身份,加盖公章的,寄送我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答复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3月25日来函[(1999)方经初字第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纸餐巾商品上的“心雨”商标是万县市宏大纸制品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20181号,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院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重庆万县市天城区纸制品厂在纸餐巾商品上实际使用的“花雨”文字及图形与第112018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商标图样(略)

十、“潼葆乐”与“童宝乐”商标不近似

商标函(1999)19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院受理原告翼城市重宝乐糖果饮品厂诉被告石获平南果脯食品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藁城市重宝乐糖果饮品厂的“潼葆乐”商标系你局核发的第1095663号第32类商标,有效期自1997年9月7日至2000年9月6日,注册人蒿城市童宝乐糖果饮品厂以被告石获平南果脯食品厂使用的“童宝乐’深味乳酸奶饮料、“童宝乐”乳酸奶健康饮品果味系列、“全家乐”果味(原童宝乐)系列饮品名称侵犯其商标权,双方各持己见。“潼葆乐”与“童宝乐”是否相似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由你局负责解释,请贵局予以协助。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答复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0月16日来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潼葆乐”商标,是藁城市童宝乐糖果饮品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95663号。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院来函及近期补送的证据材料,我局认为,石获平南果脯食品厂在乳酸饮料商品上使用的“童宝乐”商标与第1095663号“潼葆乐”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商标图样(略)

十一、“SANYU+三裕”与“SANYO”商标近似

商标案(1998)517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下称商标注册人)委托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代理人)向我局投诉,称我省中山市古镇富和塑料厂(下称被投诉人)在其生产的节能灯产品上使用的“SANYU+三裕”商标,与该公司在第11类白炽灯泡等商品上注册的第301550号“SAN’Y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另外,投诉书中还反映,被投诉人已将“SANYU+三裕”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初审公告,商标注册人已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目前正在商标局的审理中。

经研究,我局认为被投诉人使用的“SANYU十三裕”商标,英文部分与商标注册人的“SANYO”商标十分近似,尤其是“N”字母的变体写法极其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当构成商标侵权。但是,“SANYU”是“三裕”的汉语拼音,并且被投诉人将拼音与汉字联合使用,有其独特的含义。鉴于以上情况,并考虑“SANYu+三裕”商标处于异议期内,两个商标能否认定近似和本案能否适用工商标字[1996]第80号文的意见予以处理,我局难以把握,特向商标局请示。

请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NYU+三裕”商标是否与“SANY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请示》(粤工商标字[1998]4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白炽灯泡等商品上的第301550号“SANYO”商标,是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材料,中山市古镇富和塑料厂在节能灯产品上使用的“SANYU+三裕”商标与第30155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标图样(略)

十二、“北国”与“冰川”商标近似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武汉冰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生产羽绒服的专业厂家,其“冰川”牌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其注册号为584202.该公司投诉我省仙桃市福利服装厂生产的羽绒服商标“北国”(未经注册)与其“冰川”注册商标近似且构成侵权,其投诉理由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之规定。我局认为:从视觉上看,“北国”商标与“冰川”注册商标的图形有近似的地方,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产品上。但这两个商标的主体图形、文字组合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难以确认是否近似侵权。特请示你局确认是否近似侵权。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答复内容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8年11月26日《关于确认“北国”商标是否对“冰川”注册商标造成近似侵权的请示》(鄂工商函字[1998]第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羽绒服装等商品上的第584202号图形商标,是武汉冰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商标标识,仙桃市福利服装厂在羽绒服商品上使用的“北国”未注册商标,与第584202号注册商标相比,尽管文字有区别,但其书写风格、布局、颜色以及衣扣上使用的图形均与第584202号注册商标近似,其整体使用效果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标图样(略)

