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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人的一般性格

1.何谓性格

前一章已经充分证明,我们不可能恰当地断言善恶乃动机的属性。那么,当一个人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使自己受这种或那种动机支配的时候,难道没有任何同他相关的东西可以被恰当地称为善或恶吗?当然有的,这就是他的性格。性格是一种为了论述方便而想象出来的虚构存在,用以表示一个人的心理结构中所存在的、被假定为具有持久性的东西。在这一心理结构中,在这样那样的场合,他一直受到这种或那种动机的影响而实施在他看来具有这样那样倾向性的行为。

2.性格之隶属于本论题的程度

性格同其他种种事物一样,其善或恶皆取决于其结果,取决于它在增加或减少社会幸福方面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可以从两个着眼点考量一个人的性格,即根据它或是(1)对自己的幸福,或是(2)对他人的幸福所产生的影响来考量之。同时从这两个眼光来看或任意地从其中一个眼光来看,一方面可以把性格称为好的,另一方面又可以称之为坏的,或者在罪恶昭彰的情况下称之为堕落的。在前一种眼光看来,它几乎没有什么专有名称,即迄今还没有用来专指这种性格的名称。它可能一方面被叫做――尽管表达不确切――脆弱或意志薄弱,另一方面被叫做健全或坚定。在后一种眼光看来,它可能一方面被叫做仁慈的或有功的,另一方面被叫做有害的或作恶的。对于一个人的性格中其结果当初仅及于自身的那一部分,在这里毋需多说。当性格不好的时候对它进行的改造,与其说是立法者的事,不如说是德育家的事;对其他东西的结果有着如此重要影响的许多改造办法,对性格却没有影响。另一方面,关于其结果首先关系到其他人的那部分性格,仅仅在它所具有的有害性方面,刑法才予以直接关注;在它可能具有的慈善性方面,它则属于迄今很少加以培育且尚未命名的法律分支领域,这一领域可以叫做酬报法。

3.何谓有害性格,何谓有功性格

如果某人不管在什么动机的影响下,均被推断为较易于实施看来具有有害倾向而非有益倾向的行为,或者较易于产生这样的意图,那么,他就被说成是具有有害性格的;反之,则被说成是具有有功性格或仁慈性格的。

4.一个人的性格如何,只能是推断之事

我之所以用推断一词,是因为根据推测,所呈现出来的一切都是伴随同一个单一系列状况的同一个单一行为;但根据经验所验证的同一个人的不同行为之一贯性和一致性的显著程度,从对同一个单一行为的观察中,当然正确地推断出了许多具有类似性质之行为的或然性存在(过去或将来)。在这样的状况下,动机证明是单个实例中的动机,而据推断的性格在其他实例中也是如此。

5.性格取决于在他看来行为是什么

我所说的看来是有害的,也就是对他而言貌似如何,例如在他看来具有那种倾向。因为仅仅根据事件,除了对他而言它预先看来很可能是什么之外,在有害或有益两方面都不可能推断出什么来。如果对他而言事件看起来很可能是有害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最后竟证明它是无害的甚至是有益的,这也没有任何影响,把他的性格推断为恶的理由并不因而减少什么;如果对他而言,事件看起来很可能是有益的或无害的,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最后竟证明它是有害的,把他的性格推断为善的理由并不因而增加什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意图、知觉、不觉和误判等状况的重要性。

6.这一观点基于两个论据:(1)意图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这些观点的真理性取决于另外两个已为经验所充分证明的因素:其一,按照事物的一般规律,行为的结果通常同意图最终是一致的。某人开了一家肉店做牛肉生意,他的意图如果是击倒一头牛,他通常便确实击倒了一头牛,虽然由于某个不幸的偶然,可能碰巧未击中牛而打倒了一个人;某人开了一家杂货点卖糖,他的意图如果是卖糖,他通常便确实在卖糖,虽然由于某个不幸的偶然,也许碰巧卖掉了店铺里的砒霜。

