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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二、分家析产

前人对于分家析产的研究已经很多。学者们在大多数问题上的结论是一致的,但仍遗留一些问题有待澄清,比如关于分家的原因、分家的原则等。学者们比较一致的地方是有关分家的程序。威克菲尔德总结了分家的五个步骤:1.分家决定的作出;2.请分家见证人;

3.就财产分配进行谈判;4.书写分家协议;5.结束仪式。(Wake-field,1998)就分家的程序各位学者的描述都大同小异,地方性变异不大。在平安村,分家基本上也是遵循上述步骤,唯一的不同可能是没有最后的结束仪式,而代之以请参加分家的见证人吃一次酒席。关于导致分家的原因,各位学者说法不一,弗里德曼认为,分家是由于家庭中的女人之间的冲突导致的,因为“由于继嗣外婚(agnatic ex-ogamy)和从夫居(patrilocality)的习俗,所有在家庭中的已婚妇女必定属于某种外来的陌生人”(弗里德曼,2000/1958:29)。弗里德曼的看法代表了很多学者的意见,但都趋于表面化。我认为谢继昌的看法较为深刻,他写道,在一个联合家族内,每一个儿子在法律上以及习惯法上是平等的(jural equality),由此平等转而要求消费上的平等(consumer equality)。但实际上,因为他们本身年龄的差异,子女数和子女年龄的不同,以及每个人需求的不一,消费的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这种困难造成了困境,使联合家族结构不稳定,因而几乎可以把联合家族视为“分家”的过渡阶段。(谢继昌,1985:115)

在谢继昌看来,由于人们都认可兄弟们平等的家产请求权,因此兄弟们自然要求在未分家时对家产的消费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年龄和子女情况的不同,平均消费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消费中吃亏的一方必然产生不满情绪,这种情绪会导致大家庭中不同小家庭成员之间的争吵和对立,最终导致分家。威克菲尔德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Wakefield,2000:38)。

学者们另一个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是分家的原则。这一问题可以总结为“股分”还是“头分”的问题。此一争论的起源是唐代的户令:

……兄弟亡者,诸子均分。

上述法令针对的是堂兄弟同居家庭的财产分配方式。因此,上述“诸子”对应于他们共同的祖先,即“兄弟”们的父亲,应当是“诸孙”。上述法令是说,当共居的亲兄弟去世后,如果他们的儿子分家时,就应当按照堂兄弟的数量均分家产,而不再考虑他们各自的父亲的平等份额。有学者把这种继承方式叫做“越位继承”(郭建,2000:219;邢铁,2000:25)。学者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究竟是“股分”还是“头分”,是由当时的具体情境和具体操作分家的人决定的(邢铁,2000:158~159;滋贺秀三,2003:211~212)。

那么,在平安村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呢?当然,在目前的平安村,甚至近一二十年前的平安村,没有出现“股分”还是“头分”的争论的可能性。不要说等到堂兄弟们长大,就是兄弟们都结婚后共居的家庭都看不到了。因此,我拜访了平安村的一些老人,请他们讲述早年人们分家的情形,并和他们讨论“股分”和“头分”的问题。据老人们讲,在平安村,从来没有按堂兄弟的人数平分家产的情况。不论各个兄弟的儿子数多么不均,分家时都是按照兄弟的人数而不是他们的儿子的人数平分家产。一位老人给我讲了他自己的故事:

俺爹他们那一辈是兄弟三个,俺爹是老大。俺爹他们分家的时候,俺爷爷还活着。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分的家,可能是家太大了吧。他们老兄弟们分家的时候,俺家一共有76亩地,32口人,4辈儿。那时候,俺爹这一房有亲弟兄四个,俺二叔有一个儿子,俺三叔有一个儿子。其实俺们弟兄四个不是一个娘。俺大哥是一个娘,俺们弟兄但是一个娘。分家的时候,俺爷爷怕以后俺大哥跟着后娘分家吃亏,就在俺爹他们分家的时候先把俺大哥分出来了。这样等于是俺爹他们兄弟分家的时候分了三股、四家。俺大哥分到了7亩地,俺爹他们兄弟仨每一股分到了二十二三亩地。这样分也是俺叔叔他们亲俺大哥,他们要是不同意,也不能这样分。再就是俺大哥是后娘的缘故。俺爷爷他们没有留下养老地。俺爹他们分家后,他就一直住在老房子里,就是吃饭轮着吃。俺爹他们是1948年分的家,没过多长时间土改就开始了。因为俺两个叔叔家里人口少,家里每个人平均地亩数就多,他们划成分就可能划成上中农。

因此他们就找俺爹商量,能不能把他们的地匀出一些来给俺们家,这样他们就不会被划成上中农了。俺爹就同意了,这样他们就都成了下中农。等到俺们分家的时候,地就已经归集体了,俺们就是把家里的房子分了一下。那时候穷,每家只有三间房子,老人住在老房子里,每一家给轮流送饭。

