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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生态环境保护思想

一、对林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思想

(一)重视植树护林

宋代,自开国君主宋太祖开始,历朝皇帝都重视植树造林,这种思想成为朝廷上下的主导思想。宋初,面对战后百业凋零的衰败景象,宋太祖于建隆元年(960年)即位伊始就下诏令广为植树,并规定了植树的品种、数量以及考核的方式。诏令称:“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野无旷土者,议赏。”③《宋史》卷173《食货上一》。按此规定:第一等户必须种杂树100棵,桑枣树50棵,共计150棵。至第五等户,也须植杂树20棵,桑枣树10棵,共计30棵。而且县令佐要进行考核,能做到该种树的地方都种上树的,将给予奖赏。开宝五年(972年)正月,宋太祖又下诏重申:“应缘黄、汴、清、御等河州县,除准旧制种蓺桑枣外,委长吏课民别树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仍案户籍高下,定为五等:第一等岁树五十本,第二等以下递减十本。民欲广树蓺者听,其孤、寡、茕、独者免。”《宋史》卷91《河渠一》。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也下诏:“令诸路州府各据本县所管人户,分为等第,依原定桑枣株数,依时栽种。如欲广谋栽种者,亦听。其无田土及孤老残疾女户无男丁力者,不在此限。如将来增添桑土,所纳税课并依原额,更不增加。”《宋会要·食货》63之163.至道二年(996年)再次下诏:“耕桑之外,令益种杂木、蔬果。”《宋史》卷91《河渠一》。由此可见,宋太宗十分重视植树造林,连续两年下诏督促植树,并给予增添桑土者不增税的优惠。宋神宗时期,朝廷对于植树更强调的是成活率,并以差减户租作为奖励。熙宁二年(1069年)规定:“民种桑柘毋得增赋……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官计其活茂多寡,得差减在户租数,活不及数者罚,责之补种。”④《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到了南宋,朝廷仍采取鼓励植树的规定,并提高了官吏和百姓的植树棵数。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都省言:“淮民复业,宜先劝课农桑。令、丞植桑三万株至六万株,守、倅部内植二十万株以上,并论赏有差。”④《宋史》卷173《食货上一》。

两宋时期,人们还注意到虫害对林木资源的破坏,探索以生物防治办法来保护林木资源。据庄绰(字季裕)的《鸡肋编》卷下记载:宋人曾使用了“买蚁除蛀养柑”的方法。当时,“广南可耕之地少,民多种柑桔以图利。常患小虫损食其实,惟树多蚁,则虫不能生,故园户之家,买蚁于人。遂有收蚁而贩者,用猪羊脬盛脂其中,张口置蚁穴旁,俟蚁入中,则持之而去,谓之‘养柑蚁’”。这种利用生物界的生物链来防治虫害,保护林木资源的思想,反映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保护林木资源方面的高度智慧。

宋代统治者一方面鼓励督促百姓植树;另一方面又颁布许多法律,对林木进行保护,严禁私自砍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开采,禁火烧林等。

宋初规定:“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宋刑统》卷27《杂律》。毁伐树木与盗取同罪,可见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宋徽宗政和时规定:“诸系官山林辄采伐者,杖八十。”《宋会要·方域》10之7.宋宁宗庆元年间仍规定:采伐“官山林”者,“杖八十,许人告”,给告者“钱三十贯”《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

《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规定:“诸因仇嫌毁伐人桑柘者,杖一百,积满五尺,徒一年,一功徒一年半(于木身去地一尺,围量积满四十二尺为一功)。每功加一等,流罪配邻州。虽毁伐而不至枯死者,减三等。”如即使是自家栽种的桑柘等,“非灾伤及枯朽而辄毁伐者,杖六十”。

虽然上述法令条文禁止随意砍伐林木,但现实生活中因建房造屋、造船、柴薪等需要,砍伐树木又是必然存在的事实,只是这些砍伐必须依照规定在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其一,因建筑需要砍伐树木要事先申请,即“官司兴造须采伐者报所属”,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砍伐《宋会要·方域》10之6~7.。其二,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采伐。如春夏是林木生长的季节,为保护其正常生长,法律规定“春夏不得伐木”《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宋朝规定,军队伐木在二月十三日以前,如其后缺少薪柴,则必须申请,被批准后,才可在指定地点限量砍伐。如果擅自砍柴,则“当依军法。将佐不铃束,重置典宪”④《宋会要·刑法》2之109.。其三,南宋军队砍伐林木时需要有专门的“号”。绍兴元年(1131年)规定,诸军及三衙得旨可打柴,兵士需要持有长官所发给的“号”,而且另有专官监督。如果士兵没有“号”,或砍伐坟地的林木,巡尉、乡保可将其捕获送枢密院听候裁决,随行官员也要受到一定的处罚④《宋会要·刑法》2之109.。其四,宋朝十分重视林地被采伐后要即时种植,“以时补足”《庆元条法事类》卷49《种植林木》。。因为采伐不可避免,重要的是采伐后的林地应及时再造,这样才有源源不断的林地供子孙后代采伐,而且不因采伐毁坏树林而影响水土生态。

