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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运作实践

8.1 石钢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处置实践

8.1.1 石钢公司背景简介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石钢)始建于1957年,是中国重点大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和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之一,2003年中国500强企业和全国企业信息化500强企业;2000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目前已经具备年产26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并由普钢企业逐步转变为以生产汽车专用钢为主的特钢企业;2004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5.52亿元,利税7.21亿元,利润4.40亿元。

石钢目前采用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的长流程和电炉炼钢、轧钢的短流程来组织生产。炼钢装备居国内先进水平,第三轧钢厂60万吨棒材连轧生产线居国际先进水平。2002年60万吨棒材连轧生产线被奥钢联·波米尼公司确定为亚洲示范生产线。

石钢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45号优质碳素结构圆钢生产企业,产品涉及优质碳素结构钢、合金结构钢、齿轮钢、弹簧钢和轴承钢等五大钢种,其中45号钢、40Cr、20CrMo、20CrMnTi合金结构钢、20CrMoA抽油杆钢、20号优质碳素钢圆管坯获全国冶金产品实物质量“金杯奖”,石钢现已成为一汽、二汽、中国重汽、日本丰田公司天津锻造厂原料供应商。

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北省唯一的一家国有碳素制品专业生产厂家,连续8年被市政府列为石家庄市利税大户,为河北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目前,公司拥有两套国内较先进的完整的石墨电极生产线。特种石墨制品生产线一套,砂布、砂纸、水砂纸生产线各一套。技术力量雄厚,设备装备水平先进。

石墨电极厂系国有独资大型企业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从事特种石墨材料制造及加工制品的专业工厂。企业生产设施完备,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完善。专营高强、高密、高纯,特种石墨材料及炭石墨复合材料的制造。具有500吨/年特种石墨材料制造及深加工能力。多年来在社会各界支持下,已形成六大系列,上百个品种。

8.1.2 碳素公司不良债权的由来

1994年7月14日石家庄郊区信用合作社联社与石家庄石墨电极厂(后改制为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碳素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490万元。该笔借款由石家庄钢铁厂(后更名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钢公司)提供担保。截至1996年8月23日,碳素公司尚欠信用联社2480万元,信用联社催收未果,遂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99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令碳素公司偿还本息。2005年8月31日,省高院《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石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碳素公司偿还信用联社人民币2150万元,货物抵偿310万元。据此石钢公司对碳素公司享有2460万元债权。

该笔债权资产2005年9月29日上午,经国资委专题会议研究,已列入石钢公司2005年损益,并将追索权划转给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7日,省国资委批复,将石钢公司对碳素公司形成的2460万债权正式划转至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而后,该公司与石钢公司签署了《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协议》,由河北省国控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处置。

8.1.3 不良债权处置的前期工作

1.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分析

根据与石钢签订的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协议,资产中心从石钢接收了相关资料、凭证,并对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较为详细地理清了该笔不良债权的形成、追索、裁定。经过分析认为此笔债权存在重大瑕疵:

(1)国控公司债权人主体地位不明确,需对国控公司的债权人主体地位取得司法确认。

(2)对碳素公司原查封效力需进行司法续延确认。

2.不良债权处置的出路

由于此类不良债权的处置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处置程序可以遵循。如何处置尚在探索之中,为此我们借鉴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拟定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处置。经公司法律事务部上报批准,2006年4月就此笔债权委托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处置,并与之签订了委托协议。

8.1.4 济民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所做的工作

济民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国控公司的委托后,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本项债权的处置在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得到了妥善解决。济民律师事务所代理此项债权后进行了如下工作内容:

1.债权处置委托

鉴于该项债权原归属石钢公司,并由石钢公司法律部负责清收,接受委托后,直接面临的问题是石钢公司法律部在债权背景介绍、债权资料补充、司法处置衔接等方面,态度始终并不积极,这一障碍直接造成了:一方面,对案件的了解不能全面、及时展开;另一方面,和司法机关的衔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更为严重的是,即使向司法机关出示了相关划转文件,但由于石钢公司法律部前期在案件操作中的工作,司法机关主办人员始终否认国控公司的债权人主体地位,正是基于其中复杂的关系背景,本项债权处置工作一度停滞。

在客观分析上述障碍的实质背景后,从三个方面着手展开工作:一是协调省国资委就债权事实与司法机关沟通;二是协调石钢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希望其配合债权处置工作;三是积极沟通司法机关,争取其工作支持。通过上述工作,解决了石钢公司法律部及司法机关的不合作态度。

2.债权资产审核

(1)审查债权资料,确定债权权利时效。综合审查了各项司法裁判文书、债权形成文件、债权划转文件,并最终确认债权权利的真实性,确认了债权追索的时效性。

(2)进行法律分析,确定债权权利价值。综合各项债权基础文件,组织论证债权价值,确定权利范围。全面分析并确定了债权权利价值,组织了完整的债权确权证据、债权移转证据,同时理顺了债权法律关系,为进一步完成司法确权提供了事实基础。

3.债权司法确权

鉴于石钢公司向国控公司的债权转让,未对碳素公司进行通知,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尚未确定,必须通过司法机关对债权事实、债权人身份予以确认。这是该笔债权合法性、有效性的最高效力确认,但是实现该项司法确认,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

(1)原审案件执行终结,省法院要求重新起诉。在原审案件中,石钢公司作为碳素公司的担保人在承担2460万元担保责任后,原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原审案件从审理到裁判,再到执行,已全面完成了整个司法程序,为此,省法院答复:国控公司向碳素公司追索债权唯一的途径只有重新起诉。

(2)重新起诉是确定债权的法定途径,但诉讼成本高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达到通过司法裁判确定债权的目的,国控公司就碳素公司2460万元债权,依法只能另行起诉。但另行起诉需要面临数十万元的诉讼成本,而且诉讼结果不确定、诉讼期限不确定。除此以外,还必然要面临无法估量的活动费用。

(3)重新起诉将使原有的优先查封效力丧失,失去诉讼意义。即使不考虑诉讼成本重新起诉,也会面临一个更严峻的障碍。鉴于原诉讼(指原石钢履行担保责任,代碳素公司偿还债务一案中,省法院对碳素公司厂区土地所实施的查封)中对碳素公司资产进行了优先查封,在此之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因其他债权进行了轮候查封,如果重新起诉,原来的优先查封将丧失效力,国控公司即使胜诉,也失去了所有执行保障,没有任何诉讼意义。

(4)即使解决了上述所有问题,查封业已过期,确权后的执行保障又将失去保障。在原审案件中,省法院的原查封是在1999年实施,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查封的规定,对土地的查封不得超过两年,即使自2004年起算,原查封在2006年也早已到期,在此情形下,即使解决了上述司法执行程序的所有问题,如果逾越不了该查封障碍,这笔债权的存在也没有任何意义。

由于上述一系列障碍的存在,如果实现国控公司对碳素公司2460万元债权的司法确认,必须一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①不能重新起诉;

②必须保证查封的有效性;

