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证辩论,是间接论证的一种。它通过确定与论题相矛盾的虚假判断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
据说晋文公有一次吃烤肉时,发现肉的外边缠绕着头发。
于是文公大怒,唤来烤肉的厨子。烤肉上边有头发是对文公的大不敬,如果是厨子失职,他可能被处死。
厨子到文公面前,连忙认罪,他说道:“臣该死!臣的罪有三条:第一,我切肉的刀锋利得很,肉被切断,可是没切断肉外边的头发;第二,我用铁锥串起肉来铐,反复翻动,却没有发现有头发;第三,肉被烧烤得赤红,最后被烤熟,可是缠在肉外边的头发却不焦。”
最后他又提醒文公说:“是不是有人嫉妒我呢?”
文公听了这一番话,猛然醒悟,派人调查,果然有人陷害厨子,于是文公杀了那个人。
厨子以清醒的头脑和巧妙的辩解,为自己开脱了死罪,并且使陷害他的人自食其果。厨子辩冤的方法就是反证辩论。
他先假设烤肉前,肉上就缠上头发,于是推论出:头发势必会被刀切断,或被烤断。既然肉上的头发未被切断,未被烧焦,也未被发现,所以,不可能是在烧制肉时或之前缠上头发。厨子更不会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肉烤好后故意在上边缠上头发,于是只有别人在肉烤好后往上缠头发的可能了。
厨子的话是合乎逻辑的,是可信的。聪明的厨子用反证辩论,既替自己辩白了,又不得罪文公。
反证辩论属于论证部分,必须遵守论证的规则,这就是“论据必须能推出论题”,否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错误。
清人刘鄂在《老残游记》里,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土财主魏老儿被告毒死了13条人命,拘押在案。魏家的管事就托乡绅胡举人,向自命清高的刚弼行贿。刚弼为了掌握罪案的真凭实据,故意提出条件:一条人命要按500两银子计算,如一时交不出银子,写个欠款凭据也可。魏家的管事就拿出1000两现银,并写了5500两银的欠款凭据。通过胡举人交给刚弼。刚弼第二天坐堂审案,就依这个“凭据”作出判决:魏老儿夫妇谋杀13条人命,立即处死。
刚弼是怎样证明魏老儿夫妇谋杀罪的呢?他说:“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为什么肯拿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呢?再说,倘若不是你害的,我告诉他照500两的银子一条命计算,也应该6500两,你那管事就应该说;人命实不是我家害的,如蒙代为昭雪,七千八千俱可,6500两的数目却不能答应。为什么他毫无异议地照500两一条命来算呢?”
刚弼在这里用的反证辩论,看起来振振有词,有理有据,这两个假设推理在形式上也符合否定式的规则,但两个假设前提与事实结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根本就不能成立。用这样的前提作为推理的依据,是得不出正确结论的。所以,刚弼正是犯了推不出正确结论的错误,加上他不作调查,不懂人情世故,所以把案子判错了。
后来魏老儿夫妇平了反。为此,刚弼想不通,他不明白魏家既无疑处,为什么还肯如数付钱。白子寿告诉他:“至于魏家花钱,是他乡下人没见识处,也不足为怪。”只两三句话,就把刚弼的论据推翻了。
因此,运用反证辩论,要注意遵守论证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