山林如因人们不慎或故意而引火焚烧,其损失是极其巨大的。对此,宋朝廷一般都予以严惩。宋初规定:“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如果是在外失火而延烧到林木时,减一等论罪。为了保持土地的肥力,宋代农民每年冬季要烧田。政府规定烧田只能在十月三十日以后到第二年二月一日之前,非时烧田是法律所禁止的。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宋真宗曾重申火田之禁,下诏说:“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诸州县人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宋史》卷173《食货上一》。按规定,除开荒垦田处在冬季可焚烧野草外,其他地方不得焚烧。即便是荒田,只要其上有“桑枣”,也不能放火《宋刑统》卷27《失火》。。《宋刑统·杂律》载:“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南宋宁宗庆元年间规定:“诸因烧田野致延烧系官山林者,杖一百,许人告。其州县官司及地分公人失觉察,杖六十。”⑨《庆元条法事类》卷80《失火》。而对“告获故烧官山林者:不满一亩,钱八贯;一亩,钱一十贯,每亩加二贯(五十贯止)”⑨《庆元条法事类》卷80《失火》。。

(二)植树护林的目的

宋代朝廷之所以如此重视林木的种植与保护,主要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宋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这个概念,但其行为已具有这方面的思想意识。除此之外,宋人对林木的种植与保护还具有经济和军事上的目的等。

1.宋人对树木能保持水土、防止洪涝的作用已经有了认识

如宋人魏岘认为:“四明水陆之胜,万山深秀,昔时巨木高森,沿溪平地竹木,蔚然茂密,虽遇暴水湍激,沙土为木根盘固,流下不多,所淤亦少。”后来由于木材价高,人们竞相砍伐,结果“靡山不童,而平地竹木,亦为之一空”,一旦下起大雨,“大水之时,既无林木少抑奔湍之势,又无包缆以固沙土之积,致使浮沙随流而下,淤塞溪流,至高四五丈,绵亘二三里。两岸积沙,侵占溪港,皆成陆地……由是舟楫不通,田畴失溉……旱势如焚,田苗将槁”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淘沙》,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所以他提出应该“植榉柳之属,令其根盘错据,岁久沙积,林木茂盛,其堤愈固,必成高岸,可以永久”《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防沙》。。

2.宋人懂得通过植树壮堤防,防河决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十月,即诏“沿黄、汴河州县长吏,每岁首令地分兵种榆柳以壮堤防”《宋会要·方域》14之1.。宋太宗时,王嗣宗通判澶州,在河东西,“植树万株,以固堤防”《宋史》卷287《王嗣宗传》。。宋真宗时,谢德权在汴河“植树数十万以固岸”《宋史》卷309《谢德权传》。;荆湖北路江陵府“濒大江,岁坏为巨浸,民无所托”,知府袁枢调兵民“种木数万,以为捍蔽,民德之”《宋史》卷389《袁枢传》。。咸平三年(1000年),真宗“又申严盗伐河上榆柳文禁”《宋史》卷91《河渠一》。。可见,早在宋真宗咸平三年之前,宋朝就有禁伐堤岸树的法令。宋徽宗重和元年(1118年)三月诏:“滑州、濬州界万年堤,全藉林木固护堤岸,其广行种植,以壮地势。”《宋史》卷93《河渠三》。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还令沿海塘堰种植芦苇,“所筑华亭捍海塘堰,趁时栽种芦苇,不准樵采”《宋史》卷97《河渠七》。。南宋时,结合圩田建设,圩岸“高广坚致,濒水种柳榆,足捍风涛,实为水利”阎镇珩:《六典通考》卷64,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影印本,1990年版。。总之,宋人认识到江河塘堰堤防上种植林木可以起到固定沙土,加固河堤,减缓洪涝灾害发生的作用。

3.宋人种植行道树,既可养护道路、荫庇路人,又可增补官用木材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太常博士范应辰言:‘诸路多阙系官材木,望令马递铺卒夹官道植榆柳,或随地土所宜种杂木,五七年可致茂盛,供费之外,炎暑之月,亦足荫及路人。’从之”《长编》卷87.。仁宗时,陶弼在广西阳朔,“课民植木官道旁,夹数百里,自是行者无夏秋暑暍之苦。它郡县悉效之”《宋史》卷334《陶弼传》。。由此可见,道旁植树的好处普遍被人们了解,因此其他郡县才会纷纷效仿陶弼在阳朔道旁植树。据《宋史·蔡襄传》载,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时,福州行道树“共栽植杉松等木三十三万八千六百株,渐次长茂,已置籍拘管”。从“置籍拘管”可知,宋人对行道树已登记成册进行管理。