7.同一人不同时刻的意图之间的一致性

其二,在一个时候怀有为害意图的人也会在别的时候怀有同样的意图。

8.可能从中推断出性格的状况是:(1)行为的明显倾向;(2)动机的性质

任何行为所表明的性格的种类,大概依两种状况而定:(1)行为的明显倾向;(2)产生行为的动机的性质。这一依赖性因动机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规则的支配。在说明这些规则时,我始终假定行为的明显倾向如通常那样与实际情况是同一的。

9.倾向是善的,动机是自我关涉的

行为倾向是善的而动机是自我关涉类的。在这种情况下,动机不能提供关于性格的任何推论:既不能给出善性格的任何征候,也不能给出恶性格的任何征候。

某面包师傅卖面包给一位要买面包的饿汉。我们知道,这是一个在一般情况下其倾向无疑为善的行为。该面包师傅的动机是一般的金钱关注之商业动机。显然,在这样的一笔交易中,没有任何理由可据以推定面包师傅比他的任何邻人更好或更坏。

10.倾向是恶的,动机是自我关涉的

行为倾向是恶的,而动机同前,为自我关涉类的。这种情况所表明的性格是有害性格。

某人从面包店里偷了面包。这是一个其倾向很容易被承认为恶的行为。为什么是恶的、在哪些方面是恶的呢?下文对此将有说明。我们要指出,此人的动机是金钱关注的动机,是无偿获得面包价值的欲望。所以他的性格看起来是恶的,每个人都会认为偷窃性格是恶的。

11.倾向是善的,动机是善意的

行为倾向是善的,而动机是善意这一纯社会性动机。这种情况所表明的性格是仁慈性格。

某面包师傅送给一位穷人一条面包。他的动机是同情,――这是在仁慈动机起作用的具体情况下所赋予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面包师傅所表现的性格,是每个人都会十分乐意地承认其为善的那种性格。

12.倾向是恶的,动机是善意的

行为倾向是恶的,而动机是善意这一纯社会性动机。甚至在这种情况下,动机所表明的性格也是不确定的:根据行为或多或少显而易见的害处,它可能碰巧是有害的,也可能碰巧是有功的。

13.此种情况并非不可能

人们或许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而对这种情况的假定是语词矛盾的说法。这是因为,根据假定,行为者知道该行为是个有害的行为。那么,善意,即行善之欲望,何以成为诱使其做出有害行为的动机呢?要解决这个说法的矛盾,我们就必须注意到扩展仁慈与有限仁慈的区别。诱使他这样做的动机是有限仁慈。假如他按照扩展仁慈的命令行事,他就不会做出他所做的事了。当时,尽管他按照那类仁慈的命令行事――当它同另一类仁慈相反时,它在任何单个实例中的行使都是有害的――可是,由于要求行使前一类仁慈的实例无可比拟地远远多于要求行使后一类仁慈的实例,他所显示的性格,由于顺着前一类仁慈的推动力,常常会被认为基本上是善的,如同合乎人类一般倾向的人的性格那样。

14.例

某人因家庭的众多子女即将饿死,便到面包店偷了一条面包,全部分给了孩子们,一点也没留给自己。这就很难推断说此人的性格总体上是有害的。如果改变一下情况,他只有一个孩子,也许在挨饿,但决无饿死的危急情况;再假设这个人为了偷钱买面包,便放火烧了满是人的房子。这时的情况所表明的性格,便几乎不会被认为是善的了。

15.例

另一个例子看起来比上述情况都更难判定。拉韦拉克暗杀了一位最为慈善贤明的国王。慈善贤明的国王始终是一个国家的无比宝贵的幸事,而此时尤为宝贵;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帝国的子民而言,尤其如此。他被捕了,并被判以最为剧烈严酷的刑罚。他的儿子深信其父是个真诚的悔罪者,即使他逍遥自在,人类也不用再怕他什么,便帮助他逃跑了。那么,这表明了他儿子的好性格呢,还是坏性格?也许有人要回答说是坏性格,因为在这个例子中,让此等罪犯受苦事关国家利益;此外,任何人都没有充分理由相信此等罪犯将来会有良善行为。

