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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把握思维语言

技巧也可说“伎俩”,“伎”不压人,“伎”也不是行骗,只不过是活用逻辑、妙用规律而已,没有绝对的“真理”。只要驾轻就熟,就能“死里逃生”。

避实就虚偷换论题

清人石成金曾编过一则《誓联》的笑话。

说是昔日有一官到任后,即贴一对联于大门:“若受暮夜钱财,天诛地灭;如听衙役说情,男盗女娼。”百姓以为清正,不料,来打官司的富贵人家照例把金钱玉帛在晴天白日送到衙门。这位清官也来者不拒,照收不误。久之,有抱打不平者气不过,当面质问“清官”为何违背门上誓言。这老爷却振振有辞:“我惟恐违犯前誓,凡行贿者,俱在白日。不许夜晚,而且俱要犯人自送,不许经衙役之手。”

这副对联明明说的是要秉公办事,不收不义之财,不徇情违法,不听说情开恩。若不如此,不仅“天诛地灭”,还要“男盗女娼”,惩戒是够严厉了。但县太爷却自有高论,靠字面之义,偷换誓联本来之含意,是十足的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就是指在辩论或论证过程中,没有自始至终地保持论题的确定和统一,其实质是违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同一律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判断、命题的内容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内容就是什么。因此,不得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意改换概念、判断、命题所包含的内容,将不同的思想划上等号。而偷换论题则表现为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不按照论题本意去论证,在反驳别人观点时故意歪曲和篡改别人的原意。

其具体表现手法众多,主要有任意改变某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论题是一个命题,命题由概念和判断组成。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变了,论题也就偷换了。前述的清官老爷就是用此法。那种将似是而非的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也属此法。

颠倒词序也是一种偷换论题的方法。

据说曾国藩带湘军与太平天国初期作战皆是败阵而归,想瞒天过海,骗骗皇上,又没那个胆量。只得照实上报,在奏章上写有这样八个字:“屡败屡战,屡战屡败。”手下师爷一看,大吃一惊,说这是要杀头的,便提笔改为“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只是颠倒了前后四个字之顺序,但意义大不相同。前者败军之将,跃然纸上;后者虽败则气不馁,斗志昂扬。报将上去皇帝不仅没撤职查办,反倒官升一级。

这种改变词序的方法,也可以正面利用。

清朝时,有一罪犯夜闯民宅,侮辱民女。受害者第二天送诉状给讼师。讼师看其中罪行为“揭被勒镯”,说这样写治不了罪犯,提笔改为“勒镯揭被”。果然,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理由是:前者揭被是手段,勒镯是结果,罪行再大,也不过是个抢劫犯;后者词序改动了,是勒镯后,犯罪没有停止又揭被,还有更严重的犯罪活动在进行,此时的“勒镯揭被”都是手段。

可进可退模棱两可

为了表达语言和思维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就一定要恪守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而模棱两可则指随意违反排中律,对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矛盾命题和判断断定为同真。对“模棱两可”不自觉的误用,是日常交往中产生辞不达意及谬误的主要原因。如故意使用“模棱两可”的手法,以达某种目的,则为诡辩术。这种手法,很早就被人们认识到了。

唐朝武则天当政时,有个叫苏味道的人,谙熟朝廷内幕,写得一手好文章,官升至宰相。为官几年,毫无作为,究其因,原来他靠揣摩皇帝意图为官,靠观察皇帝动向行事,常对人说:“决事不欲明白,误则有悔,模棱持两端可也。”世人送他两个雅号:“模棱手”、“模棱宰相”。成语“模棱两可”,源出于此,涵义是,对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持肯定的态度。

明人张居正也曾说过:“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以模棱两可谓之调停,以委曲迁就谓之善处。”

在日常交往中,人们常碰到的“自语相违”的语言,有的也属于“两可”矛盾。如,有人用“我国有世界上没有的万里长城”去强调长城在世界上的独一无二性。这句话实际上肯定“我国有万里长城”和“世界上没有万里长城”这两个判断。而事实是,我国是世界的一部分,所以上述的表述违反了排中律。其他诸如“他是多少死难同胞中幸免的一个”、“一对孤灯照天明”、“明月当空,繁星闪烁”等等,都属此类错误。