十三、“羚羊”等侵权“山羊”商标

商标案(1998)293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接到昆明市锻造厂《关于要求查处山羊牌钢锄商标侵权案的报告》。要求对目前我省农资市场上大量出现的,侵犯“山羊”牌商标专用权的所谓“金羊”、“羚羊”、“山羊”等品牌的钢锄进行查处。

现初步查明,“山羊”及其图形商标系昆明市锻造厂于1979年10月31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厂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近来在我省农资市场大量出现的“金羊”、‘羚羊”、“山羊”等钢锄,主要产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其中,“羚羊”二字为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锻压机械厂的注册商标,但该厂在使用时却加上了一个与“山羊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并将厂名由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锻压机械厂改为湖南省嘉禾县锻压机械厂。

“金羊”、“羚羊”、“山羊”等品牌,是否构成对“山羊”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贵局给予认定为盼。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答复内容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认定“羚羊”、“金羊”是否侵犯“山羊”商标专用权的报告》(云工商标字[1998]第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8类钢锄商品上的“山羊”及图商标,是昆明市锻造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1376号;使用在同一类机制锄头商品上的“羚羊”文字商标,是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锻压机械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634520号。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的商标标识,我局认为,湖南省嘉禾县锻压机械厂及他人在钢锄商品上实际使用的“羚羊”及图、“金羊”及图、“山羊”及图商标与第131376号“山羊”及图注册商标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商标图样(略)

十四、“茅台”注册商标被侵权

商标案(1998)265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接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的报告》,反映近几年来,我省仁怀市30余家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40余个品种的酒名,都不同程度地侵犯了该公司“贵州茅台”、“茅”、“赖茅”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查处。

我们认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酒类商品上注册有“贵州茅台”、“茅台”、“茅”、“赖茅”等商标,其中“贵州茅台”是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特批的全瓶贴,指定颜色注册的商标,即,商品装演、格调、颜色均受法律保护,该商标获中国首批驰名商标,其产品茅台酒有国酒之称,该公司所提供的34种仿冒侵权、商标侵权产品中,有24种酒名出现“贵州茅台”、“茅”、“赖茅”等字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这些酒名侵犯了茅台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我们拟组织力量查处。为准确执法,现将我局认定属于侵权的26个产品商标报你局复核确认。

为确保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酒声誉,请商标局对确认的侵权商标行文发至全国,请各省协助查处,以便有力制止这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漫延。

对茅台集团公司提出,我局尚未认定侵权的商标,我们已通知该公司进一步提供侵权依据,以便尽快做出认定报商标局确认。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答复内容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月24日《关于报请确认商标侵权的报告》(黔工商标字[1998]第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品上的“贵州茅台”、“茅台”、“茅”、“赖茅”等文字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284526号、第284519号、第237054号、第627426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材料,在酒商品上,下列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

1.茅台特制酒中国贵州仁怀市茅台酿酒厂

2.古赖茅酒中国贵州省茅台古赖酒厂

3.赖茅酒贵州省茅台赖氏酒厂

4.贵州大帝酒贵州省仁怀市糖酒公司帝王酒厂

5.太和号茅酒贵州省仁怀县茅台太和号酒厂

6.茅台特曲中国贵州仁怀市茅台老窖酒厂

7.茅台特中国贵州仁怀市茅台老窖酒厂

8.茅台玉液酒贵州仁怀茅台制酒厂

9.茅台贡酒中国贵州茅台制酒厂

10.亚茅酒国营贵州省仁怀县亚茅酒厂

11.茅台精品酒中国贵州茅台杯庄窖酒厂

12.五星茅台特制酒中国贵州茅台五星酒厂

13.茅台御酒中国贵州仁坏市茅台怀在窖酒厂

14.茅台拐酒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酿酒一厂

15.茅台老白干贵州省仁怀市茅台老窖酒厂

16.茅台特制酒中国贵州茅台醇酒厂

17.茅台家八酒中国贵州茅台醇酒一厂

18.贵州茅台玉液酒中国贵州仁怀茅台兰恒酒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商标图样(略)

