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的父母因家庭困难而被迫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六间平房卖给了“城里人”高某,双方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定了出售该处房产的买卖协议,并且言明不准反悔。1997年,高某将该房拆除后重建成新的3层小楼。
2005年,张某的父母相继去世。张某居无定所,村委也因其家私下买卖房屋而拒绝再给张某划分新的宅基地,无奈之下,张某找高某协商,想要回父母卖给高某的宅基地,却被高某一口拒绝。张某一纸诉状将高某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父母与高某私下买卖房屋无效。
2006年,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房屋买卖无效,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新建房款五万余元支付给高某,高某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张某也依法将五万余元支付给了高某。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民中合法流转,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约无效。本案中高某与张某的父母私下买卖土地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