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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

导读

熊彼特写的“读者指南”全文为:

“在第五章(该章从坎梯隆给财富所下的定义出发)中,斯密力图找到一种比用货币表示的价格更为可靠的衡量交换价值的尺度。斯密把交换价值等同于价格,并注意到‘货币价格’是随着纯货币量的变化而波动的,于是他便为了进行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之间的比较,用一种真实价格取代了每种商品的货币价格或‘名义价格’。他的所谓真实价格,其含义类似于我们现在的所谓有别于货币工资的实际工资,也就是用所有其他商品表示的价格。他不知道当时已发明了指数方法,进而又以劳动(考虑了用谷物充当这一角色之后)表示的价格来取代这种真实价格,换句话说,他选择了劳动这种商品而不是黄金或白银等商品来充当‘价值标准(numéraire)’――是瓦尔拉使这个词流行开来的。不管这样做有没有好处,在逻辑上都没有什么可以指摘的。但是,斯密在表达这一思想时却犯了严重的错误,把它同不同意义上的旨在解释价值和真实价格的性质的哲学(例如他在第五章第2段认为‘辛劳和麻烦’是每一样东西的真实价格,在第五章第7段中认为只有劳动‘本身的价值绝不变动’)混淆在了一起,以致连李嘉图都误解了他的这一极为简单的思想。因此,人们便认为是斯密提出了劳动价格论,或准确地说提出了三种互不相容的劳动价格理论,但从第六章看得很清楚,斯密是想用生产成本来解释商品价格。”

在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认为斯密的价值论是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理论的最早的系统阐述,其中的科学成分,为奠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做出了贡献。

斯密首先明确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不了解二者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他认为自分工确立以后,人们之间就要互相交换商品,商品同商品交换也就是劳动同劳动交换,从而他正确地指出: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生产商品的劳动。他着重研究的是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力图找出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规律。但他把交换价值看做物与物的关系,不了解价值的本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因此在考察用什么劳动来决定价值时就陷入了混乱。

混乱之一是:他一方面认为,决定价值的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价值量同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有时主观地把劳动解释为“安乐、自由和幸福”的“牺牲”);同时又认为,商品的价值由这种商品所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来决定,实际上是用“劳动”的价值即工资来决定价值。这样就陷入了用价值决定价值的循环推论,掩盖了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

混乱之二见下段。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简述于下。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商品是用来交换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产品,因此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表明在两种商品中存在一种等量关系的共同物,这不可能是使用价值,而只能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价值。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价值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创造的,这种劳动是私人劳动,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它又具有社会的性质,但这种社会性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表现出来。商品生产者彼此为对方提供劳动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交换产品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虚幻地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

关于价值和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虽已提出,但他们未说明是什么劳动创造价值,为什么劳动要表现为价值,故未能建立完整的种子的价值理论。

或论用劳动表示的商品价格和用货币表示的商品价格一个人是富还是穷,依他所能享受的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程度而定。但是在劳动分工一旦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只能供应他所需要的这些东西的很小一部分。其他绝大部分他必须从他人的劳动去获得,而他是富还是穷,必然依他所能支配的或能购买得起的他人劳动的数量而定。因此,任何商品的价值,对拥有它但不想自己消费它而是要用它来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等于该商品能使他购得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每一件东西的真实价格,即每一件东西对于想要得到它的人的实际价值,是获得它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每一件东西对于已经得到它并想要处理它或用它来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它实际所值,是他能为自己省去的并能加诸他人身上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购到的或用货物交换来的东西,都是用劳动购来的东西,就像我们用自己的辛苦得来的东西一样。那种货币或那种货物诚然为我们省去了自己的辛苦。它们包含了一定数量劳动的价值,我们用来交换在当时假定包含同等数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劳动是为购买一切东西支付的首次价格,是最初的购买货币。用来最初购得世界上的全部财富的,不是金或银,而是劳动;财富的价值,对于拥有它并想要用它来交换某种新产品的人来说,正好等于它能使他们购得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

