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5年春节,朱某在某电器商店买了一台价值4000元的进口彩电。买后不久,朱某发现彩电音质不好,并且该彩电并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可能是二手货。朱某认为商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店退还全部货款并加倍赔偿。而商店则认为,他们出售的商品质量上没有问题,至于有没有经过登记、是不是二手货,他们也不清楚,所以不能同意朱某的要求。双方协商多次仍然毫无结果,朱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商店退还货款并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了解这台彩电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商店作为经营者则是应该清楚的。朱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购得的却是不合格的商品,所以说商店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卖方对其提供给买方的商品负有瑕疵担保的义务,瑕疵担保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品质担保,即卖方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上的缺陷;二是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所交付的商品,并且买方不至于因为该商品任何权利上的瑕疵而影响今后的使用。商店作为卖方,应当对合同所规定的商品的品质和权利提供担保。法院最终判定朱某把彩电退还商店,商店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朱某的损失。
法制一点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应当知道彩电必须经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但商店仍然销售未经登记的彩电,并且在朱某购买时并未说明这些情况,致使朱某误认为他购买的商品是手续齐全的商品,至于商店辩称其出售的彩电没有质量问题是不能作为推脱责任的理由的。因此,商店应退还朱某支付的全部货款,并且赔偿朱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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