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1455500000041

第41章 基层工会的劳动合同工作(3)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如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要遵循协商变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变更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双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就变更的事项进行协商,直至形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才告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与对方协商,擅自将合同内容加以变更,强迫对方履行,则属于违法行为,对方有权拒绝,并有权依法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合法变更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变更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或者取消。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条款和未变更条款共同构成劳动合同的内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不强,需要改变职工的工作岗位时,不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见与职工进行协商,而是用行政手段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改变生产定额和劳动报酬等。这种做法既违反协商变更原则,程序也不合法。如果对劳动者权益构成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国家法律未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主要有:

(1)企业转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企业转产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协商,变更原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的内容仅限于与转产有关的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2)企业调整生产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供求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时调整生产任务。生产任务调整后,原劳动合同中与之相关的某些内容也要随之而改变,如生产数量、质量、生产条件、劳动报酬等。

(3)当事人的情况变化。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对原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作出相应变更。如用人单位一方生产规模扩大或缩小,生产效率提高或者严重亏损,要求对原合同的工作内容或工资、奖金等条款作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劳动者因学习掌握了新技术、新技能,或因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等。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这些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可协商变更原合同有关条款。

(5)其他正当理由。如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废止或新的相关法律的实施,合同当事人确有变动工种、职务、工作期限等正当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应遵守法定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预告变更请求。即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内容。

(2)按期作出答复。得知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后,通常应当在对方当事人要求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表示同意,提出不同意见或要求另行协商,如果不属于法定应当变更合同的情况,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3)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并签名盖章。协议中应载明变更的合同内容,并约定所变更条款的生效日期,切记不能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原劳动合同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公证、鉴证。

劳动合同变更以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其义务。依《劳动法》的规定,对变更劳动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原因或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造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用人单位主体变动时对劳动合同的影响

在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作为经营的主体,为自身发展的需要经常要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是企业运行过程的正常现象。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不断加快和深化,企业运用分立、重组、兼并等行为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由此必然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近年来,因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有关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已成为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好这些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主体变动的两种情形作了规定:

(1)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劳动合同的终止方法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完结,劳动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按照期限的不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其终止条件和情形是不一样的。《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何种情况下虽然具备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劳动合同却不能终止,以及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需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和限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终止,稳定劳动关系具有现实的意义。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最常见、最一般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这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具体来说,一旦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就符合了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双方仍有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愿望,则可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另一种具体情形。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劳动者具有法定的就业年龄,超出法定就业年龄或者虽未超出法定就业年龄但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说他们所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就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应当受民法的规范。由此可见,劳动者一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先前存在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关系消灭。

(3)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双方当事人,是形成合同关系的必要主体条件。合同主体不具备,合同自然无从建立。在合同建立之后履行过程中主体消灭的,该合同随即终止。劳动合同的存在同样也需要依附于合同主体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死亡了,那么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虽然事实上劳动者可能并未真正死亡,但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大体相同的。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三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所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是没有区别的。

(4)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与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相对的另一种情况,就是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消亡。同样的道理,如果用人单位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了,劳动者就不可能再为其劳动或工作,劳动合同随即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这几种情形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各有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但相同的是,此时的“用人单位”已经丧失了其作为劳动关系一方法律主体的地位,无法继续履行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将上述情形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时就应终止,劳动关系因此结束。但为了保障某些特殊人群的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尽管劳动合同已经届满,但法律仍然禁止即行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等到上述特殊情况消失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发生的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负责;在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时,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因此而终止。职业病患者可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的形成和发病是一个过程,有时这个过程经历的时间可能相对较长。因此,极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终止离开原单位后,才发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这时如果以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免除原用人单位的责任,对劳动者将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根本不公平的。《职业病防治法》对此作了例外规定,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中,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职工因工负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并被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工伤职工应当依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否,也因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伤残等级为五到六级的,原则上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是,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七到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医疗期。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为保证劳动者的正常康复,保障其健康权利,国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明确了以职工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其医疗期长短的具体办法。对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进一步确认了这一规定。

(4)女职工的“三期”。针对女职工自身的生理特点,《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上,具体规定是: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特殊职工。《劳动合同法》还对一种特殊的劳动者群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做了特殊保护,这一群体就是劳动合同终止时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他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自己的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那么他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自动转化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至退休。

以上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延续的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出现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相对于《劳动法》的规定,这是一个突破。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对限制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是劳动法制逐步完善和健全的反映。

(1)经济补偿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满足三种条件中的一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②在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同类推荐
  • 正义一元论:从民情到法政

    正义一元论:从民情到法政

    缺乏决断的法治是在制造谎言。世界需要在在场性中落实超越性。为此,一种成功的司法制度,它至少包含诸多层次的一元性。首先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一个国家必须选择相对适应自己民情民风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其次,司法正义应该成为这个国家主权决断的底线与最终标准。再次,法律条款必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能在形式逻辑上互相矛盾,形成多样性标准,以致形成丛林法则。最后,必须建立确保包括弱势个体在内的所有人的自由权利的程序正义体系。
  • 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媒介

    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媒介

    在不同的政治经济脉络中,对理想社会模式的追求各有不同。无论是我国所致力建构的和谐社会,还是西方孜孜以求的公民社会,健康的大众媒介都是重要的基石。
  • 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

