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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台湾对外政策的调整与大陆政策的新动向

(一)台湾对外政策的调整

李登辉上台后,台湾当局就对外政策进行某些调整,主要是加紧推行“弹性外交”,在国际社会中实行“双重承认”,继续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1989年2月,李登辉提出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弹性外交”原则。此后,台湾当局多次召开会议,就对外政策作了全面部署。其基本策略是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争取方式:①对有“邦交”的国家,进一步密切关系,力保台湾现有的对外阵地;②加强与西欧、美国、日本、加拿大等“无邦交”国家的执政党、在野党及国会之间的联系;③对第三世界国家,广泛开展经贸往来,使其在实际利益上与大陆疏远而靠近台湾;④与东欧国家,密切经贸往来,并与美国等国家相配合,促使东欧演变。与此同时,利用一切机会,争取重返国际社会。

在“弹性外交”政策的指导下,台湾当局开展了一系列的对外活动,企图重返国际社会。

首先,力图与一些国家恢复或建立“邦交关系”。1989年7月20日,台湾当局与格林纳达建立“邦交关系”。随后,中国大陆宣布与格林纳达中止“外交”关系,使台湾企图搞“双重承认”的幻想破灭。10月2日,台湾与利比里亚恢复“邦交关系”。10月13日,台湾与伯利兹建立“邦交关系”。

台湾当局在与这些国家做工作时采取的手法是:①金钱收买。台湾当局分别给予格林纳达、利比里亚、伯利兹三国以贷款。据台湾报纸披露,给格林纳达5000万美元,伯利兹1000万美元,利比里亚2.1亿美元。②捐赠大米。台湾稻米大量过剩,而非洲一些国家大米短缺,台湾便用大米来取得对方的好感。③利用帮助改进和发展农业的名义向某些国家派遣农业技术团,以加强双方的联系。到1989年10月末,台湾向22个国家派遣了31个农业技术团。在台湾与这些国家建立“邦交关系”的过程中,经济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台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钱复曾明确说:台湾在“外交”方面,“经济力量是一大后盾”。

其次,密切与无邦交国家的关系。从1989年7月上旬开始,台湾“外交部长”连战以私人身份先后访问埃及、法国、奥地利、瑞典、挪威、泰国等国家,与这些国家高层人士就增进“双边”关系交换意见。台湾还派人到南美洲、非洲、欧洲的一些国家活动。在亚洲则加强与东盟五国的关系,并开始与越南接触。

台湾当局乘苏联、东欧国家政局的变化和经济困难之机,大力推进与苏联、东欧国家的经贸关系,并企图加紧官方的接触。从1989年起,台湾对苏联的官员、学者专家或文艺界人士赴台参加国际会议或访问,从过去的禁止改为个案处理,并很快核准予以放行。台湾商人赴苏考察。苏联官方同意台湾“以民间团体的形态,在苏维埃展示中心设贸易展览馆”。这表明,台湾40年来“视苏联为敌国”的政策已发生了变化。

台湾加紧做美国、日本的工作。国民党“陆工会”、“海工会”、“北美事务协调会”拿出大笔美元,对美国各界,重点对国会议员做工作。

(二)国民党“大陆政策”的新动向

在国民党“十三大”前后,围绕着台湾与大陆之间的关系问题,各方讨论不断升温。为了加强有关大陆的工作,台湾当局先后设立了一些机构,负责大陆工作事宜。

1988年8月18日,台湾“行政院”成立了“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作为专门处理“行政院”各部会之间有关大陆事务的机构。“会报”由“行政院副院长”施启扬任召集人,“研考会主任委员”马英九任执行秘书。参加“大陆工作会报”的成员,除召集人和秘书外,还有“内政部长”许水德、“外交部长”连战、“国防部长”郑为元、“财政部长”郭婉容、“教育部长”毛高文、“法务部长”萧天赞、“经济部长”陈履安、“交通部长”郭南宏、“行政院秘书长”钱纯。

1988年8月24日,李登辉主持召开国民党中央常委会议,决定设置国民党中央“大陆工作指导小组”。该小组有9名成员,马树礼任召集人,其他8名成员是:李焕、宋楚瑜、邱创焕、施启扬、何宣武、许胜发、许历农、张京育。“大陆工作指导小组”对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8月30日,“大陆工作指导小组”召开会议,通过了《大陆工作指导小组工作简则》,其主要内容是:①依据国民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设置“中央大陆工作指导小组”,对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②小组的任务是:第一,有关大陆政策的研议、设计、规划事项;第二,主席及中常会交付的有关大陆政策与大陆工作的研议及处理事项;第三,小组召集人及委员人选由主席提请中央常委会通过后聘任;第四,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1人主持;第五,小组会议召开时间,由召集人视工作需要决定;第六,小组召开会议时,得邀请有关党政主管同志列席咨询或提出报告;第七,小组得邀请有关学者专家参与专案研究,举行座谈,提供意见,以资参采;第八,小组研议、设计、规划事项,其重要者分别提交中央常委会或签请主席决定后,由中央委员会分送有关单位落实执行,并依规定列管,定期检查绩效;第九,小组秘书业务,由中央大陆工作会负责承办;第十,工作简则签报主席核定后施行。