③必须使已经终结的司法程序重新启动。

为此进行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专家召开研讨及论证专题会议,征询全国人大立法专家意见,检索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为达成上述目的寻找法律依据;二是多种途径沟通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为该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2006年年底,上述问题得到了一并解决。2006年12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国控公司为原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上述两项裁定,一是完成了司法程序变更,使国控公司的债权人主体地位得到司法确认,承继了原申请执行人对碳素公司的一切债权人权利,包括债权标的确权、债权查封利益;二是确认了继续对碳素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厂房、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完成了司法强制措施的续延,保证了查封效力的完整及有效,为债权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条件。通过这两项裁定,理顺了司法关系,实现了国控公司债权主体的确认,及追索债权的司法保全,为债权权利的有效实现清除了法律层面上的各项障碍。

4.债权资产追索的尽职调查

在取得对碳素公司的债权司法确认后,全面展开对其资产的调查工作,以期实现债权资产回收。但是碳素公司的资产状况使直接债权追索无法实现。

(1)通过对碳素公司资产情况的调查,发现公司的生产经营严重恶化,经营性流动资金基本没有,设备老化没有变现价值,对外债权点多面广,回收成本高,价值小。

(2)通过对碳素公司房产情况的调查,其房产已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国控公司的查封行为为轮后封,在中院之后,即使变现也优先实现中院的执行债权。

(3)通过对碳素公司土地情况的调查,碳素公司土地没有权属证明及地籍证明,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不仅需要土地主管部门认可,同时存在权属确权的问题,在操作成本及期限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即使碳素公司土地能够进行拍卖,职工安置问题和企业搬迁问题,都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鉴于存在上述客观事实,2007年3月,就如何更有效的实现碳素公司债权,济民律师事务所向国控公司提交了《关于碳素公司债权追偿的工作报告》。

8.1.5 债权变现方案的确定

2007年3月1日,济民律师事务所就此债权代理后的工作进程向公司作了专题汇报,并提交了《关于碳素公司债权追偿的工作报告》。根据济民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工作报告,公司对报告提出的债权实现的三种方式的可能性、成本性、效益性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报告当中济民事务所提出,该笔债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二是债权转股权;三是债权转让。根据对碳素公司的偿债能力、土地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司法的执行能力、债转股的实际可操作性等因素的分析,认为前两种债权实现方式不甚理想,建议采取债权转让的处置方式,并对其必要性、时间性、效益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就债权的风险进行了评估。

经对其三个处置方案的比选,拟同意该所提出的采取债权转让的处置方式,并对转让底价提出评估要求,要求转让程序公开、透明,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8.1.6 债权转让前期工作

根据公司3月1日及5月21日会议确定的对碳素公司2460万元债权以转让方式实施变现,并启动协议转让谈判的决定,济民事务所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在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就上述债权具体实施了转让操作。

1.债权价值评估

2007年4月25日,委托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石墨2460万元债权做出了客观、独立的价值评估判断。

该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资产偿债能力提供分析意见。分析报告摘要如下:

(1)委托方、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概括(略)。

(2)分析目的:受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委托,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拥有的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价值发表分析意见,为其处置上述债权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3)价值类型: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拟采用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的前提下,变现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

(4)分析范围和对象:本次债权资产价值分析范围包括截至2007年3月31日,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拥有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及负债。

本次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对象: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对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460万元。

(5)分析基准日:经与委托方协商,本次债权资产分析基准日选为2007年3月31日。

(6)分析原则:在本次分析中我们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运用了系统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7)分析依据。本次分析的主要依据有:

行为依据:

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有关本次债权资产评估委托协议。

法规依据:

①财政部、银监会财企[2005]89号《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②中评协[2005]37号《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③财政部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④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⑤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委(1996)23号转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⑦河北省财政厅冀财企[2002]16号《关于认真贯彻《河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⑧《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

产权依据:

①冀国资发评价[2006]101号《关于划转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批复》;

②(1999)冀高发执字第50-5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取价依据:

①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②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调查了解获取的资料以及市场调查获取的价格资料;

③《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年);

④《河北省建筑工程综合费用定额》(2003年);

⑤《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单位估价表》(2003年);

⑥《河北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

⑦冀改(1992)27号《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管理暂行规定》;

⑧原城乡建设部1984年11月8日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⑨石家庄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3期);

⑩石家庄市建设局市建函字(2003)163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11]冀建[1990]329号《关于收取建设过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的通知》;

[12]冀价经费字[2002]29号《关于征收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13]石家庄市基建项目审批指南中“建设项目税费一览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7年6月1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

[16]《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7]《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18]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19]石家庄市城市土地2006年基准地价;

[20]委托评估方提供的待估宗地有关资料;

[21]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冀国资评字[1998]第5号文件。

(8)分析方法。债务人报表虽然略有盈利,但实际上企业潜亏挂账数额巨大,加上企业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常年处于半停产状态。根据债务企业目前的经营现状,拟采用清算价值法,清算价值法是指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①价值分析程序:

1)对债权人的债权资料进行分析;

2)剔除企业无效资产,确定有效资产;

3)剔除债务人无效负债,确定有效负债;

4)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态和分析目的采用适当的价值类型,对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评估,对负债进行确认;

5)确定优先扣除项目,包括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以及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优先扣除项目应当有确切的证明依据;

6)确定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一般债权受偿比例(有效资产-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

(有效负债-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

7)确定不良债权的优先受偿金额;

8)确定不良债权的一般债权受偿金额;

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良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比例

9)分析不良债权的受偿金额及受偿比例;

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受偿金额受偿比例×(不良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

10)分析或有收益、或有损失等其他因素对受偿比例的影响;

11)确定不良债权从该企业可以获得的受偿比例;

12)对特别事项进行说明。

②清算价值法以成本法进行评估:

1)流动资产评估方法。对存货采用成本法;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类资产采用核查法,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作为评估值。

2)房屋建筑物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目的及房屋建筑物的用途现状,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计算。依据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冀国资评字[1998]第5号文件关于修订《河北省破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考虑一定的折扣率。

成本法公式:

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1-折扣率)

A。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建安工程造价,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预、结算资料的情况,结合被评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和可行性,分别采用典型工程类比法、单方造价类比法和重编预算法。

典型工程类比法:在确定典型建筑物基本造价的基础上,对其他可比建筑物通过与典型建筑物的比较调整结构、装修、水电暖及配套设施、设计水平、施工质量等差异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确定基本造价。

单方造价类比法:通过对房屋现行造价的调查,与同类工程的基本造价相比较后调整差异因素的确定基本造价。

重编预算法:对构筑物,采用重编预算法确定其工程造价,即委估方提供的建筑物的结构,工程做法或图纸计算出工程量,套用现行的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编制预算。

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估计合理工期假设建设奖金均匀投入,按评估基准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工期×1/2×贷款利率

D。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成新率,对于规模较大的典型的建筑物采用综合成新率法评定成新率,对一般的建筑物采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年限法评定成新率Ⅰ:

