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上半年推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有几项改革被概括为三句话:“敞开收购,顺价销售,封闭运行”。“敞开收购”是指除合同订购的那部分粮食外,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有多少收购多少。“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食企业应按超过收购价的销售价,“顺价”销售粮食,而不应按相反的“逆价”销售粮食。所谓“封闭运行”是指银行用于粮食收购的贷款资金,粮食企业在销售后立即流回银行,而不允许流出到粮食购销活动之外,用于其他方面。
实行这三句话改革的意图是清楚的。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是为了保护农民种粮食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利益,不至发生“谷贱伤农”,以保持粮食生产与供给的稳定和增长,不至发生大起大落的波动。国有粮食企业按顺价销售粮食,是为了使它们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后,不至因为销售价低于收购价而发生亏损,同时防止粮食销售价格大的波动。“封闭运行”是为了使银行用于收购粮食的贷款资金得以顺畅运行,保证粮食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敞开收购,不至被任意占用,同时顺价销售更使粮食企业不至因为政策性亏损而在银行形成挂账,造成银行的粮食收购贷款不能全部回收,从而造成粮食收购资金的不足,进而影响粮食企业的敞开收购。可见,这三句话是环环相扣的。“顺价销售”是其中心环节。总的意图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稳定粮食的生产,保障粮食的供给。由于粮食是一种重要的商品,建立健全的粮食流通体制并得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对这三方面,特别是“顺价销售”在实施中会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要实行这三句话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农民生产的粮食除了自身的消费即生产的消费(种子、饲料等)和生活的消费外,全部粮食都由国有粮食企业所收购,也就是没有粮食流入私商之手,农民也不能自行在市场销售粮食。(2)各地不能自行进口粮食,而只能由国家垄断,进口的粮食也只能由国家粮食企业销售。这是两项很严格的条件。之所以需要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是因为:就第一个前提条件来说,如果国有粮食企业只能收购农民的一部分余粮,不是全部余粮,那么顺价销售就难以实行,甚至不能实行。因为,如果有一部分余粮甚至相当大部分余粮经由私商或农民自己到市场销售,国有粮食企业的顺价销售就会受到威胁。因为私商可以以低于国有粮食企业的销售价的价格销售粮食,由于私商的粮食经营成本低,即使他们按国家保护价从农民手里收购粮食,并按低于国有粮食企业销售价销售粮食也可以获利;他们甚至可以按高于国家保护价的价格收购粮食并按低于国有粮食企业销售价的价格销售粮食仍有利可图。同时,如果农民可以自行到市场销售自己的余粮,由于国有粮食企业在按顺价销售时其销售价必定高于其向农民敞开收购的国家保护价,农民就更愿意按高于国家保护价低于国有粮食企业的销售价的价格销售粮食,因为其收入会高于按国家保护价把余粮卖给国有粮食企业所获得的收入。而消费者也愿意按低于国有粮食企业的销售价从市场购买粮食。在这种情况下,“顺价销售”就难于实行甚至不能实行。因此,如何保证农民的余粮能全部由国有粮食企业所收购,就成为实行顺价销售的前提条件。
那么,如何保证国有粮食企业能收购到农民的全部余粮呢?须知粮食的统购统销已经取消多年,现在不可能再恢复粮食的统购统销,而且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粮食的生产和流通带来的消极影响我们也已经感受很深了。那么,可不可以用行政命令禁止私商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呢?看来也难有效禁止,何况城市中的粮食供应有相当大一部分已经不是国有粮食企业在经营了。同时我们也不能禁止农民自己保留和储存余粮,不能禁止农民到市场上销售自己的余粮,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关闭粮食的自由市场。在此情况下,国有粮食企业要能收购到全部农民余粮只能靠自己的良好经营,使其经营成本极低,至少低于私商。除此以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也就是说要能实行顺价销售,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此外,由于没有市场的竞争,国有粮食企业真能全部垄断粮食的销售,同时又实行顺价销售,那么如果国有粮食企业不降低经营成本,就会把它们经营不善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可能也不符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初衷。怎样保证不出现这种情况呢?值得研究。
再就第二个前提条件来说,要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并实行顺价销售,就必须由国家全面垄断粮食的进口,并使进口的粮食全部由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当国家保护价和国有粮食企业销售价高于国际市场的粮食价格时,进口的粮食就会使这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难以甚至不能实施,因为进口的粮食会按低于国有粮食企业的销售价销售,从而冲击它们的顺价销售,使其难以实施,或者它们必须按高于国家保护价的价格收购进口粮食,在此情况下,它们如果按原定的销售价销售,就可能减少利润,或者发生亏损。为了避免发生亏损,顺价销售的“顺价”就要相应提高,这当然不利于消费者。在目前的对外开放形势下,特别是在沿海一带,能否把粮食的进口有效控制在国有粮食企业的手中,值得研究。须知在转向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中,已经不能再继续实行粮食进出口的国家垄断,实际上,以往实行的进出口国家垄断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这样,在此情况下,要使这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得以实施,就必须使国内的粮食价格低于国际市场的粮食价格,为此,除了粮食生产成本必须降低以外,还必须降低粮食的经营成本。
实行上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想消除农民在粮食生产中和国家粮食企业在粮食经营中的风险,但实际上是首先把这些风险全部集中到国有粮食企业身上,进一步说也就是全部集中到国家身上。如果国有粮食企业不能消除这些风险,实行顺价销售就会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国有粮食企业的这些风险能否消除就要看上述两个前提条件是否具备,如果具备了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同时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国有粮食企业把上述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粮食流通体制关系重大。应该建立怎样的粮食流通体制可以有不同的考虑,在已经转向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是否应考虑引入市场机制的体制?或者一部分排除市场机制(主要涉及国家储备部分)和一部分引入市场机制的混合体制?可能各种体制各有利弊。上面我仅仅限于就上半年推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表一些意见。这些意见是否正确以及在实施这种粮食流通体制中还会遇到什么问题(如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能力不够)只能留待实践来回答。
原载《经济学消息报》,1998 年11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