1990年10月,台湾当局又成立了“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由“行政院”副院长施启扬兼任主任委员,“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马英九兼任副主任委员。

1.“一国两府”的提出

1989年3月28日,台湾“立法委员”林钰祥在“立法院”委员会中提出以“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府”的构想重返国际社会的质询。“行政院长”俞国华、“外交部长”连战等国民党要员迅即给予肯定。此后,国民党力图把“一个中国,两个政府”这一政治理念正常化,使其成为国民党在国际关系上一个经常性的理念与模式。

所谓“一国两府”,其基本点有三方面:一是“主权”原则。主张海峡两岸各有自己“独立的主权地位”,台湾不再坚持自己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但在国际上同样是代表一个“主权完整的国家”。其近期目标是“重返某些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其远期目标是“重返联合国”。二是“对等”原则。认为海峡两岸应是“对等政府”,而不是“隶属”或“主从”关系,中共管“中国大陆”,国民党管“台、澎、金、马”,平起平坐,隔海分治,同具“合法性”,同为“统治中国的政治实体”。三是“过渡”原则。一个中国内“两个对等政府”,它“既顾全了两岸的现实状况”,又“不损害中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从长远看,两岸自然是“一国一府”;从近期看,两岸只能是“一国两府”,认为这是处理“统一前的两岸关系的最好”过渡形式。

从表面上看,国民党提出的“一国两府”论较过去更加务实。它不再自称“代表全中国”,承认“中共政权的合法化”,也未放弃“一个中国”的立场。但实质上,国民党所说的“一个中国”,不过是遥远的一个幻想,他们实际追求的目标则是“两个对等政府”,是想借此否定北京中央政府的地位,从而形成“主权分割”的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的局面。因此,所称“一国”是虚,而“两府”则是实,是要在“一个中国”的名义下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使中国的分裂长期化、合法化。

国民党提出“一国两府”论的主要目的有:一是为对抗中国共产党为国家统一而提出的“一国两制”的构想,企图使大陆与台湾的分裂在理论上得到世人承认;二是摆脱台湾在国际社会中的困境,力争重返国际政治舞台,打开“外交”新局面;三是企图使台湾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存在下来,与大陆永远分离。

2.台湾当局对大陆政策的调整

台湾当局在极力倡导“一国两府”论和“弹性外交”的同时,对国民党的大陆政策也作了部分的调整,在“以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推广“台湾经验”为中心的新大陆政策。

所谓“台湾经验”,最初是指台湾经济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经验的一种概括,是台湾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因此,“台湾经验”原本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蒋经国逝世后,国民党新当权派进一步充实了“台湾经验”的内涵,使其从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并将其与中国统一结合起来。1988年7月国民党“十三大”通过的《现阶段大陆政策案》中,公开提出要向大陆“扩展台湾经验,支持大陆民主运动”,主张“运用台湾地区民主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力量,影响大陆经济发展方向”,最终促使大陆“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社会多元化、文化中国化”。此后,国民党党政要员在许多场合吹嘘“台湾经验”。1989年元旦,李登辉发表了题为《提升台湾经验的新境界,迈向中国统一的新里程》的元旦祝词,主张推广“台湾经验”。他说:“今年是政府迁来台,把中兴复国大业在复兴基地从头做起的第40年。40年来,在历届总统的领导下,复兴基地精神与物质建设的风貌,都产生了巨大变化。政治的民主开放,经济的快速成长,教育的提升发展,社会的安和乐利,都使我们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同时,也成为所有中国人追求自由幸福唯一希望之所寄。百余年来中国人追求现代化的理想终于在‘台湾经验’印证中,初步得以实现;海峡两岸中国人追求统一的愿望,也终于在‘台湾经验’的基础上,展露曙光。”“所谓‘台湾经验’,乃是政府与复兴基地的全体军民,依据三民主义的指导原则,结合传统与现代,兼顾理想与现实,为国家求进步,为个人求尊严,精诚固结,奋励不懈,以智慧与血汗获得的宝贵经验与成果。此一难得的经验,为中华文化注入了新血液,也是中国的骄傲。”“我们诚恳地希望,所有解决中国前途问题的主张,都能秉持最大的道德勇气,放弃狭隘的意识与地域观念,回归于中华文化的旗帜之下,共同推展‘台湾经验’,为谋求全民长远的福祉而贡献心力。”