十五、“鑫象”侵权“金象”商标

商标案(1998)172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收到广州市工商局《关于“鑫象同+图形”商标与“金象+图形”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请示》,反映“鑫象+图形”商标注册人广州市金象电焊机厂投诉广东新金象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象公司)在同种商品上(电焊机)使用“鑫象+图形”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广州市工商局查处。广州市局的倾向性意见是两商标构成近似,但把握不准,请求我局予以认定。

经调查,新金象公司于1997年10月委托广东省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鑫象”(文字+拼音)商标的注册,并已通过初审(审定号:1249640)。而新金象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在申请注册的“文字十拼音”商标基础上又加上了“象”的图形。我局认为,两者使用的商品相同,虽然两商标的图形部分有所区别,但均是以“象”图形作为商标主体;文字部分“鑫象”与“金象”虽有区别,但“鑫”字由三个“金”字结合而成,且读音相近,所修饰的对象又都是“象”字,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因此,应构成近似。为准确定性,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特请商标局对新金象公司使用的“鑫象”商标是否侵犯“金象+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认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3月16日《关于“鑫象+图形”商标是否侵犯“金象+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示》(粤工商标字[1998]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积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电焊机商品上的“金象”及图形商标,是广州市荔湾区金象电焊机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41059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的标识,广东新金象机电有限公司电焊机商品上实际使用的“鑫象”及图形商标与第341059号注册商标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商标图样(略)

十六、“扫光”与“一扫光”商标近似

商标案(1998)152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据我省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扫光”是该市梦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杀蟑药笔”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目前浙江、安徽、江苏等省市场上大量出现“一扫光”牌气雾杀三剂产品,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一扫光”与“扫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杀蟑药笔”与“气雾杀虫剂”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存有异义。我局意见为已构成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当否,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

答复内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5月13日《关于“一扫光”与“扫光”是否属近似商标以及“杀蟑药笔”产品与“气雾杀虫剂”是否属类似商品的请示》(苏工商[1998]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杀蟑药笔和杀虫剂、打虫药等商品上的“扫光”商标,是张家港梦达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509023号、第1170333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的材料,我局认为,“一扫光”与上述“扫光”注册商标近似;“气雾杀虫剂”与“杀蟑药笔”商品类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商标图样(略)

十七、“全共金杯”与“金杯”商标近似

商标案(1997)455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今年以来,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多次向我局反映:该公司注册的“金杯”商标被侵权。

“金杯”商标,系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于1962年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41570、70772),并在主要经销国申请了商标注册。经过长期努力,“金杯”商标在国内外已享有很高声誉,“金杯”牌足球、排球作为国际比赛用球享誉世界。

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天津市商标事务所申请了“全兴金杯”商标(申请号1126126),并开始大量生产、销售。

我局认为: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申请并经初审公告的“全兴金杯”商标和“金杯”商标构成近似,对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生产、销售“全兴金杯”球类产品的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妥否,请批示。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答复内容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兴金杯”和“金杯”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请示》(苏工商标字[1997]第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8类足球、排球等商品上的“金杯”及图形商标是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4157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商标标识,我局认为,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在其生产的球类商品上使用的“全兴金杯”及图形商标与第41570号“金杯”及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商标图样(略)