成新率Ⅰ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公式中已使用年限:建筑物竣工时间至评估基准的日历时间,寿命年限:建筑物的经济使用年限。

建筑物完好程度打分法成新率 Ⅱ:接建筑结构、装修、安装设备各部分的完好程度进行现场打分,再将各部分综合分乘以权重后相加,得出打分法成新率 Ⅱ。

成新率 Ⅱ结构部分得分×a1+装修部分得分×a2+设备部分得分×a3

式中:a1、a2、a3为结构、装修、设备各部分的权重系数。

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成新率Ⅰ×0.4+成新率 Ⅱ×0.6

式中:0.4、0.6分别为年限法成新率I和打分法成新率 Ⅱ的权重系数。

E。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量成本×(1-折扣率)×成新率

3)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目的和宗地状况,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公式:

PA×(1+K)×N×T

式中,P为待估宗地修正后地价;A为待估宗地基准地价;K为待估宗地微观因素综合修正系数;N为年期修正系数。

公式:

N1-1/(1+r)×n

式中,r为还原利率;n为待估宗地使用年限;t为待估宗地期日修正系数。

公式:

T(1+a)×n

式中,a为土地价格年递增系数;n为年期;A为待估宗地基准地价;K为宗地微观因素综合修正系数。

4)负债。以核实后的负债确定评估值。

(9)分析过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自2007年4月16~25日,我们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对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履行了如下程序:

第一节阶段:接受委托。

①国控公司2007年4月16日接受委托,确定债权分析目的、分析对象、分析范围,选定分析基准日,制定分析工作计划,拟定评估分析方案。

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制定评估方案,决定参加人员、组织形式,时间进度及评估程序,并派出评估执业组。

第二节阶段:资产清查阶段(2007年4月16~20日)。

①核实产权:评估执业组赴现场,根据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所提供相关资料确定资产的权属。

②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进行实物勘察、表物核对、对表中名称不符、结构不准、面积不实的、经与委托方有关人员核实后作出相应调整;勘察建筑物结构类型、内外装修、施工质量、维护使用等情况,了解有关拆、改扩、建情况,索取影响工程造价、成新率的有关资料;向管理人员详细询问机器设备使用状况及现状,确定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

第三阶段:评定估算阶段(2007年4月21~24日)。

①整理现场工作阶段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收集市场价格信息,查询有关资料、数据。

②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按项逐一评定估算,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第四节阶段:汇总整理出具报告阶段(2007年4月25日)。

①根据评定估算的结果,在自查验证的基础上,对评估分析依据和运用的参数进行了全面的复核,汇总评估结果,分析评估结论。

②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撰写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对报告进行三级复核,报送归档。

③提交委托方。我们根据企业提供的报表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并对该厂的现有资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在此基础上,采用假设清算法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第一,流动资产有效价值的确定。

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03656232.49元,在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待摊费用6个科目。评估人员首先对资产进行了核查,并对实物资产的完好程度、数量进行了现场勘察与核实,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进行评估后,将评估结果加和汇总确定流动资产的分析价值。

①货币资金。货币资金账面值为304741.20元。以账面值作为有效价值304741.20元。

②应收账款。在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账面值为39769938.46元,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账款的可收回程度进行判断。根据企业的现状和账龄,判断应收款项收回存在风险。参照[1996]国资办发第23号文和债务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1年以内的应收款9373774.50元核减20%;2~3年的应收款695973.92元核减30%;3年以上的应收款29700190.04元核减80%,即应收账款净额评估值为13926239.35元。

③预付账款。账面价值为2488813.59元,是由应付账款重分类而来。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账款的可收回程度进行判断。根据企业的现状和账龄,判断款项收回存在风险。参照[1996]国资办发第23号文和债务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1年以内的款746644.08元核减20%;2~3年的款核减30%;3年以上的款1742169.51元核减80%,预付账款的评估值为945749.16元。

④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面值6687792.31元,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账款的可收回程度进行判断。根据企业的现状和账龄,判断应收款项收回存在风险。参照[1996]国资办发第23号文和债务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1年以内的应收款1337558.46元核减20%;2~3年的应收款核减30%;3年以上的应收款5350233.85元核减80%,其他应收款的评估值为2140093.54元。

⑤存货。存货包括在产品、产成品和原材料。账面值为46685068.22元,经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发现存货主要石油焦和石墨电极,经核查毁损挂账和盘亏损失25844696.67元,调整后账面值为20840371.55元,以调整后的账面值作为有效价值20840371.55元。

⑥待摊费用。账面价值为7719878.71元,是企业未摊销完的费用,有效价值为零。

第二,固定资产。

债务企业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31日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20690318.14元,账面净值为47399063.07元。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和在建工程。

①房屋建筑物。

A。概况:

债务企业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31日会计报表反映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36083498.34元,账面净值为23082047.24元,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10972平方米。

依据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项目的数量、结构等,在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陪同下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对各类建筑物内外装饰、装修及建筑物各部位的完损状况进行现场记录。经现场勘察了解建筑物建于20世纪70年代,设计、施工质量一般,维护管理情况一般。

B。价值分析结果及原因分析:

经评估,房屋建筑物评估原值为40413518.14元,评估净值12932325.81元。

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房屋建筑物已拆除,未进行账务处理;还有相当部分的建筑物是焙烧炉,按清算价值法评估已经无任何价值。

②机器设备。

A。概况:

债务企业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31日会计报表反映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71286819.80元,账面净值:10997015.83元,包括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

B。价值分析结果及原因分析:

机器设备评估原值53465114.85元,评估净值16039534.46元。

减值原因: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折旧计提不足造成评估减值;设备重置价值降低造成减值。

③土地。

A。宗地概况:

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206号,国有工业用地,面积为24312.30平方米,交通便利。

B。评估结果:

委托评估土地1宗24312.3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6244000.00元。根据石家庄市土地出让金交纳情况,交纳土地出让金额不低于该土地市场价格的40%。因此,委评土地的评估值为15746400.00元。

C。评估案例:

待估宗地24312.30平方米,为划拨土地,但无土地使用证。

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开发程度已达到五通一平的条件,(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平整)。

地理位置及环境因素:石家庄市位于东经113度31分~115度29分,北纬37度6分~38度46分之间。石家庄市位于华北平原腹地,北靠京津,东临渤海,西倚太行山。

石家庄市地势西高东低,地貌类型复杂。西部为太行山区,平均海拔在1000米左右。由西向东地貌类型依次为中山、低山、丘陵、盆地、平原。石家庄市地处中纬度,属暖温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寒暑温差大。雨量集中,干湿期明显,夏冬季长,春秋季短。春季一般55天,夏季长约105天,秋季60天,冬季145天。春季干燥多风,降水少,4月份气温回升。6月、7月、8月三个月受东南温湿气流影响,降水集中,夏季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63%~70%。秋季晴朗少云,温度适中,气候宜人。深秋多东北风,常出现寒潮天气。冬季盛行西北风,寒冷干燥,降水少。常年平均气温13.5℃,全市平均年降水量450~570毫米;全年日照时数为2563~2852小时,无霜期200天左右。