16.例

那么,假设儿子拉韦拉克不是帮助其父逃脱,而是满足于给他毒药,使他可以较为平静地死去,从而逃避酷刑的折磨。于是,对其性格的判定也许就更加困难了。假设人们认为这是个恶行,并且无论如何应受到惩罚。但是,它所表现的性格就是恶的吗?因为这位年轻人在这一情况下违反了法律,所以,如果放任不管,他在平常情况下,便有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任何奢欲而违法吗?大多数人的回答很可能是否定的。

17.倾向是善的,动机是爱声誉

行为倾向是善的,动机是半社会性的爱声誉。这种情况所表明的性格是善的。

在食物匮乏时期,某面包师傅为了博得四邻的尊敬,便免费分发面包给勤劳的穷人们。假设人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假设人们认为他对其接济的人们所受的痛苦是否真的同情乃是未可知之事,尽管如此,除了善良仁慈之外,不可能有任何理由把他的性格叫做别的什么;若有不同名称,那只能是由于某种毫无根据的偏见之故。

18.倾向是恶的,动机是荣誉

行为倾向是恶的,动机同前,为半社会性的爱声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所表明的性格或多或少是善的或恶的:首先,依据行为倾向或多或少地具有有害性;其次,依据道德约束力命令在有关社会里或多或少地同功利命令相吻合。下述情况似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在任何一个文明状况不错的国家,简单地说,在任何能够考虑此类道德规则的国家,道德约束力的命令竟会远离同功利命令(即明智的仁慈命令)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现的性格可能是别的什么而非总体上的善。

19.某印第安人实际地或在想象

中受到了另一个部落的某印第安人的伤害。他为此进行了报复,对敌手施以极为痛苦的折磨。事实上,他在这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残忍行为为自己在本部落博得了声誉。这种情况所体现的性格在文明程度稍高于印第安人的民族中绝不可能被认为是善的。

20.某贵族(再回到欧洲)

向一位穷店主借债,并签了约。不久之后,该贵族在赌博时又同另一位贵族签约,欠下了同样多的债务。他无法偿还两笔债务;他还清了牌友的全部债务,而欠店主的钱却分文未还。这种情况所体现的性格,除了恶性格之外,绝不会有别的什么称谓。然而,这种恶性格肯定不像谁的债都不还那么坏。爱声誉原则或(如同它部分地应用于这一实例中的称谓)自尊原则,在这里同更可贵的仁慈原则相对立,并且压倒了后者,但也压倒了金钱关注的自我关涉原则。因此,它所显示的性格尽管不及仁慈原则占支配地位时好,却比自私自利原则占支配地位时的性格要好。他要是更仁慈些,那就会更好;但他要是毫无自尊心的话,那会更好吗?这一点似乎大有争论的余地。

21.倾向是善的,动机是虔诚

行为倾向是善的,动机是半社会性的宗教动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所表现的性格(就其对于此人之待人行为的影响而言)显然是仁慈的、值得称赞的性格。

一个面包师傅免费分发面包给勤劳的穷人。这并不等于他同情他们的贫苦,也不是为了赢得四邻的美誉。这是为了博得上帝的恩惠,因为他认为此类行为当然是上帝所满意的。此类行为所体现的性格显然是每个人都会称之为善的性格。

22.倾向是恶的,动机是宗教

行为倾向是恶的,动机同前,为宗教动机。在这种情况下的性格是不确定的。它是善的或恶的,以及多少有点善或恶,首先得依据行为倾向的或多或少的有害性,其次得依据此人的宗教信条或多或少地同功利命令相吻合。

