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的核心是成员方政府缔结的各项 WTO 协议,这些协议“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因此,中国加入WTO,必须根据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入世承诺,修改相关的经贸法规,并对不符合 WTO 原则的原有经贸政策进行调整。对外是为了履行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对内是为了创造各种经济成分的公平竞争环境。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财富》全球论坛香港年会的讲话中指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将有步骤地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公开、统一、平等竞争的条件,建立和健全符合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为国外企业来华进行经贸合作提供更多、更方便的市场准入机会”。
第一节 WTO 的职能与基本规则
江泽民总书记在2000 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准备。怎样做好入世的准备工作,首先应该把世贸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搞清楚。
一、世贸组织的主要功能
世贸组织是一整套规范世界贸易运作的多边规则的一个大的法律体系和框架。它们包括用于货物贸易的《1994 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个多边总协定。作为该组织运作机制主体的《1994 年关贸总协定》包括12 个附属协议和9 个谅解备忘录。另外还有《民用航空器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两个诸边协议。世贸组织的首要职能就是制定规范世界市场经济运作的国际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
1.世贸组织的第一个职能是管理国际贸易协议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制经济,必须在一个法律框架之下运作。一国之内可以由本国政府来制定规则和执行,但是,世界范围内的游戏规则就不能由某个国家来制定。总不能因为美国的经济实力强,就由美国的国会来制定,而必须由一个国际性组织来制定。制定这套国际规则的国际组织过去是关贸总协定。规则制定好后,还要执行,所以世贸组织有一系列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审查世贸组织成员国执行规则的情况。
2.世贸组织的第二个职能就是各国贸易政策审议
WTO 定期对每个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定期审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评估这些政策对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从而提高贸易政策和实践的透明度,有助于理解。该机制的目的是鼓励各国政府履行 WTO 义务,制定更加透明的国家法规、政策,提高公众的参与水平,从而使贸易政策的费用和其他含义更加明显,必要时也鼓励进行政策改革。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规则也在不断地丰富、发展和完善。1995 年10 月1 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前,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主要是制定规范全球货物贸易的国际规则。1995 年以后,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又制定了一套规范全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一些新的规则。现在要发动新一轮谈判,根据新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的经济现象,包括电子商务在新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政策等一系列的规则。由于这些规则都是规范世界市场经济的,因此世贸组织认为它的成员能否履行这套规则关键要看其是否搞市场经济。所以说世贸组织具有规范世界市场经济运作的多边职能。
WTO 促进了《WTO 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及其目标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也为各成员所采纳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了框架。
3.组织世贸组织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简单地讲就是开放市场
WTO 为与协议有关问题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永久性论坛。根据部长会议所做决定,它可以为进一步的谈判提供场所,为谈判结果的实施或成员多边贸易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框架。
关贸总协定的成立是基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给世界经济与政治带来沉痛教训的总结。那时,世界上形成了以英国为首的英镑集团,以美国为首的美元集团,以及以法国为首的法郎集团。彼此进行贸易战,不仅妨碍了世界经济的复苏,而且相互间因经济利益导致了战争。战后人们形成了共识: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必须相互开放市场。这就必须成立一个国际组织,来组织这场开放市场的谈判。过去50 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后先后组织了8 个回合的市场开放的谈判。使当年较高的关税水平降到了现在发达国家的3.8%,发展中国家12.3%。特别是1987~1994 年的乌拉圭回合进行了服务贸易的谈判,金融、电信、旅游、运输、法律、会计、广告等一系列项目的前所未有的谈判,使得世界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度比过去大大增加。
4.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的频繁,以及各国贸易政策与经济竞争能力的差异,使得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如果靠当事者双方自己解决,就可能导致相互的贸易报复与国际贸易秩序的混乱。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WTO 在日内瓦总部设有管理一体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这是保证多边贸易体系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重要的组成因素,它也发挥着维护成员权利义务的作用。
世界范围内的贸易纠纷是指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不是企业告政府,也不是企业告企业,而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纠纷。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过去几年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一些小国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向一些大国进行了挑战。比如,巴西和委内瑞拉就石油问题告美国;印度就毛衣问题告美国;哥斯达黎加就纺织品问题告美国,都是以美国败诉为结束。世贸组织成员在世界贸易争端中找到了一些公平地解决问题的办法。
5.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维持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
WTO 的职能之一就是实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的一致性。WTO 在这方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作。这一要求在《关于世贸组织对实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更大一致性所做贡献部长宣言》中已明确说明。该宣言也要求 WTO 总干事努力开发与负责财政货币事务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另外,在《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也提及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WTO 也与UNDP、UNCTAD、I TC 和其他处理国际贸易问题的机构合作。它还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贸易政策问题
GAT T/WT O 体系为国际贸易的增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框架,这反过来也对收入增长,以及加强多边贸易规则,避免可能导致贸易大战的不合作举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
多边贸易体系的基本原则,正如 WTO 协议体现的,主要源于构筑GAT T 基础的一些重要原则。构成WT O 体系的主要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化原则、贸易法规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关税作为保护工具以及消除不公平竞争等。