4.宋人通过植树来美化环境

宋代皇亲国戚和富商大贾往往凭借自己的地位或经济实力大兴土木,营造园苑,并植树予以美化。据李格非《洛阳名园记》所载,洛阳就有名园19个,栽有牡丹、李、桃、杏、竹、菊、莲等,园中繁花似锦,古木参天。此外,其他州县的园林也都以栽植树木作为园苑的主要景色。如河北路真定府之潭园,“园围九里,古木参天”吕颐浩:《忠穆集》卷8《燕魏杂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定州众春园位处“郡城东北隅,潴水为塘,广百余亩,植柳数万本,亭榭花卉之盛,冠于北垂”韩琦:《安阳集》卷21《定州众春园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而相州康乐园内,“南北二园,皆植名花杂果、松柏杨柳所宜之木,凡数千株”《安阳集》卷21《相州新修园池记》。。宋代,释道两教盛行,僧侣、道士往往占山兴寺,建院植树。如宋真宗景德年间,庐山黄龙寺和尚大超,手种杉木万株,皇帝赐名为“万杉”。宋末诗人张孝祥为此吟诗曰:“老干参天一万株,庐山佳处看浮图。”

5.宋人充分认识到林木的经济价值

宋人重视栽培经济林木,首先最重要的是桑树、枣树。这是因为桑树可以养蚕织丝布,枣树则是北方最常见的果树。宋太祖就曾多次表示“永念农桑之业,是为衣食之源”《宋会要·食货》1之15.,故常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⑧《宋史》卷173《食货上一》。。此后,宋代历朝皇帝都注重“设劝课之法,欲重农桑,广种植也”⑧《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各级地方官吏也教民农桑并举,积极种树,“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袁氏世范》卷3《桑木因时种植》。。据《庆元条法事类》卷5《考课》记载,宋代对地方官经济政绩的考核,第一项就是考核“劝农桑”,其内容要求官员填写出“某官职姓名任内劝诱人户栽植到下项:桑若干、柘若干、枣若干”。

宋代随着造纸、造船和建筑行业的发展,木材的需求大量增加,价格不断上涨,刺激经济林木的生产。当时,松、杉、柏、桧、漆、皂荚、椿等已为人们认识到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并被广泛种植。如皖南歙州、徽州地区很适宜杉木的生长,“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范成大:《骖鸾录》,四部丛刊本。。种椿木的经济收益也很可观,“三年一斫,种三十亩,一年斫十亩,三年一遍,岁收织百匹,永无尽期”韩鄂原:《四时纂要校释》卷4,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浙江平原、丘陵地带则广种乌臼。徐光启《农政全书》卷38说:“乌臼树收子取油,甚为民利。他果实总佳,论济人实用无胜此者。江浙人种者极多,树大或收子二三石。”

果树的种植到宋代也日益增多,成为农业中的一个独立生产部门。我国南方的“桔园甚多”,形成了产桔的中心。如洞庭山一带,“地占三乡,户率三千,环四十里……皆以树桑栀甘柚为常产”《苏学士文集》卷13《苏州洞庭山水月禅院记》。,“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桔桑麻”庄绰:《鸡肋编》卷中,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如前所引,庄绰《鸡肋编》卷下就提到:“广南可耕之地少,民多种柑桔以图利。”由此可见,人们把种柑桔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宋代荔枝的种植也日益推广。荔枝是果中珍品,盛产于南方、西南,“岭南及巴中,今泉、禇、淳、嘉、蜀、渝、涪州、兴化军及二广州军皆有之”唐慎微:《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卷23《荔枝》,四部丛刊本。。宋人十分重视荔枝的经济价值,不仅贩运国内各地,还远销海外。每年荔枝成熟之时,“水浮陆转,以入京师,外至北戎、西夏。其东南舟行新罗、日本、琉球、大食之属,莫不爱好,重利以酬之,故商人贩益广,而乡人种益多,一岁之出,不知几千万亿”蔡襄:《荔枝谱》,百川学海本。。

除此之外,至宋代时期,林木是薪炭的主要来源,“民可享其利”。与欧阳修同修《新唐书》的宋祁,在四川益州(今成都)为官时,号召人们广种桤木、楠木。他说:桤木“厥植易安,数岁辄林,民赖其用,实代其薪……亦得所宜,民家莳之,不三年材可倍常,(斧而)薪之。疾种亟取,里人以为利”宋祁:《益部方物略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总之,宋人注重栽种桑枣以及各种果树等,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其经济价值,但对保护农作区的林木资源,保护其生态平衡的客观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6.宋人植树造林,用于军事防御