23.此种情况下的性格可能是恶的

历史似乎表明,甚至在其他方面文明状况不错的国家里,人们都发现宗教命令如此地远离同功利命令的一致性,也就是远离明智的仁慈命令,以致此种情况所体现的性格在总体上甚至可能是恶的。然而,在有关个人之待人行为的宗教命令十分接近于同功利命令相吻合的那些国家(像当今的或许占大多数的欧洲国家),这并不妨碍此种情况提供好性格的论断。宗教命令在应用于一个人的只涉及自身的行为时,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似乎大量地推崇禁欲主义原则;但服从这样的错误命令,并不显示出任何如同对他人具有有害倾向的行为可能产生的那种性格。目前,宗教命令使得一个人做出后一类有害行为的事例似乎极为少见,除非它是政府方面的迫害行为或失当举措,此时法律本身在伤害的形成中或为元凶或为帮凶。拉韦拉克正是在这种动机的教唆下捅了祖国一刀,这是单个人给一个国家所造成的最为不幸的伤害之一。但幸运的是,拉韦拉克一类人极为少见。然而,在同一时期,这类人在法国比在其他任何国家更为常见。值得注意的是,在每一个此类事例中,正是这种动机造就了这些人。然而,当他们确已出现的时候,我想,除了他们自己,没有人会赞成将其所表现的这种性格称为好性格。看来几乎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由于宗教思想而变得更坏了;若是让他们仅仅接受仁慈和爱声誉原则的指导而没有任何宗教的介入,这对人类会好得多。对于那些没有任何特殊责任而积极参与法律实施的人,人们可能持有几乎同样的看法,――这里所谓的法律乃是为惩罚那些不幸地在宗教问题上同地方长官意见相左的人而制定的;对于使得法律控制宗教的立法者本人,则更是如此。如果路易十四不信奉任何宗教,法国就不会失去其最可宝贵的80万臣民。对于所谓圣战的发动者,可以说也是如此,不论圣战的对象被叫做“异教徒”,还是被贴上更为可恶的名目即“异端邪说信奉者”的标签。在丹麦,在并不太遥远的过去,据说出现了一个教派,他们依据一种奇怪的歪理认为,只要能导致忏悔,谋杀或任何其他的可怕罪行也许都能成为进入天国之路。然而,始终应予注意的是,后一种事例总是罕见的;在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前一种事例尽管一度极为常见,但现已暂告止息。但是,在有些国家,国内迫害或(作为迫害恶行的一部分,可产生某种程度束缚的东西)我所指的迫害倾向,每当机会来临时就没有终结,以致形成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什么现实的迫害,那只是因为没有什么异端邪说信奉者;如果没有什么异端邪说信奉者,那只是因为没有什么思想家。

24.倾向是善的,动机是恶意的

行为倾向是善的,动机(如前)是恶意这一反社会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动机似乎不能提供有关性格的任何方面的征候。它既不表明善的性格,也不表明恶的性格。

举例你察觉面包师傅卖面包缺斤少两,便控告他欺诈。你的控告不是为了获利,因为你从中一无所得;不是出自于公共精神;不是为了名声,因为你从中无声誉可得;不是考虑到要讨好上帝;你的控告仅仅是由于你同被告人吵过一架。从这样的一件事情当中,似乎说不出任何理由来赞成或反对你的性格。行为倾向是善的,但要不是出自这样一种动机――似乎没有任何特殊理由断定它还将激励你再做出同一种行为――你就不会这样做。你的动机属于那种称之为坏动机可能也毫无不当的类型;但你的行为则属于下述类型:它若得以经常实施就绝无任何坏倾向,实际上除了好倾向也没有其他倾向。据推定,碰巧支配这一行为的是恶意动机,但行为本身却具有这样的性质:它不要求别的,只要求你具有旨在服从最广泛仁慈支配的充分洞察力。一个人之容忍自己被诱使通过其倾向为善的行为去发泄不满,绝不意味着他在其他场合就会在同样动机的影响下做出任何其倾向为恶的行为。驱使你这样做的动机是个反社会动机,但能有什么社会动机制止你这样做吗?没有,除了那种可能被更大的反社会动机所压倒的社会动机。反社会动机单独存在时的得胜,绝不意味着在有社会动机与之相争时它也会得胜。

25.倾向是恶的,动机是恶意的

行为倾向是恶的,动机是恶意这一反社会动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所体现的性格当然是恶意的。

