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刘 坚
记者:目前,经济建设的许多领域里都出现了过度投入、“重复建设”的现象,应当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董辅(以下简称“董”):市场经济中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是很普遍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里,投资主体参与竞争,建设一个项目或生产一种产品,必然考虑该项目、产品或同行业的状况。在市场进入中是有先后之分的,尤其是“后来者”,必须考虑自身的竞争力,只有当他认为自身具有竞争优势时,他才可能投资一个项目或生产一种产品。当然,我国目前存在的“重复建设”现象有别于我刚才谈到的这种“重复建设”,我国目前存在的“重复建设”现象许多时候不是因为竞争造成的。
记者:造成我国目前这种“重复建设”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何在?是否有投资体制的一些因素?
董: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也有可能出现“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现象。但在那种环境中,投资主体进行“重复建设”是存在风险的,这种风险迫使投资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对其投资行为作充分的论证,是非常认真、慎重的。即使这样,他也还有可能失败。一旦竞争失败,他就必须承担竞争风险,被淘汰出局。这样,社会资源的配置就会趋向合理。目前我国参与“重复建设”的投资者大略可以分两种,一是非公有投资人,二是国有投资人。前者在参与“重复建设”中可能也有盲目的成分,也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但他是完全承担投资风险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前者身上体现比较充分。为使前者避免在投资中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我们要做的是进行正确的引导或者提供更多准确的信息。现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是后者,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为他们没有“投资责任”,不承担投资风险,这个问题和投资体制有关,而且问题相当严重。因为没有谁具体承担投资责任和风险,许多时候,项目亏了就亏了,没有人真正心疼。由于没有人承担投资风险,所以出现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这种“重复建设”既不能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是绝对有害,必须坚决反对的。
记者:那么怎么消除这种“重复建设”现象呢?
董:目前投资的控制体系主要是“审批制”,这个制度有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审批制”的一个特点是按规模大小决定报批等级,哪一级可以批多大项目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为了逃避上级政府的监管,采取分解项目的做法,报批时往小了说,一旦项目上马往往要求追加投资。二是“审批制”的“审批权”掌握在“人”手里,所以产生一些“人情项目”、“首长工程”。这种制度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但在目前条件下又不能不要。我认为,有效解决投资体制问题在于建立“业主制”,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除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外,建立国家投资经营公司。另外有些办法也可以有一定作用,如使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使投资者之间相互有约束,盲目的程度就会低一些。如采用社会募集的办法,可以将项目、工程变为公众公司,接受公众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加强管理,银行加强对投资者融资风险的管理;建立合格、规范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避免盲目投资。目前修订的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此也有一定约束,那些不负责任、盲目投资的,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的领导者,不仅要负行政责任,也要负刑事责任。所有这些办法中,国有企业盈亏责任制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重复建设”现象的办法,是应当着力建立的机制。
原载《中华工商时报》,1997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