北宋王朝自建立以后就一直面临着北方契丹和西北方西夏的威胁,这两个富有进攻性的游牧民族政权,多次发起战争,宋王朝一直处于被动防御的势态。由于宋辽边界位于今华北平原北部一带,这里“地广平,利驰突”,而辽兵恰好多善骑战,边界地区广阔的平原正好为其提供了方便,利于骑兵疾驰而下。如果有众多林木为阻隔,则可形成天然屏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挡敌骑南下的速度。有鉴于此,北宋不仅有意识地保留边境地区原有的森林,而且进一步采取措施植树造林。史载自宋太祖诏令“于瓦桥一带南北分界之所专植榆柳”始,此后历朝坚持植树造林。尤其是雄州李允则,治雄州十几年,“颇用心于此”,曾“下令安抚司,所治境有隙地悉种榆。久之,榆满塞下。谓僚佐曰:‘此步兵之地,不利骑战,岂独资屋材耶?’”《长编》卷93.宋立国后,多次诏令保护边界地区的林木,“差官领兵遍植榆柳,冀其成长,以制敌骑”。尤其是北宋中期,对河东与河北等地之“山林险阻,仁宗、神宗常有诏禁止采斫。积有岁年,茂密成林,险固可恃”《宋会要·刑法》2之80.。宋仁宗时有人上疏说:“往岁安抚使贾宗患边地平坦,不足以待寇,故植榆柳为塞,以绝戎骑之奔突。其后林木既成,虏人患之。”《宋会要·兵》27之28.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东头供奉官赵忠政言:‘界河以南至沧州凡二百里,夏秋可徒涉,遇冬则冰合,无异平地。请自沧州东接海,西抵西山,植榆、柳、桑、枣,数年之间,可限契丹。’”《宋史》卷95《河渠五》。直至南宋初期,金兵已南下,但这种军事防御林还起着作用。宋高宗曾多次指出:“河东黑松林,祖宗时所以严禁采伐者,正为借此为阻,以屏捍外夷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00.绍熙二年(1191年),光宗曰:“淮上一望都无阻隔,时下栽植榆柳,虽未便何用,缓急亦可为藩篱。”三年,令两淮、京西、湖北、四川等路,“多种林木,令人防守”《宋会要·兵》29之44.。绍熙四年(1193年)十二月四日,枢密院言:“两淮、荆、襄控扼去处,全藉山林蔽护,访闻民间采斫,官司更不禁止。”上曰:“屡有约束,久而人玩,宜再禁戢。”《宋会要·刑法》2之126.总之,宋人善于保护、利用林木,作为边防要地的军事防御林,在“以制敌骑”、“以绝戎骑之奔突”中发挥了作用。当时,河北边界地区一度榆柳广布,所种树木达300余万棵,宋人认为“此中国万世之利也”《宋史》卷347《王汉之传》。。宋朝廷还专门绘制了《北面榆柳图》,真宗曾得意地向大臣出示该图,并说:“此可以代鹿角也。”《宋会要·方域》12之8.

二、对动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思想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之一。宋代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所体现的思想,至今值得我们借鉴。

(一)告示百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古代没有像今天这么发达的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主要是通过在重要场所或交通要道处粉刷墙壁,于其上贴写诏书,告示百姓,不得违时滥捕禽兽,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等。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诏曰:“方春阳和之时,鸟兽孳育,民或捕取以食,甚伤生理,而逆时令。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持竿携弹,探巢摘卵,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致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宋大诏令集》卷198《二月至九月禁捕猎诏》。

(二)禁止非时滥捕禽兽

如春夏之时正是动物繁殖生育之时,禁止这一时期捕猎,有助于动物的正常生长繁殖。特别是成年鸟兽鱼类正在孵卵育雏,如捕杀成年,还会害及大量幼年鸟兽或卵子的生育孵化,因此,这一时期不应对野生动物进行捕猎,是合乎禽兽繁殖生长的自然规律。只有保护好动物的繁殖生长,合理地利用自然动物资源,才可能使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建隆二年(961年)二月,宋太祖就曾下诏:“禁春夏捕鱼射鸟。”《宋史》卷1《太祖一》。前引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下诏中亦说:“方春阳和之时,鸟兽孳育,民或捕取以食,甚伤生理,而逆时令。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宋真宗时,为了使百姓不在禁猎期随意捕杀动物,要求地方长官每年春夏时都要向民众重申这一禁令。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二月诏:“禁方春射猎,每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之。”《宋史》卷7《真宗二》。

(三)在围猎中,反对一网打尽、竭泽而渔,使野生动物资源耗竭,主张网开一面,让它们生生不息

《癸辛杂识·癸辛杂识续集上》载:“北客云:‘北方大打围,凡用数万骑,各分东西而往,凡行月余而围始合,盖不啻千余里矣。既合,则渐束而小之,围中之兽皆悲鸣相吊。获兽凡数十万,虎、狼、熊、罴、麋鹿、野马、豪猪、狐狸之类有之,特无兔耳。猎将竟,则开一门,广半里许,俾余兽得以逸去,不然则一网打尽,来岁无遗种矣。’又曰:‘未猎之前队长去其头帽,于东南方开放生之门,如队长复帽,则其围复合,众始猎耳,此亦汤王祝网之意也。’”

(四)最高统治者做出表率,停止各地进献珍禽异兽,不在禁猎季节出猎

宋代时期,由于其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和当代不同,所以许多今天我国境内多已不存或稀少的野生动物资源在当时还较多,如大象、老虎等,但其数量却已明显地减少,甚至有的已很少见。因此,宋代皇帝多次诏令更革传统习惯,禁止向朝廷上贡驯象及其他珍贵动物。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真宗特地诏令:“罢献珍禽异兽”《宋史》卷8《真宗三》。,并强调“仍令诸州依前诏,勿以珍禽异兽为献”《长编》卷79.。史载,庆历七年(1047年)三月庚午,宋仁宗出猎,因是禁猎季节,从而引起御史何郯等人的强烈诤谏,认为“田猎之事,具有礼文,行之以时”,要求皇上“动遵法度,不喜弋猎”,结果经“群臣抗言,随即停罢”。不久,仁宗一时兴起,又想出猎,最终同样受到了群臣的反对,不得不“诏罢出猎”《长编》卷160.。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社会里,皇帝能有如此的诏令发布和从谏罢猎的行动,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五)注意从滥捕乱杀的根源上加以制止