在推广“台湾经验”思想的指导下,台湾当局开始调整大陆政策,并逐步放宽了对两岸关系的限制,使其大陆政策更具有“弹性”。

(1)台湾当局开始调整大陆政策。1988年8月1日,台湾“行政院副院长”施启扬召集台湾各部会、工作会负责人开会。会议根据国民党“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现阶段大陆政策案》,对现阶段大陆政策进行了全面检讨,并拟定了24项方案,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提供“转口贸易”预警资讯;台湾地区生产企业得以通过间接途径,进口所需的大陆原料。第二,继续开放大陆探亲,并酌情放宽限制;大陆同胞申请来台为直系血统及配偶探病、奔丧者,得予个案处理。第三,透过民间团体,以适当方式便利海峡两岸民众书信来往。第四,通过国际学术文化活动,团结大陆知识分子;对于“反对马列主义或为学术自由而奋斗”的文教界人士,经过主管机关核准,得邀请来台访问。第五,大陆地区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等出版品得予审查进口,并保障其著作权;对宣传马列主义共产制度、歪曲史实、制造分化者,严予禁止。第六,以中国全局的观点,审查处理大众传播媒体有关大陆资讯,新闻采访与涉及海峡两岸的文化艺术表演活动。第七,以中国全局的观点,处理各级学校教科书中涉及的大陆问题;加强大专院校大陆问题研究课程及资讯供应;培养复兴基地青年的民族意识与使命感。第八,参照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的规定,处理海峡两岸参与国际性体育技能竞赛事宜。

(2)台湾当局扩大了到大陆探亲的范围。1988年2月25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处理干部同志赴大陆探亲办法》,放宽了对国民党干部赴大陆探亲的限制。《办法》规定,国民党的干部赴大陆探亲,需要经过“事前报经核准”与“事先向组织报备”两种办法办理。“①须事前报经核准的干部:中央评议委员、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省级以下各级党部评议委员、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中央和各级党部考纪委员;中央和各级党部专职干部;专职干部退休未满一年者;党营文化、经济事业机构从业主管。②须事先向组织报备的人员:前项人员的眷属,中央与地方党部的义务干部、党营文化、经济事业机构非主管级从业人员。”同年3月4日,台湾“行政院”宣布,对军人父母及成年子女赴大陆探亲不加限制。同年10月5日,国民党中央大陆工作指导小组开会决定,凡属在海外有学术地位,对大陆有影响力的学术文人、留学生,备有来回机票、返美签证或回大陆机票,皆可申请来台湾从事短期访问。同年11月3日,台湾“行政院”通过了《现阶段大陆同胞来台探病及奔丧申请作业规定》,允许非中共党员可申请赴台探病奔丧,但要有医师证明,台湾担保人,每年一次两月等限制。②1989年2月,台湾当局又有条件地放宽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次数,在大陆亲属患重病或死亡时,放宽一年只准赴大陆探亲一次的限制。同年4月,国民党中常会讨论通过开放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赴大陆探亲。

(3)允许在探亲名义下进行旅游、参观、访问及其他一些交流活动。台湾当局曾规定,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者不得从事旅游及商业性活动,任何人一经发现违反此规定,即予以吊销旅游证件一年等处罚。1988年1月,台湾“内政部”宣布,今后对上述情况将不予追究。同时,台湾当局还默许学者以探亲名义来大陆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4)鼓励间接贸易。1988年2月,台湾“经济部国贸局”宣布对大陆经贸资讯“全面解禁”,主动收集这方面的资讯提供给厂商参考。1988年3月和12月,台湾当局相继宣布放宽100多种大陆农工原料进口限制,其中包括煤、棉花、钨、锡等。对通过香港等地赴大陆投资设厂的台湾工商界人士不予追究。1988年5月12日,台湾“经济部”提出了对台湾厂商与大陆间贸易不予追究的“三原则”和“四项准则”。“三原则”是:①岛内厂商从第三国间接贸易,政府无法管制,不予追究;②岛内厂商属于贸易层面的商务接触,不予追究;③岛内厂商自国外输入的机器设备里面含中国大陆制半成品,不予追究。“四项准则”是:①无“国家”安全顾虑;②属农工原料;③对岛内产业无冲击;④对提升岛内产业有助益者。

