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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论司法机构的重组——1937年3月9日星期二

“新政”从一开始就有反对意见,其中最大的阻力来自联邦最高法院,它数度裁定“新政”法案违宪,严重阻碍了“新政”的推行。于是,罗斯福倡导改组最高法院,此篇谈话的中心话题即在于此。罗斯福在谈话中批评了那些阻碍“新政”实施的保守派法官,同时提出了改组司法机构的具体建议。后来,罗斯福的提案虽然受阻,但到他去世前,仍旧以先后任命八位大法官而促进了司法机构的改革。

上星期四,我详细描述了我国目前面临的某些经济问题。对此,所有人都表示认同。那次谈话后,我接到了很多信件,却不可能一一回复,只有说声“谢谢各位”了。

今晚,我坐在白宫的办公桌前,开始我第二个任期的首次广播报告。

我想到了四年前的3月那个夜晚,当时我头一次通过电波向大家做汇报。那时我们正处于银行业大危机之中。

之后不久,按着国会的授权,我要求全国人民将私人持有的黄金全部上交美国政府。

今天的复兴证明那时的政策是何等的明智!

但是,在差不多两年后,美国最高法院仅以五票对四票的表决结果维持了该政策的宪法地位。1一票之差就可能将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家的各项事业重新推进绝望的深渊。实际上,四位大法官裁决道,按着私人契约原则,要求做合法但极不合理的事情的权利比建立一个持久的国家的这一宪法主要目标更加神圣而富有尊严。

1933年时,大家和我都知道,我们再也不能让救济体制出现完全脱节的现象了。也就是说,我们再也承受不起冒另一次风险的代价了。

我们也确信,避免那种暗无天日的日子重演的惟一途径是建立一个有权威的政府,让它去防止并治理权力滥用和不平等现象。这些现象是导致救济制度出现脱节的罪魁祸首。

然后,我开始了一项治理权力滥用与不平等现象的计划,使我们的经济体制保持平衡与稳定,以使之能抵御造成1929年大危机的各种因素的冲击。

今天,我们只是部分地通过了该计划。复兴进程正快速发展到重现1929年危局的关节点上,虽然或许不是这周或这个月,但也就是一两年之内的事。

我们需要制定国家法律来完成此计划。个人的、地方的或更各州的单独行动在1937年已经不能像10年前那样更好地保护我们了。

即使立法通过后,我们也需要时间,而且是大量时间来制定出补救措施。因此,为了及时完成我们的保护计划,我们必须毫不迟疑地授予我们的联邦政府执行此计划的权力。

四年前,我们等到第十一个小时才采取行动。2那几乎已经很迟了。

如果我们从大危机中汲取了某些教训的话,那就是我们不能允许我们自己再因为无谓的讨论和争斗推迟作出决定的时间。

美国人民已经从大危机中汲取了教训。因为在过去的三次全国选举中,绝大多数人投票同意国会和总统启动这项提供保护措施的任务——是现在,而不是等到几年的漫长争论之后!

但是,法院却对我们的民选国会直面我们当代的社会经济形势、保护我们免受重大灾难伤害的能力提出了疑问。

我们在继续那些保护措施的能力方面遇到了危机。这是悄然无声的危机。在大门紧闭的银行外没有存款人的长队。但从长远看,这有可能对美国造成深远的损害。

我想和大家非常简略地谈谈我们在当前中采取行动的必要性。我们需要迎接的是一场无声的挑战:整个国家有三分之一的人营养不良、衣衫褴褛、无家可归!

