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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公民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7)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附加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的执行,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犯罪分子全部财产的,应当对其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除上述附加刑种类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被授予军衔和警衔的犯罪军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附加剥夺军(警)衔。

量刑

量刑的含义

量刑也称刑事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必须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刑罚。

累犯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都不构成累犯。(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不构成累犯。(3)后罪发生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的执行期间、缓刑期间、假释考验期问或者发生在前罪执行或赦免以后的5年之后,亦不构成累犯。

2.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内,至于前后两罪刑罚的轻重及其间隔时间的长短并不要求。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

1.犯罪后必须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组织、个人控制之下,最终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

2.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这是自首成立的一般条件。此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应当以自首论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以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我国刑法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按照法定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前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减刑和假释

1.缓刑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当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有两种:

(1)一般缓刑制度,即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的制度。

这种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撤销缓刑。

(2)战时缓刑制度,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没有现实危险的,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这种缓刑制度是对一般缓刑制度的必要补充。其目的在于适合战时情况,鼓励犯罪军人戴罪立功,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巩固部队,保障作战的胜利。

2.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减刑种类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的条件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条件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应有一定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3.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的假释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如果在考验期限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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