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赵在一家幼儿园工作,主要负责照顾孩子午休和吃饭,每月工资500元。半年后,小赵觉得照顾孩子太辛苦,而且自己的工资太低,便因此与幼儿园领导发生争吵。不久后,幼儿园将小赵辞退,并于当日结算了工资。小赵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小赵与幼儿园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幼儿园单方提出与原告小赵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小赵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她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判决幼儿园在判令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小赵经济补偿金500元。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侵犯劳动者利益,这显然是违法的。劳动者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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