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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官吏监察思想

一、御史机构设置思想

宋代的御史监察机构基本上承袭唐制,置御史台为监察机关,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御史大夫为加官,不任命正员。御史台之下设三院:台院有侍御史,殿院有殿中侍御史,察院有监察御史。宋初常以御史为寄禄官,实任其责不多。咸平四年(1001年),以御史两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元丰改制,始正官名,尽废诸使。

宋代自元丰二年(1079年)始置六案于御史台,“上自诸部、寺监,下至仓场、库务,皆分隶焉”《宋会要·职官》17之20.。六案具体分察的主要部门是“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大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④《宋会要·职官》17之9.。不久,又采纳权御史中丞李定的建议,“以户按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按察提点刑狱”④《宋会要·职官》17之9.。据《宋会要·职官》17之2记载,六察官的人员配备是“户察,书吏四人,贴司三人;刑察,书吏二人,贴司二人;吏、礼察,书吏各二人,贴司各一人;兵、工察,书吏、贴司各一人”。从此可知,由于钱谷之事最为繁杂,故户察人员配备最多。从总的看来,六察当是个相当精悍的组织,否则寥寥数人怎么能对庞大繁杂的中央诸部司进行有效的监督。正如元祐四年(1089年)七月殿中侍御史孙升所言:“盖六曹寺监二百四十余案,胥吏一千七百余人,其他官司二百七十余处,内外之事填垒纷委。而旧以察官六员、书吏十有四人钩考按核,虽使人人心力强明、智术精微,安能周见其故?……朝廷近年察官既不补足,而比因浮费所建言,更不自本台立法,直行减罢书吏六人,止存八人分治六案。吏员既少,则所择尤须精审。且以八人按察二百余案、千有余人胥吏、二百余处官司,而又更不精所择,若止欲名存实亡,则可矣。”《长编》卷430.

六察设置不久以后,为了能监督六案御史失职,元丰六年(1083年),都司下设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按察失职,并置六察殿最簿,以六察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宋代的御史监察系统是严密的,“朝廷以天下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总之,六察以案之。六曹失职,则都省在所纠;都省失纠,则六察在所弹。上下相维,各有职守”《长编》卷330.。

宋代御史台机构设置中最有特色的思想是六察的设置。宋代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均可对官员进行纠弹,但基本上是不定期的,即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弹。而六察对京师六部诸司的监察则是采取定期巡视按察的方式,“上下半年分诣三省、枢密院点检诸房文字,轮诣尚书六曹按察;奉行稽迟,付受差失,咸得弹纠”④⑤《宋史》卷164《职官四》。。六察主要按尚书省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对口监察,然后再将中央寺监,下至仓场、库务,以至地方监司分属各察,使御史监察的触角能覆盖所有部门及地方路级监司,其监察面是相当广泛全面的,并具有很强的条理性、系统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都省下设御史房弹纠御史按察失职,并考核六察纠劾殿最。这是宋代御史监察思想进一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因为御史监察工作本身理应也要受到监督。

二、御史监察内容思想

宋代御史“职在绳衍纠缪,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④《宋史》卷164《职官四》。;“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⑤《宋史》卷164《职官四》。。归纳史籍记载,御史监察百官的内容大致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弹劾官吏贪赃枉法、行贿受贿与请托行为

宋代,御史弹劾官吏在经济上的违法乱纪行为是其监察百官的重要内容。如宋初,殿中侍御史雷德骧就敢弹劾开国元勋、宰相赵普“聚敛财贿”《宋史全文》卷2《宋太祖二》。。宣和七年(1125年),宋徽宗“诏御史察赃吏”《宋史》卷22《徽宗四》。。绍兴元年(1131年)五月,高宗也下诏:“如人吏受赂及故违条限,仍许御史台检送大理寺,依法断遣,所有京朝官、大使臣亦依此。”《宋会要·职官》55之17.

宋代御史不仅弹劾官员贪赃受贿,而且连其请托行为也要进行弹劾。因为许多行贿受贿犯罪是因为请托行为而引起的,古人云“赇”也,就是以钱财求人办事,故从贝从求。皇祐二年(1050年)九月,仁宗下诏:“自今内降指挥,百司执奏毋辄行。敢因缘干请者,谏官、御史察举之。”《宋史》卷12《仁宗四》。元祐六年(1091年)四月,宋廷规定:“私请大臣堂除差遣”,由“御史台觉察弹奏”《长编》卷457.。由此可见,弹劾请托行为是御史台的职能之一。

(二)弹劾官吏交结权近,朋比结党

宋朝鉴于唐后期朋党之祸,命御史弹劾官员交结权近、朋比结党行为。如大观四年(1110年)闰八月,徽宗下诏:“交结权近,饬巧驰辩,沽誉躁近,阴构异端,附下罔上,腾播是非,分朋植党”,“宜令台谏觉察弹劾以闻”《宋大诏令集》卷196《申饬百僚御笔手诏》。。绍兴三年(1133年),高宗也下诏云:“士大夫趋向尚多,趋附征利盖奔竞之不息,则朋比之势渐成,可令台谏伺察其微,即行纠劾。”《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4.宋代御史往往迎合皇帝忌讳朋党的心理,以“朋党”的罪名弹劾百官。如熙宁八年(1075年)十二月,御史中丞邓绾弹劾李定、徐禧、沈季长等人“皆有连朋结党,兼相庇护,对制不实之罪”《长编》卷271.。绍圣中,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论章惇、蔡卞植党为奸”《宋史》卷346《陈次升传》。。

(三)弹劾官吏不忠不孝等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

熙宁八年(1075年),御史中丞邓绾弹劾章惇“徇私作过,欺君罔上,不忠之罪”;“父年八十,不肯归养,隳伤教义,不孝之恶”《长编》卷269.。元祐六年(1091年)八月,宋哲宗诏令御史台:“臣僚亲亡十年不葬,许依条弹奏。”《宋史》卷17《哲宗一》。