举例前述偷面包例子中的某人那样行事没有别的目的,只是意在使面包师傅变穷,使他难受;因而他偷得面包之后,并未吃掉或卖掉,而是毁弃了它。此类事所证明的性格是恶的,这是每一个人都必定会当即得出的结论。

26.问题――性格之堕落的测量

关于从中可以大致地推断出一个人性格之有害或有功的状况就谈到这里。我们现在开始讨论产生于那些状况的对有害性或有功性的测量问题。在本书中,我们并不直接关注有功的行为和性格。刑法所关切的是要测量有害行为所体现的性格的堕落。因此,我们这里仅限于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27.人的性格乃由其意图之总和所构成

很明显,人的性格的性质一定取决于他容易受其影响的动机的性质;换句话说,取决于他对这样那样动机之推动力的敏感度。因为人的性格似乎是他的意图的总和,他在一定时期所具有的性格也就是他在那个时期的意图的总和或结果。在他于某一假定时期所一直意欲为之的行为中,如果大部分是明显具有有害倾向的行为而非在他看来具有相反倾向的行为,他的性格就属于有害型的;如果只有小部分如此,则是无害的或正直的。

28.意图由动机所产生

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意图也是由作为其原因的事物所产生的,而意图的原因就是动机。如果某人在任何时候形成了或善或恶的意图,那一定是由于某个动机的影响。

29.何谓诱惑性或腐败性动机,何谓监护性或防腐性动机

为了区别动机起见,当某动机驱使某人为之的行为具有有害性时,可以称之为诱惑性或腐败性动机;而此时任何同前者相反的、起抑制作用的动机,可以叫做监护性、保守性、保护性或防腐性动机。

30.监护性动机或为持续性的,或为偶发性的

监护性动机又可以区分为持续性的(或经常性的)与偶发性的。所谓持续性的监护性动机,我指的是在所有的、至少是大多数的情况下发挥着或多或少控制作用的那种动机;该动机有助于制止一个人去做他可能被驱使着去做的任何有害行为,其控制力取决于行为的一般性质,而不取决于可能恰巧伴随着任何那样个别行为的偶然状况。所谓偶发性的监护性动机,我指的是根据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据以考虑如此行动的特殊的偶然原因的性质,可能碰巧在这方面起作用或不起作用的那种动机。

31.持续性的监护性动机:

(1)善意

我们已经证明,没有任何一种动机不可能驱使一个人做出一种有害性行为;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种动机不可能作为诱惑性动机而起作用。但是,我们又证明,有些动机如此发挥作用的可能性明显地不及其他动机。我们还证明,在所有动机中这种可能性最小的是仁慈或善意动机。我们已经证明,这种动机的最普遍倾向是作为一种监护性动机而起作用。我们还证明,即使在它偶然地以某种方式作为诱惑性动机而起作用时,它还以另一种方式作为与之相反的监护性动机而起作用。善意动机在尊重某一组人之利益的同时,可能激励人做出对另外更大的一组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但这只是由于其善意是有缺陷的和有局限的,未能考虑到所有利害攸关者的利益。假如这同一个动机由以产生的仁爱更为广泛的话,它就能有效地发挥作为抑制性动机的作用,制止(据推定)这种由其产生的行为。因此,上述这种动机可以被列入持续性的监护性动机,尽管有的场合它可能同时又起着诱惑性动机的作用;这里不存在任何真正的矛盾,并未背离真相。

32.爱声誉

同样的结论差不多可以应用于爱声誉这种半社会动机。这种动机的推动力同上述动机一样,也容易同自身相对立。正如就善意而言,这一情感之可能对象中的一些人的利益容易同其他人的利益产生分歧;就爱声誉而言,期望得到好评价的人们中一些人的情感,也可能同这批人中其他人的情感不同。对于确具有害性的行为,绝不会发生“不可能有人会以不满的眼光看待之”的情况。因此,“真正的有害行为不会受到这种动机的至少一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推动力的反对”的情况绝不会发生,因而“这种动机不会作为监护性动机而发挥某种效力”这一情况也绝不会发生。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持续性监护性动机目录中的又一条目。