从古代到当代,滥捕乱杀的根源往往是经济利益,如有的是获取动物珍贵的皮毛,有的是为了享用美味。宋仁宗时期,官宦争奇斗艳,竞相奢侈,盛行戴鹿胎冠之风,致使鹿类横遭劫难,受到大量捕杀。对此,宋仁宗于景祐三年(1036年)六月十五日下诏说:“冠冕有制,盖戒于侈心;麛卵无伤,用蕃于庶类。惟兹麀鹿,伏在中林,宜安濯濯之游,勿失呦呦之乐。而习俗所贵,猎捕居多,资其皮存,用诸首饰。竞刳胎而是取,曾走险之莫逃。既浇民风,且暴天物。特申明诏,仍立严科,绝其尚异之求,一此好生之德。宜令刑部遍牒三京及诸路转运司辖下州、府、军、监、县等,应臣僚士庶之家,不得戴鹿胎冠子,及今后诸色人,不得采捕鹿胎,并制造冠子。如有违犯,并许诸色人陈告,其本犯人严行断遣。告事人如采捕鹿胎人,支赏钱二十贯文,陈告戴鹿胎冠子并制造人,支赏钱五十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宋大诏令集》卷199《禁鹿胎诏》。宋仁宗通过下诏书通令全国,一律不准戴鹿胎冠,不得捕鹿取胎,不许以鹿胎制造冠帽,如有违犯即处以重罚。诏令还鼓励告发,凡告发捕采鹿胎属实者,获赏钱20贯;凡告发戴鹿胎冠或制造鹿胎冠者,赏钱更高,达50贯,可见仁宗的用意是想从源头加以制止。因为如无人敢戴鹿胎冠或制造鹿胎冠,那捕鹿采胎之事自然消失。这道诏令的下达,的确一度刹住了乱捕滥猎鹿类的歪风,保护了动物资源。还有为了禁止因食用野生动物而滥捕,宋真宗还严格规定:为保护飞禽走兽,“粘竿弹弓等物,不得携入宫观寺院,及有屠宰,违者论如法”③《宋会要·刑法》2之159.。宋神宗时甚至规定:“内庭洎宗室”,不得入市买禽兽以为食,“使民知禁”③《宋会要·刑法》2之159.。正是这种严格的禁令,使许多滥捕乱杀的行为从源头上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从而受到了约束和制止。

(六)重视保护害虫的天敌,以造福于人类

宋人已有十分明确的利用动物界的食物链防治害虫的思想。五代乾祐元年(948年)发生蝗灾,阳武、雍丘、襄邑三县“蝗为鹆聚食,诏禁捕鹆”薛居正:《旧五代史》卷101《隐帝纪上》,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年版。。这是历史上保护益鸟以防治害虫的较早记载。青蛙吞食大量害虫,对农作物生长有利,这是童叟皆知的事实。宋代禁民捕蛙。宋神宗时彭乘的《墨客挥犀》卷6记载:“浙人喜食蛙,沈文通在钱塘日切禁之。”又据南宋赵葵的《行营杂录》记载,宋人不但禁止捕蛙,还对犯禁者予以严惩。“马裕斋知处州,禁民捕蛙”。有一个浪荡女子为了陷害丈夫,唆使其夫捕蛙,又秘密告官,守城士卒前往缉拿。结果其夫“为门卒所捕,械至于庭”。总之,宋人禁捕青蛙,故大词人辛弃疾才在《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写出“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这样流传千古的佳句,表达了宋人保护并利用青蛙消灭害虫,取得农作物丰收的思想。

三、对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思想

(一)对长江流域水土生态的综合治理思想

宋代以来,由于植被的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江河湖泊等淤积使蓄水泄洪的能力降低,南北水患频繁。宋辽、宋金的先后对峙,使宋统治者对北方黄河的决、溢、徙所引起的严重水灾,只从借河御敌或漕运的需要出发,着重防治下游河患,对黄河的治本工作没有予以认真思考。而南方长江流域的水土生态系统,由于人口的剧增以及土地的开发,其平衡渐形失调,有的陷入干旱与洪涝的恶性循环中。生态平衡的破坏,直接威胁农业的发展,影响了漕运,对民众生活产生很大的冲击。因此,不少人对此进行思考和探讨,发表了有关对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思想。