(四)弹劾官吏违法购买田产

如仁宗时期,御史中丞包拯弹劾三司使张方平强买豪民产,罢张方平三司使《宋史》卷316《包拯传》。。神宗时,御史中丞邓绾弹劾参知政事吕惠卿“借富民钱买田产”,吕惠卿出知陈州王称:《东都事略》卷98《邓绾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五)弹劾官吏偷税漏税

官吏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宋廷规定由御史台弹劾。如转运使姚铉“纳部内女口及鬻扣器抑取直值,又广市绫罗不输税,真宗遣御史台推勘官储拱劾(姚)铉,得实,贬连州文学”《宋史》卷305《薛映传》。。

(六)弹劾官员失职,办事效率低下

宋代统治者还是比较注重办事效率的。如《宋刑统》规定官文书程限时,依唐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宋刑统》卷9《职制律》。宋廷规定:监察御史必须定时到三省、枢密院、六部等京师各部门点检文簿,如发现官吏失职,办事效率低下,文书积压者要及时弹奏。否则,御史要受到处罚。如元丰三年(1080年)五月,御史台点检三司自熙宁八年至元丰二年的文簿,发现“不结绝百九十事”,神宗诏令“大理寺劾官吏失销簿罪”《长编》卷304.。次年,司农寺积压“未了文字二千四百余件,未了账七千余道,失催罚钱三百九十余千,未架阁文字七万余件”,前任监察御史王祖道、满中行两人因未及时弹奏,分别给予罚铜十斤和六斤的惩罚《长编》卷313.。

(七)弹劾举官非其人者

如前所述,宋朝规定举官非其人者必须连坐举主。而且,举官不当令御史台弹劾。皇祐五年(1053年)七月,仁宗下诏:“荐举非其人者,令御史台弹奏。”《宋史》卷12《仁宗四》。元丰改制后,宋廷规定:荐举官员,必须把举状关报御史台,以供御史考核弹奏《宋代诸臣奏议》卷71《上哲宗乞举官限三日关报御史台》。。

(八)弹奏越职论事和议改政府法令者

宋廷规定官吏越职论事和议改政府法令者,令御史台弹劾。如崇宁三年(1104年)六月,宋徽宗诏令:“内外官毋得越职论事,侥幸奔竞,违者,御史台弹奏。”《宋史》卷19《徽宗一》。政和二年(1112年),徽宗又下诏:“应今日已行法令,三省恪意遵守,无容妄自纷更,非甚窒碍,而辄议改易者,以违制论,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宋大诏令集》卷197《诫约不许更改已行法令诏》。

(九)纠察私入三司、开封府及御史台者

北宋元丰改制前,三司是全国最高财政中枢机构,开封府是京师的首脑机关,御史台则是全国最高监察司法机构。总之,三者都是很重要的国家机关。宋廷为防止官员私自进入,“别有寄嘱,妨废公务”,曾多次下令强调,不准官员私自进入三司、开封府和御史台,违者,“许御史台纠奏”《宋会要·刑法》2之21.本目御史监察百官的9个方面内容参考贾玉英著《宋代监察制度》第二章第二节宋代御史台的职能。。

从以上所举基本上可以看出宋代御史对百官监察弹劾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官吏工作、生活及个人品德等诸方面的问题。不仅如此,甚至连官吏的上朝礼仪、出席重大典礼宴会的沐浴、着装等个人细节问题,都要予以监督纠弹。如“筵宴等臣僚戴花过数”《宋会要·职官》55之20.,“文武官于致斋日,并须沐浴浣濯衣服”《宋大诏令集》卷190《诫饬郊庙行事官虔肃诏》。等,均令御史台专行纠察。总之,宋代御史台对百官的监察与弹劾对肃清封建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御史选任思想

由于御史职任甚重,故宋廷十分重视对御史的选任,采取了种种措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完备的制度。以下就其制度中体现的一些比较有价值的思想做一简略介绍。

(一)皇帝亲擢

御史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官,宋代自仁宗朝以后,代代君主基本上均把选任御史“必由中旨”作为祖宗之法来奉行,这是因为“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74,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尤其对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的选任,更强调“当出圣意”《东轩笔录》卷3.。

(二)臣僚荐举,皇帝从中选拔任命

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侍御史里行、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等御史台属官,一般由臣僚荐举,皇帝从中选拔任命。

北宋时期,首先对御史选任法提出比较全面改革的是欧阳修。庆历三年(1043年),他上疏仁宗,提出:荐举御史“当先择举主”,只令中丞或朝廷特选举主;荐举御史,“不限资考,惟择才堪者为之”;用御史“里行之职,以待资浅之人”;制定“连坐举主,重为约束”法,“以防伪滥”《欧阳修全集》卷101《论台官不当限资考札子》。。欧阳修改革御史选任虽然没得到最高统治者的应有重视,予以实施,但其所体现的思想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宋代御史的首要职能是弹劾纠察违法乱纪的官员,“上自宰相,下至百僚,苟有非违,皆得纠劾”《长编》卷415.,因此,御史举主的选择至关重要,故欧阳修首先提出荐举御史“当先择举主”。只有选择有公心正直的举主,才能荐举出公正、敢于直言的御史;此外,举主的身份以不妨碍御史弹劾百官为宜。二是御史职在纠劾百官,以年轻敢于任事、不畏权贵者为合适人选,因此,欧阳修提出荐举御史“不限资考”,尤其是级别较低的“御史里行之职”,更以“资浅之人”为之。三是御史为天子耳目之官,责任重大,故更要实行“连坐举主”的规定,这样能更好地约束御史的行为,并能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人担任御史一职。