1.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的内容十分丰富,以保证世界市场的公平与平等竞争。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通过多边协议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等各种条款以及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原则的运作,保证它得以实现。
(1)最惠国待遇原则。当年关贸总协定38 条第一条就规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给予相互之间以最惠国待遇”。该原则要求所有WTO 成员在适用和管理进出口税费时,都必须将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给予WTO 成员。因此给予一个成员的关税减让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无需与各个国家单独进行谈判,也使小国、穷国从 WTO 成员资格中获得很多好处。因此,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越来越多就是为了享受“最惠国待遇”。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就必须给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有两个例外情况值得注意:
kk 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大体上应当涵盖所有的贸易,与第三国间的贸易不设置贸易壁垒;
kk 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即当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GSP)时,不能要求给予其他国家。
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国在个别服务行业实施最惠国待遇豁免。例如,如果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GCC)享有最惠国待遇豁免,他们就可以在当地限制对GCC 金融企业实施歧视的国家的企业的扩张。
(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反对对外国和本国产品或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对外国和本国知识产权持有者实行歧视。GATT 1994 和《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国民待遇是WTO 成员承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支付关税后,进口产品必须在税费、管理和其他法规(GAT T 第三款)方面享有与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现有国际惯例的特殊情况,WTO 成员要保证给予本国国民或其他成员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优惠(第三款)。但是由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质,《服务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该协定第三部分,即《特殊承诺》(第十七款)规定的国民待遇。在这里,国民待遇成了交涉性减让,受各成员在本国服务贸易特殊承诺减让表上规定的条件限制。
对我国来说,“国民待遇”有两个含义,一是对于进口货物的国民待遇,即一货物交了关税进入我国国境以后,进口的货物在运输、销售等方面要给予和中国货物同等的待遇。第二个含义就是外国在中国的企业必须给予和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必须通过谈判相互给予。另外,一个国家可以给外国一项超国民待遇,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给一个外国企业一项低国民待遇。但是,低国民待遇一般要跟外国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后才可实施。可以肯定,对于外国货物,要给予无条件的国民待遇,但是给予外国企业国民待遇则要经过谈判。中国入世后,原则上要给予外国企业国民待遇,但是必须有一个过渡期,经过谈判,才能决定对外国某些产业、某些领域给予国民待遇。
2.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之一,因为只有透明,才能保证非歧视性。WTO 协议及其附录中有关于通知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各成员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贸易政策尽可能透明。GATT 1994 第十款出版物和贸易规则的管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款规定透明度是该协议下最普遍的义务和规则;第3 条规定了《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的透明度规则。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国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贸易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可预测的市场准入原则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可预测性是 WTO 的重要原则之一。通过各种各样的条款保证贸易的安全性、可预测性和持续自由化来实现此原则。
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这一体制以管理鼓励不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2 条“减让表”和第11 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内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且承诺一旦作出,就不能随意提高关税,除非得到世贸组织的许可。《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成员国分阶段用10 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工业,以免国内纺织、服装市场的过度保护,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
关于货物贸易,WTO 最基本的一个假设就是只能利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和实现其他贸易政策目标。因为关税是透明的、可预测度高、无歧视性、更易于实施和削减,且不易受腐败和数量限制的影响。同时关税也促进国内市场的竞争,有助于进口国贸易调整以适应世界市场的变化。根据前沿经济学的理论,关税提高了在国内市场上竞争的外国产品的价格。另外,关税使国内价格随着世界价格的变化而变化。通过关税约束保证了贸易法规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关于服务贸易,为在透明化和渐进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服务贸易规则建立了多边框架,以促进各国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通过总的义务和原则、特殊承诺的谈判,以及就服务贸易进一步启动谈判的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致力于实现可预测的、逐步改善的服务市场准入。
4.关税保护与约束原则
关贸总协定要求缔约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仅限于使用关税,不允许使用非关税措施。这就是关税保护原则。通过“关税约束”中体现的承诺来实现货物贸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上限约束”关税是指一国作出法律承诺,关税不能高出一定水平。约束关税比实际关税水平高是合法的减让。在这种情况下,减让本身就是约束,也就是说,承诺关税不能超出该水平。发达国家通常将关税定在实际水平上。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为保持与市场开放政策一致,承诺“最高税率”,即约束税率水平高于实际水平。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显著提高承诺,从而支持市场开放政策,同时在需要时留有一定的保护空间。
(1)关税谈判:逐步减少保护。过去,关税谈判定期在GAT T 的支持下启动。这些谈判的作用是逐步削减许多 WT O 成员国目前的关税保护水平。关税谈判今后仍然很重要,尤其是与农产品相关的关税谈判。农产品已经取消所有的非关税壁垒,代以关税壁垒,通常关税水平都很高。
(2)关税再谈判:补偿。约束关税减让的契约性质在于税率不能高于约束水平。但是,如果本国产业面临的局势需要修订所做承诺但却因此约束不能修订,各国是不会接受这种协议的约束的。GATT 1994 协议允许重新进行谈判。希望取消或修改关税约束的成员必须与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重新谈判,提供补偿,即在其他产品上提供相同的关税减让。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通常情况下,GATT 1994 禁止实施数量限制。总协定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 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如保障措施,可以按照严格标准实施数量限制。