(5)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双向文化体育交流和官方接触,开放新闻媒介的交流。1988年9月2日,台湾“行政院新闻局”将转播大陆新闻的有关原则传真给台湾各电视台,允许各电视台在规定的条件下转播大陆新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两大方面:①现阶段台湾电视台播映有关大陆资讯之处理原则:第一,大陆资讯制作之节目以每台每周不超过2小时为度,每台时段应尽量错开,节目内容应着重分析,并以提供完备资讯予台湾为制作目标,节目送交新闻局审查核准后方可播出。第二,凡在中国大陆发生之新闻事件,可作选择性播报,内容应以由国际通讯社提供之新闻且具报道价值者为原则,纪录性影片不得充当新闻报道之用。第三,大陆主要城市之气象,可选择播报。②现阶段电视台报道或转播有关国际性体育活动涉及大陆及其他共产党国家选手处理原则:第一,本原则所指国际性体育活动,系指有“自由世界国家”参加之三国以上的体育活动。第二,电视台报道或转播国际性体育活动,凡涉及大陆选手(队)参与竞赛时,应依下列原则处理:称呼上宜用“大陆队”、“大陆选手”;不得播出中共之“国旗”、“国歌”及有助中共宣传之镜头;播报范围仅限于运动比赛,不得出现任何赛外活动镜头,如访问大陆选手等;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之赛前活动介绍报道,对中共应以有之比赛资料为度,避免播报赛前选手或团体之训练及比赛状况,并不得作单元介绍。第三,台湾选手(队)与大陆选手(队)参加同一比赛时之处理原则:应以审慎平实之并以台方选手(队)之表现为报道或转播重点;如台队与大陆队比赛,可作适度之新闻报道,如大陆队与其他国家球队比赛,可转播冠亚军比赛实况。非冠亚军赛,则酌作新闻报道。第四,有大陆选手参加,而台方未参加者,依下列方式处理:多人同时出场比赛之项目如径赛、泳赛等,得于新闻中作平实之报道或转播;个人表演项目如体操、跳水等,得作适当处理后播映。1988年12月1日,台湾“行政院”又颁布“现阶段国际学术会议、文化、体育活动涉及大陆有关问题作业要点”,允许台湾学者、运动员参加在大陆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体育比赛。1989年4月,国民党中常会讨论通过开放新闻、影视界赴大陆采访、拍片。

3.要求加强两岸关系呼声的高涨

这一时期,台湾岛内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中国统一问题,主张和平统一的力量不断发展。1988年4月,陈映真、张晓春、王津平、苏庆黎、胡秋原、谢学贤、费希平等各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400多人,在台北成立“中国统一联盟”,公开举起统一的旗帜。国民党中的一些有识之士,以及海外学者纷纷向台湾当局提出自己关于统一问题的看法。1988年下半年后,台湾先后出现“陈立夫提案”、“熊玠传话风波”、“胡秋原大陆行事件”,被海内外称之为台湾政坛的“三大震撼”。

(1)“陈立夫提案”。

1988年7月14日,在国民党第十三届中央评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陈立夫、蒋纬国、谷风翔、陶百川等34名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联名提出了一项关于中国和平统一的提案——《以中国文化统一中国案》。提案认为,“统一是台湾海峡两岸人民和我们的海外同胞的共同愿望,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它必须通过全体中国人的努力来实现。”提案主张,大陆放弃“武力犯台”和“四个坚持”,两岸在中国文化的基础上建立互信,之后,共同成立“国家实业计划推进委员会”,开展经济合作,由台湾向大陆提供50~100亿美元的长期低息贷款,用以“弘扬”中华文化和“帮助”大陆发展经济。在两岸经济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协商,最后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参与这一提案的“评议委员”均是国民党元老。过去这些人大多以保守、顽固著称,现在却参与联署这一提案,表明国民党元老派对中国统一的紧迫感正在增强,同时也表露出元老派对李登辉今后的政治走向不放心的态度以及对于自己生存危机的忧虑。提案公布后,引起了很大反响,但李登辉当局没有任何反应,提案如石沉大海。

“陈立夫提案”发表后,1988年9月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对“陈立夫提案”作了积极的评价。文章指出,“陈立夫提案”主张祖国和平统一,提倡对话协商、互信合作,并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这是顺应两岸人民强烈要求和平统一,振兴中华的历史潮流的。陈立夫等34位先生这种谋求祖国统一的积极态度,令人感佩。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对世界文明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中华民族文化具有巨大的凝聚力,是海峡两岸建立互信的一个重要基础。中华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几千年来维系着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使中华民族历经劫难而不灭,是所有中国人的根。在中国历史上,凡对继承和发扬中国文化优良传统有所贡献者,无不执著于维护国家的统一。目前,台湾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大陆的经济改革也进入加快和深化的关键时期。两岸经济各有所长,各有所知,具有相当的互补性,当此之际,正是进行合作的好时机。我们主张发展两岸经济关系,在交往中平等互利,取长补短,互补互益,共同繁荣。我们欢迎台湾就参与兴建大陆港口、机场、铁路、开发资源、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科技产品以及建设沿海经济特区等方面进行接触协商,希望两岸能在经济、文化方面开始合作,并愿就此问题与台湾方面在大陆、台湾或其他地方早日进行协商。