正如霍布斯先生所说,财富就是权力。但是获得或继承了一宗巨大财产的人,不一定就能获得或继承任何的政治权力,不论是民政的还是军政的。他的财产或许能使他有获得两者的手段,但是仅仅拥有财富并不一定能使他得到两者。拥有财富立即地直接地给他带来的权力是购买力,一种对所有劳动的支配力,或对当时在市场上的所有劳动产品的支配力。他的财产的大小,与这种力量的大小成精确的比例;或与他所能购得的他人劳动的数量,或他人劳动产品的数量成精确的比例。每一件东西的交换价格,一定总是恰恰等于它给它的拥有者带来的这种力量的大小。

但劳动虽然是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商品的价值普通却并不是用劳动去衡量的。常常难于确定两种不同数量的劳动之间的比例。单是在两种不同的工作上所花费的时间,并不总是能确定这种比例。工作时所忍受的不同程度的艰苦,以及所运用的不同程度的智巧,也必须考虑到。一个小时的艰难的工作比一个小时的容易的工作可能包含更多的劳动;或者说,要花费十年才能学到的行业,比起普通的平常的职业来,前者一小时的操作比起后者一个月的勤劳来,可能包含更多的劳动。对于艰难或智巧,不可能找到任何精确的衡量方法。诚然,在不同种类的劳动的不同产品互相交换时,普通也对艰难或智巧作出相当的认可。可是,这不是用任何精确的尺度来调节的,而是通过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根据足以使普通生活的日常业务得以进行的大致的而不是精确的平等。

此外,每一种商品更频繁地是同其他商品而不是同劳动相交换,从而相比较。因此,它就更加自然地是用某种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用它所购得的劳动的数量去衡量它的价值。大多数人对于用一种具体商品的数量所表示的东西比用一种劳动数量所表示的东西更加理解。前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后者则是一种抽象的观念,虽然可以使它被人充分理解,却不是十分自然和明显的。

但当物物交易停止进行、货币成为商业的普遍媒介时,每一件具体商品更频繁地是同货币而不是同任何其他的商品相交换。屠夫很少把自己的牛肉或羊肉带到面包师或酿酒师那里去,交换面包或啤酒;他把肉带到市场上,用它交换货币,然后用货币交换面包和啤酒。他因此得来的货币的数量,规定着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因此,对他来说,更自然更明显的是,要用货币的数量,即他用肉直接换来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他的肉的价值,而不是用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即他只有通过其他商品的干预才能交换到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即是说,他拥有的肉每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而不是值三四磅面包,或三四夸特淡啤酒。因此,事情就这样发生了:每一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更频繁地是用货币的数量去衡量,而不是用它所交换的劳动的数量或任何其他商品的数量去衡量。

然而黄金和白银,也像每一种其他的商品一样,价值是变动的,有时便宜些,有时贵些,有时比较容易购到,有时比较难于购到。任何特定数量的金银所能购到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或所交换到的其他商品的数量,总是随这种交换进行时所已知的矿藏的丰饶或贫瘠为转移。16世纪在美洲发现了丰富的矿藏,使欧洲的金银价值比原值下降了1/3左右。由于把这些金属从矿区送到市场所花费的劳动较少,所以当它们送到那里时,它们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较少;金属价值上的这次变革虽然或许是最大的,但根据历史的记载决不是惟一的一次。但是作为数量的尺度,像一步之长、伸开两臂之宽或一手所握之重这种本身数量不断变化的自然尺度,决不能作为衡量其他东西的数量的精确尺度;因此,本身价值不断变化的一种商品,决不能成为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精确尺度。同等数量的劳动,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说是对劳动者具有同等的价值。按照他的普通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状态,按照他的技能和熟练程度的普通状态,必然总是牺牲相同部分的安逸、自由和快乐。他所支付的价格必然总是相同的,不管他得到回报的货物的数量如何。诚然,这种劳动所购到的货物的数量,可能有时多一些,有时少一些;然而,变动的是这些货物的价值,而不是用来购买它们的劳动的价值。在所有的时候和地方,凡是难于找到、或是要花费许多劳动才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贵;凡是容易找到,或只花很少劳动就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贱。因此,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后的真实的标准,一切商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和地方都可以用它来衡量和比较。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但是,虽然同等数量的劳动对劳动者来说总是具有同等的价值,对于雇用他的人来说,却似乎有时价值大些,有时价值又小些。他有时用较大量、有时用较小量的货物去购买这同等数量的劳动,对他来说,劳动的价格也同所有其他货物的价格一样,是变化的。从他看来,劳动似乎有时贵一些,有时贱一些。可是,实际上,那只是一时的货物贱一些,一时的货物贵一些。