区域因素:影响工业用地的区域因素,主要由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规划条件等等。

a。交通条件。

铁路:京广、京山、津浦、石太、石德、京包、京秦、京原等13条铁路干线及支线、地方铁路形成了以石家庄为枢纽的铁路网,从北京西站至石家庄站的城际列车只需两个半小时就可到石家庄。同时,众多预定、售票点的开设也为游客提供了便捷的服务。石家庄火车站位于市区中心地带。

公路:石家庄公路网,通车里程达4万多公里。石家庄到北京的高速公路,3小时以内就可到达。石家庄有多个长途汽车客运站。

航空:石家庄正定机场位于石家庄市东北,距市区32公里,是经国家批准的国际口岸机场。机场有航班将石家庄与北京、郑州、长沙、广州、南京、上海等地区连接起来,现已开通21条航线,通达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24个大中城市,并开通了石家庄至俄罗斯的国际航线。邻近的北京首都机场、天津国际机场也可为河北利用。

b。环境条件。

地质条件:区域的地层为第四系冲积层,土壤性质为亚黏土,属非湿陷性土,从地质条件看,华北平原有大的构造断裂。因此,构造上属于不稳定区。

个别因素: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待估地块面积为24312.30平方米,地块形状不规则,紧邻石太铁路。

评估结果:根据以上条件分析,依据2007年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基准地价,评估结果如下:宗地面积24312.30亩,评估值为26244000.00元。

根据石家庄市土地出让金交纳情况,国有划拨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额不低于该土地市场价格的40%,因此,委评土地的评估值为15746400.00元。

④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3232605.56元,经核查是二焙炉,由于很多年前就已经停建,实际已经形成损失,评估值为零。

第三,长期待摊费用。

账面价值9346816.32元,经核查为以前年度长期借款利息挂账,实际是企业的潜亏,调整后账面值为零,评估值为零。

第四,合并分析结果。

根据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评估基准日负债账面价值为155847855.25元,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缴税金、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科目。

①短期借款。短期借款账面值460000.00元,为企业从农业银行西城支行的借款,现已转入清收支行,分析有效价值为460000.00元。

②应付账款。应付账款账面值15924418.70元,经核查,应付账款主要是购买原材料、备件等应支付给供应方的款项,确为企业的实际负债,故以调整后的账面值作为有效价值15924418.70元。

③预收账款。预收账款账面值2730398.85元,经核实为企业客户预付的石墨电极采购款,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有效负债2730398.85元。

④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账面值为9310702.94元,经核实,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的主要内容为欠付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会经费、职工集资及租赁费、水电费等。经过评估,其他应付款的有效负债为9310702.94元。其中需优先支付的负债(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为1357466.67元。

⑤应付工资。应付工资账面价值5603320.04元,经核实确是企业欠付职工的工资,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有效负债5603320.04元。

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账面值为2275488.47元,经评估人员核对相关文件及测算依据,应付福利费为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医疗保险费,故有效负债为2275488.47元。

⑦应缴税金。应交税金的账面值为8414022.60元,主要是企业欠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经评估,应交税金有效负债为8414022.60元。

⑧其他应交款。账面值为16798.65元,是企业欠交的教育费附加等,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有效负债16798.65元。

⑨长期借款。长期借款账面值11112705.00元,经核查,全部是企业以前年度从银行的贷款,由于无力偿还,一直挂账,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有效负债111112705.00元。

综上所述,截至分析基准日,债务人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有效负债155847855.25元。扣除优先偿还的负债合计53047892.97元,其中①应付工资及福利费7878808.51元;②应缴税金及附加8430821.25元;③职工养老保险及失业金等合计1357466.67元;④清算及中介费1651100.54元;⑤职工安置费33729696.00元。需偿还的一般有效负债为138180758.82元。

第七,偿债能力分析估算。

(10)分析结论及使用提示。

截至分析基准日2007年3月31日,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委托评估分析的债权资产为24600000.00元,经我们评估分析,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可受偿金额5253086.62元,受偿比例为21.35%。

(11)特别事项说明:

①由于委托方未能提供债务企业2007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且债务企业不予配合,我们采用所能获取的最新资料2005年12月31日的报表数据作为分析基准日的账面数。

②由于条件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债务企业的抵押情况,未考虑特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③本公司及参加本次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的工作人员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工作,严格遵照财政部、银监会财企[2005]89号《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拟进行交易的各方之间均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受各方利益的影响,本次分析收费与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无关。

④由于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出具价值分析报告。价值分析结论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见,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其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⑤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中与之有关的资料均由本公司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措施获得,本公司在搜集资料过程已经做到了尽职尽责。

⑥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只对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业务定价决策负责。

⑦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包含若干备查文件,这些备查文件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⑧根据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06年3月末,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6885.5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408.9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46%。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其总的现金回收率一直徘徊在20%左右,截至2005年12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为21.03%,同时,不良资产的处置费用则高达7%。资产与现金回收率的不断下降显示出不良资产处置的难度加大。我们提请报告使用人对此予以关注。

(12)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期后重大事项:

①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报出后产生的影响债权转让价值的期后重大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等重大期后事项。

②在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出具后和本分析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影响债权转让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分析结论。

③在本次分析结果有效期内若债务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债权转让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确定债权转让价值。

(13)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法律效力:

①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仅对委托方转让债权提供参考。

②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有效期为一年,2007年3月31日至2008年3月30日。

③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次分析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超范围使用债权价值分析报告所造成的后果,本所不承担责任。

④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我所人员不能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14)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提出日期。

本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的提出日期为2007年4月25日。

(15)债权转让:

①债权转让公示。自2007年4月29日至2007年5月19日,在国控公司官方网站、河北燕赵都市报(省级刊物)发布公告,就本项债权转让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2天。

②债权转让申报。截至2007年5月19日公告期满,申报债权受让的主体仅一家。申报单位全称: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报人)。该单位同时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报债权致函》,同时提供了其与北京第二联合资产管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显示:申报人已取得石墨公司4280万元债权。在此基础上,与该申报人就石墨债权开展磋商协议转让。

③债权受让磋商。2007年5月24日在石家庄市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室,国控公司授权代表、天滋房地产公司授权代表、济民事务所授权代表,就国控对石墨持有的债权向天滋转让事宜进行了协商:最后各方同意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530万元且一次性付款,并向各自公司领导汇报后,草签债权转让协议文本。

④债权协议转让的草签。就5月27日上午的《会议纪要》,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资产二部经理向公司主要领导作了汇报。根据领导指示,国控公司与天滋房地产有限公司草签了债权转让协议,待按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规则,报经不良资产处置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与天滋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8.1.7 《石墨电极不良债权处置报告》的法律、财务顾问意见书

按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暂行条例的规定,资产中心对该笔不良债权的处置形成《处置报告》,并请公司的法律、财务顾问出具专家意见书,具体如下:

1.法律顾问意见书

河北金石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控公司)的委托,现委派本律师参与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一事的审查工作,就该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不良资产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形式、转让程序、转让合同等内容出具法律意见。

