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最根本改变,在于意识模式的改变,而意识模式的改变,又体现在人的意识关系中,最终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是否拥有自由独立的权利,是否能够自由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同时又不把自己的观点凌驾于他人之上,这些都成为了衡量人与人关系的根本,也是衡量人本身与社会进步的根本。
社会的文明进步,最终要体现在人身上,人是否能够独立地成为自己,是否能够实现自身的意识自由,都反映在了人与人的关系中。
人与人之间意识关系的和谐,并不是要维持一种表面的亲和关系,而是在深层次实现群体意识的网络化联通。在群体意识的网络中,个体人格能够实现独立,同时又在群体意识层面实现相互自由融合。所以人类拓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连接的意识关系,在这种意识关系确立中,人的本质性存在——主体性才有保障。
人类创造了丰富的文化形式,这些文化形式作为人类的精神财富得以流传,但这些意识创造力的文化成果,本质上所反映的是群体的意识关系,这种看不见的意识关系才是社会创造力的根本。
人类的意识是如此具有创造力,但又是如此令人不可捉摸,常常处于一种混沌的状态。能够被人们所使用,却很难被人把握。所有人类的创造,看得见的往往是外在的,不管是物质方面,还是文化方面,都只不过是意识的外在表征,真正起到本源作用的意识本身,似乎总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尽管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很伟大,但是最伟大的进步,并不在于这些成果本身,而是在于人本身的进步,最本质的在于意识本身的进步。
正是意识本身的自由,才产生了无数的创造,正是意识模式的进步,才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彻底变革。所以,人的意识领域的变革才是最为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并不是个体大脑的进化,而是人们建立什么样的意识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群体性的意识思维。群体性的意识思维,将人类连接成为一个无形的意识大脑,正是这个无形的意识大脑,赋予了人类无限的创造可能。
人类的进化正是这种群体意识网络的进步。意识网络的进步并不是人们意念上的一个虚幻概念,而是体现在人的意识关系上,并最终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上。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人与人的意识关系,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变革才是最为深刻的变革。从人与人的关系延伸开去,就有家庭、有社团、有国家等等组织形式。
人首先是处于家庭关系当中的,但是因为家庭关系本来就是生存繁衍的基本单元,所以这个单元的变化并不是很大,很大程度上还是延续了共有制的方式。家庭关系最大的变化也就是实现了男女平等、自由恋爱。不过从抚养的角度来说,仍然要延续人身依附的关系,所以在家庭关系当中,生存为主导的意识模式变化并不明显。
最大的组织就是国家了,但是无论家庭还是国家的形成,都具有某种自然机理,往往并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的。成立家庭也好,建立国家也好,千百年来人们就是这么做的,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对于国家的形成根源,基本上有两种认识,一种是马克思的观点: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整个社会当中,人们充满着利益的纷争和无法解决的矛盾,于是就需要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来进行统辖,也只有这种最高的权力存在,才能够让比它小的权力停止争夺开始服从。
由此来说,国家就成了人们争权夺利的产物,也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或者阶级剥削的工具。从实质上讲,这样的社会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能够形成服从于最高权力的组织化体系,或者在人的意识领域,形成意识支配的意识网络体系。
这个推论,也确实揭示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家形成的本质。同时也在深层次上反映了人的意识状态,即在漫长的历史当中,人一直处于获取型意识模式的控制之下。在这种意识模式当中,人并不具有主体性,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争夺就变得不可避免。但是这是否能够涵盖整个人类社会,或者说这种模式就要一直延续下去呢?显然不行,正如马克思本人所讲,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第二种就是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处于自然的状态中,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但是为了取得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与秩序,所以相互之间订立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契约式国家,也只有到了近代,实行了民主宪政才建立起来的,而民主宪政的根本就是人与人的平等关系的确立。