保障措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是一种很重要的限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当进口增长到一定水平,导致对本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行业的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时采用。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采取这些措施的条件和标准,是多边贸易协议之一。采纳时优先考虑价格措施而不是数量限制。但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纳数量限制,如用于应对经常账户秩序混乱,或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竞争危害。
6.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强调开放和公平的竞争,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主要指倾销和补贴。《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6 条、第16 条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正常的低廉价格向外出口本国产品;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同业协会,均应征收反补贴税。尽管如此,受损害的进口国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条件必须是具有倾销或补贴的事实存在,并且倾销或补贴造成了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才能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同时,世贸组织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以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
除了上述第6 条、第16 条外,对货物贸易中可能产生扭曲竞争行为、造成市场竞争“过度”的状态,一成员政府,在世贸组织授权下,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农业协议》目的在于给农业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竞争程度;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将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将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环境,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协议》则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必须符合公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原则。
但是,WTO 法律体系不只是一本规则书籍。它设想政府能够不断努力为工商界谈判新的、更好的营销机会。这个目标尤其通过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得以实现。前七个GAT T 回合使得保护水平大大降低,世界贸易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
在GAT T 50 年的发展史中,各成员的主要活动就是监督实施GATT/WTO 体系的规则。WT O 规则并不要求一个国家无限制地全面开放市场,它们是为各成员政府在实施本国经济贸易领域优先考虑的事项时所使用的各种工具提供精确的指导。一个多边的、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对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与发达国家比较,它的重要性对发展中国家更大”。这是因为发达国家有足够的实力说服其他国家按其愿望行事,而不顾国际贸易规则,这是发展中国家办不到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市场相对较小,这意味着在健康成长的世界经济中它们的危险更大。
作为一个永久的谈判论坛,GAT T/WT O 体系旨在通过逐步消除各国政府不断设立的壁垒,实现更加开放的市场。建立规则和市场渐进开放相伴相生,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则支撑,保证各方利益的安全持久,自由化就毫无意义。
第二节 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的政策调整
世贸组织要求成员国的经济环境必须是市场经济,只有成员国实行市场经济,才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税减让才有效。因此,任何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关税区,都必须履行体制转变和政策调整的义务。从中国入世谈判过程来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也是不断适应GAT T/WT O 体制和基本规则的过程。
一、中国入世谈判的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 年到1987 年(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我国政府只做了一件事,就是准备,即起草中国经济贸易体制备忘录。因为世贸组织的第一个职能是制定规则。一个新成员提出申请加入的时候,首先要审议贸易体制,看是否有能力适应关贸总协定(GAT T)的那套规则。由于世贸组织的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核心问题就是申请加入者是否搞市场经济。
第二阶段:1987 年到1993 年(体制审议阶段)。GATT 成员主要审议中国的经济贸易体制是否符合GAT T 那套市场经济原则,是否有能力履行GATT 的游戏规则。在这一谈判过程中,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一直是关税减让谈判的最大障碍。因为我们不承认搞市场经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怀疑中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是不稳定的,因为计划条件是政府的主观范畴,而市场的基本规则属于客观范畴,这两者是不能结合的。直到1992 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党的“十四大”确立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问题才得到解决。
第三阶段:1993 年到1999 年11 月(市场准入谈判)。中国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入关谈判进入市场准入谈判阶段。这期间的1995 年1 月世贸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使谈判的范围更加广泛,要求更严,约束力更强,增加了谈判的难度。这个阶段谈判的核心和困难,主要是我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开放程度只能以发展中国家水平为基准。因为这时发达国家关税水平在3%~5%,而我国1994 年关税水平是42%,但按贸易规模中国已经是世界名列前茅的第12 位大国。因此,市场准入的谈判进行的非常困难。
根据世贸组织规定,谈判必须一个一个国家进行,谈判结束后将所有谈判结果汇编成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后即可加入。提出跟我国谈判的只有37 个国家,其他成员则可以坐享其成。谈判过程中最关键和困难的是美国和欧盟。因为美国6000 多种产品的关税中,同我国谈判的有4800 种,而且美国关注的核心不是产品关税,而是它的服务业如商业、金融和电信。加上政治因素的干扰,同美国的谈判异常曲折,最后在1999 年11 月15日终于达成协议。
第四阶段:1999 年底到2001 年9 月(完成法律文件阶段)。这是中国入世最后准备阶段。这一阶段除了完成与欧盟及其余国家谈判之外,还要与WTO 成员就中国入世举行集体谈判,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农业补贴问题,要求中国接受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严厉的约束;二是保险业的市场准入,中国给予欧盟几个保险许可证,准许欧盟几家大型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三是分销领域批发业的开放。2001 年6 月,中美、中国与欧盟分别就解决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全面共识。同年7 月世贸组织就中国于2001 年11 月入世达成一致意见,9 月 WTO 中国工作组通过中国入世法律文件,11 月10 日,世贸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入世及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国在提出申请15 年后终于实现加盟。
二、从谈判过程看体制转轨和政策调整