(1)债权处置标的基本情况。本次债权处置标的为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460万元不良资产。1999年4月29日,因贷款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1998)经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碳素公司偿还石家庄市郊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2480万元及其利息。2005年8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冀高法执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碳素公司偿还了石家庄市郊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人民币2150万元,货物抵偿310万元。据此,石钢公司对碳素公司享有2460万元债权。2006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冀国资发评价(2006)101号批复,将石钢公司对碳素公司形成的2460万元债权划转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管理,同时公司与石钢公司签署了《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协议》。

以上情况经查证属实,债权资产的形成事实合法有效,该标的处置没有法律障碍。

(2)转让方及受让方主体的合法性:

①转让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属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依法有效存续,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活动均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作为本次不良资产处置的转让方符合法律要求,没有法律障碍。

②受让方: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依法有效存续,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活动均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具有本次受让上述不良资产的有效主体资格,没有法律障碍。

(3)不良资产转让形式的合法性。本次转让完成后,形成的法律结果是:

①对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460万元债权的拥有主体由原来的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变更为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②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公司独立承担上述资产的追索、处置及所有权利风险。本次转让形成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4)不良资产转让程序的合法性。本次不良资产转让依法实施了以下程序:

①委托具有不良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依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价值评估。

②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施了公开征集不良资产受让方的公示程序。

③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了上述不良资产意向受让方。

④经过与意向受让方的多次谈判,形成了《债权转让协议》。

综上,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5)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合法性。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与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初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2460万元债权转让于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就转让主体、标的及价款、履行方式等均作出约定。上述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就该笔债权转让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及社会风险,我们详细审查了该笔债权至今的所有资料,并查阅了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2月28日所做的《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债权追偿案工作报告》,经过审慎考虑和评估,我们同意该所在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即没有法律风险,社会风险极低。

(6)结论。综上所述,河北省国有资控股运营公司将所持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2460万元债权不良资产,转让给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程序、依据、行为、债权转让协议等事实,是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2.财务专家意见书

受河北省国控公司聘请的常年财务顾问委托,审阅了公司《关于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碳素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报告》(以下简称“处置报告”)。我们仅对资产处置的程序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可回收价值认定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1)资产管理中心从石钢划转债权的情况分析。从《处置报告》的表述看,该笔债权源于1994年7月14日石家庄石墨电极厂向石家庄郊区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2490万元,石家庄钢铁厂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主债务人无力偿还,由担保人石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后形成的追偿债权。该笔债权经国资委专题会议研究,已列入石钢公司2005年损益,并将追索权划转给国控公司。国控公司已与石钢公司签署了《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协议》。

该笔债权金额大,时间长,涉及的企业关系比较复杂,经过资产管理中心和济民律师所的努力,理清了法律关系,确立了贵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地位。

(2)对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代理此债权资产工作的评价:

①完成了尽职调查。济民律师所尽职调查全面、认真,弄清了碳素公司的承债能力。

②确认了国控公司债权人主体地位。冀高法执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国控公司为原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使国控公司的债权人主体地位得到司法确认。

③对碳素公司原查封效力的续延。冀高法执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完成了司法强制措施的续延,保证了查封效力的完整及有效,为债权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条件。

④债权转让的处置方式。采取债权转让的处置方式风险较小,一次性回收债款的可能性较大。

(3)转让价格的确定。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石墨2460万元债权作出了客观、独立的价值评估判断。债权变现评估价值为5253086.62元,受偿比例为21.35%。评估程序合法,评估办法适用得当,评估价值公平、合理。债权转让公示适用媒体得当,申报债权受让的主体有效。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530万元,高于评估价值。

(4)总体评价。贵中心《处置报告》程序合法,前期工作扎实,程序严密,依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来确定最低转让价格的方式合理、有效。

按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程序,2007年7月19日该处置方案上报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审核小组,获得通过。

8.1.8 碳素公司不良债权的最终处置

1.要约事项的确定

(1)在协议转让的形式问题上,在公开征集的受让方仅有一家的事实前提下,完成了最大可能追求竞价注意的各项程序,保证公开、公平、竞争的操作基础;在只有一家竞价注意的前提下,协议转让具备事实前提和法定条件。

(2)债权处置定价问题。转让定价基础是评估价值。2007年4月25日,济民事务所委托河北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石墨2460万元债权作出了客观、独立的价值评估判断。债权变现评估价值为5253086.62元,受偿比例为21.35%。拟定协议转让价格为530万元,高于评估底价。该笔不良债权处置收益率21.54%。

(3)债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根据与天滋房地产公司草签的转让协议,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该价款以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70%,即371万元付至国控公司不良资产专用账户;另30%,即159万元同时付至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号,作为国控公司根据全额风险代理协议向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风险代理费用。

在上述期限内,天滋未足额支付上述转让款,本协议解除,国控公司保留向天滋索赔的权利。

(4)债权的转让。在天滋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之日,该笔债权从国控转移至天滋,该债权的风险转至天滋公司。国控公司向天滋交付转让协议所列明的文件资料,并向债务人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上述行为完成后,国控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为全面履行。

2.正式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并移交相关债权资料

根据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审核小组对处置方案的核准,资产中心于7月24日与石家庄市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三方正式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国控公司向天滋房地产有限公司移交了相关债权资料,并签订了《债权资料移交确认书》。

3.向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债权转让通知》

按照转让协议书所确定的国控公司义务,2007年7月8日国控公司向石家庄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为保证该行为的真实、有效,此行为在石家庄市桥东公证处履行了公证手续。《公证书》摘要如下:

申请人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的代理人某某于2007年8月7日来到我处,称因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2460万元债权转让给石家庄天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有义务将上述转让事实通知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欲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我处对其邮寄《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予以证明。

4.天滋房地产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

2007年8月1日天滋房地产公司将上述不良债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国控公司。至此,此笔不良债权变现处置完成。

8.1.9 该笔不良债权变现处置的简单评价

1.该笔不良债权处置的成功之处

(1)充分借助社会中介力量,使该笔不良债权变现成为可能。如果仅凭资产中心的人员,无论是时间、人力还是专业技能、社会关系无法完成债权人主体地位的司法确认和原查封效力的续延,不良债权的变现更无法实现。

(2)处置程序严谨合法、环环相扣,做到了“三公”原则,从而保证了该笔不良债权的处置合法有效。无论是在债权处置的前期尽职调查、债权人主体地位的司法确认、原查封效力的续延、债权价值的评估、债权转让公示、债权转让申报、债权受让磋商、债权转让协议的草签等环节中,还是在后期不良资产报告的形成、财务、法律顾问意见的出具、不良资产处置审核领导小组的审批、转让协议的签署、债权转让的告知的公证等工作事项中,各项工作均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工作规程操作,使得整个工作合法合规、严谨透明。

(3)该笔不良债权的处置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及社会效益,该笔不良债权最终转让价格为530万元,处置收益率21.54%,高于评估价值,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为石家庄碳素有限公司的搬迁及重组奠定了基础。