在人与人的关系变革中,我们不能够指望社会会一下子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变革是从构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细小组织单元开始的,这个开始就是公司制的形成。美国经济学家德隆的研究表明:
从旧石器时代到公元 2000年的 250万年间,人类花了 99.4%的时间,也是就是到15000年前,世界人均GDP达到了90国际元,然后花了0.59%的时间,到公元 1750年,达到 180国际元,从 1750年到 2000年,即在 0.01%的时间里,达到6600国际元,增加了37倍。人类97%的财富是在过去250年,也就是0.01%的时间里创造的。而公司就是这250年当中的核心动力源泉。[14]
其实公司所带来的变化,并不仅仅在于经济成就方面,而是在于深层次的人与人关系结构的变化,因为这反映了人本身的深刻变化。
在公司制确立之前,人类社会并不存在独立的“自组织”的概念,而以前的家庭企业或者是合伙制企业,都是建立在家庭财产基础上的,并不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公司是根据成员的意愿结成的经济组织,这个组织能够实现完全的独立,能够自我生存自我发展,并且创造社会财富。
在以往的人与人的关系当中,往往是相互支配的权力关系占据主导,所谓家庭也好,国家也好,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权力支配下的生存式组织,人们并不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由性。这种非主体、非自发的组织并不能够带来主体性的价值创造,主要功能则是权力支配下的财富分配。公司制的确立,标志着建立在人的独立基础上的自由联合的开始。
公司制的确立,本质上反映了人本身意识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领域的深刻变化。人的意识主体性开始在人与人的关系当中真正实现,而独立的人也拥有了组织保障。建立在主体意识平等的基础上,人们开始了自由意识层面的联合,最终为组织思维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如果从组织的意识模式来分析,作为公司制的意识模式与传统的意识模式有着质的不同。公司制标志着人从相互支配的权力控制型的意识模式当中解放出来,逐渐过渡到自由联合的意识模式,至少是在经济领域获得了意识的主体性拓展。
尽管从表面看,人们成立公司是为了赚钱,但是这种赚钱要以发挥人本身的创造力为基础。在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下,人们进行自由意识的联合与创造,并用创造的价值在市场当中进行价值的交换。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成为自我存在、独立发展、创造价值的社会细胞和根本动力。正如亚当·斯密所形容的:“每一个人为改善他的状况而自然地作出努力,当其具有施展的自由和安全时,就是一个十分强有力的原则。”他进而指出:“不需要借助其他,这种个人的努力就能给社会带来财富和繁荣。”[15]
当然,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很多的掠夺性公司,比如垄断性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实际上往往是背离公司本质的,并不具有建立在价值创造基础上的人格独立性,因此这些公司也仅有公司的名称而已。
人们常说,法人组织是拥有独立生命的组织。究竟如何来理解由法律赋予组织的这种独立虚拟人格呢?实际上公司的独立性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所赋予组织的这种独立虚拟人格,这种独立性还体现在公司股东相互之间的独立意志,以及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与公司股东相互独立的关系。
如果公司股东和整个公司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关系,那么究竟如何来理解这种独立关系?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公司独立于股东,那么公司的“独立生命”是从哪里来的?独立生命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人的意识存在,是生命存在的前提。尽管公司组织由具有独立意志的股东构成,但是公司之所以具有生命的内涵,就在于公司实际上是自由意识的联合体,而这个意识联合体本身就是有生命的。
当然意识的联合并不是简单相加的概念,而是意识在具有主体性意志的人的基础上进行联结,最终形成了完全不同于个体意识的群体意识类型。意识的联结程度不同,也决定了公司本身具有的生命力的强弱。
公司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大型纪录片《公司的力量》中的一段话能够给我们最好的启示:
1776年,美国独立前夜,一本不到 20页的小册子开始流传,小册子名为《常识》,作者托马斯·潘恩以朴素的字眼,激励人们反抗暴政和奴役。北美独立战争期间,《常识》一书对民众的影响力,仅次于《圣经》。1904 年美国《企业家》杂志选用《常识》中的一段话作为发刊词,此后百余年中,沧海桑田,物是人非,但杂志扉页上的这段话,却从来没被改变过,它被称为企业家誓言:
我是不会选择做一个普通人的,如果我能做到的话,我有权成为一位不寻常的人,我寻找机会,但我不寻求安稳,我不希望在国家的照顾下成为一名有保障的国民,那将被人瞧不起而使我感到痛苦不堪。我要做有意义的冒险,我要梦想,我要创造,我要失败,我也要成功。我的天性是挺胸直立,骄傲而无所畏惧,我勇敢地面对这个世界,自豪地说在上帝的帮助下我已经做到。[16]
在公司制度下,这个“寻找机会”,“追求梦想、创造与成功”,“挺胸治理,骄傲而无所畏惧”勇敢地做“不寻常的人”,究竟做到了什么?
