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1776000000022

第22章 法规篇(8)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和剥夺。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推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组织

第六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单位的工会小组可以联合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经上级工会授权,行使地方工会职权。职工人数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第九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提议召开临时大会的,可以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达到法定提议人数时,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拒不召开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召开,或者派员主持召开会议。

第十条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者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省、市、县(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确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要求限期换届。

第十四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要正式行文,上一级工会在接到征求意见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调动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视为随意调动。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妥善安排。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被撤销的,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改制、改组的,该工会组织可以不撤销。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并督促其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下列事项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审议的,不得实施:

(一)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制方案、兼并破产重组方案、合资合作经营方案、搬迁改造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方案;

(二)集体合同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草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进行监督。

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制订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主席担任职工一方首席代表。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条企业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

(四)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侵权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改正的要求、期限。

第二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作出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地方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否则该调查处理无效。工会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市、县(区)地方工会派代表担任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可以派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区总工会经有权审批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主要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文娱体育活动,调动职工积极性,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地方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对工会的意见,有关机关不予采纳或者认为暂时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理由不当的,可以要求再研究,有关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同类推荐
  • 商业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

    商业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

    一个好的商业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成为带领商业圈成熟发展的导航标,但在面对种类各异的商户、缤纷繁多的客户群、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与政府调控下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商业物业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一书对商业物业管理概述、商业物业管理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物业管理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商业物业纠纷案件、宝龙集团商业物业管理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等问题做了翔实的介绍,这为商业物业管理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纠纷解决能力,在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下游刃有余,并立于不败之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路径。
  •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常识全知道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 行政执法手册

    行政执法手册

    本书分为总论、部门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三篇,共11章,按照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总结了近年来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阐述剖析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 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

    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

    作者李晓、张茗馨把普通百姓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棘手涉法问题,整理归纳为328问,并按不同的问题归类,《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分为民事行政、物权房产、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保障、日常消费、损害赔偿7篇,每个问题以提出问题设题,以列举典型案例、律师说法、法律依据解答,读者既可以把自己遇到的问题对号入座,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又可依据《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所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线索进行查询,以求得更为满意的结果。
热门推荐
  • 总裁的契约情人

    总裁的契约情人

    六一儿童节,女总裁给儿子招聘临时爸爸,结果对方竟然是死去的丈夫。恶婆婆、极品小姑、生病的公爹,究竟是谁设计出这样的阴谋?只有失忆的老公最可爱,心甘情愿当情人,会做家务、会打架、还会哄小包子。一家三口同心协力,所有的妖魔鬼怪都到碗里来!等水落石出,女总裁才知道她全身心依赖的男人竟然是丈夫的孪生兄弟,怎么破?
  • EXO时光带走岁月

    EXO时光带走岁月

    鹿晗:星珞,明天美好的时光我们还是依然一起欢乐度过。亦凡:羽陌,我带你去一个地方属于我们的地方看日出吧。世勋:欣悠,再多的花海也淹没不了你最甜美的笑容。白贤:霖雪,有雪的地方是否也有你那优美动人的身影。灿烈:落铃,你不爱笑就让我做你一辈子的快乐病毒。俊绵:筱茜,就让我永远陪伴在你的身边,可以吗。珉硕:晟樱,我是EXO的SOHU,同样也是你的守护。艺兴:忆月,不要让自己太累,有我在你的身旁帮助你。秀敏:忧盈,记得时常笑一笑,我喜欢看你轻轻微笑。钟大:柠月,你还是依旧散发着那清晰有清爽的柠檬香。子韬:可璇,有我在你身边保护着,没人敢伤害你。钟仁:若莉,我仍然只是属于你一人的。
  • 星际无边

    星际无边

    我的大脑,记忆万千世界,计算无尽星空。我的双手,操纵世间机甲,指挥百亿兵盟。狭路相逢,扬刀立马!星际无边,挥斥方遒!男儿当出征!当一个小小的机甲狙击手踏上了一条一将功成万骨枯的道路。他是秉持心中本色,还是失去本性?试看张寒如何使这无边星际风起云涌,看一个小小的机甲兵,靠一副神秘的战甲,在这波澜壮阔的星际中,能走到多远多辽阔!
  • 鬼医太子妃

    鬼医太子妃

    她是北辰王府唯一的血脉,却背负不祥人之名,人人避之而不及。可一转身,她是毒医无双的鬼医,人人皆想拉拢。身负父兄之仇,一朝风云骤起,杀机四伏,她一人一银针虐小人,震苍穹,风华尽显!不祥人又如何?桃花开遍众男求娶,然而就被某人尽数掐尽!他是太子,绝色妖异,看似荣宠尊贵,却只是一只挡祸的棋子。他一路相随,为她遇神杀神,倾覆天下,血染江山,只宠她一人。
  • 银河战帝

    银河战帝

    一个普通的现代少年,却有着整个银河系的大气运加身。冥冥中神秘的使命呼唤,一次扑朔迷离的穿越,来到了一个元力和元素之力混杂的大陆,让他沉迷在对力量的渴望之中。从凡尘中一步步崛起,踏着两条成神之路,左手掌元力,右手控元素,站在异世界的巅峰,我即为皇。
  • 穿越之冷情太子妃

    穿越之冷情太子妃

    她,是来自21世纪的一略孤魂。为报母仇献出了一世轮回。自在一具六岁孩童身上复活之后一直以这世界的事外人活着。岂料遇到了那个他,那个让她在这世界上有了除师傅和师兄外想珍惜的人。为此斗皇族,灭皇朝,生死相随。他,是众人口中强大冷血,杀人如麻的一国太子,无人知晓他内心的脆弱和孤独。直到遇到那个明艳冷情的女子,从此付出一生至死不渝的爱。为她,他可以执魔刀杀尽天下人,也可洗手执厨勺为她做一生的佳肴.....本文男强女强,一对一宠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冬暖夏情

    冬暖夏情

    有一个人在寒冬,有一个人在盛夏。感动或是心动。再见或者不见,我都感谢青春有你,毕竟那些真心不是假意。
  • 永恒之天降修罗

    永恒之天降修罗

    这个世界本来就很脏,你有什么资格说悲伤,岁月如梭惟真理永恒,我命本来就很脏,但是从不说悲伤。
  • 星际女王:星河光焰

    星际女王:星河光焰

    从见到那只濒死的虫母开始,她终于能向波澜壮阔的星空投去一瞥。这绝不是最好的时代,却可能是最坏的时代!一个女强人在星河时代崛起的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