自1986 年我国申请“复关”以来,中国就逐步以原关贸协定的规则为参照系,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体制和经贸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从降低关税、放开物价、取消出口补贴、统一双重汇率、公开贸易政策,到放开国内市场等,1992 年10 月中国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应该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也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的。
总协定对我国外贸体制的审议,从广义上看实际是审议中国的经济制度,因为它的触角延伸到整个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因此,贸易规则和体制的谈判涉及并影响了中国国内公共政策的制定、贸易管理体制、投资限制措施、政策透明度、国民待遇、补贴措施、政策调整程序、司法和行政审议,国际收支平衡措施、保障机制等广泛的方面。
伴随经济贸易体制改革,我国经济贸易政策也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市场准入的谈判不仅涉及关税减让,而且对经济贸易政策提出调整的要求。为了配合复关谈判的进程,特别是1992 年党的“十四大”以后,加快了经贸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步伐。
第一阶段:1986~1991 年。
(1)外贸体制改革。复关谈判的重点集中在贸易制度方面。在1987 年以下放外贸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初步改革基础上,1988 年以来,中国根据外贸发展和参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活动的需要,连续两次对外贸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特别是1991 年取消出口财政补贴、建立自负盈亏新体制。到1991 年底为止,中国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的外贸体制进一步向关贸总协定的规则靠拢。
当时,贸易体制审议最艰难的是价格形成机制和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问题。1992 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提出要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而解决了体制审议问题。审议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外贸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基本原则完全一致,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承诺进一步改革。
(2)关税政策调整。1986~1992 年中国先后调整进口税率18 次,其中调低83 个税号的税率,1992 年中国简单算术平均税率为43.2%,加权平均税率为32.7%。从税收结构看,进口税率中除免税外,普通税率为8%~270%,优惠税率为2%~220%,出口关税税率为10%~100%;从关税优惠看,1990 年9 月在上海设立第一个保税区,接着又先后建立了12 个保税区和保税仓库,投资者在保税区生产出口境外的商品可以免除进出口关税;从关税征管看,1986 年12 月参照国际通行的原产地制度,采取通行的完全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二阶段:1992~1994 年。
1992 年2 月,关贸总协定第十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对贸易体制和政策需要进一步改革的领域作出承诺,从而结束了外贸体制审议。根据承诺和市场准入谈判,我国加大了外贸体制改革与政策调整进程。
(1)减少进口许可证范围。1992 年中国取消了16 种商品的许可证要求,并计划两年内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减少2/3.中国还承诺要最终取消现行的进口许可证办法,代之以符合关贸总协定原则的其他管理办法。
(2)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到1992 年为止,中国先后公布了仍在实施中的47 个有关进出口管理的内部文件,废除了122 个内部文件,并承诺一年内公布所有文件,而且决定今后只执行那些公布了的法律、规定、规则和条例。凡涉及进口管理的规章,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对外发布。
制定了《外贸法》和《反倾销法》等贸易法律,依法管理进口,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
(3)取消进口替代政策。中国对于已经公布的1751 项进口替代清单全部予以取消,并承诺今后不在制定新的进口替代清单。
此外,中国已经在1991 年取消了对国有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建立了自负盈亏的新体制;1992 年又进行了价格政策调整,除粮棉和基础原材料外,其他商品的价格基本放开,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
(4)关税政策的调整。从1992 年1 月1 日起,中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了《国际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并降低了225 个税目的进口税率。从1992 年12 月31 日起再次调低共3371 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占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的53.6%,使中国关税总水平下降7.3%,是新中国建立以来调整关税涉及商品范围最广的一次。降低税率的重点商品是:①国内需要长期进口的原材料;②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产品;③产于发展中国家的若干商品(如药材);④中国在国际市场已有一定竞争力的制成品。
从1992 年4 月1 日起,全部取消了进口调节税,对于个别确需保护的商品适当提高了进口关税率。中国还承诺要逐步将关税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各个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个进口商品的关税水平,并逐步创造条件使关税充当调节进口的主要手段。
(5)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从1979 年改革开放,建立经济特区以来,到1988 年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沿海与内陆地区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制度。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以及其他地方之间的贸易体制形成了相当大的差距,在不同经济特区与沿海开放城市之间也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市场准入和捐税待遇方面。
1992 年邓小平南巡后,中国将开放政策从沿海地区扩大到内陆省会及中心城市,开放了13 个沿边境内陆口岸,使其享有沿海开放城市的市场准入和捐税待遇。但是,没有改变我国对外经贸政策不统一的状况。
第三阶段:1994~2000 年。
1994 年以后,根据“十四大”精神,为了适应世贸组织建立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中国在经济体制转轨和政策调整方面推出四大改革措施,使其与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性进一步增强。
(1)推出四大改革措施,奠定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基本框架。1994 年中国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加快改革步伐,推出了计划、财税、金融和外贸外汇四大改革,基本奠定了新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税率、利率、汇率和货币供应量等经济杠杆成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政体制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改革顺利推进并正常运行;政策性金融初步分开,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步伐加快;计划体制和范围有了重大调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在人民币汇率并轨的基础上建立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外贸新体制,理顺了外贸企业与国家的财税关系。
(2)实施以人民币汇率并轨为核心内容的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从1994 年1 月1 日起,实现汇率并轨,实现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节。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过去的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但继续采用了结汇制。