十八、“满天星”侵权“北极星”商标

商标案(1997)326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烟台市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注册的“北极星”商标,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批认定的驰名商标。据该公司反映,近年来,有些企业使用与“北极星”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烟台市工商局认为“满天星”等五个商标已构成侵权,要求我局予以确认。经我局研究,认定有一定困难。因此,对“满天星”、“北斗星”、“金星”、“吉星”、“时星”五个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报请你局给予认定,请予批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答复内容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5月12日《关于对“满天星”等商标是否侵犯“北极星”商标专用权的请示》[鲁工商标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4类钟表等商品上的“北拐乏星”是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由“北极星”中文文字、“POIARIS”英文和星图形三部分组成,注册号分别为127478号和546236号(后者详见第317期《商标公告》),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北极星”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9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来函提供的材料及所附的商标标识,在钟表商品上,浙江瑞安利士达钟厂使用的“北斗星”j中国金瑞达钟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使用的“满天星”、浙江新艺集团乐靖市金星木钟厂使用的“JINXING”、烟台莱州吉星钟厂使用的“JINXING”、烟台教学仪器厂使用的“时星”,其钟表表盘装潢均与“北极星”钟表表盘装潢相同或者近似。从商标看,“满天星”、“JINXING”、“JIXING”的图形与“北极星”的图形近似;“北斗星”、“时星”商标尽管其文字、图形与“北极星”商标的文字、图形有一定区别,但其整体结构与“北极星”商标近似。因此,我局认为,“满天星”、“JlNXING”、“JLIXING”、“北斗星”、“时星”五个商标与“北极星”驰名商标构成近似。

另外,你局在今后上报商标案件定性请示时,应严格按照我局(97)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商标图样(略)

十九、“可喜可乐”侵权“可口可乐”商标

商标案(997)219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受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委托向我局投诉,称海南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授权灌装及在我国区域内销售的公司)发现在我省海口市秀英批发市场海汕商行销售广东天泉矿泉水发展公司仿冒500ml可口可乐弧形瓶生产的“可喜可乐”饮料,致使该公司灌装的“可口可乐”饮料销量大减,有的客户甚至要求退货。

根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我局和海口市工商局立即派员前往查处。海口市工商局已查封了该商行的一批“可喜可乐”。据反映,我省琼海市等市、县工商部门也相继查封了一些“可喜可乐”。但有的经销商认为他们销售的“可喜可乐”不侵犯美国“可口可乐”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①使用在“可喜可乐”上的“可喜”和“天地泉”商标是广东大泉矿泉水发展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汽水、可乐等饮料上的商标,厂家把“可喜”商标与商品名称“可乐”结合使用是合法的,另外,还在瓶贴上同时使用“天地泉”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②厂家在瓶贴上使用的“Co-hicMas”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商标“CocaCola”不同,前者是由9个英文字母组成,且有两个字母不同于后者,两者读音也不相同,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可喜可乐”侵犯了“可口可乐”商标专用权,理由是:①“可口可乐”、“CocaCola”和飘带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应给予特别和充分的保护;②“可喜可乐”饮料使用与“可口可乐”饮料的商标几乎完全一样的外观设计和飘带图案,无论从字型,还是从整体标识的设计和颜色来看,都极其相似,足可以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产品是可口可乐公司出品的可口可乐饮料的相关产品。

经查,“可口可乐”“CocaCola”和飘带商标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使用在第三十二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世界驰名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142997、159254、293648:“可喜”和“天地泉”商标是海丰县金源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使用在第三十二类汽水、可乐等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513007、645110.

经研究,我局的意见是:

1.海丰县金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注册商标使用上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海丰县金源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可喜”商标文字和“天地泉”商标擅自加上图形,另外还擅自变更注册人名和地址。海南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则擅自变更“可口可乐”商标文字。

2.“可喜可乐”饮料瓶贴上特别突出“可喜可乐”和“Cohicolas”。“可喜可乐”与“可口可乐”只相差一个字,“Cohicolas”与“CocaCola”字体相近,读音近似,且无任何含义,从视觉和听觉整体效果上看,“可喜可乐”与“可口可乐”、“Cohicolas”与“CocaCola”这两对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应判定为近似商标。另外,结合商品的整体来看,“可喜可乐”饮料使用与“可口可乐”商标十分近似的外观设计和颜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可喜可乐”为“可口可乐”饮料的相关产品,侵害了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4)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依法查处。