也许答案很简单,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主体性价值,在自由意志之下联合起来构成了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单元——公司。
因此只有在人本身实现意识之我的主体性,实现独立之后,意识的自由选择才有可能,意识的自由联合才有可能。正是在这样的意识模式变革之下,公司才能够诞生。
仅仅有契约关系,还不能够说明意识领域的这种深刻变革。因为契约制大多体现在贸易的交换过程中,并不必然的涉及意识领域的主体性,以及建立在主体性基础上的意识联结。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也会进行贸易交换行为。在契约制度下,人的主体性往往还只是体现在外部。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显现,恰恰在于意识的自由联合层面,也就是独立的人能够自由的结成为有群体意识生命力的组织。
在这个层面,我们才能够说社会的意识模式发生了变化,人的主体性落实在了人与人的关系模式中,这种关系模式的本质,就在于意识的自由联结。
人的意识自由是创造力的根源,人类的文明成果,不管有多么巨大,仅仅是意识相互联结基础上的创造。所以意识模式的变革,才是人类最为深刻的变革。
公司制之所以被誉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就在于这种组织模式的变革,恰恰是涉及意识层面的深刻变革。独立人的自由联合,最终形成了超越个人的强大组织思维,由此所导致的人类社会创造力的大爆发也就是必然的。
公司制是组织进化的里程碑,又是人类意识以系统化方式进化的基本形式。很多人仅仅将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来看待,似乎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为赚钱,而且公司运作是以资本作为基础,所以人们又将现代社会称之为资本的社会。基于这样的认识,很多公司仅仅有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公司的实质,公司的章程以及制度也被当成了一种形式。
毫无疑问公司要以赚钱作为生存基础,问题是赚钱也分为不同的形式,为什么人们偏偏要以成立公司的方式去赚钱呢?
在关于赚钱的概念中,人们往往将赚钱当成了从外在获取财富的过程。这种认识实际上就是获取型意识模式对于赚钱的基本认识。在这样的意识模式下,公司的核心目的并不是别的,而是为了财富的获取。我们知道,人类获取财富的历程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依靠支配权力的掠夺似乎来得更为方便。如果仅仅是为了赚钱的目的,并没有必要去成立什么公司。
尽管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大多数人首先考虑的问题就是赚钱,而且赚钱也确实是公司生存的基础,但是赚钱并不是公司本质目的所在。试想如果没有公司的价值创造,那么公司的所谓赚钱,也仅是一种掠夺的行为。因此,公司赚钱的多少,实际上取决于公司价值贡献的大小。
毫无疑问资本在市场当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因此人们又常常将资本单纯看做是金钱的概念。在现代社会,财富已经不是物质的概念,因为大部分人类财富的构成,或者说财富的价值构成,在进入工业社会后已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自然资源所占价值比重已经降到很低的水平,绝大多数是人本身所创造的价值。与其说现代社会是资本社会,还不如说是价值社会。
因此,资源流向那些能够带来最大价值创造的组织或者单位,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说到底,在现代社会,财富与金钱已经逐渐地成为价值创造的代名词。而在掠夺性社会,财富的获得,往往意味着掠夺与剥削,所以人们对财富才会怀着既爱又恨的态度。而确立了人的主体边界的社会,就能跳出获取型的意识思维。用自我价值的实现来创造财富。在这样的前提下,财富与人的主体性就会形成统一。
“价值社会”的形成,建立在人本身主体性的确认之上,只有在人本身得到确立,人们才能够认知自己的价值,并将这种内在价值呈现在现实的财富创造中。而“我是我的存在”的自我认知,恰恰是价值认知的起点,也是价值创造的起点。因此,主体性的人才具有价值创造的力量。也正因为有了自我价值创造做基础,人才能够用自己的价值去衡量外在的一切价值。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普洛泰戈拉所说:“人就成为了万物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