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总体而言,以上壮族民间组织的性别等级是较为淡薄的,但是并非已达到男女平衡的程度。说其性别等级比较淡薄,是因为它们作为跨亲缘乃至跨地缘的人们共同体,本身就有相扶相帮的性质和功能,其内部无论男女都基本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多饶制”或“换工”习俗就与壮族传统的“男逸女劳”有较多不同,在换工时,无论男女都可以参加,并且一般是男的干重活,女的干轻活,很具有男女各司其责、各尽其能的意蕴,似乎也具有一些业缘民间组织的影子。又如,龙脊“议团”作为十三个壮族村寨的民众大会,“每年春秋有两次例会,商讨补充或修改乡约,商讨有关十三寨利益事项。如遇刑事案件或重大民事纠纷,可临时召集。议团开会相当民主,十三寨所有的成年男女均可参加,并且都有和头人一样的平等发言权。”[50]其他如“十姐妹”、“十兄弟”等,都是属于“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的性质,因此也不会表现出多少性别“等级”。当然,如果从这些民间组织在“权力结构”的性别比例上,除“十姐妹”外或多或少都会具有一些朝向男性的“倾斜度”。在一些业缘民间组织中,其“权力结构”的性别比例更具倾向性,甚至有一些还具有“传男不传女”的陈规陋习,这一点,与刚从传统走出来的整个壮族社会及其环境是相契合的。
(第三节)壮族的政治参与和性别平等
政治参与是政治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关系中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方式。而军事是政治斗争的延续,因此军事活动也应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与民间组织一样,政治参与也是一个颇具歧义的概念。日本学者蒲岛耶夫认为:政治参与是旨在对政治决策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的活动。[51]这个定义言简意赅,所以得到很多赞同。当然,政治参与是一个历史过程,而性别等级及其变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壮族是我国历史上没有形成统一政权的少数民族,但其政治参与及其性别等级却是独具特色的。
一、壮族的政治参与及其性别特征
从严格的意义来说,壮族直至近代都是没有真正“政治参与”的。因为政治参与思想源自于近代民主理论。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有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由此而言,我们似乎就没有谈论壮族传统社会“政治参与”的可能和必要了。但是,美国学者S·亨廷顿和J·纳尔逊也认为:政治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52]可以说,亨廷顿和纳尔逊的定义给了我们变通的机会。即是说,政治参与“这一概念:从时间上来讲,它包括古代、近代和现代;从主体上来讲,它包括古代君主以外的一切人,古代的臣下和百姓向皇上或最高统治者建言献策是参与……这样,我们就把参与理解为一定的政治主体参加政治活动并实际上和力图对政治施加影响的作为”[53]。从壮族地区来说,自古及今“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是大量存在的,尽管很多谈不上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参与”,但可以看作是其萌芽状态和准备阶段。
在原始社会,实行着原始的民主制,只有简单的规则和机构,氏族全体成年人都参与管理和解决公共事务。在原始社会的大半时间里,壮族先民对公共生活的管理或参与基本以“贵女贱男”为特征。明代陈继儒在《太平清话》(卷下)指出:壮族等南方少数民族的土官“皆听妇人约束”。清代张庆长在《黎岐纪闻》中说过:壮族等岭南少数民族“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梁书》、《晋书》等也记载了骆越地区“以女为王”、“贵女贱男”的传统。可以说,这种独具性别平衡特征的“权力结构”与稻作生产方式密不可分,因此它在壮族地区流传久远,至今仍然可以见到不少遗韵和现代变体。当然,到了原始社会后期,壮族地区已经出现对政治参与的成员尤其是妇女的某些限制。比如,作为原始社会后期壮族先民集体祭祀或议事活动的反映,花山壁画上不仅“人物的位置大多已有尊卑之别,象征首领人物的人像居于众星拱月的中心”[54],即已经开始有被排除在政权中心之外的社会群体,而且它展现了“一个男性的世界”,即女性的政治参与资格已经受到限制。