王安石变法时期,对御史选任法进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有三项:一是“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二是荐举御史,“不拘职高下”;三是如果举主“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宋会要·职官》17之8.。其实王安石对御史选任法进行改革的三项措施与欧阳修的改革方案几乎是一样的:两者都主张由御史中丞举荐御史;荐举御史“不限资考”与“不拘职高下”是相同的;“连坐举主”与举主“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都主张荐举御史实行连坐法。但是,王安石对御史选任法的改革却遭到反变法派的强烈反对。如侍御史刘琦上疏说:“近又睹中书札子,今后御史中丞独举台官,不拘官职高下。此亦安石之谋也,不过欲引用门下之人置在台中,为己之助耳。己之有过,彼则不言,此得为朝廷之福乎?”《历代名臣奏议》卷176《去邪》。吏部郎中刘述也攻击新的御史选任法云:荐举御史“专委中丞,则爱憎在于一己。若一一得人,犹不至生事;万一非其人,将受权臣嘱托,自为党援,不附己者得以中伤,谋孽诬陷,其弊不一”《宋史》卷321《刘述传》。。由上可见,反对派反对王安石御史选任法改革的主要理由是御史不能由御史中丞一人举荐,因为如御史中丞为权臣所控制,那御史台将成为权臣拉帮结派,攻击、诬陷异己的工具。反对派的这种担心是持之有理的。

宋代选任御史时,重视御史的地方基层行政经历。元祐时规定: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以经两任知县、一年以上通判实历者担任《长编》卷412,《苏辙集·栾城集》卷45《乞改举台官法札子》。。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三月更明确规定:“县令非两任,毋除监察御史。”《宋史》卷33《孝宗一》。宋代台谏合一,御史亦可谏言,选任御史要求实历知县和通判,有利于保证御史有丰富的地方行政经验,能更好地提出兴国利民的建议。正如时人袁说友所云:“盖州县之官皆谙历民事之久,其利与害又前日之所备闻者,彼一旦有能言之隙,而陛下更责以爱民之事,将有竭诚罄虑,尽思其所以在民者以为说。一说行则一利在民,一利兴则天下受赐。”《东塘集》卷8《论臣职当先民事》。但是,选任御史如硬性规定要求实历知县和通判,有时又会影响对一些有杰出才能但资历不够的人的选拔。王安石变法时期,“以资深者入三院,资浅者为里行”叶梦得:《石林燕语》卷9,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版。的选任原则,既注意了御史的行政经验,又有利于突出御史人才的选拔,比较合理地兼顾到两者。此外,宋代皇帝亲擢御史不计资序,也可使杰出人才的脱颖而出不受资历的限制。

宋代选任御史还注意其个人品德,其中最强调的是必须廉洁。“御史之道,惟赃为最重”陈次升:《谠论集》卷3《奏弹钱遹第一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御史人选必须“自来别无赃”胡宿:《文恭集》卷8《举台官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己所不正,而欲正人,自古至今未尝有也。朝廷规定,如果查出御史有赃滥罪者,举主要连坐。如宋太宗时,“膳部郎中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责本曹员外郎”,其原因是他所荐举的监察御史张白“坐知蔡州日假贷官钱三百贯,籴粟麦居以射利,弃市,中正坐荐(张)白故也”《宋会要·职官》64之2.。

宋代选任御史,还注意其必须具有“刚明果敢”王安中:《初寮集》卷3《辞免御史中丞奏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公忠鲠切”《蒙斋集》卷2《轮对札子》。的品质。所谓“刚明果敢”,就是要刚正不阿,明察秋毫,果断敢言;“公忠鲠切”就是要出于公心,忠于朝廷,言事鲠切。如果其人品质性格“温和软懦,无刚鲠敢言之才”《苏学士集》卷11《诣匦疏》。,那么充任御史就不可能称职。

四、路监司、州通判建置思想

(一)路监司建置思想

宋代路级监司究竟指哪些机构和官员,史学界说法不一。笔者认为监司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但一般说来,人们习惯把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以下简称提刑司)、提举常平司(以下简称常平司)统称为监司。

宋代监司制度在中国古代颇具特色,其反映的思想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1.监司通过分割地方路级事权达到加强中央集权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之前,转运司掌握一路的大权,但宋朝皇帝又疑其权太重,不愿把一路大权长期集中于转运使手中,陆续设置了提刑司、常平司等,以分割转运司的事权。大致说来,转运使为各路长官,经度一路全部或部分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查储积,稽考账籍;考察郡县,举刺官吏,并以官吏违法、民生疾苦情况上报朝廷。提刑司负责本路司法刑狱、巡察盗贼;督责一路无额上供、经总制钱物、封桩钱物等;监察举劾地方官吏。常平司掌各路役钱、青苗钱、义仓、常平仓、赈济、水利、茶盐等事,与转运司、提刑司分管各路财赋,并监察各州官吏。宋代强化封建中央集权制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寓职权于集权与分权的对立统一之中,与军事上的强干弱枝、政治上的内外相维相互为用。一方面,宋代皇帝高度集权,大权独揽,无权不总;另一方面,臣下是事事分权,有权不专。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地方路级转运司、提刑司、常平司的职权有所分工,并各自隶属于中央不同的部门。南宋吕祖谦指出:景德年间置提刑司,“实分转运使之权”。提刑司“虽专以刑狱为事,封桩、钱谷、盗贼、保甲、军器、河渠事务浸繁,权势益重,而转运所总,惟财赋纲运之责而已”《文献通考》卷61《职官考十五》。。而且提刑司经常作为转运司的对立面,向中书(或尚书、尚书户部)、内库和枢密院负责。如《长编》卷292载:“诸路上供金银钱帛应副内藏库者,委提刑司督之;若三司、发转运司擅折变、那移、截留致亏本库年额者,徒二年。”这里提刑司作为内库在路级的代理人,负责监督三司、发运转运司,以保证内库钱物的征调。又如常平司分夺转运司督察一路财赋大权中最重要的就是分领常平义仓,并向宰相的理财机构——司农寺负责。如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判司农寺蔡确言:“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于转运司,极有擅移用司农钱物。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万余贯石,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宋会要·职官》43之5.这种分权有利于地方路级监司之间互相制衡牵制,防止大权旁落。

