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3年2月,于某向朋友程某借钱后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表明“今欠到程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写有借款人姓名和日期,但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2006年4月程某因急需用钱才想起于某借款一事,遂找到于某催要借款,于某以暂时没钱还债,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用偿还为由拒绝了程某的请求。程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于某向程某出具的是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具此欠条时,程某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程某应当自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两年内向于某或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程某2006年4月到法院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据此,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而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从债务人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于某出具的欠条正是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因此程某应当在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两年内向于某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因此程某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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