宋人认为南方长江流域中水土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围湖为田,使水旱之灾加剧。“(绍兴)五年,江东帅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无水旱之灾。本朝庆历、嘉祐间,始有盗湖为田者,其禁甚严。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宋史》卷173《食货上一》。以下7个自然段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见于此。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谏议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濒湖之地,多为兵卒侵据,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曰壩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涝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望尽复太湖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从之”。由此可见,宋人已清楚地认识到湖泊在水土生态中的重要性,它们起着干旱时蓄水灌溉、洪涝时泄水分流的作用,如果人类一味地为着扩大耕地面积,围湖为田,事实则证明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因为湖泊的消失,使水无处蓄积,干旱时就无水可以灌溉,洪涝时则又无处分流排泄洪水而泛滥成灾。其二,荒废陂塘,也会使水旱之灾加剧。陂塘类似于当代的水库,起着重要的蓄水排洪功能,对农业作用甚大。对于陂塘与农业的关系,宋人也有清楚的认识。《宋史·食货上一》载:“初,五代马氏于潭州东二十里,因诸山之泉,筑堤潴水,号曰龟塘,溉田万顷。其后堤坏,岁旱,民皆阻饥。(绍兴)七年,守臣吕颐浩始募民修复,以广耕稼。”“庆元二年,户部尚书袁说友等言:‘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矣。’”宋人在实践中懂得,耕田必须与一定面积的陂塘配套,才可能获得丰收,否则,把陂塘也变成耕地,非但不能增加总产量,反而得不偿失,减少该地区的总收获量。

针对上述情况,宋人就围湖废塘垦田所带来水土生态失调而影响农业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对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六点:

1.还田为湖

如“隆兴二年八月,诏:‘江浙水利,久不讲修,势家围田,堙塞流水。诸州守臣按视以闻。’于是知湖州郑作肃、知宣州许尹、知秀州姚宪、知常州刘唐稽并乞开围田,浚港渎。诏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陈弥作,常州、江阴军委叶谦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枢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吴芾言:‘昨守绍兴,尝请开鉴湖废田二百七十顷,复湖之旧,水无泛滥,民田九千余顷,悉获倍收。今尚有低田二万余亩,本亦湖田,百姓交佃,亩直才两三缗。欲官给其半,尽废其田,去其租。’户部请符浙东常平司同绍兴府守臣审细标迁。从之”。这里,刑部侍郎吴芾算了一笔账,把鉴湖废田270顷还田为湖,可使民田9000余顷无水灾之患,增产一倍,其实际的收益是:

9000顷×亩产-270顷×亩产=8730顷×亩产

吴芾还进一步建议把低田2万余亩再还田为湖,政府补贴田地卖价的一半给百姓,并去掉田租。这种以半价收买的方式将民间的田地还为湖泊,在封建社会也是相当可取的政策,既解决水土生态系统平衡失调的问题,又能考虑到被淹田的田主生计问题。

2.修复养护陂塘

绍兴年间,“比部员外郎李泳言,淮西高原处旧有陂塘,请给钱米,以时修浚”。乾道九年(1173年)八月,“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不能预兴水利为之备。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灾,尧汤盛时,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备先具也。豫章诸郡县,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实;高卬之地,雨不时至,苗辄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为旱备乎?唐韦丹为江西观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万二千顷。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广也。农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今诸道名山,川原甚众,民未知其利。然则通沟渎,潴陂泽,监司、守令,顾非其职欤?其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农桑,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虽有丰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从宋孝宗诏书可以看出,宋最高统治者十分清楚地认识到陂塘其利至广,对农业灌溉至关重要,因此修复、养护陂塘是地方监司、守令的一项职责,朝廷把这项职责作为考核赏罚地方官员的重要依据。

3.不使豪强地主围湖垦田合法化,加强管理与处罚

淳熙十年(1183年),“大理寺丞张抑言:‘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泄,旱则资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有围里者,以违制论;给据与失察者,并坐之。’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围立石以识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诸郡遵守焉”。这里明确规定了趁干旱时占湖为田是违制行为,如官吏给非法围湖垦田者凭据以及监司对此行为失于觉察,都将受到连坐处罚。《文献通考·田赋六》载淳熙三年(1176年)傅淇奏言也提到类似的情况,当时浙西“豪右之家”肆意围湖垦田,计亩纳钱,而官司“利其所入,给据付之”,使其围湖垦田合法化,对此,朝廷“条约诸县,毋得给据与官民户及寺观”。

4.完善水利设施,使湖泊陂塘更好地发挥灌溉排涝的作用

湖泊陂塘要更好地发挥灌溉排涝的作用,必须有一定的水利设施配套,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置闸门,才能做到干旱时蓄水洪涝时分流泄水。如镜湖由于水利失修,设施不齐备,所以“濒湖之民始得增高益卑,盗以为田”。对于这种情况,徐次铎提出“使其堤塘固,堰闸坚,斗门启闭及时,暗沟禁窒不通”,就能使“民虽欲盗耕为尺寸田,不可得也”徐次铎:《复镜湖议》,载徐光启《农政全书》卷16《水利·浙江水利》,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乾道二年(1166年)六月,“知秀州孙大雅代还,言:‘州有柘湖、澱山湖、当湖、陈湖,支港相贯,西北可入于江,东南可达于海。旁海农家作坝以却咸潮,虽利及一方,而水患实害邻郡;设疏导之,则又害及旁海之田。若于诸港浦置闸启闭,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获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钱,下户出力,于农隙修治之。’于是以两浙转运副使姜诜与守臣视之,诜寻与秀常州、平江府、江阴军条上利便。诏‘秀州华亭县张泾闸并澱山东北通陂塘港浅处,俟今年十一月兴修;江阴军、常州蔡泾闸及申港,明年春兴修;利港俟休役一年兴修;平江府姑缓之。’三年三月,诜使还,奏:‘开浚毕功,通泄积水,久浸民田露出堘岸。臣已谕民趁时耕种。恐下户阙本,良田复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贷给种粮。’又奏措置、提督、监修等官知江阴军徐藏等减磨勘年有差”。由此可见,宋人已充分认识到置闸启闭可有效地调节旱涝之灾,使受灾之田及时耕种并获得丰收,效果是显著的,有关官员都受到朝廷的破格提升。