33.和睦欲

同样的结论可以应用于和睦欲,尽管其程度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尽管其行为是有害的,但行为者怀有特殊愿望并预期会与之和睦相处的所有人,可能很容易一致地以赞许的而不是非难的目光看待之。在诸如窃贼、走私者和许多其他名目的罪犯所结成的团伙中间,太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了。但是,这并不是经常性的,实际上也不是最常见的情况。只要和睦欲仅仅源于它同爱声誉的密切联系,它就可能仍然被认为基本上属于监护性动机。它还可能被列入持续性监护性动机,因为当它确实起作用之际,其作用效力并不取决于它所反对之行为的偶然状况,而是取决于这样的普遍性原则,其普遍性同其他半社会动机之行为所依据的原则是相同的。

34.宗教动机

宗教动机同前三者不完全相同,其效力不像前三者那样会分化出反对自身的力量。我指的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情况,在那里一神论观念得以普遍流行。而在古典时代,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一个人得到女神维纳斯的庇佑,智慧女神雅典娜则庇佑别人;如果风神埃俄罗斯保护他,海神尼普顿则反对他;埃涅阿斯在天国宫廷十分虔诚,却具有偏袒性喜好。当今时代,这个问题的基础不同了。在任何特定的个人那里,不论什么宗教的力量,都全力支持一个方面。实际上,对于自己将表明庇佑何方人士,宗教可能要进行权衡。正如我们在太多的事例中已经看到的那样,它可能表明自己庇佑正确的方面,也可能表明自己庇佑错误的方面。至少直到最近,它一直――或许现在仍然――常常表明自己站在错误方面。在这样的实质性情况下,由于上述原因,就社会倾向性而言,把宗教置于同仁慈动机完全相等的地位,似乎是不恰当的。然而,正如宗教在最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所起的作用那样,在对抗常见的普通的诱惑性动机方面,当它确实起作用的时候,便同仁慈动机一样,以始终如一的方式发挥作用,即不依赖于可能伴随错误行为的特殊状况,却仅仅由于其有害性而倾向于反对该行为。因此,在任何状况之下,宗教都可以用来发挥同样的作用力,因而也可以被加进持续性监护性动机的目录之中。

35.一切都可能成为偶发性的监护性动机

至于可能偶然作为监护性动机起作用的动机,正如已经提示过的那样,它们种类繁多,而且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力,――这不仅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性质,而且取决于意欲从事该行为时的偶然状况。很容易想见的是,任何种类的动机都可能发挥此种监护作用。例如,某窃贼侵入他人住宅行窃的计划之被阻止,可能是由于其喝酒时间过长,由于其情妇造访,或由于他要到别处去领取以前赃物的分红等因。

36.特别容易发挥此种作用的动机是:

(1)贪图安逸;(2)自我保护

然而,有些动机似乎比其他动机更容易起到这种作用,特别是由于形成了现在这样的情况,处处都有法律在反对主要的诱惑性动机的影响,处处都有法律所创设的人为的监护性动机。对于这里所说的动机,有必要进行一番总体上的考察。它们似乎可以简化为两类,即:(1)贪图安逸,这一动机因预见到实施行为企图的麻烦而起作用,这种麻烦是在克服可能伴随行为企图的肉体困难时必然会有的;(2)自我保护,这一动机相对于一个人在实施行为企图时可能面临的危险。

37.在这种情况下自我保护最易虑及的危险有:

这些危险可能或者是(1)完全的肉体性危险;或者是(2)源于道德作用,也就是源于下面这类人的品行:在他们看来,该行为若被知晓就会表明是可恶之事。但要发挥道德的作用,就必须先了解对引起该可恶行为具有外部动机之效的状况。就任何想让行为者自食恶果的人而言,对任何可恶行为之状况的了解叫做察觉;而自身的此类状况被人知晓的行为者就可以说是被察觉了。因此,无论在这方面可能威胁罪犯的危险是什么,都取决于他被察觉的偶然事件,因而可以全部归入被察觉危险这一项目。

