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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土地流转添活力——我国农村土地政策(2)

8.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9.2008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从保障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发,提出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围绕规划目标,《纲要》明确了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一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二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三是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四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五是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0.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1.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该法在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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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尽管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难免会出现政策把握不准、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合同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为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们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要以严格执行党的现行农村政策为前提。我们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真落实承包地块、土地面积、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书,在确保承包土地面积证地相符、四至界线明确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一定程序有偿流转,才能确保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要具备一定条件:一是我们自身要有一定的要求;二是土地流转后,我们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有条件有能力从事养殖业或者二、三产业等;三是我们在土地流转后的收入要明显高于流转前。

第三,要按照规范的程序操作。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我们要有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不能违背我们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我们自主决定。我们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要把握好土地流转的主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于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是有身份限制的,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把握好流转年限的确定,除“四荒地”外,我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有必要可以续签。要把握好流转土地的用途。

第四,要依法履行必要的手续。主要包括流转合同制度和流转登记制度。流转合同制度是指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边界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流转登记制度是指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街镇农经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街镇农经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农民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二是严格遵循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第一,要坚持依法原则。土地流转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此程序的,应当责令补办,拒不补办或已发生纠纷的,应依法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流转双方应增强合同的科学性、严肃性,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这既能保证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又能保证土地转让期间的稳定,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凡是未订立合同的,应责令双方补充订立。

第二,要坚持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及主体性的尊重。在土地流转时,我们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话语权,只要流转双方出于自愿并协商一致,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认可其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有效。

第三,要坚持有偿原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民依法拥有对流转土地的收益权,同时也有权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因此,流转双方要合理评估土地的价值。当侵犯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我们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调解。如果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要查清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和性质。土地流转要严格遵循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凡悖于上述规定的,应认定流转行为无效,必须予以纠正。

拓展链接

拓展阅读书目

1.胡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和创新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3.李丕基.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制度创新.农村经济,2008年第4期

4.张瑞萍.中国农地制度的历史嬗变.社科纵横,2008年第1期

5.金华新,郑成刚,马先福.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与改革对策.硅谷,2008年第6期

6.黄浪.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索.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0期

7.陈晓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农村经营管理,2009.3.30

拓展参考网站

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fi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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