2.监司通过互察、互申,共同参与某项事务达到互相监督

如宋代提刑司在监司互察中对转运司、常平司经手的钱粮账目进行驱磨点检。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九月二十八日,“仍令本司(转运司)各开析每岁钱谷出入名数,具册关提点刑狱司验实结罪保明,缴奏送尚书户部。若故为隐匿及虚立支费,论如上书诈不以实律”《宋会要·食货》49之24~25.。此外提刑司在监司考核互申中对转运司进行监督。崇宁元年(1102年),令“岁以钱谷出入名数报提刑司保验,以上户部;户部岁条诸路转运使财赋亏赢,以行赏罚”《宋史》卷179《食货下一》。。

由于常平司经常并入提刑司,或与提举茶盐司合为一司,因此,提刑司对常平司的监督在史籍中不多见。兹举一例以窥一斑。熙宁八年(1075年)八月,司农寺言:“本司(常平司)点检诸路拘卖坊场、河渡、盐井、碾硙之类,簿书灭裂,欠失官钱。欲委提点刑狱司选官,取自拘卖以来至今年终文案并敕条驱磨,申寺点检,校其驱磨精粗,案为赏罚。”从之《长编》卷267.。

同样在监司互察中常平司也可对转运司、提刑司进行监察,如常平司在分管诸路财赋中对提刑司所经手的钱物进行驱磨点检。政和三年(1113年)十月十七日,户部尚书刘炳等奏:“近年以来,所收约八九十万贯,比旧大段数少亏损,省计缘无额上供,虽有窠名而各无定数。从前据凭场务收到数目申州驱磨报提刑司,本司备申省部拘催起发,若供申隐落,止有断罪约束,即无点检告赏之文。兼近承朝旨令诸路常平司驱磨到崇宁元年至大观三年侵使隐落上供无额钱,总计一百七十余万贯,金银物帛一十万余斤两等,如此显有陷失钱物,盖为未有劝赏致所属不肯尽公点检驱磨。”《宋会要·食货》51之41.

宋代监司还通过对某些事务共同参与处置,使之同时与地方几个部门联系起来,有利于它们之间的互相制约和监督,防止由一个部门包办,易于隐瞒、营私舞弊等。如在财政分配上采取分隶制度,即州军一些项目的赋入按比例直接分隶本路转运、提刑、常平司等,或各项专款专用,特设专门账籍,与本州军别项赋入分开管理。如绍兴五年(1135年)每出纳1贯征头子钱30文,“其十五文充经制窠名,七文充总制窠名,六文提、转两司,二文公使支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总制钱》。。又如宋徽宗时,“诏诸路凡奏户口,令提刑司及提举常平司参考保奏”《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以现代控制论的观点看,一些重要职权由数个部门共同负责,可以自动起到防弊纠错的作用。

3.转运司、提刑司和常平司虽然职权各不相同,但都拥有监察地方官吏的职责,号称“外台”

宋代监司的主要职能是“临按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举之权”《宋会要·职官》45之21.,皇帝不断下诏强调监司的职能以刺举为主。如北宋咸平六年(1003年)十一月,宋真宗下诏:“监司之职,刺举为常。”《长编》卷55.宋代对地方各级官府的纠察是逐级负责,一般有较严格的职权界限,“州县令监司按劾,监司令御史台觉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0.。由此可见,监司按劾的对象是州县官吏。具体而言,宋代监司刺举州县官吏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刺举贪赃者。刺举部内官吏贪污,是宋代监司的首要职能。宝元二年(1039年)八月,宋仁宗下诏:转运使副、提点刑狱至所部百日,如果部下有犯赃者,则“坐失按举之罪”《长编》卷124.。南宋绍兴四年(1134年)五月,高宗“诏监司郡守常切机察赃吏犯法”《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5.。景定二年(1261年)正月,理宗诏令:“监司率半岁具劾去赃吏之数来上,视多寡为殿最,行赏罚。”《宋史》卷45《理宗五》。由以上所引史料可知,按察赃吏是监司的主要职责,如监司失于按察举劾则要受到处罚,按劾赃吏是考核监司的重要内容。

宋代,监司按劾地方官贪赃的记载于史籍屡见不鲜,兹各举一例以窥一斑。如庆历四年(1044年),两浙路转运使邵饰和同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柴贻宪,均因知秀州钱仙芝赃败不即按举而降黜,邵饰降知洪州,柴贻宪降宣州兵马都监《宋会要·职官》64之44、48.。庆历二年(1042年)十一月六日,“前知台州周晔特降一官,以浙东提刑李大性奏晔昨擅将常平等米以新易陈,亏少万数”《宋会要·职官》73之66~67.。南宋著名学者朱熹在为浙东提举常平官时,“按劾赃吏”,“一路肃然”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70《提举》,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察举不尽职责者。熙宁四年(1071年)三月,神宗下诏:河北、京东路转运司和提刑司“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巡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长编》卷221.。绍兴六年(1136年)四月,常平司奏劾筠州的高安、上高两县当职官“赈济乖方,至有盗贼窃发,殍亡暴露,田亩荒莱,饥民失所”。高宗下诏:“筠州高安、上高两县当职官各先次特降一官放罢。”《宋会要·食货》57之18.