当然,在一些文学作品中可自觉运用“模棱两可”之法,以揭示人物的性格特征,增加人物的生动性。吴敬梓在《儒林外史》第三回中用此法揭示出胡屠户活灵活现的势利眼形象。

范进打算进省城参加乡试,缺盘缠无法成行,无奈向丈人胡屠户开口借钱。胡屠户张口大骂:“不要失了你的时了!你自己只觉得中了一个相公,就‘癞蛤蟆想吃起天鹅肉’来……这些中老爷的都是天上的‘文曲星’!你不看见城里张府上那些老爷,都有万贯家财,一个个方面大耳?像你这尖嘴猴腮,也该撒泡尿自己照照。不三不四,就想天鹅肉吃!一时范进不为所动,人虽老矣,却壮心不已,不久果然中举。此时,胡屠户摇身一变,满脸堆笑地说:“我每常讥我的这个贤婿,才学又高,品貌又好,就是城里头那张府、周府这些老爷,也没有我女婿这样一个体面的相貌。”

作者在此把“模棱两可”运用得得心应手,把胡屠户刻画得入木三分。

需要注意的是,“模棱两可”这种手法是否为诡辩,主要要看其是否违反在同一时间、地点、条件下,一事物不能同时是另一事物的规则。因此,有时字面上的矛盾并不是“模棱两可”的诡辩,而是辩证逻辑的正确表达。依据是,在不同的条件下,一个事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根源在于事物质的多样和联系的普遍性。据此,在中国历史上已有定论的邓析的“两可之说”,今天看可能是对的:

郑国有一富家之人溺死,尸体被别人所收。富人想用钱赎回尸体,但收尸人索价很高,富人求教于邓析。邓析说:“安之,人必莫之卖矣。”(意即,你不用急,收尸者肯定不会将尸体卖给别人的。)收尸者急了,也去问邓析怎样应付,邓析同样回答:“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是说,你不用急,这个富户必定不会改买别人的尸体。)

《吕览·离谓》篇引证这个故事批评邓析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后来刘歆在《七略》中说邓析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今天根据辩证矛盾说:买与卖双方处在不同的位置,所谓的“急”有不同涵义,卖者的急,是急于卖出;买者的急,是急于赎回。同样,邓析所说的两个“你不用急”也是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卖者不会把尸体留下,要急于卖出,不会不卖,似也不会卖给别人,你买者是惟一人选,所以买者不用急;买者要急于买回尸体也是肯定的,所以买者也不会买别人的尸体以充数,卖者也不用急。急与不急都是属于特定的利益、特定的条件、特定的原因而产生的,这样的“两可之说”并没有混淆“可”与“不可”的界线,并不违背排中律。

现实中也有类似的情况,鲁迅曾说过这样的话:

有的人活着,却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却永远活着。

这是否违反排中律呢?不违反。显然,这是就同一对象的不同方面说的,“有的人活着”是指其肉体活着;“却已经死了”,是指其精神死了。当时的汉奸、卖国贼显然人还活着,但他丧失了民族的尊严和人的价值,如同行尸走肉。“有的人死了”是指其肉体死了;“却永远活着”是指其精神没有死。那些为民族贡献出生命的烈士,人虽死了,但其精神却永远活在人民的心中。

无真无假两不可

“模棱两不可”也是违反排中律的一种表现。与“模棱两可”相反,“模棱两不可”是对必有一真的相互矛盾的判断和命题都加以否定的一种手法。如故意运用此法以维护某种不正确的观点就是诡辩术,如误用此法则可使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无法正常进行。请看下面的对话:

甲:你说,上帝是否真正存在?

乙:不能这么说。

甲:那你的确认为上帝不存在?

乙:也不能这么说。

甲:那你是什么观点?

乙:有无上帝的争论延续几千年了,也没争出头绪。这种争论没有多大意思,两种观点我都不赞成。

甲:……

对话中,“有上帝”与“无上帝”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按思维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之间,要么肯定A要么肯定非A,不能同时加以否定,因二者必有一真。而乙的态度是“都不赞成”,也就是对两种观点都持否定态度,违反了排中律。表面上,乙的观点貌似公允,对两种观点各打五十大板。实际上,乙的观点搞乱了是非,混淆了真假,搞的是“模棱两不可”的诡辩。

违反排中律,就会使思想游移不定,听者不知所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类现象。

如在一次会议上某单位的一位主管向青年演讲:“青年没有远大理想不好。没有远大理想,也就没有人生的支柱,失去前进的动力;但是,有了远大理想也不见得好。有了远大理想,容易滋长个人主义。”