(2)“熊玠传话风波”。

熊玠是国民党海外学人,美国纽约大学教授。1988年8月10日,他在台北“亚洲与世界社”发表专题演讲,根据他访问北京的见闻,透露一个“惊人信息”:中共为了防止台湾走向独立,愿意与国民党谈判制定一个新宪法,共组联合政府,以求中国的统一。这一“惊人之语”经大众传媒报道后,震动了整个台湾,新闻界称之为“熊玠震撼”。国民党认为这是中共搞的“统战伎俩”,并对熊玠的谈话进行否定和淡化。“台独”分子则主张依《惩治叛乱条例》中“为匪宣传”条款,对熊玠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胡秋原大陆行事件”。

胡秋原是国民党“立法委员”、“中国统一联盟”名誉主席。1988年9月,他由美国辗转到大陆探亲访问,言谈中曾表示应结束民族分裂,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和邓颖超会见了胡秋原。对此,国民党当局甚为不满,于9月21日开除了胡秋原党籍。国民党对胡秋原的严厉处分,引起了各阶层人士的强烈反响,各阶层人士认为国民党的处分反应过度,因为胡秋原前往大陆并没有违反国民党开放探亲之规定;他的谈话也没有“叛乱”的意图。台湾岛内的“统一派”组织,如“中国统一联盟”、“夏潮联谊会”、“台湾人返乡权利促进会”等,均发表声明,声援胡秋原。10月18日胡秋原返回台湾时,岛内爱国统一力量组织200人的队伍,前往台北机场“热烈欢迎”,并高喊“中国统一万岁”。11月中旬,中国统一联盟组织中的一批国民党员,集体至台北国民中央党部,宣布“退出国民党”,以示对国民党当局开除胡秋原党籍的抗议。

国民党当局对上述“三大震撼”所采取的态度表明,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国民党新当权派走的是不利于国家民族统一之路,他们“喊统一怕统一,反台独想台独”,打击“统一派”势力,企图“宁为小国之君,不为大国之臣”。

4.“国统会”的成立和“国家统一纲领”的提出

1990年5月,李登辉正式就任“中华民国第八任总统”后,为了加强对大陆政策的领导,开始酝酿在“总统府”设立“国家统一委员会”。9月12日,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了“‘国家统一委员会’设置要点”。按照“‘国家统一委员会’设置要点”的规定,“国统会”是一个研究咨询性质的机构,为“总统”凝聚各方意见、制定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提供参考意见。“国统会”以任务编组方式设置,设主任委员1人(由“总统”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由“副总统”、“行政院长”及“总统”各聘任1人担任),委员25~31人(由“总统”聘任,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研究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聘任),每两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1990年10月7日,在李登辉主导下,台湾当局成立了“总统府国家统一委员会”。李登辉以“总统”的身份担任“国统会”主任委员,“副总统”李元簇、“行政院长”郝柏村、无党籍人士高玉树担任副主任委员,“立法院长”梁肃戎、“司法院长”林洋港、“考试院长”孔德成、“监察院长”黄尊秋以及陶百川、李璜、刘阔才、王世宪、李海天、马树礼、王惕吾、余纪忠、辜振甫、宋楚瑜、殷允凡、李远哲、郑为元、蒋彦士、陈田锚、高育仁、谢深山、蒋纬国、施启扬、林仁德、孙震、陈健治、简明景、赵自齐、康宁祥等29人任委员。当日,“国统会”召开首次会议。除民进党籍委员康宁祥未出席会议外,其余委员全部出席。会议先由李登辉致词宣布“国统会”成立,接着蒋彦士报告“国统会”的筹备经过,“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执行秘书”马英九报告“两年来的大陆政策与两岸关系”,然后是蒋纬国、陶百川等14位委员发言,最后由李登辉作总结讲话。

“国统会”之外另设有“国家统一委员会研究委员会”,由李登辉聘请党政机关负责搜集、研究大陆资讯的人士和对大陆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出任“国统会研究委员”,列席“国统会”会议,提供建议或研究“国统会”委员交付的事项。李登辉首批聘请的研究委员共12人。他们分别是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国际法和中共问题专家丘宏达,掌管对大陆情报工作的“国家安全局长”宋心濂,台湾清华大学教授、前“政务委员”沈君山,“总统府副秘书长”兼发言人邱进益,长期研究两岸政治和经济问题的香港中文大学副校长金耀基,致力于大陆经济问题研究的《天下》杂志社社长高希钧,美国布朗大学教授、21世纪基金会执行长高英茂,“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执行秘书”马英九,亚洲农业技术合作中心主任黄正华,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曾永贤,国民党中央副秘书长兼大陆工作会主任郑心雄,“国策顾问”、前“法务部长”萧天赞。由邱进益任召集人。