因此,按照这种一般的看法,劳动也像商品一样,可以说是有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劳动的真实价格可以说是由为取得劳动而给予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构成;而劳动的名义价格则是由货币的数量构成。劳动者是富还是穷,是报酬得好些还是坏些,与他的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而不是与其名义价格成比例。

商品和劳动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分,不仅仅是一件理论上的事情,而且有时在实践上具有重大的用处。同一真实价格总是具有同一价值;但是由于金银价值的变化,同一名义价格有时具有非常不同的价值。因此,当一宗地产出售并保留永久地租时,如果想要使地租总是具有相同的价值,对为其保留的那个家庭来说,重要的是地租不应当用特定的钱数来规定。如果用钱数,地租的价值会遇到两种不同的变化:由于同一面额铸币中在不同时候所包含的金银数量的不同而引起的价值的变化;由于同等数量的金银,在不同时候所具有的不同价值,而引起的价值变化。

君主和国家常常设想,减少自己的铸币所包含的纯金属的数量可以得到暂时的利益;但是很少设想,增加这种数量会有好处。因此,我相信在所有的国家,铸币包含的金属的数量几乎是不断地减少,而没有任何增加。因此,这种变化几乎总是在降低货币地租的价值。

在美洲发现的矿藏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普通认为,虽然我不知道有任何可靠的根据,这种降低仍在逐渐地进行,可能会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因此,根据这种假设,这种变化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尽管货币地租不是用一定数量的某种面额的货币来规定的(例如,多少英镑),而是用多少盎司的纯银,或一定标准的白银来规定的。

用谷物规定的地租比用货币规定的地租更能保持地租的价值,即使在铸币的面额没有变化的地方。伊丽莎白第十八年有法律规定,所有各大学出租土地的地租,有1/3必须用谷物支付,或用实物,或按最近的公共市场的时价折成货币。从这种谷物地租得到的货币,最初虽只占全部地租的1/3,在现时,按照布莱斯通博士的计算,普遍已接近其他2/3地租的二倍。按照这种算法,各大学旧时的货币地租必然几乎降至原值的1/4,或者说,不超过其原来所值谷物的1/4。但是自从腓力普和玛丽当政的时候起,英格兰铸币的面额变动很少或根本没有变动,同一数目的镑、便士和先令包含了非常相近的数量的纯银。因此,各大学货币地租价值的跌落,完全是由于白银价值的跌落。

当白银价值下落和同一面额的铸币包含的白银数量减少相结合时,损失常常更大。苏格兰的铸币面额比英格兰的铸币面额经历了更大的变化,法国的铸币面额又比苏格兰的经历更大的变化,这样,两国的古老地租原先虽具有很大的价值,现在却落到几乎一钱不值。

同等数量的劳动,在不同的时候,更可能用同等数量的谷物(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而不是用同等数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去购得。因此,同等数量的谷物,在相隔很远的时候,具有差不多相同的真实价值,能使其持有者购得或支配差不多相同的他人劳动。我说的是,等量谷物比等量的几乎任何其他商品更可能购得或支配等量劳动;因为,即使是同等数量的谷物也不会购得绝对相等数量的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劳动的真实价格,我在下面将要说明,在不同的场合是非常不同的;在一个走向富裕的社会比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要丰富一些;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又比在一个趋向没落的社会丰富一些。然而,每一种其他的商品在某一个具体的时候所能购到的劳动的数量,其大小与它在当时所能购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大小成比例。因此,用谷物规定的地租,只受用一定数量的谷物所能购到的劳动数量的变化的影响。但是用任何其他商品规定的地租,不仅要受一定数量的谷物所能购到的劳动数量变化的影响,而且要受一定数量的该种商品所能购到的谷物数量变化的影响。