38.取决于被察觉的危险可以来自于

取决于被察觉的危险还可以分成两类:(1)一是由冒险行为的目击者当场(即事发之时)提出的反对所引起;(2)二是考虑到事后由于行为后果而可能遭受法律惩罚或其他痛苦的危险。

39.爱声誉与和睦欲这两种持续性监护性动机之效力取决于被察觉

在这里要提起注意的是:在被称为经常性的动机中,有两种监护性动机的效力取决于(虽然不像刚刚讲到的偶发性动机那样完全地取决于,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察觉的状况。我们可能还记得,它们是爱声誉与和睦欲。因此,这些动机的效力同被察觉的可能性成比例:被察觉的可能性看起来较大,它们起作用的效力便较大;被察觉的可能性看起来较小,它们的效力便较小。另外两种持续性的监护性动机(即仁慈动机和宗教动机)则不是这种情况。

40.诱惑力的涵义

现在,我们应该较为精确地确定我们所讲的诱惑力指的是什么,以及它为一个人的犯罪性格的有害程度可能给出怎样的征象。当一个人被驱使去从事任何有害行为(我们简洁地称之为犯罪)时,诱惑力取决于诱惑性动机的效力与(当实际状况激起行为时)偶发性监护性动机的效力之比率。那么,如果从犯罪中获得的快乐或好处在罪犯看来大于似乎将伴随冒险行为的麻烦和危险,诱惑就可能被认为是强烈的。若快乐或好处看来小于这样的麻烦和危险,诱惑就是微弱的。很明显,诱惑力并不完全取决于激励性(即诱惑性)动机的效力。这是因为,人们会承认,假如机遇较好,也就是麻烦或者任何危险被弄得比以前少,诱惑就变得特别强烈;另一方面,假如机遇不太好,换句话说,麻烦或任何危险被弄得比以前多,诱惑就会特别弱。

在论述了这种称为偶发性的监护性动机之后,其余的监护性动机便只有那些被叫做持续性的监护性动机了。但那些被叫做持续性监护性动机的,同我们一直称之为社会性的动机是一样的东西。因而可以得出结论:在扣除掉社会性动机的效力之后,无论如何,诱惑力就是诱惑性动机的效力总量与偶发性监护性动机的效力总量之比。

41.由这种及其他状况所提供的关于罪犯的性格堕落的征象

还要探究的是,当发生了任何犯罪行为的时候,诱惑力为一个人之性格的有害性或堕落提供了怎样的征象。看起来,征服一个人的诱惑越弱,则表明其性格之堕落和有害性程度越强。这是因为,其性格的仁慈,是由他对社会动机之作用的敏感性程度所量度的,换句话说,是由那些动机对他的影响力所量度的。那么,借以克服那些动机对他的影响的力量越是不够大,则说明这一影响之弱的证据便越有说服力。

另一方面,在一个人对于社会动机之效力的敏感程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很明显,这些社会动机有助于制止他实施任何有害行为的力量,将等同于这种行为的明显的有害性,也就是等同于在他看来很可能伴随该行为的危害程度。换句话说,在社会考虑的指导下,犯罪的有害性在他看来越小,他不干此事的意愿便越弱;有害性越大,他便越不情愿去做。那么,如果犯罪行为的性质在他看来一定是十分有害的,可他仍然要去做,这就表明他对社会动机效力的敏感程度太过微弱了,因而其性格便是相当的堕落了。此外,诱惑力越小,则表明其性格越是有害的和堕落的。这是因为,诱惑力越小,那些动机的影响所不得不克服的力量便越小,因而所给出的那种影响之弱的证据便越清楚。

42.犯罪行为所表明的性格堕落的度量法则

综上所述,同犯罪行为的有害性相对照的诱惑力,提供了有关一个人性格之堕落的征象;为了判断这种征象,似乎可以制定出以下法则:

