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了解犯罪过程,掌握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掌握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处罚原则。
【案例导入】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
蒲某的行为构成何种故意犯罪的形态?为什么?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概念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态特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的人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由此可见,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分类
1.犯罪已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本章案例导入中,蒲某的犯罪行为没能实现预期的目的就被迫停止了,这是在犯罪过程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停止的。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的。因此,蒲某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犯罪形态
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为了犯罪,准备
工具,制造条件的
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项目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概念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类型
犯罪既遂包括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一)结果犯。
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二)行为犯。
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三)危险犯。
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四)举动犯。
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我国《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特定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特定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因此,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规律。某日,甲准备了凶器,见到乙便举刀刺杀,结果至乙死亡。此案例中行为人甲故意实施杀害乙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个完整的犯罪过程就是犯罪既遂。
项目三犯罪预备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危害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