但是应当注意,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要小得多,但是从一年到一年来说却要大得多。我在后面将要说明,劳动的货币价格不是逐年随着谷物的货币价格波动的,它似乎在到处不是与谷物的暂时的或偶然的价格相适应,而是与谷物的平均的或普通的价格相适应。我在后面也将说明,谷物的平均的或普通的价格,又是受白银的价值、受向市场供应白银的矿藏的丰富或贫瘠、受把任何特定数量的白银从矿场送到市场所必须雇用的劳动的数量因而必须消费的谷物的数量调节的。但是白银的价值,虽然有时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变动很大,从一年到一年却变动不大,在半个世纪甚至一个世纪中,常常保持不变,或者几乎不变。因此,谷物的普通的或平均的货币价格在一个那样长的时期内也可能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同它一道,劳动的货币价格也是一样,只要社会在其他方面保持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状况。与此同时,谷物的暂时的和偶然的价格却常常在这一年比上一年高出一倍,或者波动,例如,从每夸特25先令涨到50先令。但当谷价涨至50先令时,谷物地租的真实价值和名义价值都要比从前高出一倍,能支配双倍数量的劳动或双倍大部分的其他商品;但在所有这些波动中,劳动的货币价格、随之还有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均保持不变。

因此,劳动显然是惟一普遍的、惟一精确的价值尺度,它是在所有的时候和所有的地方都可以用来比较不同商品的价值的惟一标准。大家都承认,我们不能用购买商品的白银数量,来衡量不同商品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的真实价值。我们也不能用谷物的数量来衡量从一年到一年的这种价值。然而我们可以用劳动的数量十分准确地衡量不同商品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和从一年到一年的真实价值。就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说,谷物是比白银更好的衡量尺度,因为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反之,就从一年到一年来说,白银是比谷物更好的衡量尺度,因为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

但是,区分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在订立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约时虽然有用,在日常生活的普通交易中却毫无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所有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彼此保持准确的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你出售任何商品得到多少货币,它就能使你在当时当地购买或支配多少劳动。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货币是所有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准确尺度。然而,只是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它才是如此。

尽管在相隔很远的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之间不存在一定的比例,从一地向另一地贩卖货物的商人却只考虑它们的货币价格,即购入所用白银和卖出可能得到的白银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用半盎司白银可能支配比在伦敦用一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更大数量的劳动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因此,在广州售价半盎司的一种商品,对在广州拥有这种商品的人来说,比起在伦敦售价一盎司的商品对在伦敦拥有这种商品的人来说,可能在实际上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可是,如果一个伦敦商人能用半盎司白银在广州购入一种商品,随后在伦敦以一盎司售出,他通过这笔买卖就获利百分之百,仿佛一盎司白银的价值,在广州和在伦敦完全一样。至于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的一盎司白银能使他支配更多的劳动和更大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他来说是不关重要的。他所关心的,只是在伦敦一盎司白银总是比半盎司白银能支配两倍的劳动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

因此,由于货物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最终决定一切买卖行为的适当与否,从而调节普通生活中几乎全部涉及价格的业务,所以它比真实价格受到更大的注意是不足为奇的。

可是,在我们这样一本书中,有时这样做是有益的:那就是比较某一种商品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不同的真实价值,也就是说,它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赋予它的所有人对他人劳动的不同程度的支配力。在这种场合,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它普通售出所得的不同数量的白银,而是这种不同数量的白银所能购到的不同数量的劳动。然而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劳动的时价,很难准确地知道。而谷物的时价,虽然很少有地方做过经常的记录,人们一般却知道得比较清楚,并被历史学家和其他作家常常注意到。因此,一般说来,我们必须满足于使用谷物的时价,这不是因为它总是同劳动的时价保持完全相同的比例,而是因为它是我们所能得到的这一比例的最佳近似值。我在后面将做几种这种比较。

