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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新政策

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起,我国大学生就业就实行统招统分的就业制度,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安排就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了市场经济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对大学生就业制度进行彻底改革。1993年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纲要》彻底取消了使用多年的大学生统招统分就业制度,取而代之的是“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学生可以通过升学、留学、择业、创业、参军、报考公务员、加入西部计划等方式就业或继续深造。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档案及户口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到我国,使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受到严重影响,总体就业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大学生就业状况也急转直下。面对就业环境的巨变,为促进大学生就业,让大学生能有自己的用武之地,发挥自己的才智,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国务院及教育部在2009年初先后出台了多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新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等),通过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为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渠道和就业岗位,使他们能够通过升学、报考公务员、参军、“三支一扶”、“义务教育计划”等方式,获得就业机会。

一、大学生升学与留学政策

国家鼓励大学生升学与留学,大学毕业生可以通过专升本、考研、留学等升学方式进一步深造和发展,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如开介绍信或证明、保留户口或档案、协调相关关系等。按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高校可以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如不愿升学或不再继续攻读,可以自主择业或回家庭所在地就业;如大学生被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则应参加毕业生就业派遣。

高校毕业生已参加考研,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本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民办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也可以报考研究生,如果报考高校不接受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毕业生报名,或在录取时有歧视现象,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教育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2009年“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简称“公告”)还规定,对参加“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军入伍”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考研时给予加10分的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都聘用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具有高职或高专学历的入伍学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录取院校可为其保留两年学籍;对参军入伍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研究生。

二、大学生签约就业政策

1.大学生到非公有制单位签约就业政策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2.大学生异地签约就业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异地就业,尤其是到省会以下城市以及西部地区就业,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的毕业生跨省就业障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第一,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第二,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第三,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3.五类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政策

一类是师范毕业生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如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原则上应缴纳大学全部培养费及师范学生奖学金。

二类是肄业生就业。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其生源所在地,让其自谋职业。

三类是残疾毕业生就业。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必要时,学校可与民政部门联系安排残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

四类是患病毕业生就业。对患病毕业生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五类是志愿服务西部和参加农村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约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其参加基层服务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4.参加考研毕业生的签约就业政策

多数考研的毕业生在择业时考研的结果还未确定,这类毕业生就业时应在协议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则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不愿接受此条款,则毕业生不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5.大学生签约就业时的社会保险政策

高校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户籍所在市或县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六个月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学校证明,由各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三、大学生报考国家公务员政策

高校毕业生要报考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机关工作,须参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机关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务员录用。

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除政审合格、身体健康等一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学习成绩平均不低于80分),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或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具有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条件。

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科目有行政能力测试、申论和综合知识。行政能力测试主要测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觉速度和准确性、言语理解及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五个方面的能力;申论主要测试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分析与文字表达能力;综合知识主要测试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知识面,内容涉及时事政治、中国近现代史常识、自然科学常识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四个方面。面试由各用人部门分别组织,主要考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能力、个人基本素质。毕业生只能报考一个部门,但在一个部门内可选择2~3个专业要求相近的职位作为报考志愿。

志愿服务西部和参加农村服务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报考公务员时给予笔试加分;在报考事业单位时也可以适当增加分数,给予其他优惠政策(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政策

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国家制定了专门的鼓励政策。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国家还给予了以下政策支持:

一是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服务计划,在基层工作期间,由所在市、县财政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到农村工作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学生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其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是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三是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四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报考研究生时给予加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并给予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五是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六是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2009年“国务院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还规定:对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参保办法,搞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服务,方便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流动。

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提供见习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当地劳动部门将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各地将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3.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进一步扩展。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获得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推出自助式网上就业服务。

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到基层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与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特别是提供基层单位的用人信息,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

4.提供创业培训“一条龙”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的培训。

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将联合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在37所高等院校开展了“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课程的试点活动。

六、大学生“三支一扶”就业政策

2006年2月25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公开招募与组织管理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人事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地区基层服务岗位,负责组织报名、招募、审核、体检、培训、派遣及相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

2.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3.招募原则和程序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招募工作程序为:

第一,汇总计划。每年4月底前,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收集、汇总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组织招募。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招募。

第三,确定人选。经审核、体检确定人选后,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申请书,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培训上岗。由各地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每年7月底前到服务单位报到。

