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胡某向朱某借款5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一定的高额利息,胡某给朱某出具了借条。三个月后,胡某一直没有还钱,后朱某因急需用钱,只好到胡某家催要借款。因无力还钱,胡某只能硬着头皮答应等过段时间连本带息一起还。转眼又过了好几年,胡某还是没有还钱,为此朱某只得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胡某偿还所欠的30000元钱,其中本金5000元,利息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出具的虽然是胡某亲笔所写的欠款30000元的欠条,但经调查借款的实际金额只有5000元,利息高达25000元,这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所以朱某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处胡某偿还朱某欠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答疑: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借条内容反映的数额不具有借款事实的客观存在性,而25000元的利息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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