这位主管的发言究竟想表达什么呢?是主张树立远大理想,还是不主张树立远大理想呢?看来两者都不是。他把这对相互矛盾的命题都否定了,导致了“模棱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模棱两不可”只能出现在对两个相互矛盾命题都持否定的断定中。倘若两个命题之间不是矛盾关系,对这样的命题同时否定,不仅是允许的,有时也是必要的。比如下列的对话。

甲:这类药品老年人服用比较好。

乙:我看最适合中年人服用。

丙:你们说的都不对,根据使用说明和药品的成分,这种药是为婴幼儿准备的。

丙虽然把甲乙两人意见否定了,但所否定的两人意见之间不构成矛盾关系,因此丙的意思不是“模棱两不可”。依此还可看出对两个相互反对的矛盾命题都持肯定的断定,那就是“模棱两可”,这也是二者的区别之一。

不置可否模糊战术

不置可否又称“无可无不可”,是指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既不否定,又不肯定。也就是在黑白、是非面前骑墙居中,含糊其辞,支吾不清,对问题“永远不下明确的断语”。这是诡辩的一个主要手法,也是以违背矛盾律、排中律为其主要理论特征的。

在政治思想斗争中,机会主义者往往采取这种态度,正如列宁指出的:

“谈到和机会主义作斗争的时候,决不应该忘记现代机会主义者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不可捉摸。机会主义者按其本性来说,总是回避明确提出问题,企图抓住一种合力,在两种互相排斥的观点之间像游蛇一样地回旋。”

在其他领域,也时有名人、权威曾娴熟地玩弄过这种手法。如:

1822年留学巴黎的挪威学生阿欠尔,完成了他的数学论文,上报法国科学院审定。当时,科学院指定数学权威勒让德和勾摩两人审定,面对这后起之秀的大作,勾摩没有表态,勒让德则大笔批道“或可通过”。

两人是异曲同工,搞的都是“无可无不可”的“模糊”战术,对到底是否通过均“不置可否”。

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不难发现,面临是非总有人用此法明哲保身,以示公允。在评选先进、提拔干部问题上,有的人的表态总是“他吗,有优点也有缺点,提拔不提拔都可”。

不过,在某种特殊场合,用“不置可否”的方法对那些喜欢阿谀奉承的人,不啻是一妙法。鲁迅在短文《立论》中曾讲过一故事,不妨摘录于后:

我梦见自己正在小学校的讲堂上预备作文,向老师请教立论的方法。

“难!”老师从眼镜圈外斜射出眼光来,看着我,说:“我告诉你一件事:一家人家生了一个男孩,全家高兴透顶了,满月的时候,抱出来给客人看——大概自然是想得到一点好兆头。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发财的。’他于是得到一番感谢。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做官的。’他于是收回几句恭维。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他于是得到大家合力的痛打。

说要死的必然,说富贵的说谎。但说谎的得好报,说必然的遭打。你……”

“我愿意既不谎人,也不遭打。那么,老师,我得怎么说呢?”

“那么,你得说:‘唉呀!这孩子呵!您瞧!那么……唉唷!哈哈!Hehe!he!hehehehe!’”

老师最后的“唉唷、哈哈”之类无可无不可的话,从表面上看,是对“我”的“既不谎人,又不遭打”这一难题无法断定,不得不支支吾吾;而事实上“唉唷,哈哈”诸如此类的话,正是老师教给“我”达到“既不谎人,也不遭打”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不是吗?

正反皆立自相矛盾

“韩非子难一”篇中讲道:

楚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有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战国晚期,思想家韩非就看到,一对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成立;否则就会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思维的矛盾规律要求:在两个互相矛盾和互相反对的命题中,其中必有一假、不能同真。也即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然断定了事物是什么,就不能再断定事物不是什么,不能前后不一致,是A又是非A。

一般说来,一个人刚说完A是A,马上又说A是非A,像那个卖矛又卖盾的楚人说的那样,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再愚笨的人恐怕也不会这么明显地去和逻辑较量。然而,要存心抹煞真理、故意捣鬼的人,依然会运用“自相矛盾”法,破坏思维的确定性,搞乱两个相互矛盾和相互反对命题之中必有一假,不能同真的逻辑关系,以达到为自己错误观点作诡辩的目的。