从上述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兄弟均分家产原则的坚持。故事中的大哥之所以在父辈们分家的时候能够破例分出,一是因为他是后娘,二是因为他和两个叔叔关系融洽,因此才同意他在父辈分家时分出。但我们看到,他也是大致分到了以后他几个异母弟弟分家时将分到的家产份额。他的父亲分到了二十二三亩地,那么他的三个弟弟以后也将分到大约7亩地。但是大哥这一支系仍然在这样的安排中额外受益,他们总共得到了约30亩地,而他的两个叔叔仅仅得到了二十二三亩地。故事中的一个特殊情况使传统上“按股”分家的原则表现得更加醒目。由于土改,家里拥有较多的土地反而成了一种缺点,因此两个叔叔才要求匀给他们的哥哥一些土地,以避免被划成上中农。这鲜明地体现出兄弟分家是“按股分”而不是“按头分”的,因为如果“按头分”几个家庭就会有大致相同的平均地亩数。

在有关中国家庭的研究中,另一个学者们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是“家”和“户”的定义问题,甚至怎样翻译这两个概念都有不同的见解。对于“家”翻译为“family”,学者们大致是一致的,但对于“户”的翻译则五花八门。大多数学者把“户”翻译为“household”,弗里德曼却把“户”翻译为“compound”,他显然是在强调“户”的共同居住的意味(弗里德曼,2000:48)。但学者们对“户(house-hold)”的定义却不同,有人把它定义为居住单位(弗里德曼,2000),有人把它定义为大家庭内部的小夫妻家庭(Sung,1981:336)。这就导致了一种结果,即有时“家”包含“户”,有时“户”包含“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概念的不统一,并对研究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于“家”的概念,在汉语学界对它的定义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学者们把它和“家庭”一词混用。但从词本身的意义上来讲,“家”可以有“家庭”和“家族”两种含义。我建议在学术论述中舍弃模糊的“家”的概念,而代之以定义清晰的“家庭”和“家族”的概念。在汉语学界,有学者使用“家族”来翻译“family”(庄孔韶,2000;谢继昌,1985),这会导致概念的混淆。他们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要区分“家族”和“宗族”,但其实这两个概念在日常生活和学术著作中常常是混用的。因此需要区分的是“家庭”和“家族”的不同,而不是“家族”和“宗族”的不同。我建议还是应当使用“家庭”一词来对应英语的“family”。

学者们在对“家庭(family)”的定义上分歧很大。孔迈隆认为定义家庭应当考察财产、团体和经济三个方面(Cohen,1976)。滋贺秀三认为定义家庭的两个要点是“共同居住”和“共同家计”(Shi-ga,1978:117)。沃尔夫则把家庭定义为“共同就食和共同家计的团体”(Wolf,1985:182)。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社会学家奥尔嘉·朗的观点,她把家庭定义为:

一个由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单位,他们拥有共同的生计和共同的财产(Lang,1946:13)。

从朗的定义可以看出,她认为构成家庭有两个要素,即亲属关系(或拟制的亲属关系,如收养)和经济关系,后者包括共同的家计和共同的财产。这两个因素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有亲属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人们才能定义为一个家庭。这个定义并不考虑居住的因素,因为分居两地的人们也可以是一个家庭,只要他们的家计或财产是共同的。林耀华在《金翼》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例子,三哥虽然生活在城里,他仍然需要父亲的资助,他们也仍然认为三哥的小家庭是东林的家庭成员(林耀华,2000:160)。我将把朗的定义作为本研究对“家庭”的操作定义。

本研究将把“户”定义为“国家对家庭实行管理的户籍单位”。在平安村“户”和“家庭”关系并不对应,有些家庭分家已经很长时间了,但他们并没有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分户登记。另外,农村家庭中对老人“轮养”的习惯也使“户”和“家庭”的关系变得复杂。有些老人将自己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个儿子的名下。在老人轮养的情况下,他们和轮养他们的家庭实际上是一个临时的主干家庭,其他儿子则是核心家庭。每个儿子的家庭成为主干家庭都是周期性的。这种情况使得户籍簿上反映出来的家庭情况和实际情况不一致。

还有一些老人独立立户,但当他们进入暮年生活不能自理时或老夫妻一方去世后(特别在妻子先去世的情况下,因为人们一般认为男性老人不应当自己做饭),老人将会开始被轮养的阶段。这时,老人的户口虽然可能是独立的,但他生活的实际情况是,他周期性地和每一个儿子组成一个临时性的主干家庭。上述情况在只有一个儿子而父子两人分灶吃饭时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我进行田野调查的过程中,有一个女性村民去世了。她和她的老伴很早就已经和自己的独子分灶吃饭。办完丧事后,这个鳏夫自然而然地就开始和儿子一起吃饭。不论这个家庭在户籍簿上的记录是什么样子的,他们在老太太去世后又从两个核心家庭合成了一个主干家庭。因此,我们在考察农村的“家庭”状况时,一定要注意农村的家户分合的周期性。目前,越来越多的独子家庭父子分灶吃饭,但最终都会在老人的暮年重新合为一个主干家庭。