5.对湖泊陂塘及其水道进行疏浚

宋代由于植被的破坏,水土流失严重,造成湖泊陂塘及其水道淤积,水流不畅,使湖泊陂塘逐渐失去灌溉和排涝等功能。因此,宋代朝廷上下不时必须对淤积问题进行治理。这些治理大多工程浩大,需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或在技术层面上施工困难,因此,往往成为官府施政的一个重要议题。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两浙转运副使赵子潇、知平江府蒋璨言:‘太湖者,数州之巨浸,而独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势有所不逮。是以昔人于常熟之北开二十四浦,疏而导之江;又于昆山之东开一十二浦,分而纳之海。三十六浦后为潮汐沙积,而开江之卒亦废,于是民田有淹没之患。天圣间,漕臣张纶尝于常熟、昆山各开众浦;景祐间,郡守范仲淹亦亲至海浦,浚开五河;政和间提举官赵霖复尝开浚。今诸浦堙塞,又非前比,计用工三百三十余万,钱三十三万余缗,米十万余斛。’于是诏监察御史任古复视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诚便,若依所请,以五千功,月余可毕。’诏以激赏库钱、平江府上供米如数给之。二十九年,子潇又言:‘父老称福山塘与丁泾地势等,若不浚福山塘,则水必倒注于丁泾。’乃命并浚之”。从赵子潇、蒋璨所言可知,太湖通江海诸浦在北宋160余年间至少有4次重大的疏浚。人们之所以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进行治理,因为认识到水土系统的平衡关系到沿湖百姓的生存问题。这是宋代人民认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尽力加以保护和利用所进行的不懈努力。

当时,除了水土流失造成淤积之外,人为的侵占围垦,也是使湖泊、陂塘淤积的一个因素。嘉定十七年(1224年),臣僚言:“越之鉴湖,溉田几半会稽,兴化之木兰陂,民田万顷,岁饮其泽。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狭。宜戒有司每岁省视,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灌溉。”这里“厚其潴蓄,去其壅底”就不单是疏通水道,而是要对陂塘湖泊淤积部分进行深挖,清除淤泥,增加其蓄水能力。

6.在不破坏水土系统平衡的前提下,广辟圩田以发展农业

北宋仁宗时期,范仲淹就提出在江南地区广泛修举圩田,其理由是圩田“中有河渠,外有门闸。旱则开闸,引江水之利;潦则闭闸,拒江水之害,旱涝不及,为农美利”范仲淹:《范文正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可见,圩田具有旱时引水灌溉,涝时防洪淹灌,使农田旱涝保收的优势。南宋孝宗乾道九年(1173年),“户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叶衡言:‘奉诏核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内宁国府惠民、化成旧圩四十余里,新筑九里余;太平州黄池镇福定圩周四十余里,延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余里,包围诸圩在内,芜湖县圩周二百九十余里,通当塗圩共四百八十余里。并高广坚致,濒水一岸种植榆柳,足捍风涛,询之农民,实为永利。’于是诏奖谕判宁国府魏王恺,略曰:‘大江之壖,其地广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为膏腴者,圩之为利也。然水土斗啮,从昔善壤。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怀勤止,深用叹嘉。’”滨湖之地低洼,极容易受湖水的浸灌。为了防止湖水侵入耕地,宋人在田地四周筑起土堤,这种防止湖水侵入而在四周筑堤的田地就称作圩田。宋人认识到圩田的垦辟必须以“水之蓄泄不病”作为前提,这是在长期合理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践中的真知灼见。

(二)苏轼综合治理西湖的思想

据笔者所知,在宋人中把水土环境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综合考察,其思想比较深刻突出的当推苏轼。他在《杭州乞度牒开西湖状》和《申三省起请开湖六条状》《苏轼文集》卷30.以下3个自然段引文未注出处者,均见于此。两篇文章中集中阐述了自己的水土系统综合治理思想,以下就此作简要分析阐发。