4.服务期间的管理

(1)户档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在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2)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团县委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3)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大学生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4)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5.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两年以上,服务期满后的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七、大学生参军入伍政策

国家鼓励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保家卫国。

1.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务现役的政治条件;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专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3周岁,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2.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程序

高校毕业生报名;部队对接收对象进行考核、体检,与接收对象签订协议;接收对象报到;统一办理接收对象入伍手续;组织入伍的毕业生军训,见习锻炼;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定岗任职。

3.相关待遇

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事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指挥岗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实习见习期,自批准入伍之日起确定职级和军衔。工资待遇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国务院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公告”还规定:对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用。

八、大学生就业困难援助政策

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九、大学生就业管理政策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部委及地方教育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用人单位一般在每年11~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至第二年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1.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

教育部通过调查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作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按照文件精神,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意见。教育部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左右向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下一年度的毕业生资源情况,包括毕业生所在的学校、所学专业以及毕业生来源地区情况等。各用人单位向教育部提供需求信息,教育部将需求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及时通报,并适时组织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会。

2.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

各省(市、区)根据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制定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以指导各高校和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管理当地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的登记、发布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组织实施当地政府委托的高校毕业生资格审查;负责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签发、调整和接收工作;受委托协调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争议;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推荐和招聘等相关服务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登记和发布;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信息网;开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各类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目前仅有部分地区实施)等服务。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

目前,各高校均设有负责大学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的部门——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或就业指导中心。各高校学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收集人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公布;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活动,组织校园招聘活动;根据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提出就业建议方案;组织本校毕业生离校活动。学校一般从每年的7月1日(春季毕业研究生一般在3月底4月初)开始根据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派遣工作结束后,学校统计学生就业数据,上报地方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就业管理部门对当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总结,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全国毕业生就业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十、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政策

1.就业困难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院校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领域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拿到“双证”。培训的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2.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生活救助权益及保护

凡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对其生活救助申请将不予受理。

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的,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3.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权益及保护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也可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4.高校毕业生签约权益及保护

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才能生效。该协议书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为保护自身权益,毕业生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北京市属单位还应经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还有一些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2)就业协议书签字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该协议书才能生效。毕业生应注意协议书的签章是否完善,日期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3)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劳动合同书中的工作年限、工作内容、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待遇条款。为有效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先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

(4)如果毕业生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情况,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5.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承担的责任

国家“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所以,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解除协议,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后,方可另行择业。

6.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了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常常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个别用人单位可能还会要求毕业生另外签订本单位印制的协议书。对于毕业生来说,较为常见的补充约定主要有:

一是按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事项约定,如毕业生离校前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毕业生自荐材料中所反映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必须与档案中的记载相符等。

二是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事项约定,如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毕业生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等。

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7.遗失报到证可以回校补办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高校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十分重要的衔接手续,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手续。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毕业生意外遗失报到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学校,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去补办。户粮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粮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粮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8.毕业生的户口关系转移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9.生病的毕业生处理办法

学校应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10.大学生就业时享有的其他权益

(1)获取信息权益。毕业生获取信息的权益包括三方面含义:①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②信息及时,即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③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全面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益。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3)被推荐权益。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录用原则,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使毕业生认识到,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益。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毕业女生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及求偿权益。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十一、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

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于2006年2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意见如下:

《通知》明确各地要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典型案例1-2”

通过争议仲裁,维护劳动权益

昕宇从大学毕业后,被应聘到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做营销策划。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许诺给昕宇月薪不低于2000元的报酬。昕宇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企业人事部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均收回,表示回公司盖章后再将应由昕宇收执的一份劳动合同交给她。几天后,昕宇向人事部要自己应收执的那份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称工作忙,还没来得及盖章。昕宇对此也没有太在意,于是一直拖了下去。昕宇开始工作后,公司并没有兑现按每月工资2000元支付,而是每月支付1000元,与当初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数额差了一半。昕宇找到老板要求兑现劳动合同上的承诺,却一直被老板以种种借口拒绝。一气之下,昕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老板拿出劳动合同声称一直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昕宇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损失。昕宇这时才发现,两份劳动合同上均作了修改。气愤之下,昕宇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第二天,昕宇写好仲裁申请书,送达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听完昕宇的叙述,当即决定受理这一劳动争议。又过了一个星期,仲裁委员会组成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协商同意,公司补偿昕宇三个月工作期间的工资3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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