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及外汇留成制度的取消,消除了外贸运行机制和分配体制的扭曲因素,彻底打破了外贸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及其替代机制——外汇留成和外汇调剂制度,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得到理顺,以规范的税务关系取代了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和利润上缴关系。此举标志着外贸运行机制有了根本性的突破。通过这次改革,中国实现了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1996 年底,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提前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3)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从1999年1 月1 日起,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同时还对私营生产企业开放外贸经营权。1999 年共有450 余家私营生产企业经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1999 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随后又放宽了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标准。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外贸经营主体结构。
(4)进一步削减关税,减少和规范非关税措施。1994 年以来中国连续多次大幅度降低关税水平,平均关税水平由1995 年的35.6%降为2001 年1 月1 日的15.3%。
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非关税措施。我国将1992 年实行的1247个税号的配额许可证产品,减少到目前的385 种。出口管理商品由1992 年的138 种减少到目前的50 种,同时在出口配额管理中逐步引入了公开招标和拍卖等市场分配机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从不承认市场经济到承认搞市场经济,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开放到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开放,是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它记录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历史性跨越。(龙永图,2000 年)
三、中国现行经济贸易政策与WTO 规则的差距
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法规、政策在入世谈判中已经作了较大调整,但我国经贸法规与政策、市场准入与税收政策以及关税政策等方面,与WTO 所要求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做法仍然存在许多差距。
1.我国经济法规、政策与WTO 规则存在的差距
一是经济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差。政府经济管理中无法可依和法律依据不足相当普遍,执法困难,随意性大。存在以地方法规、部门条规否定国家法律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存在。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制化程度低,政府部门普遍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透明度更低。
二是经济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 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带与中西部内陆地区存在着政策差异。特别是市场准入与税收待遇等方面。部门和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发布某些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涉外经济政策相互矛盾,全国统一大市场尚未形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一个地方一个政策,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
三是市场准入限制。目前中国对外贸经营权仍实现审批制,国有外贸企业专营权垄断局面虽然被打破,仍然需要按照对外承诺在加入WTO 后3 年内完成向登记制的过渡,向国内外企业全面开放外贸业务;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体现在《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中国在服务贸易和投资准入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承诺,也需要逐步放宽限制。
四是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相比,在所得税和开设外汇账户等方面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但是有些政策法规对此实行了更多的限制。比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与出口相联系的进口数量限制、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数量限制等。今后,那种刺激出口和保护国内工业的贸易政策将难以为继。
五是涉外经济政策手段亟待进一步规范。WTO 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禁止对进口替代和出口给予直接补贴,而且从2001 年初开始包括科研开发、环保和扶持落后地区三个原先例外的领域在内,一切带有转向性的经济贸易政策措施都有被起诉的可能。
2.我国税收政策与WTO 规则存在的差距
第一,区别对待,税负不公。一是内外有别。如企业所得税存在两套税制,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方面的差距很大,因而造成实际税负轻重不一。据测算,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8%,内资企业为20%。二是身份有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等,在享受贷款、成本扣除范围和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待遇。三是地区有别。显然不符合 WTO 的非歧视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税制结构,导向不明。偏重于国内的税制设计难以适应入世后经济的国际化形势:一是有关国际贸易的税收立法,仅限于少数几个税法,而且主要是所得税。入世后,涉外税收将大量增加,且不亚于国内税收。二是国内税种缺乏相应的对外条款,没有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入世后,有必要将内外税收统一在一套税法中。三是现行税法对入世可能产生的新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入世后,许多国家将在中国设立大量的会计、法律、税收、信息、广告、金融等服务机构,人员和资金大量进出国门,电子商务迅速普及开来,税源结构将产生很大变化。如何因应这些新情况,有必要早做准备,尽可能在税法中体现出来。
第三,税收立法不够规范。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不高,主要税收法律秩序不规范。如我国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外国人会认为缺乏权威性,产生不信任感。事实上,执法者又立法,也不利于明确划分人大与政府的职责。各部门自立章程,难免相互冲突。税收法规修改与立废频繁,难免出现纰漏和矛盾。没有基本的税法准则,一些税收政策往往缺乏法律依据。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统得太死,地方权限很小,只得越权搞一些土政策,反而有碍税法统一。
3.我国现行关税政策与WTO 规则存在的差距
一是关税水平方面的差距。目前,发达国家的算术平均关税为4.0%,发展中国家为13%~15%。而我国目前名义关税水平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离1994 年GAT T 第28 条规定还有差距。因此,按照WTO 关税约束规则,中国加入 WTO 必须逐步将关税水平约束在9.4%以下。
二是名实不符,授人以柄。我国关税税率一直很高,近几年虽大幅度下降,但税率之高,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但我国实际税负并不高,空担骂名。比如,1994 年我国名义关税平均为35.9%,但实际只征收18.3%,仅为应该征收的一半。近几年在严厉打击走私后,1999 年中国关税的实际征税率也只有23.5%。原因是我国过多过滥的关税减免,导致税基过窄。
三是关税化程度方面的差距。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规定了“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在谈判中要求其参加方拿出基本取消的时间表。按照这个原则,中国关税化程度应进一步提高。目前,中国仍对385 种产品实施数量和许可证管理。进口数量限制仍是中国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
四是关税征管方面的差距,中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与 WTO规则基本相符,但仍存在一些差异。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未完全采用 WTO《估价协议》,如对成交价格应具备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采取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效价格的规定违反WTO《估价协议》中关于海关不得采用货物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格的规定等。