随着产业的进步,商业国发现将几种金属铸成货币是方便的:巨额支付使用黄金,小宗买卖使用白银,更小的交易使用铜或其他粗金属。可是它们总是认为其中一种金属比其他两种更便于作为价值尺度;而它们选中的那一种似乎都是首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那种金属。一旦开始使用这种金属作为它们的本位(当它们没有其他的货币时,它们必须这样做),它们一般就继续使用它,即使当初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据说罗马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前的五年中才开始铸造银币,在此以前只有铜币。因此,铜似乎一直是罗马共和国的价值尺度。在罗马,所有账簿的记录,以及所有不动产价值的计算,似乎都是用阿斯或塞斯特蒂(Sestertii)。阿斯是一种铜币的名称。塞斯特梯阿斯(Sestertius)一词表示两个半阿斯。因此,塞斯特梯阿斯最初虽是一种银币,它的价值却是用铜来衡量的。在罗马,一个有很多钱的人,被说成是有很多别人的铜。

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的北方各国,似乎从最初定居起就使用银币,以后几个世代中既不知有金币,亦不知有铜币。在撒克逊人的时候,英格兰有银币;但在大不列颠,爱德华三世在位以前没有什么金币,詹姆斯一世以前,没有任何铜币。因此,在英格兰,以及在所有现代欧洲国家,我相信是出于相同的原因,所有账簿的记录,以及所有货物和所有不动产的计算,一般都用白银;当我们想要表示一个人的财产的数量时,我们很少提到它所值的基尼的数目,而只提英镑的数目。

最初在所有的国家,我相信只有被特别看做是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成的货币才是用于支付的法定货币。在英格兰,黄金在铸成货币以后的长时期内,并不被认为是法定货币。金币与银币之间的比价,没有任何公共法律或公告的规定;而是由市场决定的。如果债务人提出用金币还债,债权人可以完全拒绝,也可以按他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黄金定值来接受。铜在现时不是法定货币,除了作为小额银币的找头以外。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分,就不只是名义上的区分了。

随着时间的消逝,由于人们逐渐习惯于使用不同金属的铸币,因而更了解它们之间的价值比例,我相信大多数国家发现,确定这个比例是方便的,用公共法律宣布,例如,一定重量和纯度的一个基尼应换21先令,是支付同额债务的法定货币。在此种情况下,当这种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时,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分就只不过是一种名义上的区分了。

可是,由于这种法定比例的变化,这种区分又变得、至少是似乎又变得不只是名义上的了。例如,如果一基尼的法定价值降至20先令或升至22先令,所有用银币表示的账目以及几乎所有的债务,大部分可以和从前一样,用同一数量的银币支付;但是要求有非常不同数量的金币,在20先令时多一些,在22先令时少一些。白银的价值似乎比黄金的价值不易变动。黄金的价值似乎依存于它所能换得的白银的数量;而白银的价值则似乎并不依存于它所能换得的黄金的数量。可是,这种差别完全是由于记账的习惯,以及用银币而不是用金币来表示所有大小数额的习惯。德鲁蒙先生的一张期票,数额为25或50基尼,在比例改变以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25或50基尼支付。这就是说,在比例改变以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同等数量的黄金还债;但是如果用白银,数量就完全不同。在兑付这种期票时,黄金的价值似乎比白银更少变化。好像白银的价值是用黄金衡量,白银不能衡量黄金的价值。如果记账的习惯,以及用货币表示期票和其他债务的习惯都是这样,并且变得普遍通行,那么,黄金,而不是白银,就会被看做是作为价值标准或尺度的特定金属。

实际上,在不同铸币金属各自的价值间的任何一种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时,所有铸币的价值是由最贵重的那种金属的价值来支配的。12枚铜便士包含常衡半磅的铜,那不是最好的铜,在铸成硬币以前,不值7个银便士。但是由于法律规定12个这样的便士可以兑换一先令,它们在市场上就被看做是值一先令,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用来兑换一先令。甚至在大不列颠的最近一次金币改革以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一部分金币,比起大部分的银币来,一般很少落到它们标准重量以下。可是,磨损的银币21先令仍被视为等于一基尼,后者诚然也有磨损,但不像银币那样严重。最近的法规,使金币或许接近它的标准重量,像任何一国的现行铸币可能办到的那样;而在政府机关只有按重量才接受黄金的命令,在其得到执行时,可能会使金币的标准重量保持不变,银币仍然像在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的状态。可是在市场上,21先令的这种磨损的银币,仍然被认为值这种出色金币一个基尼。

