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掌握犯罪的概念及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了解犯罪的分类,理解犯罪的本质。
【案例导入】
2003年11月的一天上午,陈某从外地到某市找朋友未果,经过某钢材经销店时,趁无人之机窜至该店内行窃。邻居发现陈某进入店内即告诉在附近的店主,店主随即也回到店内。当陈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该店办公桌抽屉时,被店主及周围群众当场抓获,后报警。
【问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基础知识讲解】
项目一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概述
犯罪就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犯罪概念。
1.形式犯罪概念。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不是从犯罪的社会阶级本质上给犯罪所下的定义。2.实质犯罪概念。
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社会、法律属性给犯罪所下的定义。
3.我国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我国法定的犯罪概念。这一概念对我国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犯罪现象作了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这一法定犯罪概念表明,在我国,犯罪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对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如果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仅仅是违反了党纪政纪或者是违反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法律,还没有达到触犯刑律的严重程度,就不是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它还具有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刑罚。犯罪的应受处罚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犯罪的必然后果是刑罚,国家通过利用刑罚惩治犯罪使刑法目的得以实现;
(2)刑罚只能加诸犯罪,它不能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否则将失去刑罚处罚的合理性。
这一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一个必备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上述三个方面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它们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和法律后果。
犯罪构成
(一)概述。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
1.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在犯罪的规格和具体条件上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具体标准。
2.犯罪构成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各种犯罪既有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共性,又在行为的性质、特征、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着的个性。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构成是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3.犯罪构成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反映着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社会危害程度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犯罪构成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是由一系列要件构成的。这一系列要件,归纳起来,就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2.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
3.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事实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
(三)犯罪构成的要件。
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及刑法理论的抽象与概括,可以发现,各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基本构成要件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导入的案例中,根据犯罪构成理论,陈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
【实务训练】
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经死亡。
【问题】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并说明理由。2.某药房临时负责人郭某,仅凭自己的印象,便把一瓶丢失标签的药品,断定为芒硝,将它发到中药房使用,导致五人中毒,三人死亡。经检验该药品是砒霜。
【问题】
郭某的行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练习题】
判断题。
1.犯罪行为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
2.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3.犯罪的特征是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4.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三个方面的内容。()5.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包括一种形式,即故意。()
项目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概念。
犯罪客体,又称犯罪客体要件,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其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层次与类型
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范围或性质的不同,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这是对犯罪客体的高度概括,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揭示了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分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刑法将具有共同性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归为一类,而这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就是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如盗窃、抢劫、诈骗、聚众哄抢、敲诈勒索等犯罪,它们侵犯的客体都是或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刑法就将这些犯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就是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又称犯罪的具体客体,是指某一种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由权利,重婚罪直接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行为对之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绑架罪中的被绑架者、虐待罪中的被虐待者等等,都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对象。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对犯罪性质的影响不同。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犯罪客体,就说明某种行为不可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危害,也就不存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该种行为自然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对象并不是每一种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不同。任何犯罪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表明,每一种犯罪行为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都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而作为犯罪客体表现形式的具体的人或物,则并不一定毫无例外地都遭到实际的损害。
4.对犯罪分类的意义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如张某好吃懒做,为了生活舒适,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某女实施抢劫,造成受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此案例中,张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对自己合法财产享有的权利,二则是公民身体健康的权利。
【实务训练】
张三盗窃了某厂仓库中存放的电线,而李四盗割了正在使用的电线。
【问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相关知识我们来分析一下张三和李四所盗窃的都同为电线的情况之下,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否相同,为什么?
【练习题】
判断题。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2.一种犯罪行为一定会使犯罪对象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而犯罪客体则不一定受到侵犯。()3.犯罪行为侵犯的犯罪对象相同,则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则一定相同。
()
4.犯罪客体是未受刑法所保护的、未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5.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由犯罪客体所决定。()
项目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为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上的条件,或者说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等。具体而言,犯罪客观方面有以下主要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对客体的侵犯。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具有密切的联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表现客观的具体事实。犯罪的事实特征是多层面的,其表现形态同样是千差万别,作为一个完整的犯罪,它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是主客观事实特征的统一体。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犯罪客观方面,则是犯罪主观心理的客观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