“国统会”的成立,对于那些怀疑李登辉国家统一立场的国民党大陆籍势力起到了安抚的作用。

“国统会”成立后,开始草拟“国家统一纲领”。最初,“总统府资政”陶百川在1990年10月7日“国统会”成立大会上提出了制定“国家统一纲领”的建议。会后,陶百川连续发表了《国家统一的初级阶段纲领》、《国家统一的中阶构想》、《国家统一的高阶远景》三篇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他对“国家”统一问题的构想。10月30日,12名“国统会”研究委员举行首次研究委员会议,根据陶百川发表的三篇文章的基本架构,研拟出一份“国家统一纲领”;“国统会”研究小组将其汇总成“国家统一纲领”草案,于1990年12月22日提交给“国统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但未获通过。1991年2月23日,“国统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再次审议修正过的“国家统一纲领”草案。经过辩论,会议正式通过了“国家统一纲领”。1991年3月14日,台湾“行政院”通过了该“纲领”。

“国家统一纲领”共分前言、目标、原则、进程四个部分。“前言”中说,“中国的统一,在谋求国家的富强与民族长远的发展,也是海内外中国人共同的愿望。海峡两岸应在理性、和平、对等、互惠的前提下,经过适当时期的坦诚交流、合作、协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识,共同重建一个统一的中国。”“国家统一纲领”的目标,是“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国”。②“国家统一纲领”的原则有四项:①“大陆与台湾均是中国的领土,促成国家的统一,应是中国人共同的责任”;②“中国的统一,应以全民的福祉为依归,而不是党派之争”;③“中国的统一,应以发扬中华文化,维护人性尊严,保障基本人权,实践民主法治为宗旨”;④“中国的统一,其时机与方式,首应尊重台湾地区人民的权益并维护其安全与福祉,在理性、和平、对等、互惠的原则下,分阶段逐步达成”:“国家”统一的进程,应分三个阶段:①近程——交流互惠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两岸以交流促进了解,以互惠化解敌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对方的安全与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对方的政治实体,以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大陆地区应积极推动经济改革,逐步开放舆论,实行民主法治;台湾地区则应加速宪政改革,推动国家建设,建立均富社会”;“两岸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和平方式解决一切争端”。②中程——互信合作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两岸应建立对等的官方沟通渠道”;“开放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共同开发大陆东南沿海地区,并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展,以缩短两岸人民生活差距”;“两岸应协力互助,参加国际组织与活动”;推动两岸高层人士互访,以创造协商统一的有利条件。③远程——协商统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成立两岸统一协商机构,依据两岸人民意愿,“秉持政治民主、经济自由、社会公平及军队国家化的原则,共商统一大业,研订宪政体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国”。

从“国家统一纲领”的内容来看,虽然“纲领”强调只有一个中国,中国应该统一,但它把台湾与大陆视为“对等”的“政治实体”,并以此来规范台湾的走向和两岸关系,实质上是把两岸关系定位在“一国两府”,因而它并不是一个真正有利于促进中国和平统一的纲领。

“国家统一纲领”发表后,大陆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此发表了谈话,指出,台湾当局制定了“国家统一纲领”,“这是台湾当局对统一问题作出的一个有意义的表示。这份文件主张只有一个中国、中国应当统一,表示同意开放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推动两岸高层人士互访’,我们对此表示赞赏。”“但是,这个文件仍然提出了一些不合情理的条件,人为地拖延实现直接‘三通’及两岸高层人士互访等许多现在就可以做到的事情,仍然坚持台湾当局在统一问题上的固有主张,这只能延缓统一进程;甚至有的人还总是幻想以台湾的模式‘转变大陆’,这显然太缺乏自知之明了。我们希望台湾当局少说空话,多做实事,拆除障碍,切切实实地做一些符合两岸人民利益、有利于两岸关系发展和国家统一的事情。”

(三)“汪辜会谈”

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两岸之间的经贸、人员往来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岸之间的关系,台湾当局研究、制定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1990年11月,台湾“行政院”通过了由法务部研拟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协商和三易其稿,1992年7月16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7月31日,李登辉签署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正式公布施行。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分总则、行政、民事、刑事、罚则、附则六章。条例规定:“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民间团体等中介机构或团体,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停留、工作或定居,必要时并得强制出境;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地区人民,必须在台湾地区设籍满5年,才得行使公法上权利及担任军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为防止中共对台湾进行“统战、渗透及分化”,对台湾与大陆地区民间来往,特设若干必要限制及处罚规定;为维护台湾地区经济稳定及社会稳定,规定大陆人民继承或受遗赠在台湾地区财产,应于继承开始起5年内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向法院申请继承,所得财产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等。

1992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李庆洲,就台湾当局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一事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指出:“近年来,在两岸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关系不断发展,这是人心所向、潮流所趋。台湾当局在这个《条例》中采取了一些放宽两岸交往限制的措施,这是值得欢迎的。但是,应该说放宽两岸交往的步子走得太小了。《条例》依然坚持‘三不’政策,阻挠直接‘三通’。《条例》的许多规定,不仅远远落后于两岸交往的现实,而且用立法形式限制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完全违反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我们是反对的。”

