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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代理行为与债权债务(7)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协作履行原则是债的履行的保障。因为只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而没有债权人的接受履行,债的内容同样难以实现。只有债的当事人双方在债的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债的目的才能实现。这一原则对合同之债的履行亦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根本利益应当是一致的,各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有各方相互协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各方的利益需要都得到满足。

协作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债的当事人各方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协作履行的基本要求。第二,债权人应尽力协助债务人履行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例如债权人住所改变的,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第三,遇有不能按原规定履行的情况时,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采取积极措施,作出处理。例如,因发生洪水不能按时发运货物的,应将该情况通知对方。第四,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而不互相推诿。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这一原则对合同之债的履行尤为重要。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相互间是一种伙伴、朋友式的协作关系,在履行合同中要相互协作,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时,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也要考虑他方的利益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贯彻经济合理的原则。

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能充分考虑到各自的利益,合同内容本身会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严格地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就体现了经济合理。但是,有时合同的内容可能不够具体,或不尽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或者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某些变化,按原来的约定履行不合理,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就应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履行合同,尽量为对方节省开支,避免浪费,以最节省的方式取得最大的效益。当事人应当明确:无论给哪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失浪费,也是社会总财富的一种浪费或损失。

4.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适当履行不仅要求债务人严格按照债的标的实际履行,而且还要求按照债务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来履行,即在适当的时间、用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地点履行。

5.同时履行原则

同时履行原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应当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同时履行原则,合同双务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履行之前,得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行履行时,原则上并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他方于合同订立后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履行或为履行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亦得拒绝自己的履行。

6.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之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全正确地履行债。但是,在合同订立后,若当事人据以订立合同的情由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想不及的(即所难预料的),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仍按原合同履行就会显失公平。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要求当事人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而应当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合同订立后,物价暴涨或暴跌的,可以增减相应的给付;债务人因客观情况变化按原定履行期限履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可以延期或分期履行。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担保法规定了几种债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质押。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和标的并不改变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债的移转中,变更其债权人的,称为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变更其债务人的,称为债务移转或债务承担。依照法律行为来实施债的移转的,是法律行为上的移转,称为协议移转;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移转,是法律上的移转,称为法定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移转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的移转仅是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内容并没有变化。这一特征把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区别开来了。债的变更是在既存的债的基础之上的债的内容、债的客体的局部变化。

(2)债的移转不引起新的债关系出现。债的关系前后保持其同一性,这一特征使债的移转区别于债的更替。债的更替是以新债代替原债,即原债消灭,新债产生,新债与原债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

(3)债的移转一般是由债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协商同意而实现的。

2.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转让,由债权人和受让的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订立程序和方式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方式。如果转让的债权是以书面合同设立的,则转让协议亦应采用书面形式。债权的转让以债权的可让与性为必备条件。凡债之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的协议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债权转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债权转让协议不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不得从中牟利,乘机倒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否则,转让协议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负有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其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债权的转让只能以原债权为基础,转让的权利的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债中规定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以转让全部债权,也可以转让部分债权。转让主债权时,除另有约定或规定外,从权利亦应一并转让,并应将有关主债权所必要的文书和证据移交给受让入。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的,在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人则退出债的关系,不再是债主体;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如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为不适当履行,不发生履行的效力。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的,在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人受让人都是债权人,他们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若协议中没有约定各自的份额或者约定的份额不明确,则应推定其为连带债权人,享有连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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