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12月,汪某与秦某达成口头协议,汪某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店面给秦某。随后,秦某分3次向汪某交付清了购房款。2006年10月,汪某书面承诺将该店面交付给秦某并办理登记备案。
2007年5月,汪某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秦某所购买的该店面以75万的高价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先向汪某支付购房款30万元。
2007年10月,秦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店面被汪某出售给他人,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汪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汪某与秦某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着手办理产权证登记手续,交易应受法律保护。汪某与王某的交易损害了秦某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无效,王某与汪某的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最后判决:汪某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王某20万元;继续履行与秦某之间的购房协议。
律师答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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