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4月,谢某经邻居于某介绍与郑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谢某购买郑某的汽车,售价为4.5万元。由于谢某当时只带了3万元现金,为促使买卖的成功,于某经协商在买卖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应车主郑某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给郑某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事后郑某找谢某催要欠款时,谢某却以车有故障为由拒绝偿还所欠款项,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后多次协商无果。因想到当时借条是由中间担保人于某代写的,郑某便转而找于某索要欠款,于某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他们认识,其他的他也无能为力。卖了车却拿不回钱,郑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于某代替谢某偿还1.5万元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买车时欠车主郑某1.5万元现金,被告于某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谢某写下欠条,属于债务人谢某将欠款的还款义务转移给了于某,并经过债权人郑某的同意。当谢某拒绝偿还所欠债务时,于某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即于某应该偿还1.5万元欠款给郑某。据此,法院判处于某承担偿还1.5万元欠款的义务。
律师答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即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本案中,由于于某经过郑某的同意代替谢某写了欠条,当于某拒绝偿还欠款时,就表示债务转移到于某身上,于某就应该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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