当否,请批示。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答复内容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可喜可乐”是否侵权的请示》[琼工商(1997)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2类非酒精饮料及其制剂商品上的第142997号“可口可乐”、第159254号“CocaCola”、第293648号图形商标,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类可乐、矿泉水等商品上的第513007号“可喜”商标,是广东天泉矿泉水发展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注册人应当依法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的材料及商标标识,广东天泉矿泉水发展公司在可乐商品上实际使用的“Cohicolas”字样及飘带图形,分别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第159254号“CocaCola”商标及第293648号图形商标相近似。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及其他有关规定,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外国企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不具备涉外商标代理资格。请你局对此予以纠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FINE TIDE”对“TIDE”商标侵权

商标管(1996)167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们接到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美国)关于该公司第75402号注册商标被侵权投诉,案中涉及被投诉人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FINE TIDE”字样的问题。据广东省商标事务所反映,该所在投诉生产厂及经销商过程中,有些部门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意见不一,致使投诉工作受阻。因此,我局认为有必要请示国家工商局予以明确。

我们认为,英文“FINE”是“好”的意思,而“TIDE”是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美国)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被投诉人在同种商品包装上使用“FINETlDE”字样,应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当否,请批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四川乐山蜀港日化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FINE TIDE”是否对注册商标“TIDE”构成侵权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肥皂、洗涤制剂等商品上的“TIDE”简标是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75402号);四川乐山蜀港日化有限公司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妙浪”商标已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现正在审理中。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标识,乐山蜀港日化有限公司使用的“FINE TIDE”商标与“TIDE”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该公司于1995年7月5日提出“妙浪”商标的注册申请,尚未注册即擅自使用注册标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之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一、“旺旺邦”侵权“旺旺”商标

商标管(1995)380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反映,广东省揭阳市旺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袋上除使用了自有的注册商标“富利来”外,还使用了“旺旺邦”文字,且与“富利来”商标组合在一起。湖南Et~Et~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旺旺邦”文字与该公司注册商标“旺旺”文字相近似,侵犯了旺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我局予以查处。

对广东揭阳市旺旺邦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旺旺”相近似的“旺旺邦”文字,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或《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我们也难以确认,特此专题请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答复内容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旺旺邦”是否侵犯“旺旺”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湘工商标字(1995)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我局认为,广东省揭阳市旺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饼干食品包装袋上使用的“旺旺邦”商标,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面包等商品上注册的“旺旺”商标(注册号730567)构成近似,属《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二、“健之宝KAMABLE”与“健安宝KANANBLE”商标近似

商标管(1995)311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将我省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请求鉴别“健之宝KAMABLE”与“健安宝KANANBLE”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侵权的请示》(惠市工商[1995]37号)呈报给你们。该案是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的商标案件,当地工商部门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惠州市振威五金综合制品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健安宝KANANBLE”文字,在主体上与香港金辉贸易公司“健之宝KAMABLE”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属侵权行为。但鉴于此案是司法部门的咨询,为慎重处理,特报请商标局审定。当否,请予以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附:惠市工商(1995)3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辉贸易公司告惠州市振威五金综合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就“健之宝KAMABLE”商标与“健安宝KANANBLE”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侵权委托我局进行鉴定。我局有关办案人员对“健之宝KAMABLE”商标与“健安宝KANANBLE”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侵权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两个商标中的中文有一字不同,英文中也有一个字母不同,且外包装不一样,因此不容易造成误认;另一种意见认为两商标的中英文仅一字之差,且字体一样,消费者很容易造成误认,已构成近似侵权。因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因此特向你局请示:“健之宝KAMABLE”商标与“健安宝KANANBLE”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侵权。

特此请示,请予函复。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呈报关于请求鉴别“健之宝KAMABLE”与“健安宝KANANBLE”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侵权的请示》

[粤工商函(1995)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我局认为,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健安宝KANANBLE”与“健之宝KAMABLE”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的汉字和英文不仅发音近似,且字体和排列方式也基本相同。因此,同意你局对此案的定性意见,两商标已构成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三、“Ranomliphe”与“Romantique”属近似商标