这些政策与体制方面的差距有待入世后,根据 WTO 规则和我国的基本承诺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三节 中国入世的基本承诺与应尽的政策调整义务
根据2001 年9 月17 日达成的中国加入 WTO 的法律文件,中国“入世”要承担六大义务(见专栏7-1)。本章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所做的基本承诺,简要论述中国加入 WTO 后,应尽的政策调整义务概况,政策调整义务的全部内容详见www。moftec。gov。cn 网站《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
一、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
1.提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透明度与政策的可预见性是WTO 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加入WTO 之后,中国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 WTO 规则相悖的要修改。同时,针对立法滞后现象,应加快立法进度,尽快填补有关行业和规制的法律空白。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和通知 WTO,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
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有关WTO 规则的法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为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政策的统一性,确保我国入世后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 WTO 规则和对外承诺,必须由中央统一创制。各地方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法律政策,无权创制这些方面的规定。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梳理现有各项政策,特别是对一些内部规定进行修改、废止和公布,推进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避免发生影响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统一实施的情况。入世后,任何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规章如果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相冲突,都必须予以纠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从沿海向内地逐渐倾斜的地区差别政策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待遇也将面临调整的压力,必须尽快进行这类差别政策的调整,为各种经济成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加速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2.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
关税减让谈判是加入WTO 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我国加入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我国目前平均关税水平为15.3%,2002 年中国平均税率将降到12.3%,2003 年降为10.8%,到2004 年平均关税降低至9.4%。
根据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在农产品贸易方面所做的承诺:到2004 年将农产品平均关税降至15%,美国的主要农产品税率降至14.5%~15%,并在未来5 年里,将农产品的约束税率由现在的80%逐步降到65%;大豆进口关税不超过3%,豆粕关税不超过5%,大麦税率将降为9%,小麦税率降为65%,酒关税从65%降至20%,牛肉进口税从目前的45%降至12%,猪肉从20%降至12%,鸡肉从20%降至10%,柑橘从40%降至12%,葡萄从40%降至13%,苹果从30%降至10%,杏仁从30%降至10%,乳酪从50%降至12%,冰淇淋从45%降至19%(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减让表》附件1);同时取消对所有农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和出口价格补贴;并同意将农产品补贴限制在8.5%以内。
我国承诺到2005 年将工业品关税税率降到8.9%(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2 号关税减让表》附件2)。其中某些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较大:
——中国承诺将在2006 年将汽车进口关税由目前的80%~100%降至25%。其中,轿车现行关税税率是3.0 升排气量以下的为80%,3.0 升排气量以上的为100%。经过谈判,我国承诺2006 年7 月1 日可降到25%,分年度降税方案为:3.0 升排气量以下的轿车第一年降到63.5%,第二年降到51.9%;3.0 升排气量以上的轿车第一年降到77.5%,第二年降到61.7%;2005 年所有轿车一律降到30%。
——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半导体、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现行的平均关税税率是13%。我国已承诺大多数产品到2003 年实现零关税,部分产品在2005 年实行零关税。
——化工品现行平均关税为10.57%,根据乌拉圭回合部分国家达成的《化工品协调关税协议》,对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制成品分别实行零和5.5%、6.5%的关税税率。我国已承诺在2005 年将2/3 的化工中间体和制成品降到协调关税水平,部分制成品的降税实施延长到2008 年。化工原料在2005 年降到2%。到2008 年我国化工品的平均关税将降到7%。
——纸和纸制品的现行税率为15%~25%,到2008 年要降到5%~7.5%。
此外,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我国未来降税幅度相对较大的产品还有蒸馏酒、啤酒、钢铁、药品、建筑机械、医疗器材、玩具、家具等。按照一般原理,过高的关税会将资源导入低效益的受保护部门,从而阻止经济扩张;同时降低关税也有一个限度。关税水平过低不利于引进外资,因为资本输出与投资建厂的动力之一就是绕过关税进入对方国家的市场。因此,作为一个需要引进外资的发展中国家,关税政策与投资政策客观上存在一个均衡问题。
总体上看,我国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在我国工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可以减少高关税引发的走私压力和企业为获得关税减免而采取的“寻租”行为,降低关税给消费者和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同时,来自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工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但是,总体关税水平降低后,要优化关税结构,形成合理的有效保护率。
3.逐步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实现关税化保护
目前,我国对377 个税号的产品同时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对47 种税号的产品实现许可证管制。由于WTO 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在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我国还承担了13 类产品的基期配额和过渡期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详见附件3《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非关税措施对我国汽车、石化、化工等工业部门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关税,例如,列入进口配额目录的汽车产品共76 个税目,约占全部配额产品税目的60%。虽然承诺的市场准入量只是提供了进口的商业机会,不是必须进口的数量,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经营直接干预的减少,价格竞争将对这些过去依赖贸易保护的工业部门产生相当大的压力。
同时,要提高关税化速度,主要措施:一是在取消非关税壁垒时,相应提高受保护产业的关税率,形成合理的关税结构。中国优化关税结构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关税税率由上游产品合理“关税税率升级”机制,进口原材料的关税税率低一些,进口制成品的关税税率高一些;适度运用关税保护国内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幼稚产业,对国内成熟产业进一步降低关税;二是清理过多过滥的关税减免政策。歧视性关税减免优惠政策并不符合 WTO规则,造成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相差悬殊,严重侵蚀了税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因此取消歧视性关税优惠是合理的选择,也是必然的趋势。