在平安村,所有的家庭在分家时都要书立分家协议书,当地叫做“分单”。我在调查过程中一共收集到了8份分单。其中最早的是民国二十七年(1939年)的分单,最晚的是1988年的分单。分单的形式几乎相同,包括的内容也是大同小异。有两个内容在所有的分单中都包括,即家产的分配和老人的赡养。早年的分单和较晚近的分单的最大区别是,晚近的分单对老人的赡养要求规定得更加详细,如给老人提供多少粮食、燃料、零花钱,甚至多少豆腐、粉条都有详细规定。这说明,老人在儿子们分家后、没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前,独立生活的越来越多。以下是两份分别书立于60年代和80年代的分单(前一个分单中的立分单人是后一个分单中三兄弟的父亲),照录于后(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单1:

分单

立分单人高甫盛奉母命与胞弟将房产分为两股,今分到头份,所分房产开列于左:

今分到南北街路东东边庄窠一所,北屋两间半、东屋三间、风道一间。日后北屋中间拆了后,前三檁三根、椽子各一半、门子全套,猪圈在内。南头往西五尺五寸公道一条至街东。西大街路北南头空庄窠一段,不系分数,树木在内,以西边中间石介为界。路东庄窠以北屋中间门缝为界。母亲共同奉养,百年后共同丧埋。母亲所有柜箱东西日后平分。恐口失信,立分单为证。

立分单人

高甫盛

高长盛

家长 高十妮

中人

高二芹

高风元

公元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五日

分单2:

分单

高硕石、高硕田、高振中弟兄三人遵从父母之命,协商将家分开,所分财产和所达协议如下:

老人赡养:振中不能独立生活时,硕石、硕田每年给老人出款120元、小麦150斤,消费各担一半,医疗费二人均担。振中能独立生活时,弟兄三人每人出款80元、麦100斤、肉15斤、粉条5斤、豆腐10斤、油1斤,医疗费、消费及二老百年后费用均由弟兄三人均担。红旗自行车、方桌归老人所有,百年后三人均分。

振中结婚时,每人出现成被子2条,褥单、炕单各一条,款10元,烟酒吃喝等一切费用三人均担。老人所用躺柜一个、小柜一个、桌子2个、圈椅4只等物归老人所有,百年后所剩之物由弟兄三人均分。旧院北屋东头2间和厨房一间,村西北院北屋东一间,村西南院北屋东一间,该三处房屋东头均归老人永久占用,百年后方归弟兄三人所有。

高硕石分到村西南新宅基地一处,北屋4间(东一间归老人所有),旧自行车壹辆,大梁一根,给振中砖叁千块。

高硕田分到村西北宅基地一处,北屋3间(东一间归老人所有),旧拉车一辆,菜猪一头,给振中砖叁千块。

高振中分到旧宅基地一处,北屋5间(东2间归老人所有),厨房一间(归老人),东屋3间,门洞一间及院中附着物,木梯一架,燕牌自行车一辆,缝纫机一架,手表一块,硕石、硕田给振中砖各叁千块。

恐口无凭,立据为证,各守其业,互不相干,一式三份,弟兄三人各持一份。

家长代笔

高十妮

高长盛

高孟发

1981年11月15日

美国学者威克菲尔德曾总结了中国传统分家的三个原则:1.父母得到供养;2.未婚兄弟姐妹获得结婚费用或嫁妆;3.所有儿子平等地继承遗产(Wakefield,1998:33)。威氏提出的三个原则鲜明地体现在了分单2中。我们注意到,高振中分到了比他的两个哥哥多很多的财产,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高振中还没有结婚。高振中分到了燕牌自行车、缝纫机和手表,这些应当是以后高振中结婚时送给新娘的结婚礼物。他两个哥哥已经在结婚时得到了这些物品。按照当地的习惯,每一个小家庭在结婚时获得的日常用品是不写人分单的,这些物品自然是每个小家庭的私有物品。之所以规定两个哥哥给三弟各三千块砖,是因为振中分到的是旧房子,而两个哥哥分到的是新房子,这六千块砖是为振中盖新房准备的。我们看到,主持分家的人试图在新房和旧房中间进行平衡。他们在尽最大的限度来实现兄弟均分家产的原则。

在“传统”一章,我们体会到了平安村传统的两个关键词:“血统”和“男性”。在兄弟分家实践中体现的也是这两个原则。在威克菲尔德的三原则中,其实是隐藏着这两个原则的,只不过这两个原则是如此基本,以至于都不用把它们特别提出来。这两个原则在以后的各章中将一直伴随着我们,并通过各种实例展现出来。

目前在平安村,和以前相比,分家实践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比如现在分家时一般父母并不把自己的存款分完,有些根本不分父母的存款。这也分为不同的情况,有时父母会告诉儿子们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会分给他们;有时父母会明确地告诉自己还有存款,但不告诉儿子们存款的数目;有时在分家时根本就不提父母存款的事情,仅仅分房子和物品,儿子们也只能猜测父母还有多少存款。父母留有存款的现象凸显了儿子们分家后父母和儿子已经是不同的家庭的一面,这也是受访者在回答“您认为,父母和自己的独子分灶吃饭,他们是一个家庭还是两个家庭?”这一问题时,受访者犹豫的原因。分家后父母居住的情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将在“老年人的赡养”一章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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