上星期四,我将美国的政府形式描述为美国人民依据宪法建造的三驾马车,它们各行其道。当然,这三匹马就是政府的三个部门——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今天,其中的两匹马相处和谐,而第三匹马就不同了。那些宣称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正试图要驾驭这个团队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长官,本身三匹马中的一员。

恰恰是美国人民自己才是掌鞭之人。恰恰是美国人民自己要这驾耕犁动起来。

恰恰是美国人民自己期望着那第三匹马能够同另外两匹马和谐共处。

我希望大家在过去的这几周里已经重新温习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像读《圣经》一样,我们也应该不断地读一读宪法。

如果大家记得,宪法的成因是,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最初的13个州试图依据邦联条例进行运作;但事实表明,需要一个拥有足够权力的全国政府来处理全国性问题,那么,理解宪法就容易了。宪法的导言宣称,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并促进公共福利;而我们可以将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而赋予的权力恰如其分地理解为:这些权力指的是为了应对每一个全国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单靠地方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

但是,宪法的创立者们立意更为深远。记住,接下来的几代人中,许多做梦也想不到的众多其他问题将成为全国性问题。宪法条文赋予国会强大而广泛的权力,“征税权……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

朋友们,我们诚挚地认为,这就是那些爱国人士的明确的和优先的目标。他们起草了一部联邦宪法以创立一个拥有国家权力的全国性政府,其目的就像他们所表达的那样,“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盟。”

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一直和睦相处。然后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1803年时,最高法院裁定该法令违宪。最高法院宣称它有权宣布该法令违宪,并且确实是这样公布的。但之后不久,最高法院自己又承认,它行使的是特别权力,并通过大法官华盛顿先生对此加以这样的限制:“假如对其合法性予以支持,直到完全证明其违宪,这只是出于对立法机构的智慧、正直和爱国主义精神的巨大的崇敬所致。”

但是,自从依法进行的现代社会经济进步运动兴起以来,最高法院就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大胆地对国会和各州议会通过的各项法律行使其否决权,而完全无视这条最初的限制性条款。

过去四年间,法律享有受到合乎情理的质疑的所有权益统统被束之高阁。最高法院不是作为一个立法机构而是作为一个决策机构在行动着。

当国会采取措施稳定全国的农业、改善劳工环境、保护商业免受不公平竞争之苦、保护我们的国家资源,并以许多其他方式明显地在为国家的需要殚精竭虑时,最高法院的大多数大法官们却在行使着通过国会的这些明智的法律的权力,并对写尽法律的公共政策指手画脚。

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谴责。这也是当前最高法院的大部分杰出的大法官们的一直谴责。我没有时间将持不同意见的大法官们在许多案例中写下的所有判词一一向大家引述出来。但可以略举数例,比如在判定《铁路退休法》违宪3的案例中,首席大法官休斯4在一份不同意见中写道,那种大多数意见是“对合理原则的一种背离,”并对“商业条款施加了毫无根据的限制。”而另外三为大法官对此意见表示赞同。

在判定《农业调整法》违宪的案例中,5斯通大法官6谈到多数派的意见时指出,这是对“宪法的曲解性解释。”另有两位大法官对他的意见表示同意。

在判定纽约最低工资法的案例7中,斯通大法官说道,多数派实际上用他们自己的“个人经济偏好”曲解了宪法。他同时认为,如果立法机关无权自由地选择解决国家中众多公民的贫困、生计和健康问题的话,那“政府也就形同虚设了。”他的意见也得到了另外两位大法官的支持。

面对这些不同意见,最高法院某些大法官的主张就站不住脚了。这些人宣称,宪法中的某些因素迫使他们满怀歉意地对人民党意愿横加干涉。

面对这些不同意见,事情已经再清楚不过了。正如首席大法官休斯所说,“我们生活在一部宪法下,但宪法的内容却是大法官们说了算。”

最高法院除了恰当行使其司法职能外,还不恰当地将自己变成国会的第三院——一个超级立法机构,就像其中一位大法官所说的——无中生有地解读宪法的词句并无端地推定宪法的含义。

因此,作为一个国家,我们已经走到了必须采取行动以把宪法从最高法院手中挽救出来,并使最高法院自我解救的关键时刻。我们一定要找到一个将最高法院起诉到宪法本身的方法。我们需要的最高法院是一个依据宪法伸张正义的机构,而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在我们的各级法院,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机构。

我想要,全体美国人民也想要一个宪法的制定者们所设想的独立的司法机构。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执行宪法的条文,而不会武断地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的修正案——的来修正宪法。这并非就是说,司法机构独立到可以否认公认的事实的之存在。