(4)为今后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2.该笔不良债权处置的不足之处

由于不良债权的处置(非四大金融资产公司)为一项全新的事物,如何处置变现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无成熟的工作流程和规定,使得此项工作从国资委批准划转接收到顺利处置变现历时一年零五个月,处置周期较长;同时付出了相当的人力、物力。

8.2 开滦集团不良实物资产处置实践

8.2.1 开滦集团背景简介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开滦矿务局。始建于1878年,迄今已有126年的历史,是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现有生产矿井10眼,煤炭年产量在2600万吨以上;有洗煤厂7座,核定年处理能力为1755万吨。肥煤、焦煤、1/3焦气煤等煤种齐全,主要供应冶金、焦化、发电等大企业。除煤炭产品外,还经营机械制造、建筑安装、电力、化工、矾土、运输、商贸等产业。

8.2.2 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情况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次清产核资共批准核销资产损失1518521549.35元。由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下属企业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两次清产核资后上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调整了清产核资结果,使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次清产核资损失实际处理金额同两次清产核资批复金额有差异。根据《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实际处理情况的报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二次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实际处理情况的报告》和《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4年清产核资损失处理情况的报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产核资实际处理损失为1507406138.25元,清产核资批复金额同实际处理损失差额11115411.10元已由开滦集团自行冲减损益,不再进入划转资产之列。

8.2.3 资产状况分析

1.资产结构

从表上可以看出,开滦集团的不良资产主要集中在坏账、存货、固定资产。通过实地勘察,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后,我们认为应该重点关注坏账、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以下是对资产的具体分析。

(1)坏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注销或吊销、胜诉中止执行、坏账损失,亏损和无力偿还,资不抵债等。

132471506.27 由于坏账损失金额较大,业务量多,共有18000多笔,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除部分金额较小的损失不予考虑外,均应该重点关注。

(2)存货:主要是汽车配件和各种专业设备的配件,属于长期积压报废,但还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专业的公司进行收购处置,是这次资产处置的重点。

(3)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是这次关注的重点,也是资产处置的重点工作。

从现场观察来看,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现在已经全部拆除,没有任何价值,不予考虑。机器设备主要包括电机、各种泵、钻机、支架、采煤机、挖掘机等各种专用设备,主要集中在矿业分公司、钱家营矿公司、荆各庄矿、东欢坨矿业公司、设备公司等专业公司。从企业的管理角度看,账目清楚、账货相符、存放整齐、手续完备。交通运输工具主要包括各种运输工具、车辆,经了解大部分报废车辆已经送到车管所指定厂被强行报废。不是重点关注对象。

(4)其他流动资产:包括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都是账目的核销、科目的调整,不再考虑。

(5)长期投资:是建设集团对外投资造成的损失,无收回的可能,不再关注。

(6)货币资金:属于盗窃、丢失造成的损失,已没有任何价值。

2.直接销案的资产

根据《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符合直接销案规定的资产损失总额为1105252268.08元,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损失、递延和无形资产、待摊费用、挂账借款利息和资产盘盈等资金费用类损失,总金额1028461823.13元。

(2)坏账中企业内部往来、过小金额坏账等债权类资产总金额21636153.49元。

(3)存货和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实物类资产中盘亏、高挂低留等已无实物存在的资产,总金额14255520.00元。

(4)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等已拆除实物形态已不存在资产,总金额40898771.46元。

3.破产、改制、重新入账的资产

根据《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暂行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资产、纳入改制资金的资产和在用、领用等需要重新入账的资产不再列入划转资产,金额为57540380.29元,主要包括:

(1)破产企业(林西矿)的核销资产已被列入清算资产,不再划转,总金额4831545.64元,其中:债权类资产1766993.31元,实物类资产3064552.33元。

(2)改制企业中的部分实物资产由于已经纳入改制资金,根据有关文件不再划转,总金额43766487.02元,其中实物类资产40661997.94元,股权类资产3104489.08元。

(3)部分实物资产企业仍在使用或已领用,因此由企业申请重新入账,不再划转,总金额8942347.63元。

8.2.4 资产划转

经过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销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分类、记录和有关资料、凭证的审核等工作程序,确定其中能够划转的资产损失为344613489.88元。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关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划转的请示》。省国资委批准后,按照国资委下发的《不良资产划转通知书》。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和开滦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不良资产划转移交协议》。核销资产所有权正式划归国控公司所有。

8.2.5 资产处置原则

1.资产处置须按照“资产处置本地化,充分依靠企业,公开透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开滦集团不良资产金额巨大,单位众多,涉及56个核算单位,资产存放分散,管理起来非常困难,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和帮助,因为资产的状况只有企业最了解。

对资产进行分类,按资产的性能、质量分成优、良、差三个等级,优质高价、低等劣价、按质论价。这样做的优点是现金回收率高,能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2.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处置资产

在考察中,企业提出要简化工作程序,要求把划转资产与处置资产相结合,一起处理解决,这样做可以减少工作量,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期间开滦集团正在进行辅业改制,分公司已有几家改制完成,改制过程中开滦集团把不良资产的预留残值作为注册资金入资,成为新的法人企业,造成大量不良资产流失,为下一步资产处置造成很大麻烦,工作非常被动,只有尽快开展工作,加快处置速度才能减少资产流失,在工作中占得先机。

3.选聘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开滦集团设备、各种配件众多,专业化比较强,资产的价值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债权类资产也需要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的职业判断,确定坏账回收价值,对无法收回的坏账不再划转,这样可以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只有确定了资产的价值,才能在与受让方的谈判中立于不败之地,做到心中有数、进退自如,选聘专业的中介机构介入,便于工作尽快而规范地开展。

8.2.6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就是由专门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特有目的,遵循使用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资产评估工作原则必须坚持,这是调节资产评估委托者、评估业务承担者以及资产业务有关权益各方在资产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包含工作原则和经济原则。工作原则有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和简易性原则,而经济性原则包括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原则、供求原则和估价日期原则。资产评估的各经济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在评估过程中应综合运用这些原则,以保证资产评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公司委托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开滦集团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如下:

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于2006年9月6日至2006年10月23日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委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现场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06年9月6日所表现的变现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邱建武,注册资本20亿元,经营范围:经省政府批准,负责所出资企业及托管企业的资产管理,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对外投资;投资咨询和财务咨询;项目策划;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经营);受委托出租房屋。资产占有方与委托方一致。

2.评估目的

对资产占有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拟处置的开滦集团清产核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变现价值,为其处置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3.价值类型

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现的前提下,变现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清算价值不是市场价值。

4.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为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拟处置的开滦集团清产核资不良资产。清产核资报损值共计232495130.43元,其中:存货报损值30339019.34元,房屋建筑物报损值24636954.96元,机器设备报损值170747579.64元,在建工程报损值6771576.49元。

5.评估基准日

本着确定评估基准日要尽可能地与相关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的原则,河北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与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商定以2006年9月6日作为资产清查评估的基准点,故确定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6日。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6.评估原则

