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被告人王某搬离住所,以与妻子钱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200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10月8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2007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王某来到原住所某公寓8号楼206室,见被害人钱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脱被害人的衣裤,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被害人的胸部等处。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2008年3月20日,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答疑:针对婚内强奸行为,众说纷纭。拆衷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构成强奸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审判部门似乎赞同并谨慎地采纳了拆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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