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它是劳动关系双方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关于劳动权利的行使与劳动义务的履行方面的事项。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实际上是劳动法律关系不协调的一种表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形式。
一、劳动争议的协商
协商即双方自行和解,对争议的事项互谅互让,或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达到双方满意。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最方便,也最常见,它可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有利于双方共处和团结。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调解即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工会进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因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要经过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过程。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备;决定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之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调解委员会无权强制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应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
仲裁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直接要求仲裁。仲裁裁决一般在60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的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申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先决条件,也是必经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按规定应写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
(2)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4)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2.受理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收到申诉书后,经审查,对于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案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应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分别书面通知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处理。
3.审理
案件审理一般经过组成仲裁庭、准备开庭审理、调解、裁决四个程序。案件开庭审理前4日内,应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做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做缺席裁决。调解是仲裁中的选择性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未达成协议或对已达成协议事后反悔的,应及时仲裁。裁决做出后,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向上级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执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另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劳动争议的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处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主要负责处理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