(1)坚持独立性的原则。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摆脱利益的影响,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

(2)坚持客观、公正性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研究,掌握翔实可靠的资料,采取符合实际的计价标准和方法。

(3)坚持科学性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程意见(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和估算。

7.评估依据

(1)行为依据:委托方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法规依据:

①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②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③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④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1996)23号转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⑤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冀国资评字[1996]53号文《河北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3)产权依据:资产清查明细表。

(4)取价依据:

①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②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和参数手册》(第二版);

③评估机构查询的其他价格依据。

8.评估方法

对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所委托的资产,根据评估目的,对不良资产以估计可变现价值作为评估值。

9.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起止日期为2006年9月6日至2006年10月23日,整个资产评估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明确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及对象后,与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协议,并选定了评估基准日,拟订了评估方案。

第二阶段:指导资产占有方清查委估资产,并在清查完毕后填列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评估人员对委托方准备的各种相关资料,在委托方有关人员配合下,进行了认真的核实。

第三阶段:评估人员对委托方委估的资产在落实其归属的前提下,到现场进行了细致地勘察,对设备的目前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解。评估人员在充分掌握了真实资料的前提下,选择了适当的评估方法,运用合理的评估参数,对每一项资产进行了认真的评估。

第四阶段:评估人员利用电脑对各项评估数据进行筛选,并编制资产评估清册和有关表格,撰写资产评估说明,项目经理认真审核每位评估人员的工作底稿,并对资产评估说明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初稿,报经主管部门审阅后,经总经理审定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

10.评估结论

经评估,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委估不良资产变现值为16444340.28元,其中:存货变现值2198950.26元,房屋建筑物变现值419800.00元,机器设备变现值13424790.02元,在建工程变现值400800.00元(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11.特别事项说明

(1)本报告评估范围及采用的有关资料、数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等有关资料为准,委托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委估不良资产均为报废资产且已经国资委批准。因报废时间较长、品种多且大多露天堆放,无法逐一核实,本次评估以评估明细表为准;另有部分报废资产已由原资产所有单位变卖,共卖852028.80元,本次评估以实际变现值为评估值(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特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12.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与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如果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值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13.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根据本项目评估目的及公开市场原则得出的上述评估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资产评估中所遵循的原则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本项目的评估结论有效期为一年,即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9月5日。

本项目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正确使用和送交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14.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书提出日期为2006年10月23日。

8.2.7 方案制订

1.实物资产概述

资产管理中心资产一部按照省国资委下发的资产划转。通知书于2006年12月从开滦集团共划转实物资产232495130.40元至中心处置。

开滦集团实物资产较为复杂,机器设备主要是淘汰矿山采掘机械、煤矿运输机械、辅助机械、过期电子设备、医疗器械等废旧机械设备;在建工程包括下马煤气站项目;房屋建筑物包括报废铁路、待拆除房屋等。存货主要为设备零件、化工原料等。

总体来看,开滦集团实物资产数量巨大,地域分散,散布在下属56家企业,主要为矿山淘汰报废的各种机器设备和辅助设备。

2.实物资产评估结论

为科学合理处置实物资产,确定处置定价依据,资产中心委托河北中兴会计事务所对开滦集团实物资产进行了评估,开滦集团对评估工作非常重视,派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经过长达50余天的紧张工作,对所有的实物资产进行了核查,评估值为16444340.28元,评估结论如下:

经评估,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委估不良资产变现值为16444340.28元(包括已变现100万元),其中:存货变现值2198950.26元,房屋建筑物变现值419800.00元,机器设备变现值13424790.02元,在建工程变现值400800.00元(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3.处置意向和预期收益

开滦集团积极配合资产划转和评估等工作,比较顺利地进入了处置阶段,划转资产金额真实、准确,双方合作顺利。开滦集团自资产划转工作开始就提出了回购意向,并多次到公司接洽回购事宜,提出了具体方案,并于2006年底已经把自行处置的115万元支付给国控公司。由于开滦集团实物资产数量巨大,分布范围广,如由国控公司实施处置将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产交割难度很大,交接时间也会过长。因此,建议公司拟同意开滦集团对实物资产提出回购的意向,回购金额定为1600万元,预计开滦集团实物资产处置共回收资金1715万元,资产处置回收率7.4%。

8.2.8 处置决策

不良资产处置审核小组全体成员听取了资产管理中心一部对开滦集团资产状况的汇报,审核了资产处置方案,评估报告,财务专家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根据开滦集团资产的现状,同意了开滦集团对实物资产进行回购的方案,确定回购价格为1600万元。

8.2.9 资产交接

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和开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不良资产回购协议。协议生效后15日之内,开滦集团把回购价款1600万元打入国控公司账户,资产交割完成。

8.2.10 结论

(1)开滦集团实物资产处置是资产中心成立以来处理的最大资产单位,省国委和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到开滦集团考察和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解决问题。保证了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准备充分,积极推进。开滦集团核销的资产多,达15亿元,涉及了56家企业,各种情况都有,情况比较复杂。由于核销资产分散,时间较长。

为了减少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的回收资金,资产中心一部工作人员先后到开滦集团三十余次,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到矿井、山区、医院等单位,亲临现场,观看资产的现状,掌握第一手资料,听取企业对资产保管情况的介绍。做到心中有数,为资产处置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企业积极配合支持,保证了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核销资产的顺利交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开滦集团所有核销资产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在集团财务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了全面盘点。对已经处置的、丢失的、在用的、上交拆解中心的、破产的、改制的等资产要有上级部门的批复、有领导签字、有原始凭证,每项工作都落实到人。由于企业重视、工作扎实、数字准确,交接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4)开滦集团实物资产处置工作从接收、尽职调查、资产划转、资产评估、处置方案的制订、处置方案的确定、资产的交割等都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程序进行。整个过程阳光透明、公开、公正。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规律,双方都非常满意,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次成功的实物资产处置案例。

8.3 河北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的经验

8.3.1 从国有企业角度分析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经验

1.认真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划转和“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

开滦集团唐山矿,将两次清产核资清理出的“账销案存”资产全部划转给了河北国控公司,划转前自行处置资产的收入和收回的债权金额已经全部移交给河北国控公司。对已经办理移交手续的实物资产,全部在原核销单位单独设置存放地点、单独设账、专人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前清后乱和丢失、霉变、锈蚀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2.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效能监察作用

三友集团、开滦集团等企业在工程项目付款、大宗采购、项目招投标、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向银行借款、经营租赁、承包等重大决策事项上,首先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合同文本必须经纪委审查后盖章,确保合同与决策会议确定的内容一致。企业的财产物资盘点、重要岗位人员交接等,纪委都参加监盘或监交,在保护企业干部、杜绝源头腐败、规避决策与经营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建立三级核算联系点制度

为了使集团三级核算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保证集团对下属两级核算单位的有效监控,防止上下脱节,三友集团制定了三级核算联系点制度,建立了稳定的集团总会计师和集团财务部经理的三级核算联系点。集团财务会计政策的制定首先征求各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集团总会计师和集团财务部经理参与各联系点单位的财务会计政策制定、参加各联系点单位的财产盘点等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这个制度的执行,使集团制定的财务会计政策更能切合基层核算单位的实际,也使基层核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更加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