运用这种诡辩术的人,有的是赤膊上阵,像德国19世纪的学者杜林。一会儿他论述纯数学产生于纯思维;另一会儿,他又说纯数学是经验的产物,是来自外部世界的东西。这两个判断,反映出杜林的思想具有明显的自相矛盾。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一针见血地质问道:“我们应该相信哪一种说法呢?”恩格斯依据矛盾律,指出:“两种说法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杜林提出两种主张,就是出尔反尔的诡辩。”

也有的诡辩者为了避免被人识破,他们便采用种种隐蔽的方法。1927年前后,上海的一些文人墨客,提出一种理论。认为文学创作应当描写“永恒的人性”,如不这样做,创作就不能长久地保存下来。还振振有辞举例说,英国莎士比亚等少数人的作品之所以能留传下来就因为写了不变的人性,而没有写这类作品的则已消失无踪了。这种理论看似“有理论有事实”,但实质仍是披着伪装的诡辩。鲁迅在《文学和出汗》短文中,一语道破他们所玩弄的是“自相矛盾的诡辩术”。

这真是所谓“你不说我倒还明白,你越说我越糊涂”了。英国有许多先前的文章不流传,我想,这是总会有的。但竟没有想到它们的消灭,乃因为不写永久不变的人性。现在既然知道了这一层,却更不解它们既已消灭,现在的教授何以看见,却居然断定他们所写的都不是永久不变的人性了。

矛盾律作为思维规律能保证思维的前后一贯性,使得语句表达具有准确性、确定性。但人不是先学好矛盾律,再去交往的,如同人不是先学好消化规律才去吃饭一样。这样,在现实的活动中,便会不自觉地违背矛盾律,闹出笑话来。

有一个《三项提案》的故事:

有一间礼拜堂多卑失修,残破不堪了。请来翻修教堂的建筑师极力主张原地重建一间新的。长老会主席得悉这一报告后说他完全同意,并很高兴地提出三项提案供长老会审议,结果:

一、建筑新的礼拜堂——一致通过。

二、新堂建成以前,暂用旧堂———一致通过。

三、用旧堂的砖石砌新堂———又一致通过。

照这三项决议执行,新礼拜堂永远建不起来。原因很简单,三项决议之间自相矛盾。执行这条,就违背另一条;执行另一条,又不符合那一条。这个故事是虚构的,但现实中类似的例子不是没有。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某国空军曾制定出这样一条军规:如果飞行员被医生断定有精神病,他可以不参加作战飞行,在退出作战之前,他本人应当提出不参加战斗的理由;而假如他意识到自己有病不能参加战斗,那就证明他头脑健全,没有精神病。

这条军规的前后要求也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是经医生诊断有精神病的可以不飞行,却又要求被断定有精神病的飞行员退出作战飞行前要提出具体理由。如若精神病者有如此能力,那他就不是精神病患者了。如这条军规执行下去,便不会有精神病飞行员退出战斗飞行。

当然,现实中还有另一种语言表达,看似自相矛盾、语句不通,实则由于语言是约定俗成,用的时间长了,用的人多了,也就有了固定的涵义。诸如:“不是问题的问题”、“没有办法的办法”、“不要太潇洒(很潇洒)”、“好得一塌糊涂(好极了)”等等。

只有“天才”的思维方式,才可以在这个使用语言作为道具的游戏中胜出;这是对成功者杰出智慧的奖赏。也只有赢家才知道其中的秘密。

假设前提中项不周

三段论是由三个不同概念和三个判断构成的。根据它们在三段论中的位置,分别给予特定名称。请看下面的三段论推理:

凡人都会死。(大前提)

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

所以,苏格拉底会死。(结论)

结论中的主语称“小项”,例如“苏格拉底”。结构中的谓语称为“大项”,例如“会死”。在结论中不出现的名词称“中项”,例如“人”。含有大项的判断是大前提,含有小项的判断是小前提。中项起着联系大小前提的作用,地位在三段论中举足轻重,非同小可,掌握三段论的命脉,但在结论中不出现。

根据三段论规则,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项,如果两个中项在前提中都不周延,就违反了三段论规则,犯了“中项不周”的逻辑错误。因为中项如不周延,就无法把大项和小项联系起来,也就起不到媒介的作用。

例如,我国古代的名辩学家惠施,就提出过一个“犬可以为羊”的命题,其推论:

