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未分家,杨某与刘某婚后,夫妻二人几年来共有的六万元存款在刘某的公婆处保存。2005年,刘某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怀有身孕。不久后,杨某突发疾病不治身亡。刘某欲改嫁他乡,但其公婆只给她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一万元是丈夫的个人遗产份额。杨某认为,自己留有杨家的骨血,所以要求公婆给其腹中胎儿的应得部分。可刘某的公婆认为,杨某人已死亡,孩子能不能出生还是未知数,所以不同意杨某的请求。杨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告怀有身孕,胎儿应分得三万元的四分之一,交给其母保管。后视胎儿出生后的情形按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答疑:我国《继承法》规定,胎儿(遗腹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本案中,原告所怀胎儿享有的继承份额可暂时由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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