那么如何来继续行使赋予我们的权力呢?去年的民主党纲领中这些写道,“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在宪法的框架下有效地解决,我们就要寻求将能确保这些法律的权力得以实施的修正案,以便有效地规范商业、保护公共卫生与安全、捍卫经济安全。”也就是说,我们说过,只有其他所有可能的法律途径都宣告失败后我们才能对宪法进行修正。

当我着手回顾摆在我面前的形势与问题时,经过慎重考虑,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没有宪法修正案的情况下,明显符合宪法同时又将能落实其他必要的改革措施的惟一方法是,给所有的法院注入新鲜血液。我们必须得有既有能力又有资格去履行不偏不倚的正义事业的人士。但同时,我们还得有有些能够把宪法的时代感带给各级法院的法官。这些法院的法官将维持法院的司法职能,并放弃目前各级法院所承担的立法权力。

联邦的48个州中有45个州的法院法官的任期为几年而非终身制。在许多州,法官在70岁时就得退休。所有法院的联邦法官们如果愿意在70岁时退休,国会将付给他们全额人寿保险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就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来说,保险金额为每年两万美元。但所有联邦法官一经任命,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终身任职,而不论其年龄大小。

我的建议是什么?简单说,是这样的:每当联邦法院的法官或大法官到了70岁而没有自觉地领份人寿保险退休回家,在任总统就将根据宪法的要求,在获得合众国众议院的批准后任命一名新法官。

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我希望持续不断地为司法系统输入新鲜而年轻的血液来使整个联邦司法机构高效运转起来,并因此节约一部分开支;第二,使年轻人参与社会经济问题的决策。这些人同普通人不得不生活其间的当代实际环境有亲身经历与接触。

被任命的法官数额将完全取决于现在超过70岁,或即将达到70岁的现任法官的决定。

比方说,如果最高法院六位现年超过70岁的大法官中没有人按着计划的规定退休,那么就不会有多余的职位空出来。其结果是,虽然大法官的数量绝对不可能超过15个,但可能只有14个、13个或者12个名额。而且还有可能只有九个名额。

这个想法既不新鲜也不激进。它是要使联邦机构保持旺盛的活力。1869年,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类似的提案以来,许多身居要职的人士都曾经讨论并同意了该提案。

为什么要把年龄限定在70岁呢?因为许多州的法律、公务员的任职、陆军和海军的规定、我们的许多大学的校规和几乎所有大型私营企业都普遍将退休年龄限定在70岁或者更早。

该法令将适用于联邦系统内的所有法院。下级联邦法院普遍同意。该计划仅在合众国最高法院遇到了阻力。如果这个计划对下级法院有好处,那当然会对不会受到起诉的最高法院有好处。

那些反对该计划的人声称,我要把最高法院“打包”(pack),8这将造成一个不良的先例。这些人企图藉此引发人们的偏见与恐惧。

他们说“将最高法院打包”(packing the Court)是什么意思呢?

我来坦率地回答这个问题。这将使对我的目的性的所有正直的误解化为乌有。

如果有人用“将最高法院打包”这样的字眼来指责我,认为我希望使最高法院成为惟命是从的傀儡,该机构将无视法律的存在,按我的意愿决定每个具体事件,那么,我对此的回答是:任何称职的总统都不会任命这样的人最高法院任职,任何称职的令人肃然起敬的参议员也不会认可此类任命。

有人通过那个字眼指责我说,我将任命而参议院也会认可合适的人选,将他们安插进最高法院。这些人理解当前的形势;认为我我将任命这样的大法官,他们是作为大法官而不是立法者来履行职责——如果此类大法官的任命可以被称作“将最高法院打包”的话,那么,我的答复是,我连同和我站在一起的大多数美国人民会支持这样做的,而且马上就做!