(3)察举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太平兴国六年(981年)三月,宋太宗下令诸路转运使察举部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怠惰不亲事”者,“条其事状以闻”《长编》卷22.。皇祐年间,宋仁宗下诏:“少卿监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务者,外任令监司、在京委御史台及所属以状闻。”《宋史》卷170《职官十》。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七月,宋高宗命监司“审察县令治状显著及老懦不职者,上其名以为黜陟”《宋史》卷30《高宗七》。乾道元年(1165年)七月,宋孝宗诏“诸路监司将见任老、病守臣,限一月公共铨量闻奏”,如果“监司、守臣互为容隐,御史台觉察以闻”《宋会要·职官》45之26.。

(4)举劾征收赋税中的不法行为。州县官征收赋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事务,如征收不当,或会减少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抑或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宋代历朝比较重视通过监司监督州县官的征收赋税,按劾其不法行为。宋代路这一级主要通过转运司考核监督地方官以及分管茶、盐、酒税、诸场务的官员,来督促管理地方财政收入。景德元年(1004年)规定:“自今宜令转运司遍谕所部,批书历子,明具州县元管主、客户口,在任至替逐年流移归业,件析口数,招添赋税,明言实纳色额,不得衮同增加,并以在任走失户税次年归业者忘为劳绩。应监场务须具租额,及前界递年实收钱数增亏,比类批书,敢于庇覆隐漏,干系官吏悉论以违制,或官吏为形势所抑,徇情批书不实,亦许经新到任官陈首,令具奏闻,当行指挥。应会问之司宜专行点检,依理关报,不得辄有增减。”《宋会要·职官》59之5~6.宋代诸路常平司不仅要督责所属州县按时拘收常平钱谷,而且对不按时按量收籴者上奏朝廷。乾道四年(1168年)六月七日,孝宗“诏诸路提举常平官督责所部州县,候秋成日,将人户合纳之数,依条限拘催,尽实收桩,仍以见管钱,依时收籴,不得违戾,及依已降指挥,每岁春季躬历所部州县盘量见在米斛,具数闻奏”《宋会要·食货》62之43~44.。

宋廷一方面令监司督察州县按时按量征收赋税,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州县违制加征、滥征,违者委监司按劾奏闻。高宗绍兴十年(1140年)九月,明堂赦文规定:州县百姓输纳租税,监官勒索百姓多收者,“仰监司严加检察,如尚或蹈袭违戾,并仰按劾奏闻”《宋会要·食货》68之4.。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四月,诏云:“诸路州县受纳人户苗米,往往过数多收斗面,重困民力,令诸路监司觉察以闻。”《宋会要·食货》68之12.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十一月南郊赦道:“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仰监司严加觉察,如有违戾,按劾闻奏” 《宋会要·食货》68之15.。

(5)按劾州县残害百姓者。宋代最高统治者意识到为了使赵氏王朝长治久安,必须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令监司按劾州县残害百姓。如北宋至和年间,淮南地区发生蝗灾,山阳县尉李宗残害请求治蝗的百姓,强迫他们吞食蝗虫,致使吞食者“吐泻成疾”。提点刑狱孙锡奏劾李宗,仁宗罢免了其官职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2《县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绍兴九年(1139年)四月,高宗诏令新复诸路监司、帅臣“按劾官吏之残民者”《宋史》卷29《高宗六》。。宁宗朝《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则规定:“诸监司每岁点检州县禁囚淹留不决,或有冤滥者,具当职官职位、姓名,按劾以闻。”

(二)州通判建置思想

宋代官制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机构废置分合无常,职掌变动频繁。但通判相对稳定,终两宋一直存在。通判在州郡的地位特殊,作用甚大,其中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建置思想值得注意。

1.通判既是州郡副长官,又是州郡监察官

宋初置通判,其本意原是为了监督那些刚归顺中央的伪官。史载:“太祖乾德四年十月,诏应荆湖、西蜀伪命官见为知州者,令遂处通判或判官、录事参军,凡本州公事并同签议,方得施行。时以伪官初录,虑未悉事,故有是命焉。”《宋会要·职官》47之2 。由于通判地位的特殊,权力很大,其被朝廷信任的程度往往超过知州,所以宋初通常凌驾于知州之上,“多与长吏忿争,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长吏举动必为所制”《长编》卷7.。“太祖闻而患之,下诏书戒励,使与长吏协和,凡文书,非与长吏同签书者,所在不得承受施行。至此遂稍稍戢。”欧阳修:《归田录》卷2,中华书局点校本,1981年版。

元丰改制后,通判正式被确定为地方州郡副长官:“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宋会要·职官》47之11.据《哲宗正史职官志》记载,通判的职权是“掌倅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宋会要·职官》47之62.。这时的通判虽作为副长官,但仍保持了与守臣通签书施行的制度,也就是说仍拥有监督知州之权,而且其监察对象从知州扩大到所部官吏。

南宋从高宗到宁宗时期,通判对知州拥有很大的监督权。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四月三日,“诏应自今知州通判互论不法事件,须拘留在任,选委监司之清正有风力者依公究治,取见诣实曲直情状具奏施行,从左正言凌哲言。比来守倅间有互相诋讦者,臣僚论列,乃欲先次并罢故也”《宋会要·职官》47之68~69.。知州与通判可互论不法事件,互相诋讦,而且旗鼓相当,使得朝廷不得不选清正有风力者依公究治。庆元元年(1195年),有臣僚提出省去边地文臣倅贰,宁宗曰:“郡有倅贰,正如诸军统制之有副也,互相纠察,岂容省去!”《宋会要·职官》47之48.