羊是畜类四足兽,

犬是畜类四足兽,

所以,犬就是羊。

这个三段论里大前提中的“畜类四足兽”,只用它属“羊”的那一部分范围,没有周延,中项与大项联系的部分和中项与小项联系的部分,不是一回事,中项也就起不到联系的作用,结论自然是错误的。

但这种“中项不周”的错误推理,有时偶尔会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例如:

一切民族主义者都有自我牺牲的精神。

方志敏具有自我牺牲的精神,

所以,方志敏是民族主义者。

这个三段论,结论虽然符合实际,但仍是一个“中项不周”的错误三段论,推论不符合逻辑,内容虽对,但形式是错误的。因为中项“具有自我牺牲精神”在三个前提中都不周延。换句话说,虽然大前提断定了“一切民族主义者”都有“自我牺牲精神”,但“民族主义者”只是属于“具有自我牺牲精神”之列的一部分。如若把小前提的小项换成另外一个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人,错误就会立即显现出来:

一切民族主义者都有自我牺牲的精神。

苏格拉底有自我牺牲的精神,

所以,苏格拉底是民族主义者。

由于这种“中项不周”的推论具有迷惑性,不易被人觉察,容易被诡辩者所利用。那个自称是“天才理论家”的陈伯达曾运用此法论证过:

“墨子不是把知行看成分裂的,而是看作统一的,因此,墨子是中国古代辩证唯物论的先驱。”

这句话可还原成下面的推论:

辩证唯物主义者都是把知行看成统一的。

墨子是把知行看成统一的,

所以,墨子是辩证唯物论者。

陈伯达所玩弄的正是“中项不周”的诡辩,“天才理论家”闹出天大的笑话!

鲁迅在杂文《论辩的魂灵》中,揭露了一些荒谬推理:

“洋奴会说洋话,你主张读洋书,就是洋奴。”

如把读洋书等同于说洋话其推理是:

洋奴会说洋话。

你会说洋话,

所以,你是洋奴。

推理中“说洋话”作为中项,二次都不周延,故是“中项不周”的诡辩。

混淆本末四概念法

“四概念法”是故意违背三段论推理规则而形成。任何一个三段论,必须有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少于三个,也不能多于三个。如果在一个三段论中只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两个概念中其中一个概念为中项,那么大项和小项均为另一个概念,这样的推论只能是同语反复。如果在三段论中出现四个不同概念,那么,大项M与一个概念N相联系,小项S又与另一个概念L相联系,两个前提没有了共同的中项,而共同的中项起着联系大小前提的作用,大小前提没有了联系,也就无法推出结论,这就是“四概念法”。

常见的“四概念法”错误有混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例如:

胡适的著作一天是读不完的。

《纪念丁文江》是胡适的著作,

所以《纪念丁文江》是一天读不完的。

在这个三段论中,虽然“胡适的著作”这个词语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各出现一次,似乎是一个中项,但仔细检查就会发现,“胡适著作”在两个前提中涵义是不一样的。大前提中的“胡适著作”指的是胡适的全部著作,是一个集合概念;而小前提中的“胡适著作”是非集合概念,指的是“胡适著作”中的一篇,二者虽同形但分属不同的词类。因此,推理中中项虽然使用了同一个词语,但逻辑上是两个意义,故是“四概念法”错误。

另一种常见的错误,中项虽然是同一类词,但这个中项是同意形的多义词。例如,《战国策·秦策》中有个故事说:

梁地有个叫东门吴的,他的儿子死了,但他一点也不悲痛。妻子奇怪问道:“你是很喜欢儿子的,现在儿子死了,你却一点不悲痛,这究竟是为什么?”东门吴回答道:“我曾经没有儿子,没有儿子的时候我不悲痛;现在儿子死了,也就是没有儿子了,我为什么就悲痛呢?”

