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997年,谭某与妻子协议离婚,12岁的小亮随母亲生活,父亲谭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二人各承担50%,直到小亮参加工作为止。但到2003年,谭某就不再支付小亮的抚养费,小亮的母亲因身体虚弱无法下地劳动,无法承担小亮的学费。在与父亲多次商量没有结果后,他将父亲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两年的抚养费1.2万元。
庭审中,被告谭某认为,小亮已经满了18周岁,不需要抚养,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原告小亮仍在校读书,尚未独立生活,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况且,在离婚协议中,被告谭某关于支付小亮抚养费至其工作时止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应当予以履行。据此,法院判决父亲谭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2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小亮虽然已成年,但仍在学校读书,而且父母有抚养的能力,所以他的父亲仍然需要承担部分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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