法则一:若诱惑力是一定的,则冒险行为所表现的性格之有害性,同该行为之外显有害性相对应。

例如,为了一畿尼的赏金而谋杀一人,或是为了同额赏金而诬告他抢劫,比起单纯地偷窃他同额金钱,前者所表明的性格会比后者更加堕落,假定行为者在每一种情况下都要遇到同样多的麻烦并承担同样大的风险。

法则二:若行为之外显有害性是一定的,则一个人的性格愈堕落,已经战胜他的诱惑便愈小。

例如,如果一个人纯粹为取乐而杀人(如摩洛哥的皇帝穆莱?穆罕默德那样,据说他单为取乐杀了许多人),那么,比起复仇杀人(如苏拉和马略为此杀了数千人之多),或为自保而杀人(如奥古斯都杀了许多人),甚至为钱财而杀人(据说上面提到的皇帝曾为此杀了一些人),就会表现出更堕落、更危险的性格。这种堕落对知情公众所造成的影响,同堕落的程度是相对应的。奥古斯都只使得一些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感到害怕,而穆莱?穆罕默德则使得每一个人始终处于恐惧之中。

法则三:若行为之外显有害性是一定的,则它所提供的有关一个人性格之堕落的证据愈是确定性不够,已经战胜他的诱惑便愈强。

例如,如果一个濒临饿死的穷汉偷了一只面包,那么,比起富人的同样偷窃行为来,它所显示的堕落征兆就是不够明确的。我们要注意到,这条法则所表达的意思是:在这个实例中,堕落的证据是不够确定的,而不是说堕落肯定是较轻的。这是因为,在这个实例中,很可能由于任何看起来相反的理由,也会干出这一行窃之事,尽管其诱惑并不强。在这个实例中,减轻堕落程度的状况仅仅是个推断;而在前面的实例中,加重堕落程度的状况则是必然之事。

法则四:当动机具有反社会性时,若行为之外显有害性和诱惑都是一定的,则堕落同与之相伴随的故意程度相对应。

这是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如果他的性格十分堕落,在自我关注类动机处于中性地位的任何场合,社会动机都是调节和确定其生活之总趋向的动机。如果说反社会动机起作用,那不过是特殊情况下、特殊场合中的情形,这时柔和却持久的社会动机的力量暂时受到抑制。因此,每个人的人性中普遍持续的偏好,总是指向社会动机的力量确定他坚守的方面。既然如此,社会动机的力量便持续不断地倾向于消除反社会动机的力量,正如自然物体的摩擦力倾向于消除推动力。再者,时间磨损着反社会动机的力量,并加强社会动机的力量。因此,一个人在一定场合受反社会动机支配得愈久,由此获得的有关他对社会动机力量的麻木性的证据便愈有说服力。

例如,若某人精心策划殴打他的对手,并按计划打了此人,那么,由此显示的性格,比起他由于发生意外争吵而当场打人所显示的性格愈加恶劣;若已然长时间地完全控制住了对手,还要不时殴打、有空就打,那么,其性格就加倍恶劣了。

43.本章的用途

由行为所表明的性格堕落,是需要从各方面予以考虑的重要事项。凡表明非常堕落的任何征象,都加剧着由犯罪行为引发的恐怖,都把罪犯定位为将来可能造成可怕的更多危害的人,从而加强了予以惩罚的必要性。它预示着罪犯在敏感性方面的总体上的匮乏,这又从另一方面加强了惩罚的必要性。因为在裁决惩罚总量时,同感与反感原则容易只考虑性格而不顾及其他,所以性格因素更加重要。由于憎恨(并且仅仅由于憎恨)而对这种堕落者实施惩罚的人,如果看不到任何可憎的性格因素,就完全不赞成惩罚;即使惩罚,他也不赞成使惩罚超出他的憎恨的程度。因而我们经常看到对下述准则所表达的反感,即:惩罚必须同诱惑力同比增长。我们将要看到,这一准则的反面对刑罚的目的会有破坏性,对罪犯本人也会是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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