随着海峡两岸间各项交流活动的日趋频繁,逐渐衍生出了一些有关两岸人民权益的棘手问题。台湾当局有鉴于僵化的“三不”政策,无法与大陆进行正式接触、谈判,但同时又感到有共同解决事务性和功能性问题的迫切需要。因此,台湾当局于1989年8月开始考虑设立一个由“官方”授权的民间中介团体,建立与大陆方面非正式接触的正常渠道,以解决两岸之间的有关问题。在这种背景下,1990年11月21日,由台湾民间文化、学术、传播、体育及企业等各界人士所共同筹组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在台北正式成立。“海基会”采用“财团法人基金会”的形式,经费由“政府与民间共同捐助”。“海基会”初设时筹集的资金为6.7亿元新台币,其中5.2亿元来自台湾当局,其余由民间企业捐助,其中辜振甫一人捐赠2000万元新台币。“海基会”成立时的定位是“以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并以保障两地人民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该会的主要工作有如下七项业务:①两岸人民入出境收件、核转及有关证件签发补发;②祖国大陆地区文书验证、身份关系证明、协助诉讼文书送达及两地人犯遣返;③祖国大陆地区经贸资讯的收集发布,间接贸易、投资及其争议的协调处理;④两岸人民有关文化交流事宜;⑤协助保障台湾地区人民在祖国大陆地区停留期间的合法权益;⑥两岸人民往来有关咨询服务;⑦“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海基会”设董事会为其决策机构,首任董事长为辜振甫,秘书长为陈长文。董事会下设秘书处、文化服务处、经贸服务处、法律服务处、旅行服务处、综合服务处等业务部门。依照《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的规定,“海基会”除了在台北设立总事务所外,可以在海外及大陆设立分事务所。

11月26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副主任唐树备就台湾成立“海基会”一事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他说:“我们注意到有关成立‘海峡交流基金会’的消息和报道。对于台湾省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只要是真正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促进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我们都愿意与之接触,进行讨论。对两岸交往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认为可分别通过适当途径达成协议,求得妥善的解决。”他强调:“发展两岸关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我们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就统一问题和两岸其他重要问题进行谈判,同各党派、团体共商国是。当务之急是实现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我们希望新成立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和台湾省其他团体、人士一起,能为此作出贡献。”

1991年3月9日,“海基会”正式挂牌,对外运作。4月28日到5月4日,“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陈长文率团对大陆进行了访问。陈长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首访北京的主要任务,是使“海基会”的角色取得大陆主管部门的认同,建立双方沟通的渠道。4月28日,访问团到达北京。29日上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唐树备会见了陈长文一行,双方就两岸交往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唐树备提出了处理两岸具体问题的“五点原则”:

①“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的统一是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和神圣使命,两岸同胞都应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

②“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他类似的主张和行为。”

③“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考虑到海峡两岸存在不同制度的现实,应消除敌意,加深了解,增进共识,建立互信,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各种具体问题,维护海峡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

④“积极促进和扩大两岸同胞的正常往来,尽早实现直接通邮、通航、通商,鼓励和发展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体育、科技、学术等各方面的双向交流。”

⑤“海峡两岸许多团体和人士致力于促进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应继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同时,为解决海峡两岸交往中各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应尽早促成海峡两岸有关方面以适当方式直接商谈。”

5月3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王兆国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陈长文一行。在京期间,“海基会”访问团还分别会见了经贸部、交通部、司法部、邮电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旅游局和中华文化联谊会、中国贸易促进会的有关负责人,并游览了长城、十三陵,拜谒了碧云寺孙中山先生衣冠冢。

继第一次大陆之行后,“海基会”又于1991年7月和11月两次派团访问大陆。7月上旬,“海基会”副秘书长石齐平率团访问大陆。此行主要对大陆东南沿海广州、厦门、福州及上海四地进行访问,目的是解决台湾与这些地区的经贸与旅行问题。经过11天的参观访问,“海基会”访问团于15日返回台北。11月3日“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陈长文一行7人再次访问大陆。这次访问主要是就海峡两岸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犯罪活动与大陆有关方面进行程序性商谈。7日,陈长文一行返回台湾。

为了适应台湾“海基会”成立后海峡两岸关系的新形势,为了更好地处理海峡两岸关系中的各种事务,进一步推动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1991年12月16日,大陆在北京成立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它是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的民间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央政府授权处理海峡两岸关系事务的机构。其业务指导和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海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海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可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海协会”首任会长汪道涵,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副会长经叔平、邹哲开,秘书长由邹哲开兼任,名誉会长荣毅仁。