在奴隶社会阶段,壮族地区出现了若干相对独立的、具有国家形态的政权实体。郑超雄先生在《壮族历史文化的考古学研究》中,依据“古国、方国、帝国”的理论模式,对壮族地区的这些政权实体进行系统分析,读后令人获得诸多的启发。古国是部落与国家文明之间的发展阶段。壮族地区最早的古国,见诸文献记载的是苍梧古国。苍梧古国与中原华夏集团尧舜禹古国同时存在。古国之后是方国,即比较成熟、比较发达的、高级的国家。岭南地区的方国至少产生于相当于中原地区的商代,从历史文献来分析主要有“正南瓯、邓、桂国、损子、产里、百濮、九菌”等。大约在战国前后时期,在广西地区出现了西瓯、骆越两大方国,这是岭南地区方国的鼎盛时期。如果不是秦始皇统发动统一岭南的战争,西瓯、骆越两大方国必然在战争中兼并,合二为一,实现岭南统一的格局。而这一时期的广东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比较高,已经形成多族系、多文化汇合的、方国林立的格局,缺乏一个能统一号令各小方国的政治实体。所以,秦始皇军队在进攻岭南时,第一阶段就轻易地拿下了广东地区,但统一广西地区时却耗掉六年之久,并付出了“伏尸流血数十万”的代价。
与西瓯、骆越方国同时存在的句町国,也是壮族先民建立的方国实体。它位次于广西、云南、贵州三省区交界处,很可能起源于商代,战国至西汉时期处于鼎盛时期。汉成帝时,句町王曾协助汉军平定益州郡的方国反叛,被封为王。句町国曾与夜郎国发生过多次战争,战争的原因很可能是为了争夺地盘、人口、财物。西汉末期,句町国与王莽军队发生了激烈战争,不分胜负。句町国到晋以后才未见于史籍中。可以肯定的是,在秦汉王朝统一西南夷地区的时候,句町国一直保持着独立方国的形态,他们的武装实力、国家机器一直在独立运转,并未受到封建郡县制的改造。因此可以说,句町国是壮族的最后方国,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方国。
壮族方国内政治参与也是独具特色的,这一点与其阶级分化和阶级结构的特点有关。由于从农村公社发展而来、形成和发展受封建制掣肘、所依托的方国始终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等原因,壮族奴隶占有制的发展并不充分。据梁庭望教授的估计,壮族地区奴隶主的比例不会超过7%,奴隶在人口总数的比例一般在25%~30%之间,两者当中的自由民和半自由民比较多,超过了60%。[55]又如,发掘于1985年的武鸣马头元龙坡墓地,至今共清理了350座墓葬,其中属于贵族类、随葬品多的墓算来不超过10个,属于平民类的、仅有1件随葬品的墓占大多数,属于贫民类的无随葬品的墓54座。据此,我们可以对壮族方国内部三类成员及其关系进行推测。第一类是君王、将及谋臣等贵族。他们是统治者,是主要的决策者,拥有大部分财富和绝对政治权力。与古希腊“妇女及奴隶和儿童不是公民”,以及中原汉族地区“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相比,壮族方国内的上层女性应有一定的“参政”机会。比如,武鸣岜马山的6个洞墓中有一个墓主“很可能是君王之妻”,武鸣马头元龙坡比例不多的贵族墓地中也发现一些墓主有“贵妇人的身份”,这都可以说明她们生前拥有较高地位作用。[56]第二类是与统治者有一定血缘关系的氏族或宗族的成员。他们虽然是被统治者,但并非传统所说的一无所有的奴隶,而是拥有小部分的财产,有家庭,亦兵亦农,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所以,他们与奴隶主的对立关系并不明显,并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思想意识。这一点可以从考古资料得到证明:“除西林铜鼓和恭城秧家墓较为特殊外,武鸣元龙坡、安等秧墓地、平乐银山岭墓地、广东博罗横山岭墓地等出土的随葬品所反映的贫富分化、阶级层次并不明显,葬品最多的墓只有十余件,普通的墓也有一二器物,还有相当部分是空墓。”另外,第二阶层的人们由于与统治者有一定血缘关系,因此他们死后与奴隶主贵族一样,可以在公共墓地内享有自己的一块葬地。“武鸣马头元龙坡西周至春秋墓地、安等秧战国墓地、平乐银山岭战国墓地、广东博罗横山岭先秦墓地等,都是氏族的公共墓地,凡是埋葬在上述公共墓地内的,不论随葬物有无,不论贫富,都属于氏族的成员。”[57]第二阶层的人们既然有这样相对较高的待遇,依此可以断定他们在政治影响力方面虽然不居主导地位,但也不会是一无所有的。比如,他们当中的青壮年男性,是方国武装集团的主要成员,而从规例来看这种时候都是“丁男被甲,丁女转输”、“男子当先,妇孺继后”,即妇女即使作用没有男人大但却很少是袖手旁观的。第三类是奴婢。他们中的一部分原来是氏族或宗族的成员,由于贫穷而沦为专门侍侯贵族的奴婢。从历史资料来看,这部分为数不多,无论男女都没有任何“政治参与”的权力,但死后却享有进入公共墓地的“待遇”。另一部分是由战俘沦为奴隶,其数量不少。他们与氏族成员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是地位最低的阶层,不仅没有任何公共参与权,连人身自由、生存权利都难以保障,死后不能进入公共墓地。当然,在各种奴隶中地位最低的,“是买来或赔嫁的女奴。”[58]也就是说,女奴更没有任何公共参与的前提和可能。