宋代通判的建置定位思想值得探究。宋初太祖为了让通判能监督那些刚归顺中央的伪官,赋予通判特殊的地位与很大的权力,但其结果是通判常凌驾于知州之上。元丰改制正式确定通判为州郡副长官,但仍有很大的权力,仍然监督知州及所部官吏。宋代朝廷之所以赋予通判这种特殊的地位和如此大的权力,其用意就是使其能有效地监察州郡长官。南宋初年,通判对知州的监察曾有所削弱,“通判既压于长官之势,恣其侵用,莫敢谁何”《宋会要·食货》35之27.。其主要原因是“通判出于帅守之门,则于州事无所执守,视过咎无敢刺举”⑤《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3.。对此,朝廷规定:“诸州通判见任守臣所辟者,并罢”⑤《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3.;“守臣毋得荐举通判”《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47.,借此来加强通判对知州的监督。

2.通判监察州郡的内容

宋代通判作为州郡监察官,拥有全面监察地方州郡的职责,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知州及属下官吏皆可按察。如大中祥符年间,边肃“知镇州,以公费钱质易规利,又遣吏部强市民羊及买女口,通判东方庆等列状于州”《宋会要·职官》64之22.。为督促监察官勤于纠察,朝廷规定失察者要受到处罚。“知、通若部内官一员犯赃至流而失于按察,以致朝廷采访、民吏诉论,或御史台弹劾者,别听旨施行”《宋大诏令集》卷192.。如张观“通判解州,会盐池吏以赃败,坐失举劾,降监河中府税” 《宋史》卷292《张观传》。。朝廷还对通判纠察赃吏进行考核。建炎三年(1129年)十月,“诏诸路按察官自通判至监司,岁具发摘过赃吏姓名,置籍申尚书省,以为殿最。即有失察而因事闻者,重谴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8.。

(2)监视钱谷出纳,防止差错作弊等事。古代财经管理中最容易出漏洞的是财物的出纳。宋代规定:“州郡仓库一出一纳,并须先经由太守判单押帖,次呈通判,呈佥厅签押俱毕,然后仓官凭此为照,依数支出。”《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仓官自擅侵移官米》。徽宗时规定:“天下勘给官吏军兵请受及勘支官物,并须先由粮料院批勘,封送勾院点检,勾勘讫,仓库方得依数照支。今天下州府粮料院批勘,而判勾即皆专委通判,盖通判是本州按察官,使之判勾,则其势可以点检粮料院违条妄支官物及诸般差错作弊等事。”《宋会要·职官》57之50.简言之,官吏军兵请受及勘支官物,必须先经通判勾勘,确认无误后方可支领。南宋时,诸总领所属下审计院或审计司一般由通判兼《宋史》卷167《职官七》。,诸官兵帮勘请给等,必须经审计官事先审核无误后,方准予支给。宋代,不仅支领钱物事先要受通判审查,而且钱物支出后,有关簿历还要经通判复核,方能准予注销。如开宝四年(971年)十月,“诏应州有公使处,知州与通判同上历支破”《长编》卷12.。

宋代转运使虽然掌经度一路财赋大权,但在处置地方财赋时受到许多制约,其中也受到通判的监督。高宗朝规定转运使可以取拨的移用钱,由诸州军资库收纳保管,而州“军资库系通判提举”《宋会要·食货》54之5.,因此,也就是由通判收纳保管。绍兴三年(1133年)四月十二日,朝廷采纳都转运使张公济的建议:“今后应转运司系省钱,并依条赴军资库交纳收支,其窠名不同者各置文历拘管,应通判及主管司等处送纳钱物。”《宋会要·食货》49之40.总之,转运使与地方州郡在财经上的一种关系是“山泽之利,归于转运,转运不自私也,尽给逐郡以用之;经费之钱,总于转运,转运不自有也,皆听知、通以支之”林:《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7《郡守》,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宋代仓管库吏往往利用仓库出纳之际,采用克扣、以次充好、重入轻出等办法从中渔利,对此,朝廷规定仓库出纳时通判须亲往监临。如“(天禧)四年五月,判司农寺张士逊言:‘诸州常平仓斛斗自今每遇出粜,望委本州通判每日在仓提举,多方约束,以绝奸幸,使贫下缺食之人市籴,不至艰阻。’从之”《宋会要·食货》53之7.。绍兴三十年(1160年),经总制钱专委通判指挥,“仍令就本厅置库,躬亲出纳,不得付之属官”⑦《宋会要·食货》35之27.。

(3)巡历仓库,点检官物。通判设置之初,宋太祖下诏:“诸州通判、粮料官至任,并须躬自检阅账籍所列官物,不得但凭主吏管认文状。”《长编》卷9.太宗、真宗时期,具体规定了通判定期阅视所属仓库。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夏四月庚辰,“诏诸路知州、通判,自今在城仓库则每季检视,在外县者止阅簿籍,不须巡行。初,淳化中,诏长吏每季行县,县有去州五七百里者,以烦扰故,罢之”《长编》卷82.。

通判巡视仓库时主要是对照账簿点检见在官物。如徽宗时曾出现“账内官物与簿历不同,簿历内又与仓库见在不同,至有账尾见在钱物一二十万,而历与库内全无见在”⑥《宋会要·食货》62之60.。针对这种情况,朝廷“令所属监司委诸州通判遍诣本州及管下仓场库务,将账检及逐处赤历、文簿取见在官物实数,于勾院置簿拘籍”⑥《宋会要·食货》62之60.。通判诣仓库点检的制度一直保持到南宋,如《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载:“诸仓库见在钱物(诸司封桩者非),所属监司委通判岁首躬诣仓库点检前一年实在数,令审计院置簿抄上比照账状。”