    走向善治:中国地方政府的模式创新

    国际舆论将中国视作正在崛起的大国,浙江省则是这个蓬勃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先行省份。本书的研究以该省为主要模本,正是基于其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改革在全国所处的领先地位,因为先行探索的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当然,聚焦浙江并非局限于浙江,本书的着眼点在于探讨转型期中国地方政府模式创新的实现途径。
  • 中国历代政治演进(大中国上下五千年)

    中国历代政治演进(大中国上下五千年)

    本书内容包括:王朝更替、政治运动、宫廷政变、改变变法、重要制度、外交风云、宗教事件。
  • 做最好的团员

    做最好的团员

    这是一本自身建设手册,再现了中国共青团光荣历程中革命先辈们的英雄事迹和优良传统,饱满热情的诠释了有志青年的光辉形象。
热门推荐
  • 梁宫词

    梁宫词

    父亲官拜大将军,权倾朝野;姑母乃当朝太后,执掌后宫,杜芷书从小要风得风,身为杜家的女儿,她觉得很幸福!直到大姐嫁进侯门,二姐入宫为妃,竹马被害丧命,杜芷书才渐渐明白,她从小享受的家族庇佑,长大后,都是要还的!而今,杜家终于轮到这位最小的女儿了……
  • 重生之笑弹红沉

    重生之笑弹红沉

    你舍得用一颗跳动的心,换取一个心愿么?至于这个心愿,你的心有多么美好,多么新鲜,你的心愿就可以有多么的大。可以是让死人复生,可以是改头换面,更可以是权倾天下。生逢乱世许许多多不可能的事情,却又真真实实的发生了。
  • 绝色逆袭:腹黑大小姐

    绝色逆袭:腹黑大小姐

    女主一朝重生。世人道此女丑颜,却不知她掩藏之下的绝色,又道此女废材,更不知她觉醒之际大陆为她一人而风起云涌。“你胆敢偷看我的清儿?来人,挖掉眼睛,丢入蛇窟。”“爷,会不会太残暴”“要不然你也进去?”“是…”最后他将她箍在怀里,“娘子,今日可是洞房花烛夜,你选上还是下呢”“我不选”“那可不行,既然你娇羞那只能劳烦为夫帮你选了。”话落翻身将她压下,从此君王不早朝……
  • 茅山之道术

    茅山之道术

    这是一部关于中国从古至今代代传承的术法,茅山道术的小说,讲述了谢峰与其同伴,运用茅山道术驱鬼镇邪走遍天下的故事。书中没有穿墙入地的神通,也没有飞天遁地的仙人,有的,只是茅山派的神奇道术……
  • 寒渊

    寒渊

    我中原大地,幅源辽阔,无数年来,各辈能人异士更是层出不穷!自万年前一些武学奇才创出各类武功秘籍,使我中原大地尚武成风,民风彪悍!在这其中不乏天赋异禀者,随着一些武学天赋极高者的横空出世,尚武风气更是达到惊人的地步,可谓是人人习武。而一些武者为了将自己的绝学传承下去,便开山立派,成为一代开山鼻祖,并将自己的武学留传于后世。如今中原大地共分六大门派:清城山、般若寺、风灵谷、血煞门、鬼域、寒霜谷。
  • 末日:倒计时

    末日:倒计时

    什么比死亡更可怕?也许是看着破灭一点一点逼近,却无能为力。滴答,滴答,那是毁灭之日倒数计时的声音……--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做事做到位

    做事做到位

    “做事做到位”不仅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更是21世纪至高无上的做事准则。美国著名作家阿尔伯特·哈伯德说过:“不必等待他人的安排,自觉而出色地把工作做对做到位,世界将会给他巨大的回报,无论是金钱还是荣誉。”可见,能否把事情做到位关乎着一个人的前途命运。对于现代组织来说,也许最应该提的两个字就是“到位”。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组织里从来不缺聪明人,也从来不缺能够做大事的人,但是缺乏那种能够将工作踏踏实实地做完并做到位的人。不管你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久经磨炼的职场老手,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把工作“做完”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做到位”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 异世之仙路苍茫

    异世之仙路苍茫

    人道渺渺,仙道茫茫,鬼道乐兮!当人生门,仙道贵生,鬼道贵终!这个世界,求仙问道为天地所不容,但他却时刻以寻找家乡为执念,毅然踏上了修仙之路,不求其他,只求解决自己内心的执念!在成为强者的路上,他要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魔挡杀魔、神挡,诛神……
  • 炽冰天使

    炽冰天使

    相克属性?炽火与寒冰?天使与恶魔战争的胜负将由他来决定,浮空之陆,是否会覆灭……
  • 大牌校草超级拽

    大牌校草超级拽

    他和她,冤家路窄,初次见面,他说:“喂,丫头,你眼睛瞪那么大干什么?想勾引我?就凭你的死鱼眼也想吊本帅哥?回家对着镜子练习个几百遍再重出江湖吧……如果一个不觉走了狗屎运,或许还有一点机会。不过一双死鱼眼硬要变成妩媚动人的勾魂眼,恐怕比愚公移山还难呢………”“……”她无语,紧握双拳……这家伙太可恶了,竟然这么说她,太侮辱人了吧。这两人,可是被见习爱神朵朵,选中的第一对男女哦,且看他们如何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