商标管(1995)222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接到“罗曼蒂克”及“Romantique”注册商标所有人香港永佳行的投诉,反映广州市一些企业以“RanomliPhe”影射其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购买低劣的产品,使其商标信誉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处。对此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RanomliPhe”与注册商标“Romantique”比较,只有首尾及中间一字母相同,其他都不相同,不能认定两商标近似。另一种意见认为,这两商标表面上看文字排列是有较大差异,但认真分析可发现“Ranomliphe”与注册商标“RO-mantique”的字数相等,虽然是作了一些变动,但其改变是有规律性的,一是调换组合,将“an”前移二字格;二是以较近似的字母改调,如:“t”改为“i”;“q”改为“p”;“u”改为“h”;三是以“p”代替“q”在相同的位置破断辅助横底线,可是一种有意识的影射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此外,在使用的标识外包装袋的式样、图形、颜色上两者几乎一致,这必然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我局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最终以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误认为标准。就本案分析,被投诉人尽管在使用的商标上作了部分改变,但总体外观还是比较接近,再加上其有意识地使用与注册人相同的式样、图形、颜色的标识,外包装袋,更容易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这种行为应构成商标侵权。但考虑该案是涉外案件,特报请你局请求做出有效的法律认定,以便及时、准确地做出处理。

特此报告。当否,请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Ranomliphe”是否构成侵犯“Romantique”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判定两高标是否近似,最终以消费者是否产生误认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标准。根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Ranomliphe”与“Romantique”两商标,虽然只有几个字母相同,但其字数相同,前者字母的变化规律、整体外观形状及外观装演均与后一商标基本相同,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所以,我局同意你局意见,“Ranomliphe”与“Romantique”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四、“新美乐”等与“美怡乐”商标近似

商标管(1995)166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近日,我局接到广东省商标事务所的来函,反映该所代理的中山市美怡乐食品总厂获准注册的“美怡乐”冰淇淋、雪糕注册商标,被多家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美怡乐”商标文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给“美怡乐”商标注册人造成极大危害,并严重冲击正宗商品的销售,要求对有关侵权企业进行查处。处理此案的定性,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多数意见认为:中山市美伯乐食品总厂注册的“美怡乐”商标,其总体是由三个美术体文字构成,具有较独特的显著性,而有关企业使用“新美乐”、“金怡乐”、“美嘉乐”、“康美乐”、“健怡乐”、“美快乐”等文字,有故意仿冒“美怡乐”注册商标之嫌,并通过比较发现,上述有关企业使用的“××乐”文字与“美怡乐”注册商标文字主体相同,含义相似,应认定为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少数人则认为:中山市美怡乐食品总厂注册商标为“美怡乐”三字,而其他企业使用为‘‘××乐”三字,有些属两个字相同,有些属一个字相同,不应构成商标侵权。为了对此案准确定性,特来函请示,并考虑到冰淇淋、雪糕是季节性很强的食品,请商标局予以尽快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5年5月16日《关于确认近似商标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167号]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康美乐”、“金怡乐”、“新美乐”、“美嘉乐”、“健怡乐”、“美快乐”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的“美怡乐”注册商标在文字上虽有个别字不同,但其所使用的字体与“美怡乐”商标相同,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与“美怡乐”相近,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认。

另外,使用在冰制品商品上的“康美乐”商标已由北京西城区京平饮料食品厂在我局注册,注册号是第299694号;“脆宝”商标注册人是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号是第323515号。请对前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五、“百事可乐”商标被侵权