郑易平博士认为:“在封建社会,也存在着一定的政治参与形式,如在中国汉代的基层(县以下)就实行乡村自治。但是,这种政治参与却是在专制政权主导下的政治参与,是为专制统治服务的。”[59]而壮族土司是封建社会中具有“自治”性质的政治制度,因此决定着它也存在着一定的政治参与形式。首先,土司的统治者既是行政、军事的长官,并行使司法审判权,又是土地所有者、是农奴主,他们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决策肯定有着相当的影响力。比如,土司的统治者是按自己的意志和传统进行统治的,封建王朝对其中的残酷性和落后性虽然心知肚明,但在制定和实施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定时却对土司州县网开一面,乃至“土官有罪,罚而不废。”[60]其次,从统治阶级内部来说,土司制度给予上层妇女为官从政的一定权利。相对于男性统治者,这种权利确实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壮族妇女毕竟由此获得了展示自我的政治舞台,比起中原地区的上层妇女更是十分幸运。在这样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下,壮族地区在元、明、清时期出现了不少女土官、女土司。比如,冼夫人因大力推动汉壮大融合,被尊为“岭南圣母”;瓦氏夫人在抗击倭寇中屡建奇功,成为中华民族的英雄。另外,明代的上隆州、上林司、泗城州,都有女土官力挽狂澜的故事。其三,从被统治者的角度说,壮族土司制度在对传统文化的承继和保护中,也通过村落自治组织推行和实现了某些方面的基层政治参与。壮族村落的都老制具有原始的民主性质,而土官个人则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主要特征,因此两者似乎难以相容。但实际上,在土官统治的地方和时期,壮族“都老”制却依然存在乃至盛行,其原因在于“都老”的传统权威和政治影响力是土司制度所不能忽视的。“清王朝于乾隆、嘉庆年问在龙脊推行团部制度,进行政治统治,把‘都老吸收到统治机构内,由寨老担任团总、甲头”[61]。不言而喻,都老制度的被认可还意味着更多平民得到“公民”权力,当然也意味着壮族妇女由此多了一些政治参与的可能性。不过,在土官乃至封建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之前,壮族地区的政治参与都是在专制主导下的局部现象,至多是一种萌芽状态,其表现形式也十分有限。
那么,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是什么时候在壮族地区出现的?壮族的政治参与是从近代(清末民初)开始的。由于此时正好是“改土归流”的关键时期,壮族地区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能显示出融入“大中华”的大趋势,因此讨论壮族政治参与必须放到整个中国政治参与的背景来考察。
在专制统治制度下,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根本没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在近代之前,中国的封建专制统治长达两千年之久,国民的政治生活中既无民主又无自由,只能被动地接受专制制度的统治,基本没有机会去关心政治、参与政治。应该说,近代中国的政治参与的可贵之处在于它的萌芽,重要意义在于它是首创,但也有很多局限性。首先,从政治参与广度来说其由小到大的过程相当艰难。比如,于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在涉及“权利义务”内容时所使用的概念还是“臣民”而不是“公民”,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首创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在1910年各省成立咨议局的时候清政府就作出规定:凡属于本省籍的年满25岁的男子,并且符合财产、年龄和教育程度方面的严格要求,才具备选举资格。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出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的规定,但对女性参政未作任何规定,因而引起第一次妇女参政运动高潮(其后两次高潮分别在五四时期和国共第一次合作时期)。也是在民国初期,有关省议会议员的选举资格与被选举资格的限制均有所放松,主要是降低了财产和年龄方面的限制,但仍然在性别上规定妇女无选举权。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还包括州县自治(上级自治)和城镇乡自治(下级自治)。两级地方自治机关均由选举产生。在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方面,虽然删去了财产的限定,但性别限制依然存在,这些都大大降低政治参与的广度。从政治参与的水平来看,清末民初的地方政治参与只是徒具形式。其次,从政治参与强度来说其由浅入深的进程相当缓慢。清末民初,地方民众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是选举投票,由此产生各级自治代议机构。近代中国地方政治参与是地方精英的政治参与,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政治参与,因为种种选举资格的限制条件,使得广大民众尤其是妇女被剥夺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使政治参与强度和水平受到极大限制。总之,由于长久的专制政治的深刻影响和政治参与行为的首次试行,使得清末民初的政治参与很不完善,尤其存在尚未顾及女性政治参与的问题。可以说,中国近代政治参与尚处于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