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于某2006年3月12日晚因和徐某发生争执被其打中头部,一旁的李某看见后立马上前劝阻二人。由于于某当时没觉得有什么不适,便没有太在意直接回家了。两天后于某因头痛难忍便到医院就治,医生诊断是由于外力作用导致颅淤血所致,于某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因要求徐某赔偿未果,于某便找李某出示了一份证言,随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证人届时出庭作证,获得法院的准许。法院通知开庭后,证人李某因病住院不能出庭作证。于某只好找律师咨询:证人不出庭可不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
律师解释说证人李某因病住院不能出庭作证,属于法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准许李某提交书面证言。如果法院准许,李某的书面证言经审查是真实合法的,则是有效的。但因未经质询,须与其他相关证据共同形成证据链,证实他的头部是徐某殴打所致,他的诉讼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答疑: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本案中,李某因病无法出庭作证,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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