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的儿子小佳在技校读书期间一直遵守校规,成绩也比较优秀。临近毕业时,小佳和班上的同学一起到饭店实习,看到其他同学经常可以拿到较多的小费,而自己只能在厨房帮忙,使得小佳很不高兴。一天,小佳在工作时顺手拿走了另一实习生的皮夹。案发不久后小佳被抓获,张某十分担心儿子,一方面他希望法院不要让太多的人知道此事以免影响小佳的前途,另一方面又想亲自去听法官的判决。张某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因此,张某不公开审判的请求是合理的,但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宣告判决时一律是公开进行的。
律师答疑: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件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之所以不允许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旁听是出于保障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泄露以及为未成年人成长着想的考虑。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完全可以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旁听。因此,本案中张某参加旁听的请求应予准许。法律总是在人情法理中求取平衡,求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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