4.建立报废与淘汰资产集中处置制度

为了保证报废与淘汰资产处置的及时,避免问题积压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三友集团做法是:根据转让资产的数量和性质,每年选择一到两次对报废资产和转让资产进行集中处置,处置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基础上,组织公开竞价出售。处置参与人员包括:资产所在单位财务、企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领导,集团财务中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企业部、审计部和纪委人员。处置资产的变现价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处置资产用于抵账的,抵账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110%,并不得低于账面净值。公开处置资产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文字记录和协议文件,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5.劳保、福利及办公用品货币化管理

河北机场集团为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防止替换和淘汰设备形成新的不良资产,采取了申请添置新设备时,必须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为拟替换或淘汰的设备找到调剂出路或处置变现的办法,并将旧设备的变价收入抵顶相应金额的新设备购置支出,将替换或淘汰设备的处置责任落实到新设备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保证了处置的及时性和责任感,避免了由于替换或淘汰设备积压导致新的不良资产产生。

为了解决劳保成立集中采购和集中销售专业机构。物资采购与产品销售等经营业务是企业钱物直接流出与流入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形成债权性和部分实物性不良资产的主要源头,更是企业确保主营业务收入、降低产品成本、获取更大经济效益——即开源节流工作的“牛鼻子”。为了加强物资采购与产品销售等经营业务的集中管控,确保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询价与定价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保证企业经营活动中现金流量的均衡与合理,开滦集团、三友集团等企业成立了集中采购和集中销售的专业公司和专业机构,有效地堵塞了关键义务环节的腐败漏洞,避免了原材料和产品存货等实物资产滞压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6.实行设备置新管理

实行设备置新必须首先清旧、福利和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占压资金和存放时间过长造成的质量过期、变质、丢失等问题,河北机场集团等企业采取了明确供应商店,对职工实行货币化发放的办法,既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又避免了在存货方面造成新的不良资产。

7.改革会计核算办法,防止虚盈(潜亏)损失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以前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形象进度确定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工程完工决算时,通过与建设单位共同进行决算审计,最终确定结算价款,因此,超报工程量的问题时有发生,根据决算审计确定的结算价款与根据施工形象进度确定的应收账款之间经常产生差额,造成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实,应收账款虚挂,形成债权性不良资产。河北建工集团及下属施工企业,针对行业特点从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入手,由过去施工企业根据形象进度确定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改为按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决算审计,施工企业按分段审计的决算确认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做法,为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虚盈实亏和应收账款虚挂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8.建立客户信用评级制度,从源头入手避免债权性不良资产的产生

建工集团、开滦集团、三友集团等企业,根据客户资产状况、经营业绩、结合与公司的合作时间、历史付款状况及信誉度等,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信用级别确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赊销额度和收账政策等,并实行客户信用动态化管理。建工集团提出了针对建设单位的“三不做”:“甲方信誉不好的不做,垫资量大的不做,理论亏本的不做”。对业务人员的考核实行了考核销售业务量与回款速度及回款额度相结合,实行坏账责任追究制的做法,为防止债权性不良资产产生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探索。

8.3.2 从专业处置机构角度分析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经验

1.坚定信心,不畏艰难,创造性地开展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

河北省国控公司所从事的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资产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影响资产划转处置进程、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就需要国控公司不仅要具有不畏艰难、拼搏进取的意志,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及资产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中介机构的选聘和使用、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资产的追讨和交割、资金的回收和账务处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而且要树立较强的政策意识和法律意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努力探索各种有效的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建立健全一套制度、规程体系

不良资产划转处置是企业、政府、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之一,该工作又是起步、探索阶段,为防范风险、杜塞漏洞、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必须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制度、规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接收、保全、核销和处置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工作规程,妥善管理和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随着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深入而全面地展开,国控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各项制度、规程不断得以修改、完善,在前期正式印发、实施《不良资产处置(销案)审核小组工作规程》、《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代理办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不良资产划转处置(销案)工作规程》、《资产管理中心业务手续传递规程》、《资产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办法》、《不良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拍卖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债权、股权类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等六份文件,力求形成一套层次清晰、衔接严密、程序规范、合理易行的制度、规程体系。

3.得到省政府国资委的支持和资产划出企业的配合

做好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操作水平,还需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为不良资产划转处置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国资委,资产划出企业均为省政府国资委所属出资企业,因此该项工作必须争取得到省政府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必须搞好与资产划出企业的沟通配合,多方协调联动,实施责任追究,并加强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省内外相关单位的交流合作,创造和谐顺畅的外部环境,提高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效率。

4.做好尽职调查、资产分析工作

认真做好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分类分析,这是高标准、高效率、高水平完成资产划转处置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从一开始介入,就要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精神,严谨认真、不畏艰难地开展工作,按照资产属性,认真梳理,科学分类,深入资产划出企业进行勘验、盘点、取证、分析,掌握真实、准确的第一手情况,据此拿出合理、切实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而按照规范的处置程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方法,保全、追讨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5.规范处置,阳光操作

要严格执行既定的制度和规程体系,规范不良资产数据资料接收、项目初审、尽职调查、划转移交、评估作价、中介介入、处置审批决策、资产实地交割、资料建档入账、财务审计监督等一系列程序,力争使每一个机构和岗位、每一项工作和程序、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能够纳入制度规范的管理和约束之中,以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地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尽可能堵塞漏洞,防范法律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等。

6.进行市场化运作

针对不良资产划转、处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以及需要公开透明的特点,必须处理好“亲力亲为”和“委托代理”的关系。需要做好:接收;初审;分类打包;委托中介机构;监督调度;做出结案报告;收缴收入;付代理费;将处置结果报省国资委或申请省国资委予以销案等项主要工作,具体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主要通过“委托代理”、依靠中介机构来完成。债权类、股权类不良资产主要采取分类打包、委托代理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置;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采取打包拍卖、企业回购的方式处置。

7.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国控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专司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降低了行政审批风险,但工作必须讲究程序,决策必须科学民主。在前期资产数据接收、项目初审、尽职调查、划转移交、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制定出资产处置方案并经综合管理部门会审,处置方案先请财务及法律顾问审阅、把关,提出书面意见,再上报公司资产处置审核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运作过程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决策过程体现科学、民主原则。

8.加强管理,建立目标激励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主要通过加强员工招聘培训管理、劳动纪律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目标考核管理来实现。针对资产管理中心的特点,尤其需要建立目标激励机制,注重全员学习培训工作。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国控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处置成果和员工履行职责情况,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中心建立了激励机制,分解指标,强化责任,实施考核,兑现奖惩。结合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抓好与业务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政策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培训工作。争创高素质的队伍、高水平的管理和高收益率的经营业绩,树立良好形象,确保完成省国资委和公司制定交付中心的不良资产划转处置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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