“海基会”、“海协会”的成立,进一步推动了两岸关系的发展。1992年3月,“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北京进行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和“海峡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两项议题的商谈。这是海峡两岸各自授权的民间团体进行的首次事务性商谈。在会谈过程中,“海协会”提出:“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含义。”“海协会”提出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8月1日,台湾“国统会”举行第八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如下结论:“①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含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以后,台湾将成为其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我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1911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②1949年起,中国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乃为客观之事实,任何谋求统一之主张,不能忽视此一事实之存在。③‘中华民国政府’为求民族之发展、国家之富强与人民之福祉,已订定‘国统纲领’,积极谋取共识,开展统一步伐;深盼大陆当局,亦能实事求是,以务实的态度摒弃成见,共同合作,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统一的中国而贡献智慧与力量。”这个“结论”确认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此,“海协会”负责人发表了谈话,指出:“台湾有关方面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我会商谈事务性协议时有关‘一个中国’含义问题作出的‘结论’中,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我会认为,明确这一点,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当然,我会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含义的理解。我们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的立场是一贯的。”

10月下旬,“两会”代表在香港再次就公证书使用问题进行工作性商谈,并就开办挂号函件业务问题交换意见。在商谈中,双方就如何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形成了“用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的原则,并提出“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的达成,为“海协会”会长汪道涵与“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的会谈奠定了基础。

1992年1月8日,“海协会”致函台湾“海基会”,邀请“海基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秘书长访问大陆,就加强双方联系与合作事宜交换意见。同年8月4日,“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向“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发出邀请,希望“就当今经济发展及双方会务诸问题交换意见,洽谈方案。”8月22日,辜振甫复函接受邀请。之后,双方多次就汪辜会谈事宜交换意见,但台湾方面以大陆坚持将“一个中国”写入正在协商的“两岸文书查证”与“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两个协议中为由,拖延会谈的举行时间。后来,大陆方面本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原则,采纳了辜振甫在第三地举行会谈的建议,为汪辜会谈的举行营造了有利的气氛。1993年3月2日,“海协会”再次致函“海基会”,建议“汪辜会谈”在3月下旬或4月初举行。3月18日,台湾当局“陆委会”公布了《汪辜会谈背景说明书》,表达了愿意举行会谈的意向。此后,“海协会”与“海基会”又举行了两次预备性会议,就“汪辜会谈”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

1993年4月27日到29日,“海协会”会长汪道涵与“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会谈(即第一次“汪辜会谈”)。这是海峡两岸授权的民间机构最高负责人之间的首次会晤。这次会谈局限于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和功能性的范围。

在会谈过程中,汪道涵提出了关于海峡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具体意见。其主要内容有:

①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迫切性和必然性。

②对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主张:和衷共济、互补互利、共同繁荣、振兴中华。现阶段应把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放在两岸关系的首要位置上,政治上的歧异不应当妨碍经济合作。

③直接“三通”应当摆上议事日程。

④关于两会共同筹开民间的经济交流会议(制度)的建议。

⑤台商在大陆投资和大陆经贸界人士访台问题。

⑥两岸劳务合作问题。

⑦台湾参与开发浦东、三峡、图们江问题。

⑧合作开发能源、资源问题。

辜振甫董事长就两会联系合作、共同打击海上走私、犯罪及两岸经济合作、青少年和科技文化交流等问题发表了意见。经过双方的磋商和会谈,汪道涵会长和辜振甫董事长代表两会正式签署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及《汪辜会谈共同协议》4个文件。其中,《汪辜会谈共同协议》规定,双方确定当年内就“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人员之遣返及相关问题”、“有关共同打击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活动问题”、“协商两岸海上渔事纠纷之处理”、“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及“两岸有关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协助(两岸司法机关之相互协助)”等议题进行事务性协商;双方均认为应加强两岸经济交流,互补互利,双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两岸工商界人士互访等问题,择时择地继续进行商谈;双方同意就加强能源、资源之开发与交流进行磋商;双方同意积极促进青少年互访交流、两岸新闻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主要包括会谈、事务协商、专业小组、紧急联系、入出境往来便利、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未尽事宜、签署生效等内容。《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包括联系主体、寄送公证书副本、公证书查证、文书格式、其他文书、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争议解决、未尽事宜、签署生效等方面的内容。《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包括开办范围、联系方式、传递方法、查询期限、答复期限、缮发验单、各自理赔、文件格式、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争议解决、未尽事宜、生效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汪辜会谈”是海峡两岸高层人士在长期隔绝之后的首次正式接触,是两岸关系和解的一个重要突破,海峡两岸均对会谈给予很高的评价。

1998年10月15日,“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与“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及有关人员在上海举行了第二次“汪辜会谈”。双方达成了四点共识:①两会决定进行包括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内容的对话,由两会负责人具体协商作出安排;②进一步加强两会间多层次的交流与互访;③对涉及两岸同胞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两会加强个案协助;④汪道涵会长对辜振甫先生邀请他访问台湾表示感谢,并表示愿意在适当的时候访问台湾,加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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