据此故事,可整理出东门吴的推理形式:

无子时不忧。

子死同无子时,

所以,子死不忧。

推理前提中的两个“无子时”,字同、音同、形同、类也同,而且字面意义也相同,都是“没有儿子的时候”,但关系上下文,两个“无子时”却有不同的特定意义。大前提中的“无子时”是指儿子还没有出生;小前提中的“无子时”是指儿子死去了。实际上,一个“无子时”分别指代两种情况,代表两种意义,显然,这也是“四概念”,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四概念法作为诡辩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有所表现,如在论辩中注意做到认真审核三段论推理形式中的中项涵义,便不难识别这种诡辩。

越“级"诡辩 不当周延

在三段论推理中,违反了在前提中不周延的大小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规定,就是不当周延。它是运用三段论推理,进行诡辩的方法之一。因为大项或小项的外延在前提中没有被全部断定,在结论中却被全部断定了,就必然扩大结论的断定范围,使结论不是前提的逻辑结果,而是或然式主观臆断的产物,为诡辩提供可乘之机。

其表现形式有二种:一是“大项扩大”,即大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了。如:

巧克力是可以吃的,

糖块不是巧克力,

所以,糖块是不可以吃的。

显然,结论是错误的。“糖块不是巧克力”是对的,但它可以吃。错误的原因在于在大前提中,巧克力是可以吃的听有东西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吃的”在这里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却周延了。同样下面的推理:

大豆是油料作物,

花生不是大豆,

所以,花生不是油料作物。

结论也是错误的。原因是大项“油料作物”在结论中不当周延了,犯了“大项扩大”的错误。

二是“小项扩大”,即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在结论中周延。如:

我是军人,

我是青年,

所以,青年是军人。

结论显然错误,青年人都成了军人。错误在于:小前提“我是青年”中的小项“青年”不周延,我是青年中的一分子,不是全部;而结论中的“青年”的范围,和小前提中的青年不是一回事,是周延的,指青年全体。推论犯了“小项扩大”的错误。

鲁迅一九二五年发表的《论辩的魂灵》一文中,对当时的顽固派和许多反改革者的奇谈怪论作了揭露,文中说道:

二十年前到黑市买得一张符,名叫“鬼画符”,虽然不过一团糟,但贴在壁上看起来却随时显出各样的文字……今年又到黑市去,又买了一张符,也是“鬼画符”,但贴起来看,也还是那一张,并不见什么增补的修改。今年看出来的大题目是“论辩的魂灵”,细注道:“祖传老年中年青年‘逻辑’扶乩灭洋必胜妙法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敕。”今谨摘数条,以公司好……

您说甲生疮。

甲是中国人,你就是说中国人生疮了……

上面的这一条可列成三段论如下:

甲生疮,

甲是中国人,

所以,中国人生疮。

“鬼画符”上的这个三段论是错误的,其原因在于小前提中的“中国人”只是指中国人中的一个人,在结论中的“中国人”指全部中国人,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结论中局延了,因此,顽固派的“祖传逻辑”是必错无疑了。

小项扩大法是从逻辑形式上得出的,此类诡辩法与非形式的“以偏概全”法直接相关。

一真一假双特前提

特,指特称。两个前提均是特称判断即为双特前提。这种三段论其结论真假不定,是不正确的推理形式。

这种方法有时可得出貌似正确的结论,如:

有的植物是蘑菇,

有的蘑菇有毒,

所以,有的植物有毒。

结论内容尽管与事实相符,但这是一个“双特前提”的错误三段论推论,尽管把小前提放到大前提之前,突出“中项”的连接作用,但“中项”还是不能把前提和结论必然连结在一起,推理的形式是错误的。

由于这种推论的真假不定性,“中项”连结的似是而非性,很容易被诡辩者利用造成“双特前提”法诡辩。有这样一个故事:

古时候某地有个无赖,平时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依仗胳膊粗,力气大,横行乡里,张口就骂人,抬手就打人,几乎无恶不作。村民有的被他打伤,有的致残,他们忍无可忍。便一状告到官府,要求对他绳之以法。当官府提审他时,他竟大言不惭地申辩道:“被告官的人不一定都是坏人,好人被诬陷是常有的事;有的动手打人的人被告官,我就是;所以,有的动手打的人是好人。就像学生有错,先生打他手板是应该的一样。”

故事中这个无赖的推理是:

有的被告官的人是好人,

有的动手打人的人被告官,

所以,有的动手打人的人是好人。

推理貌似有理,实则是“双特前提”的诡辩。推理中两个前提都不周延,中项“被告官”无法联结两个前提,所以结论不能从前提中推导出来。

对“双特前提”只要举几个反例就能揭露它的荒谬性:

①有的日本人爱游泳,

有的爱游泳的是中国人,

所以,有的日本人是中国人。

②有的男人是舞迷,

有的舞迷生过小孩,

所以,有的男人生过小孩。

③有的男人会做菜,

有的会做菜的是女人,

所以,有的男人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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