4.对大宗农产品实现关税配额管理
中国还要对敏感的大宗农产品如小麦、玉米、棉花、大米、豆油等进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照WTO 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5%。豆油关税配额开始是170 万吨,2005 年增至330 万吨,私营公司的份额将从50%提高到90%,税率为9%;小麦关税配额开始是730 万吨,后增至930 万吨,私营公司占10%;玉米关税配额开始是450 万吨,后增至720万吨,私营公司份额将从25%提高到40%;大米关税配额初始是260 万吨,后增至530 万吨,中粒米和短粒米各占一半;实行关税配额制的农产品国有企业未使用完的配额必须再分配给私营公司。
我国粮食进口配额没有超过我国在《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中将粮食进口量控制在国内生产总量5%左右的规划水平。而且配额只表示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进口义务。
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水平,同时由于生产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短期内适当增加进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从长期看,提高我国农业部门的竞争力,取决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突破和广泛应用,以及农业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的制度创新。
5.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
我国现有的分销和贸易体制严重地限制着三资企业,同时也制约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对三资企业分销权的限制形成了一道不同于进口关税的保护壁垒。而国内生产企业没有贸易权则大大地限制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从1997、1998 年我国国内大型生产企业才开始自营进出口权试点,目前,我国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生产企业仅有7800 家。如果入世后,给予外国公司完全的分销和贸易权,那么,三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占有率将大幅度提高;而我国企业可能因缺乏国际市场营销经验,难以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我国现有的体制限制,实际上限制了自己的企业,必须加紧对这类体制的改革。
我国已经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八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 年内逐步放开经营,给予境内所有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同时保证国有企业(含贸易公司)像私人企业一样按市场规则经营,政府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影响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些企业对货物和劳务的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政府不得再提供出口补贴。
6.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我国承诺,加入WTO 后将遵守《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T RI Ps)、《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其中《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和服务商标的保护,《著作权法》对出租权的规定,《专利法》对职务发明、集成电路总体布图的保护、对计算机软件和药品等的知识产权保护,都需要按照TRI Ps 的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到入世前夕,我国已经对上述三个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订工作。
如果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在诸多新的领域如投资政策、竞争政策、环境保护、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劳工标准以及电子商务等方面达成协议,那么中国还要在这些方面承担相应的政策调整义务。
二、调整外资政策,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放宽外商投资限制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普遍的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 MS)的两项基本原则。按照WTO 规则和我国承诺,我国已经对现行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三个法律进行了修订:如取消本地含量、外汇平衡、出口比例、技术转让和建立研发机构等审批外资企业的条件;消除对外资企业在劳动雇工等领域的歧视性待遇,取消外资企业在规模、地域等方面的限制(胡江云,2001)。今后调整的重点是取消对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企业同等税负、公平竞争。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审批程序应力求简单、公开和有效率。要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的承诺,对《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进行逐项重新审定,并根据我国产业结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2.服务领域的全面开放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允许外商进入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不过,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各个领域都有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审批程序。
——电信服务。中国将参加 WTO《基础电信协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寻呼和增值电信3 年,移动通讯5 年,国内有限服务6 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信出入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中国加入 WTO 后将允许外资电信企业持股49%,两年后增至50%。中国将确保美国投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I CP)。
——银行服务。中国将加入《金融服务协议》,中国同意在加入WTO 两年后,允许外资银行与中国企业进行本地人民币业务。承诺在5 年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
——保险服务。中国将在加入WTO 后5 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国外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证券。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仅限于A 股的承销,B 股、H 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不允许从事A 股交易。
——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中国将在3 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品种、数量和地理限制。5 年后除盐和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
市场准入的扩大,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与调整。2000 年我国的第三产业约占GDP 的1/3.服务业发展的落后是我国整体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扩大服务业的开放,有利于加快服务业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和提高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但是,开放市场将对我国比较落后的服务部门产生竞争压力,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安全。
3.逐步开放资本市场上的间接投资形式