改变大法官的数目对国会来说会成为危险的先例吗?国会一直有,将来也会拥有那种权力。大法官的数目以前在约翰·亚当斯、9托马斯·杰斐逊、10安德鲁·杰克逊、亚伯拉罕·林肯和尤利塞斯·格兰特11政府时期曾经被多次变动过。其中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杰斐逊还是独立宣言的签字人。

我建议按着与明确限定的年龄相关的明确的原则将另外的大法官送进最高法院。大体来说,如果将来美国不再信任它选举出来用以防止滥用我们的宪法条文现象的国会,那么民主制度的失败程度也就远远超出了任何先例对司法体制造成的破坏。

我们认为,为了公众的利益,保持司法体系的活力很重要,因此,我们鼓励年老的法官退休,并付给他们全额人寿保险。那么,我们为何应当靠偶然性来实现此项公共政策,或者使此政策的实施依赖于任何个别大法官的意愿或偏见呢?

我们这项公共政策的明确目的是不断为司法系统提供新鲜和年轻的血液。通常,每位总统都会任命一大批地区和巡回法院法官,以及少数几个最高法院大法官。实际上,到我的第一个任期届满时,美利坚合众国的每位总统至少都任命了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塔夫脱总统12任命了五名成员和一位首席大法官;威尔逊总统任命了三位;哈定总统13任命了四位,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柯立芝总统14任命了一位;胡佛总统任命了三位,包括一位首席大法官。

这一连串任命本来应该使最高法院在年龄方面取得良好的平衡。但是,偶然性因素以及个人不愿离开最高法院等原因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每年6月份前将年过75岁,还有一位超过了70岁。这样,一项合理的公共政策流产了。

我现在建议,依法建立一项保障措施,防止将来在最高法院出现类似的年龄不平衡现象。我建议从今以后,法官到了70岁,以为新的年轻法官将自动增补进法院。15我建议通过这样的方式依法落实一项合理的公共政策,而不是将我们的联邦法院包括最高领袖在内的人员构成置于偶然因素或者个人的私人决策之下。

如果认为我所建议的这项法律建立了一个新的先例,难道这不是一条最令人期盼的先例吗?

像所有律师和所有美国人一样,我为这次争论的必要性感到遗憾。但是,合众国的福利,事实上也是宪法本身的福利都是我们首先不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今天在法院遇到的难题不是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结果,而是法院之内的人造成的。但是,我们不能将我们的宪法的命运交给少数几个人的自我判断。这些人对未来充满恐惧,将会否认我们采取这些方法应对当前形势的必要性。

我的这项计划并不是对最高法院的攻击,而是要努力保持法院在我们的宪政体制中的应有的历史地位,并使之担负起将宪法建设成为“活着的法律体系”这一崇高的任务。法院本身是解除其困境的灵丹妙药。

这样,我已经向大家解释了我们要在宪法的范围内保证立法结果的原因。我希望宪法修正案的艰难历程能因此变得容易些。但是,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个过程。

人们提议的修正案种类繁多。每个修正案与另一个都针锋相对。国会内部或者国会之外没有哪个集团在任何一个修正案上意见一致。

就修正案的种类和文字达成一致要几个月或几年时间。此后还要花几个月或者几年时间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取得三分之二议员对该修正案的支持。

然后,接下来的就是取得所有州中四分之三州批准的慢慢征程。任何有权势的经济利益集团或任何有权势的政党领袖有理由反对的任何修正案都不曾获得批准。只拥有5%投票人口的13个州就能够阻挠批准进程,即便占投票人口95%的那35个州都支持修正案也无济于事。

相当数量的报纸发行商、商会、律师协会、制造商协会都在努力给人们留下了他们确实需要一项宪法修正案的印象,但修正案一经提出,他们第一个会跳出来大呼小叫,“哎呀!我是赞同一项宪法修正案,但你们提出的这个修正案不是我想要的那种啊!因此,我要花时间,精力和金钱去阻止该修正案的通过。不过我非常乐意帮助其他某种修正案获得批准。”

两个集团反对我们的计划,其理由是,他们支持一项宪法修正案。第一个集团包括那些基本上反对根据当前形势进行的社会经济立法行动。去年秋天试图阻止人民的意愿得以实现的也是这帮人。

现在,他们现在要进行最后以搏,其策略是建议启动费时的修正案议程,以便靠拖延战术来扼杀人们的立法要求。

我对他们说,我认为你们不可能长久地用你们的目的蒙蔽美国人民。

另一个集团由那些真诚地相信修正案议程是最佳途径,如果能同意某一个修正案的话,他们会乐意支持它的批准。

我对他们说,我们不能将修正案当成是权宜之计,或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困难。等到了采取行动的时候,你们会发现许多假装支持你的人会千方百计地阻挠所提出的任何具有建设性的修正案。看看你们这些奇怪的临时伙伴们吧!在你们为了进步事业而奋斗时,你们什么时间发现他们还站在你们中间支持着你们?