金币的改革显然提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在英格兰造币厂,一磅重的黄金能铸成44个半基尼,按每基尼换21先令计算,等于46磅14先令6便士。因此,一盎司这样的金币,值银币3镑17先令10 1/2便士。在英格兰,铸造货币时不必付铸币费,一个将一磅重或一盎司重的标准金块送往造币厂的人,取回一磅重或一盎司重的金币丝毫没有减少。因此,每盎司3镑17先令10 1/2便士半被说成是英格兰的黄金造币厂价格,或造币厂对标准金块付给的金币数量。

在金币改革以前,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许多年来都在每盎司3镑18先令以上,有时为3镑19先令,常常是4镑;在磨损剥蚀的四镑金币里,或许很少包含一盎司以上的标准金。自从金币改革以来,市场的标准金块价格,很少超过每盎司3镑17先令7便士。在金币改革以前,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在造币厂价格之上。自从改革以来,市场价格经常在造币厂价格以下。但不论用金币或银币支付,这一市场价格总是一样的。因此,最近的金币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同样也提高了银币与金块相比的价值,或许还提高了银币与所有其他商品相比的价值;尽管大部分其他商品的价格受到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金币或银币与它们相比,价值的上升都不是那么明显、那么大的。

在英格兰的造币厂中,一磅重的标准银块铸成62先令,同样包含一磅重的标准银。因此,一盎司合5先令2便士被说成是英格兰的白银造币厂价格,即造币厂给予标准银块的银币数目。在金币改革以前,市场上标准银块的价格在不同场合为一盎司合5先令4便士、5先令5便士、5先令6便士、5先令7便士,常常是5先令8便士。但是,5先令7便士似乎是最普通的价格。自从金币改革以来,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偶尔落到每盎司5先令3便士、5先令4便士和5先令5便士,很少超过5先令5便士。虽然自从金币改革以来银块市价大大跌落,它却没有落到造币厂价格那么低。

就英格兰货币中不同金属之间的比例来说,铜的评价远远高于其真实价值,而银的评价则略低于其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就法国铸币和荷兰铸币来说,一盎司纯金大约兑换14盎司纯银。就英格兰铸币来说,一盎司纯金大约兑换15盎司纯银,就是说比按照欧洲普通估算所值的白银要多。但是,即使在英格兰,正如铜块的价格没有因英格兰铸币中铜的价格高而提高一样,银块的价格也没有因英格兰铸币中银的比价低而下落。银块仍然保持它同黄金的适当比例;基于同一原因,铜块也仍然保持它同白银的适当比例。

在威廉三世当政时的银币改革以后,银块价格仍然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洛克先生将这种高价归因于准许输出银块,禁止输出银币。他说,允许输出银块使对银块的需求大于对银币的需求。然而,为了在本国进行买卖的普通用途而需要银币的人,肯定要比那些为了出口或其他用途而需要银块的人多得多。现在同样准许输出金块、禁止输出金币,而金块价格却落到了造币厂价格以下。但是,就英格兰的铸币来说,当时也像现今一样,比例于黄金而言,白银估值过低;金币(在当时也未被认为需要有任何改革)在当时也像在现在一样,支配着全部铸币的真实价格。既然银币的改革在当时不曾使银块的价格降低到造币厂的价格,现今一次同样的改革也非常可能做不到这一点。

假如要使银币接近它的标准重量,像金币那样,那么,根据现在的比例,一个基尼所能兑换的银币就可能比它所能兑换的银块多。这时,把包含十足标准重量的银币熔化就是有利可图的:首先,售出银块以取得金币,然后用金币兑换银币,再将银币熔化。要防止这种流弊,惟一的办法似乎就是略为调整这种比例。