(4)拘收检察无额上供钱物和经总制钱。无额上供和经总制钱是南宋重要的财政收入,《庆元条法事类》卷30《上供》和《经总制》规定:诸州县镇场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或经总制钱物,每季具账限次季孟月五日以前供申通判厅,本厅限孟月终审覆申提点刑狱司,本司限十日点磨保明申尚书户部。南宋初期,经总制钱或专委守臣,或专委通判,或知、通同掌,始终没有很好协调知州与通判的关系,两者在权力的分配上时有矛盾。如知、通同掌,“通判既压于长官之势,恣其侵用,莫敢谁何”⑦《宋会要·食货》35之27.;后虑守臣侵用,遂专委通判,又“切恐守臣妄生异同,不能协力”《宋会要·食货》64之102.。自孝宗乾道后,朝廷才做了较妥善的协调:“诸经总制钱物,知、通专一拘收。仍令通判(无通判处委签判)就军资库别置库眼,选差曹职官一员躬亲出纳,通判常切点检,郡守每月一次驱磨。逐季于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尽数起发,提点刑狱司拘催检察,如州县违限亏欠,并行按劾。”《庆元条法事类》卷30《经总制》。这样知、通既同掌,又有所分工,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较好的协调。

(5)监督纲运。纲运在宋代是一个重要而又棘手的问题,官府物资在运输中经常被偷盗、抛失、损坏或留滞。对此,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其中,通判也参与这项工作。如建炎二年(1128年),为防止州军移用纲运物资,朝廷规定:“诸路州军纲运……逐州府选委清强官受纳,专委通判监视,提点刑狱官常切点检。”《宋会要·食货》47之14.通判除监视纲运出纳外,还不时到装发卸纳纲运的仓库盘量看验,稽查“亏损纲运”《宋会要·食货》42之8.,或以“粗弱不堪”《宋会要·食货》42之10.之物充作上供等。水运是宋代纲运中的难点,朝廷置催纲行程历,逐时抄上纲运入界时日、押人姓名、船只所载官物。如“地分官司遇抛失空船,限即时具船只、纲分、姓名申本州军通判,本厅置籍抄上,候岁终开具地分抛失只数,合干官吏姓名,申发运司责罚”《宋会要·食货》47之11.。

五、路监司、州通判选任思想

(一)监司选任思想

宋代监司不仅是皇帝的耳目,而且还执掌地方一路的大权,州县吏治的好坏,官员是否任用得人,无不与监司有密切的关系。庆历三年(1043年)十月,宋仁宗根据范仲淹、富弼等人的建议,“严监司选”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9《馆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熙宁三年(1070年),刘述在给宋神宗的上疏中建议:“愿陛下深诏政府,精选转运使、提点刑狱,唯人是求,不必限以资序,即得其人矣。”《宋朝诸臣奏议》卷67《上神宗乞假监司之权令察守令》。南宋最高统治者则从监司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长官和监察官的角度,提出应重视监司的人选。如绍兴五年(1135年)二月,宋高宗手诏:“朕惟监司外台耳目”,“自今其慎选择,勿狃于故常,勿牵于私昵,重以累国”《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7.。绍兴十年(1140年)四月,直秘阁江公亮请求朝廷选换县令,宋高宗对宰执说:“县令至众,朝廷岂能人人推择,惟当选监司、郡守,使之易置,则得人矣。”《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5.淳熙十二年(1185年)二月,宋孝宗也对宰执说:“天下全赖好监司,若得一好监司,则守令皆好”,地方吏治,应“先择监司为要”《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62.。总之,监司选好了,就能委托监司选出好的州县官,并委托监司监督好州县官,国家就能得到很好治理。

宋代选任监司的方式复杂多变,大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皇帝亲自擢用

北宋初年,监司官主要是指转运使副等,构成简单,数量少,其选任均由皇帝亲擢。宋真宗以后,监司构成逐渐复杂,人数也增多,改为重要地区和秩品高的监司官仍由皇帝亲擢。南宋高宗、孝宗、光宗朝监司通常还是由皇帝亲擢。理宗以后,由皇帝亲擢的比例逐渐减少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

2.臣僚荐举,皇帝从中选任

宋代,皇帝不断下诏令臣僚荐举监司人选。北宋元祐元年(1086年)二月,哲宗“诏左右侍从各举堪任监司者二人,举非其人有罚”《宋史》卷17《哲宗一》。。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二月十五日,高宗下诏:“诸路监司多阙官,可令侍从、台谏各举曾任知、通治状显者堪充监司者二员闻奏,仍保任终身,有犯赃及不职者与同罪。”《宋会要·选举》30之3.乾道五年(1169年)十月,孝宗“严监司、郡守选,令侍从、台谏、两省官各举京朝官以上三人,保任终身,限五日闻奏”《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47.。

3.宰执堂除

宰执堂除,又称朝廷除授。咸平元年(998年)六月,宋真宗对参知政事李至等人说:监司选任,“卿等可先择人而令举之”《宋大事记讲义》卷7《监司》。。此后,监司中的部分官员由宰执堂除。元丰改制后,宰执堂除成为选任监司的重要方式之一。如北宋元祐四年(1089年)二月,侍御史盛陶就说:“窃详监司系朝廷擢用。”《长编》卷422.南宋淳熙九年(1182年)五月,孝宗手诏宰相王淮等人:“监司、郡守民之休戚系焉,察其人而任之,宰相之职也。”《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9.