突破20 年来仅限于对外商直接投资开放格局,准予并扩大外资在中国的间接投资将是入世引致外资政策调整的最重要动向之一。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跨国并购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投资与资本流动的主要形式。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尚未对外资开放,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兼并收购更无从谈起,这就违背了当今国际投资的主导形式,从而失去了从外部获得企业重组与改制的重要支撑。2001 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多次透露,我国正考虑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并有限度地向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开放国内股票市场。近期明确并加以肯定的其他措施还有:鼓励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允许设立合作中外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允许外资并购我国某些竞争性行业企业的股权;设立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入世后,对外国机构开放资本市场已是大势所趋。
4.强力推动外资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
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落后地区。从中国区域政策调整的趋势看,向西部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也不违背WTO 的反补贴规则。从目前国家颁布的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看,鼓励类项目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税收减免仍是主要的激励工具,我国对西部投资的企业只征收15%的所得税。同时放宽了外商在西部设立投资企业的条件和其持股比例以及投资领域如原来控制很严的金融、信息等部门。
5.开放海外融资与投资
我国迄今为止的外资政策重点都是实施以本国为基地的对外开放战略。未来,以加入WTO 为契机,中国的外资政策将实现战略重大转移,实施在本土引进与在海外吸收并重的全球战略。2001 年来中国加紧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了在海外资本市场的债券及股权凭证发售,促进企业在海外融资。同时开始关注中国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问题,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积极参与国际竞争。2001 年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外双向投资推介活动成为一个新亮点。据此可以预见,国内企业的出境通道将获打通,国际化经营的障碍将趋于消除。
三、入世对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
中国入世还对宏观政策的实施构成巨大影响和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是 WTO 规则对国际收支调节的约束。尽管 WTO 规则中有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但采用这类措施是有严格条件约束的。通常情况下对国际收支的调节必须遵守其规则:进口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能再采用;关税必须受到约束,随意提高关税限制进口行不通;对出口和进口替代的直接补贴原则上被禁止;进出口行政管理必须遵守透明度、非歧视性原则;运用汇率和外汇管制等措施调节国际收支,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而且加强外汇管制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带来的成本和代价极高,必将牺牲国内经济其他目标和经济长远发展。
二是加入WT O对宏观调控政策和手段的约束。WTO 规则对国内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环保、人力资源开发、地区和产业政策的实施方式也都构成一定的约束。除了在总体上必须符合统一性、透明度和非歧视性原则外,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要求上述政策措施不得带有“专向性”,即这些政策措施不能只针对部分地区、部分产业、部分产品和部分企业,而必须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统一地无差别地实施,否则因此而引起对其他国家贸易上的损害,他国可以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一旦被判败诉就必须予以改变,并给予相关利益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加入 WTO 以后,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直接行政措施都将受到WTO规则或直接或间接的约束。而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中,政府特别是国有企业介入经济领域的范围较广而且较深。行政手段仍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入世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方式必须符合WTO规则。
三是中国入世后对宏观经济调控更大的挑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项宏观政策的效应都会降低。首先,大规模的资本流动会减弱货币政策的效率。资本流入促进了投资和经济增长,也会传递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国际经济周期震荡;对外金融联系的增加也使资本逃避管制的渠道增加;货币政策的作用范围和效力都会受到影响,以冲销干预内容的货币政策在消除大规模资本流入对货币量的影响方面有限。
其次,紧缩的财政政策将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为了抑制资本大规模流入引起通货膨胀压力,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有效的。但实现财政紧缩政策也会带来其他负效应,比如,引起经济滑坡和其他敏感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付出极大的社会代价。
再次,由于心理预期因素的存在,汇率预期本身会对资本流动和实体经济行为产生很大影响,使汇率制度和名义汇率本身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由于外部冲击的影响,资本流动存在可变性,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实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时滞、错位或掣肘,宏观经济管理会日益复杂。
因此,加入 WTO,对中国现行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了严峻挑战。宏观政策的调整不仅涉及到使行政调控手段法制化问题,还牵涉到财政、金融、税收与收入分配政策、地区差别政策、产业政策等领域的调整。在第一编中对政府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的改革调整已经进行过探讨,对地区差别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将在后面加以讨论,在此不作赘述。
专栏7-1:中国入世要承担的六大义务
一、中国将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世贸成员。所有的外资个人、团体(包括那些没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个人和团体)在贸易权利方面将享受至少跟中国企业一样的待遇。
二、中国将取消双重定价惯例以及在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待遇上的区别。
三、价格控制并不是为了给国内厂商和服务行业提供保护。
四、中国将完全按照世贸协定以统一有效的方式修改现行国内立法并制定新的法律,以履行世贸协定。
五、中国入世后3 年,除极少数例外,所有的企业将有进出口商品以及在关税领土内进行贸易的权利。
六、中国不再对农产品保持或给予任何出口补贴。
1.商品
关于市场准入的谈判结果代表中国作出逐渐取消贸易壁垒和对国外产品开放中国市场的承诺。当中国履行了所有的承诺后,它的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下降到15%。对于工业品来说,工业关税将平均下调到8.9%。
纺织 中国加入世贸后,中国将成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成员,并将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农业 中国同意将其农产品补贴限制在8.5%以内。
2.服务业
电信 入世后,外国服务商将被允许在中国建立合资公司,而不受数量方面的限制,并在一些城市提供服务。
银行 中国加入世贸后,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中国提供外币服务,而不受顾客方面的限制。入世后5 年,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向所有的中国顾客提供人民币服务。
保险 外国保险公司可以来华建立其非寿险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入世5 年后,将允许外商建立全资的外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