大家还要记住另外一件事。即使修正案获得通过,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得到批准,它的含义也要依赖于最高法院那些大法官们的解释。一项修正案,如同宪法的其他条款一样,大法官说什么它就是什么,而不是其制定者们或者你们大家所希望看到的情形。

我的这项提案对美国人所珍爱的公民或宗教自由不会造成任何伤害。

我作为州长和总统的记录表明我愿意为实现这些自由奉献一切。了解我的人不必担心,我决不会容忍政府的任何部门对我们的自由传统的任何部分造成破坏。

现在,有些反对进步事业的人企图利用人们害怕会危及个人自由的心理,这使我想到,这个反对派曾经用同样拙劣和残忍的伎倆,在反对社会保障法的工资袋宣传运动中恐吓美国工人。当时,工人们没有被那类宣传所欺骗。现在,美国人民也不会被这种宣传所愚弄。

我支持通过立法采取如下行动:

因为我相信该法案能够在本届国会获得通过。

因为该法案将建立一个使人重新振作起来的、思想自由的司法系统,以便完成更快捷、更合算的,惠及所有人的正义事业。

因为该法案将建立一系列乐于按着宪法的条文来实施宪法的联邦法院,而厌恶通过将他们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政策写入宪法来显示其立法权的做法。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联邦政府三大机构之间的权力平衡已经被法院打破了,这与宪法制定者们的最高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我的目的是恢复这种平衡。大家了解我,你们会接受伟大庄严承诺:在民主制度受到攻击的世界,我要使美国的民主制度获得成功。你们和我都将会各尽其责!

注释:

〔1〕这里的“政策”指《紧急银行法》的“黄金条款”,即禁止黄金囤积和黄金输出。1935年6月,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裁定此条款合法。

〔2〕这里指1935年3月9日《紧急银行法》授权总统控制外汇交易和黄金流向,3月10罗斯福发布行政命令,规定银行从事外汇交易、银行和非银行机构支付黄金都必须得到财政部长颁发的许可证。

〔3〕1934年6月27日罗斯福政府颁布《铁路员工退休法》,规定了铁路员工福利保障。1935年1月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铁路员工退休法》违宪,理由是政府不经法律程序剥夺公司财产。

〔4〕查尔斯·E。休斯(Charles E。 Hughes,1862~1948),美国政治家,曾任纽约州州长、国务卿和联邦大法官。罗斯福新政期间担任联邦首席大法官(1930~1941),以干练的领导才能和灵活的政治手腕而著称,领导了最高法院与政府的斗争,从而使罗斯福“打输了战役却打赢了战争”。

〔5〕1936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巴特勒案中,判定《农业调整法》违宪。

〔6〕斯通(Harlan Stone,?~1946),1925~1941年任联邦大法官,1941~1946年任联邦首席大法官。

〔7〕1936年6月1日,最高法院判定纽约州的妇女与儿童最低工资法无效,理由是它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证的订立合同的自由。

〔8〕这里的pack也译作“囊括”。这是前总统胡佛对罗斯福司法改革的形容。

〔9〕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美国第二任总统。

〔10〕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国第三任总统。

〔11〕尤利塞斯·S。格兰特(Ulysses Simpson Grant,1822~1885),美国第十八任总统。

〔12〕指威廉·H。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1857~1930),美国第二十七任总统。

〔13〕指沃伦·G。哈定(Warren Gamaliel Harding,1865~1923),美国第二十九任总统。

〔14〕指J。卡尔文·柯立芝(John Calvin Coolidge,1872~1933),美国第三十任总统。

〔15〕罗斯福建议的完整意思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凡服务至少已经10年而且年满70岁6个月后尚未辞职或退休,总统有权任命一名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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