首先,苏轼在《杭州乞度牒开西湖状》中以朴素的系统生态学的眼光阐述了西湖堙塞其半,但不可废的五个原因:一是西湖“一旦堙塞,使蛟龙鱼鳖同为涸辙之鲋”,这就是说如西湖消失了,那些以西湖作为生存环境的野生动物将全部无法存活。二是“杭之为州,本江海故地,水泉咸苦,居民零落,自唐李泌始引湖水作六井,然后民足于水,井邑日富,百万生聚,待此而后食。今湖狭水浅,六井渐坏,若二十年之后,尽为葑田,则举城之人,复饮咸苦,其势必自耗散”。可见,西湖作为杭州全城百万居民的饮食用水,关系到城市的兴衰,如西湖不复存在,那么全城百姓将要重新饮用咸苦之水,必然导致居民迁往他处。三是西湖之水“若蓄泄及时,则濒河千顷,可无凶岁”,“而下湖数十里间,茭菱谷米,所获不赀”。如西湖堙塞,此蓄水灌溉之利不复存在。四是“西湖深阔,则运河可以取足于湖水。若湖水不足,则必取足于江潮。潮之所过,泥沙浑浊,一石五斗。不出三岁,辄调兵夫十余万功开浚,而河行市井中盖十余里,吏卒骚扰,泥水狼藉,为居民莫大之患”。显然,湖水有利于水运,如靠江潮行船,河床三年就会淤积需要开浚,那将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还给城市居民带来莫大生活上的不便。五是“天下酒税之盛,未有如杭者也,岁课二十余万缗。而水泉之用,仰给于湖,若湖渐浅狭,水不应沟,则当劳人远取山泉,岁不下二十万功”。也就是,如西湖水浅无法在水道流动,那么人们酿酒用水要到远处汲取山泉,将付出“二十万功”的劳动力,必然影响国家一年“二十余万缗”的酒课收入。总之,苏轼认为杭州如没有西湖之水,那么滨湖地区生存的生物、居民饮水、农业灌溉、水运以及酿酒用水都将出现问题,也就是水土生态系统中只要一个基本子系统出现故障,将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这种用综合性的系统思维来说明西湖不可废,见解深刻,视角独特,比较有说服力。

其次,在这种综合性系统思维探讨西湖不可废的五种原因的基础上,苏轼提出了治理西湖所要达到的目标及措施。其一,苏轼“自去年(元祐四年)七月到任,首见运河干浅,使客出入艰苦万状,谷米薪刍,亦缘此暴贵,寻刬刷捍江兵士及诸色厢军得千余人,自十月兴工,至今年四月终,开浚茅山、盐桥二河,各十余里,皆有水八尺以上。见今公私舟船通利”。其二,“今宜于钤辖司前创置一闸,每遇潮上,则暂闭此闸,令龙山浙江潮水,径从茅山河出天宗门,候一两时辰,潮平水清,然后开闸,则盐桥一河过阛阓中者,永无潮水淤塞、开淘骚扰之患……茅山河既日受潮水,无缘涸竭,而盐桥河底低茅山河底四尺,则盐桥河亦无涸竭之患”。总之,置闸既可阻挡潮水侵入淤塞,又可放水流入茅山河和盐桥河,避免两河涸竭之患,有利于灌溉。其三,“宜于涌金门内小河中,置一小堰,使暗门、涌金门二道所引湖水,皆入法慧寺东沟中,南行九十一丈,则凿为新沟二十六丈,以东达于承天寺东之沟,又南行九十丈,复凿为新沟一百有七丈,以东入于猫儿桥河口,自猫儿桥河口入新水门,以入于盐桥河,则咫尺之近矣。此河下流,则江潮清水之所入,上流,则西湖活水之所注,永无乏绝之忧矣。而湖水所过,皆阛阓曲折之间,颇作石柜贮水,使民得汲用浣濯,且以备火灾,其利甚博”。这一工程解决了滨湖地区居民的生活用水和消防用火。总之,苏轼的三条措施始终紧紧围绕解决西湖之水这一关键根本问题,从而带动西湖整个水土生态系统中的生物生存环境、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灌溉、水运等相关问题的迎刃而解。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苏轼不仅从朴素的系统生态学的角度阐述了治理西湖的重要性和治理的工程规划,而且还就经费的筹集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他主张:“朝廷近赐度牒一百道,每道一百七十贯,为钱一万七千贯。本州既高估米价,召人入中,又复减价出粜,以济饥民,消折之余,尚有钱米约共一万贯石……今乞用上件钱米,雇人开湖,候开成湖面,即给与人户,量出课利,作菱荡租佃,获利既厚,岁岁加功,若稍不除治,微生茭葑,即许人刬赁,但使人户常忧刬夺,自然尽力,永无后患。今有钱米一万贯石,度所雇得十万工,每工约开葑一丈,亦可添得十万丈水面,不为小补……所有新旧菱荡课利钱,尽送钱塘县尉司收管,谓之开湖司公使库,更不得支用,以备逐年雇人开葑撩浅,如敢别将支用,并科违制”,“勘会西湖葑田共二十五万余丈,合用人夫二十余万功。上件钱米,约可雇十万功,只开得一半。轼已具状奏闻,乞别赐度牒五十道,并于前来所赐本路诸州度牒二百道内,契勘赈济支用不尽者,更拔五十道,通成一百道,充开湖费用”。这里苏轼通过出卖度牒筹集最初的开湖启动经费,待湖面开成之后,作为菱荡租佃,以所得课利钱逐年雇人开葑撩浅,以湖养湖。这是一种既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能为民办实事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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