宋代监司由于关系一路吏治之良窳,故在选任时的回避制度比一般官员更严密。一是监司与所辖区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等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为了保证监司能行之有效地监察地方官员,宋廷规定监司人选与所辖区官员之间应避亲嫌。如宋太宗时,樊知古出任河北路转运使,而河北路的怀州推官陈彭年因与樊知古有亲嫌,被朝廷改任为泽州推官《宋史》卷287《陈彭年传》。。元丰二年(1079年)六月二十七日,宋神宗下诏改任权发遣淮南东路提点刑狱范百禄知唐州,“以百禄与知扬州鲜于侁避亲故也”《宋会要·职官》63之5.。二是宋代监司不仅皆有察举一路官员的职能,而且监司之间要互相监察。为了使监司之间不结党营私和行之有效的互察,宋代规定:同一路的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官之间要避亲嫌。回避的办法一般是与其他路监司对移差遣,或者改任他职。如北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三月,权提点京西路刑狱公事陈安石与权提点河东路刑狱公事母沆对易差遣,“以(陈)安石避亲故也”《宋会要·职官》63之4.。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年)八月,提举江南东路茶盐公事郑侨年上疏说:“转运副使王唤系亲姊之夫,有诸司互察之嫌。”《宋会要·职官》63之14.宋高宗下诏令郑侨年与提举两浙市舶王传两易其任。三是南宋时,同路监司与帅司不仅都有监察本路州县官的职能,而且监司与帅司之间还要互相监察。为了防止监司与帅司结党营私,保证能有效地互相监察,宋代规定监司与帅司之间避亲嫌。如乾道六年(1170年)二月,福建路提点刑狱公事吴龟年上疏云:“新除本路帅臣薛良朋系龟年妻之叔父,虽与服属稍疏,缘职事相关,切虑合该回避。”孝宗下诏改吴龟年为江南西路计度转运副使《宋会要·职官》63之15.。四是监司避本贯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官员不能在籍贯所在地充任监司官;其二官员不能在自己产业所在路充任监司官。如政和三年(1113年)闰四月一日,宋徽宗下诏:“今后监司不许任本贯或产业所在路分。”《宋会要·职官》45之9.五是宋代监司属官与所辖区各州县属官之间有密切的职事关系,为了防范他们结党营私,宋廷规定:转运司账计官与诸州造账官,提点刑狱检法官与知州、通判、签判、幕职官、司理司法参军避亲嫌,如果“诸州推法司与提点刑狱司吏人有系亲戚而不自陈乞回避者,杖一百”⑦《庆元条法事类》卷8《亲嫌》。。六是宋代监司属官与同路诸官之间也有互相监察的关系,因此宋廷规定也要避亲嫌:“诸经略、安抚、监司属官与本路诸司官系亲嫌者,并回避。”⑦《庆元条法事类》卷8《亲嫌》。

总之,宋廷在监司与其所辖地区州县官之间、同路监司官之间、同路监司官与帅司之间、监司属官与所辖地区州县属官之间、监司属官与同路诸司官之间以及监司在本籍贯和产业所在路如此严密地实施回避制度,旨在防止地方官员利用亲属、同乡等关系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对封建中央集权和吏治形成负面影响。监司回避制度能加强地方官员之间的监察,有利于强化皇帝对地方的控制,并对于廉洁吏治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通判选任思想

如前所述,由于通判地位特殊,因此,宋廷也颇重视通判的选任。宋代通判的选任方式主要有皇帝亲擢、中书堂除、吏部差注、监司或府州辟差四种。

1.皇帝亲擢

宋代,一些重要府州的通判由皇帝除授。如真、楚、泗等州是北宋漕运转输要地,绍圣三年(1096年)十二月,根据发运使吕温卿的建议,这些州的通判定为“自朝廷选授”⑧《宋会要·职官》47之63.。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正月十五日,高宗下诏:“今后淮南通判并令朝廷选差。”《宋会要·职官》47之66.可见,皇帝亲擢一些重要府州的通判是宋代选任通判的方式之一。

2.中书堂除

宋代凡设两名通判的府州,其中一员要以中书堂除的方式选任。北宋政和四年(1114年),徽宗“诏诸州通判有两员处,以一员堂除”《宋会要·职官》47之64.。政和七年(1117年)六月三日,徽宗又对州军通判堂除的地区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淮阳军、广济军、信阳军、高邮军、荆门军、汉阳军、怀安军、邵武军、复州、荣州、雅州、普州通判堂除,余令吏部差人。”《宋会要·职官》47之65.绍兴五年(1135年)闰二月,高宗“诏吏部通判阙二十五处,取作堂除”《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6.。绍兴七年(1137年)正月,高宗也规定:“通判双员,依旧一员堂除。”《宋会要·选举》23之15.历宋一代,堂除在通判选任中为最主要的方式。

3.吏部差注

北宋元丰改制前,通判的选任由审官院负责。如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仁宗诏:“永兴军、河南府、延、杭、广、梓州通判,并令审官院选差人。”《长编》116.元丰改制后,审官院被取消,部分通判由吏部差注。如元祐三年(1088年)九月十六日,宋哲宗“诏吏部拟注通判,依知州例,赴门下省引验”⑧《宋会要·职官》47之63.。

4.监司或府州辟差

宋代在某些时期或某些地区,把监司或府州辟差通判作为选任通判的一种补充形式。如景祐二年(1035年)五月,宋仁宗“诏尝任二府而为知州者,辟通判、幕职官一员,大两省以上知天雄成德军、益州泰州,并许辟通判一员”《长编》卷116.。但至皇祐五年(1053年),宋仁宗又下诏:“尝任二府出知州者,毋得奏辟通判。”《长编》卷175.宋代之所以较少让府州辟差通判,其主要原因是“通判出于帅守之门,则于州事无所执守,视过咎无敢刺举”④《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3.。对此,朝廷一般规定:“诸州通判见任守臣所辟者,并罢”④《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13.;“守臣毋得荐举通判”《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47.,借此来加强通判对知州的监督。

宋代某些沿边地区的通判,允许转运司辟差。如元丰六年(1083年)四月,陕西转运司请求“就差通直郎通判解州吴安宪通判延州”,宋神宗诏令“依所奏速差”《宋会要·职官》47之63.。淳熙十四年(1187年)八月十六日,利州路提点刑狱张请求“将本路通判窠阙,除藩通判合自吏部差注阙外,四州通判自制置司奏辟外,所有金、洋、兴、利、文、龙等州通判窠阙,依八路法送本路转运司拟差”,宋孝宗批准了张的请求,诏令除已差下人外,“今后依元丰旧法,令本路转运司照应条格施行”《宋会要·职官》47之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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