这样做或许流弊会要少些:就是使白银在铸币中的估值高于它同黄金的适当比例(现在的估值低于这种比例);但是同时要规定,超过一基尼的找头,银币就不是法定货币,就像超过一先令的找头铜币就不是法定货币一样。这样,债权人不会因白银在铸币中的估值高而受到损失,就像债权人不会因现时铜在铸币中的估值高而受到损失一样。这一规定只会使得银行家们吃亏。当遭遇挤兑时,他们有时用六便士的银币支付,以赢得时间;这一规定会阻止他们使用这种不守信用的方法,去逃避立即支付。他们因而不得不随时在自己的钱柜中保持比现今更大数量的现金,虽然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不便,但在同时对他们的债权人来说却是极大的安全。

3镑17先令10便士半(黄金的造币厂价格),即使就我们现在的优良金币来说,肯定不包含比一盎司更多的标准黄金,因此,有人认为,它不应当购买更多的标准金块。但是,金币比金块更加方便,而且虽然在英格兰铸造货币是免费的,但在将金块送到造币厂以后,要等几星期才能得到金币。在现今造币厂工作繁忙的情况下,要等待几个月。这种拖延等于是保证小额赋税,使金币的价格略高于金块的价值。假如在英格兰的铸币中,白银按照它同黄金的适当比例定值,即使不对银币进行任何改革,银块的价值也可能落到造币厂价格以下,甚至现今磨损了的银币的价值,也能受到它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的价值的支配。

对于铸造金银币课征小额的铸币税,或许会使铸币中的金银的价值比同等数量的条块中的金银的价值更高。此时铸造会按照税额的大小增加所铸金属的价值;就像制造金银器皿会依制造费的大小而增加器皿的价值一样。铸币的价值高于条块,会阻止将铸币熔化,并挫抑其出口。如果由于公共的迫切需要而必须出口铸币,其大部分不久也会自动回来。在国外它只能按它的条块重量出售。在国内它却能比条块重量购买更多的东西。因此,将它带回本国是有利可图的。在法国,对铸币课征大约8%的铸币税,据说法国铸币在出口以后又自动回到国内。

金银条块市场价格的偶然波动,其原因也和所有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偶然波动一样。由于海陆运输的各种事故而使这些金属常常丧失,由于在镀金和包金、镶边和绣花中不断耗费这些金属,由于铸币和器皿的磨损,在所有自己不拥有矿藏的国家,不得不继续不断地进口金银,以弥补此项损失和消耗。我们可以相信,进口商人也像所有其他商人一样,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偶尔的输入符合他所判断的当时的需求。可是,尽管他们十分注意,仍然有时进口过多,有时又进口过少。当进口的条块比需要的更多时,与其冒将其重新出口的风险和麻烦,他们有时宁愿按低于普通价格或平均价格的条件出售其一部分。反之,当他们进口的比需要更少时,他们得到的就高出上述价格。但是,尽管有这种种偶然的波动,金块或银块的市场价格,却在几年之中继续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或是略低于、或是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我们可以肯定,这种稳定持续的略高或略低的价格,是由于某种铸币状态的影响,这种影响使当时一定数量的铸币比它所应包含的准确数量的金银条块的价值更高或更低。这种影响之所以稳定和持续,是同造成这种影响的原因的稳定和持续成比例的。

任何一国的货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是否为价值的准确尺度,要看通用的铸币是否准确地符合它的标准,即是否准确地包含它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例如,如果在英格兰,44个半基尼恰恰包含一磅重的标准金,即11盎司纯金和1盎司合金,那么,英格兰的金币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和地点都是货物实际价值可能得到的准确尺度。但是,如果由于磨损消耗,44个半基尼一般包含不到一磅重的标准金,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齐,那么这种价值尺度就会不很准确,像所有其他度量衡常有的情形那样。由于完全符合其标准的度量衡并不多见,于是商人尽可能地这样来调整自己货物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些度量衡应当是怎么样,而是按照凭自己经验所发现的平均说来它们实际上是怎么样。由于铸币中出现了同样的混乱,货物的价格也同样不是按照铸币中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来调整,而是按照凭经验发现的平均说来铸币的实际含量来调整。

应当指出,所谓货物的货币价格,我所理解的总是指它们出售所得到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丝毫不考虑铸币的名称。例如,爱德华一世时的6先令8便士,我认为同现今一英镑的货币价格相同;因为,就我们所能判断的,它包含相同数量的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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