商标管(1995)124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确认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报你局,请复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近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中山市东风永利食品饮料厂在生产瓶装饮料上使用的目标识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我国获准注册的第310054号商标有很多相同地方,如长方形、椭圆形、中间留一空白带等,不同的地方是注册人使用椭圆形里面的两个画面,中间部分是采用波浪纹,底部椭圆状,而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是直线,底部也采用部分直线。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方面存在着一些分歧。根据确认近似商标是否侵权由商标局确认的有关精神,现请你们给予确认永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了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以便更好地依法办案,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请复。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中山市工商局关于要求确认水利食品饮料厂使用的标识是否侵犯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附商标标识,中山市东风水利食品饮料厂在碳酸饮料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我局注册的第310054号商标有微小差别,但两商标的整体结构基本相同,在视觉上难以区别,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二者属于近似商标。永利食品饮料厂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之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使用在汽水、可乐、果汁等商品上的“万乐”商标已在商标局注册,注册人是甘肃省康县万乐工贸公司,注册号是274985号,使用期限自1987年1月20日至1997年1月19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中山市东风水利食品饮料厂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六、“aima”与“aiwa”商标近似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aiwa”注册商标所有人(日本)爱华株式会社向我局投诉广州伟佳电子厂,该厂生产的“aima”商标小型放音机近似“aiwa”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侵犯了(日本)爱华株式会社的“aiwa”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并要求违法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我局接到投诉材料后,对广州伟佳电子厂进行检查,并查扣“aima”商标小型放音机8560台,价值近30万元人民币,为准确地按商标侵权对违法单位处罚,特请国家商标局认定“aima”商标是否与“aiwa”注册商标近似,请批示。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市天河区工商局根据投诉,查扣了一批“alma”商标小型放音机。但该局对“aima”商标是否侵犯日本爱华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的“aiwa”商标专用权感到难以把握,故请我局代为请示贵局。现将有关材料附上,请予以答复为盼。

附:1.我市天河区工商局的请示文;

2.“aiw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alma”商标小型放音机样品一台。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aima”是否侵犯“ai-wa”商标专用权的请示》[穗工商函(1994)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磁带录音机、磁带播放机、录音设备等商品上的“aiwa”商标已由日本爱华株式会社(AIWAKABUSHIKIKAISHA)在我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622554,刊登于第380期《商标公告》。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我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及实物,广州市伟佳电子厂在立体声收放机上使用的“alma”商标,与上述“aiwa”注册商标相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请你局指导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州市伟佳电子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七、“灭害宝”侵权“灭害灵”商标

商标管(1995)224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收到广东中山市中山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称上海经济区东阳气雾制造公司、河北霸州中外合资华永气雾制造有限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灭害灵”商标专用权,请求我局予以查处,保护其合法权益。

广东中山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灭害灵”商标在第五类商品杀虫剂上使用,并于1993年2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628686号。初审公告刊登在1992年第五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调查时,在昆明市场上查获河北霸州中外合资华永气雾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灭害灵”杀虫剂、上海经济区东阳气雾制造公司生产的“灭害灵”、“灭害宝”杀虫剂在昆明市场销售。为此,就上述公司生产销售的“灭害宝”是否侵犯“灭害灵”商标专用权特向贵局请示,望给予批复为盼。

专此报告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答复内容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灭害宝”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报告》转给你局。就函中请示的问题,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及所附材料,上海经济区东阳气雾制造公司擅自将与“害”注册商标近似的“减害育”文字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请你局将以上意见转告昆明市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八、“金霸王”侵权“小霸王”商标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省中山市日华电子电器设备厂在第9类电视游戏机、计算机键盘商品上使用的“小霸王”、“霸王”商标,已于1992年12月20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622578号、第622577号。

最近,我局收到中山市日华电子电器设备厂的投诉,反映我省增城市新科电子厂一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金霸王”,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要求给予查处。为了准确执法,特来函请示,使用在电脑学习机及键盘上的“金霸王”是否侵犯中山市日华电子电器设备厂注册的第622578号、第622577号的“小霸王”、“霸王”商标专用权。

以上请示,请给予函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管理处1995年2月就“金霸王”是否侵犯“小霸王”商标专用权的请示函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第9类“电视游戏机、计算机键盘”商品上的“小霸王”商标是中山市日华电子设备厂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22578号,“小霸王”电脑学习机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保护。增城市新科电子厂使用在电脑学习机及键盘上的“金霸王”商标,与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小霸王”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商标侵权行为。请你局核实有关情况后,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商标图样(略)

二十九、“蛇岛”与“鸵鸟”商标近似

商标管(1994)110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天津东丽日用化学厂生产的“蛇岛”墨水其包装装潢使用了与天津墨水厂“鸵鸟”牌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对这种行为,我们认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对此,请予认定答复。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答复内容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4.年4月29日《关于同类商品包装装潢中部分使用注册商标图案是否构成侵权的请示》[津工商标字(1994)第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墨水商品上的“鸵鸟”商标是天津墨水厂的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1979年10月31日,注册号为107257,续展注册日期为1993年3月1日。

在来函所附墨水商品外包装上,天津东丽日用化学厂所使用的“蛇岛”商标与“鸵鸟”注册商标虽有区别,但在字形上有近似之处,在实际使用中与鸵鸟图形同时使用,并且该图形与“鸵鸟”注册商标中的图形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指行为。因此,我局同意你局关于天津东丽日用化学厂侵犯了天津墨水厂商标专用权的意见。请你局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三日

商标图样(略)

三十、“禾石氏”等侵权“乐百氏”、“ROBUST”商标

商标管(1994)264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最近,我局接到广州市乐百氏保健品公司投诉南海市南洋饮料食品厂的“乐石氏”、“禾石氏”奶侵犯其“乐百氏”简标专用权,要求我局予以查处。经查,发现该厂生产的“乐石氏”、“禾石氏”奶商标使用不规范,特请示如下:

南海市南洋饮料食品厂的“乐石氏”、“禾石氏”商标,是否属近似侵权。

此请示,请速回复。

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0月16日《关于“乐石氏”、“禾石氏”商标是否侵犯“乐百氏”商标专用权的请示》[南工商字(1994)21号]转你局,请阅处。我局意见如下:

使用在果奶等饮料商品上的“乐百氏”、“ROBUST”商标是广州市乐百氏保健品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49862与349860,分别刊登于第243期和252期《商标公告》,注册日期均为1989年5月30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从来函所附商标标识看,“乐石氏”、“禾石氏”及“HOSIST”文字与“乐百氏”、“ROBUST”虽有区别,但因其书写方式、文字排列及色彩组合等与“乐百氏”、“ROBUST”注册商标整体构成近似。中外合资南海市南洋饮料食品厂在奶饮料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乐石氏”、“禾石氏”及“HOSIST”商标,侵犯了广州市乐百氏保健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你局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三十一、“万家宝”侵权“万家乐”商标

商标函字(1993)第239号

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局最近收到我省万家乐集团公司的来函,反映该公司已获注册在石油气煮食炉、石油气热水器、石油气饭煲商品上的“万家乐”商标,近来发现我省南海万家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电热汗水瓶商品上使用“万家宝”商标,来函我局要求查处。为准确执法,特来函请示使用在电热开水瓶上的“万家宝”商标与使用在石油气煮食炉、石油气热水器、石油气饭煲的“万家乐”商标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请给予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答复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3年9月22日《关于“万家宝”是否侵犯“万家乐”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石油气煮食炉、石油气饭煲、石油气热水器商品上的“万家乐”商标是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14024,载于《商标公告》第206、215期。

根据你局来函所附材料,广东省南海万家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在与石油气煮食炉、石油气饭煲、石油气热水器类似的电热开水瓶商品的说明书、保修卡等物品上使用的“万家宝”商标,其文字与“万家乐”有一定近似,并且其“W”变形图形与“万家乐”注册商标的“w”变形图形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请你局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商标图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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