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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nation-state)和多民族国家,是民族政治体系中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民族关系的发展重要载体。我们在考察民族政治特别是民族冲突的产生、发展和化解时,离不开对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这两种最重要民族政治体系的研究。通过对这两个民族政治体系的研究,可以从更深的层面来分析民族冲突及其化解之道。

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区分

“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是被国际政治学、民族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广泛使用的名词。各个学科和不同的学者对它们的内涵做了很多的解释,侧重点各有不同。我们有必要对它们作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分析。

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学界用来定义现代国家的一个常用的概念。通常是把民族国家和主权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国家的主权权力最早从西欧建立民族国家,摆脱外部势力干涉中可以体现出来。中世纪早期的欧洲社会由于其格外顽强的封建割据、强大独立的教会势力和处于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宗教文化,使得国家缺少权威性,居民也没有民族性。然而到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日益壮大的市民阶层的滋生和发展,各国都开始逐步摆脱外来势力的统治,争取民族和国家的独立。葡萄牙在13世纪中期完全摆脱了阿拉伯人的控制,1640年又摆脱了西班牙的统治;法国于1295年下令向法国教会征税;1534年英王室命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不准罗马教廷和教皇干涉其国内事务。在这些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原本在政治上以各自的封建领主为中心,在意识形态上“只知有教,不知有国”的居民小群体也逐渐实现了以国家为标志的聚合。从中世纪早期开始,语言、地域等因素在民族形成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反抗外来势力的过程中,民族意识也逐步形成。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确立了民族国家作为主权权力实践者的地位。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民族国家在精确划定的领土内拥有最高权威,没有任何内部的和外部的竞争者。第二,民族国家是国内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武装力量、监狱、警察、法庭等暴力机关只属于国家,其他任何个人和机关无权使用。第三,民族国家是特定领土界限内的唯一效忠对象,在该地域内居住的居民都必须服从于和忠诚于这个特定的共同体。第四,民族国家是一种拥有主权的政治单位,它拥有对属于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事务的自由处置权,这种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的自觉认同和垄断性暴力的支持。为此,安东尼·吉登斯将民族国家称作“权力集装器”。

在当今世界,总共有3000多个民族,分布于200多个主权国家之中,形成了复杂的民族结构。当今世界各国“如果按照一个国家境内人数最多的民族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将世界各国区分为四类:第一类在95%以上,第二类在95%~75%之间,第三类在75%~50%之间,第四类在50%以下,那么,这四类国家的数目则大体相当,即各占四分之一左右”。

如果从民族结构和民族成分来划分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有人就认为民族国家“一般是指单一民族的国家”,而所谓“多民族国家”,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组成的国家。这种划分强调民族国家中民族构成的单一性,主张“民族和国家达到同一”的“由单个民族组织的国家”,强调民族国家构成的单一性,民族的边界与国家边界的同一性。这种形式上的划分看似合理,但是与现实中的民族与国家的组合差距甚大。这些主权国家基本上都不是由单一民族建立的,民族的边界和国家的界线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一致。这些民族国家在主体民族之外往往还存在着其他的民族集团。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中都生活着多个民族,“即使是民族成分最单一的国家,如日本,除了大和族(占全国人口的99%),还有一个少数民族即阿伊奴人(人口约2.5万)”。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民族和国家的人口、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和往来越来越密切,流动性也不断加强,民族跨国流动也越来越多,民族和国家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如果我们据此来划分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那将发现符合这种标准的纯粹的单一民族国家是不存在的。

要考察一个国家的民族关系,必须从民族和国家的本质契合点来分析。民族和国家的本质契合点就在于对国家政治权力的控制上。判定一个国家是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主要不是看它的国内是否有多个民族,而是看它们国内民族与国家政权结合的形式。民族的发展注定要和国家及其政治权力结合起来。从民族国家在西欧的形成和发展可以看出,它是为了资本主义建立与新的生产力和新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新的政治实体形式的需要。西欧民族的形成过程,也是以反抗外来民族和外来势力的压迫,取得国家主权为目的。获得国家权力,是当时民族主义者建立民族国家的根本政治诉求。为此马克斯·韦伯认为:“政治权力愈受重视,民族和国家的联系似乎愈紧密。”我们可以把民族国家看作是由一个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主体民族掌控国家政权的国家。在这样的民族国家中,虽然还生活着其他民族,但他们基本上被排除在国家的政权组织结构之外,基本上不能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来。而主体民族则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一种支配性的主导地位,体现出国家由主体民族控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由一个在国家的民族构成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主体民族单独掌握,那么这样的民族就和国家表里合一,这样的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是实质意义的结合。民族与国家权力的结合才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结合。在当今的大多数民族国家中都存在着多个民族,但是掌控着国家政权的只有一个主体民族,只有这个民族才能成为国家民族(nation),其他民族则不具有国家民族的地位。而相反,多民族国家则是由多个民族与国家政权结合而成的国家形式。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政权可以是由多个主体民族,或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共同执掌的。反过来说,国家的政权由多个民族共同执掌的国家,就是多民族国家。如中国就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规定自己是多民族国家。虽然中国的主体民族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1.59%,并且外国的很多学者也“大多认为中国是一个单一的民族国家”,但由于中国是各个民族共同缔造的国家,各个民族都共同执掌和分享国家政权,实行平等的民族政策,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从民族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这一本质特征中可以看出中国是属于多民族国家的性质。

在民族国家中,掌握着国家政权的民族才能代表国家,只有他们才是国家民族,即国族。由于民族国家的形成始于16世纪伊始的欧洲,因此,有的民族(ethnies)成为统治民族或主体民族,他们在国家政权组织过程中往往排斥其他族群参与国家政治。这些民族成为国族(nations),他们掌控了民族—国家(nation)的政治权力。欧洲是最早形成民族—国家模式的。以后,这种模式及其“一国一族”的观念也被传播到世界其他地方,并成为民族主义者们的追求目标。

国家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国家民族由于控制了国家政权,只有他们才能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的政治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决定性的支配地位。由于国家民族掌握着国家的政治权利,所以国家民族往往也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一般说来,在民族国家中,国家民族的利益要比少数民族实现得更加充分和全面。少数民族不能以民族共同体的整体身份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更没有资格代表国家。但在公民国家中,少数民族的成员可以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而且也经常因为他们的少数民族身份而受到歧视。少数民族在民族国家中的政治权利是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时面临的最为首要的问题。

全球化时代多民族国家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各个民族之间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交往将越来越密切,民族之间的流动也是呈现一种越来越快的趋势,特别是民族的跨国界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即使是在传统的民族国家之中,也将居住着越来越多的其他民族。即使像日本、法国和德国等这样典型的民族国家,也面对非主体民族不断增加的权利要求和国内的排外势力的增长。这也是不得不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日本的主体民族是大和族(占全国人口的99%),其少数民族阿伊努人随着民族意识的不断发展,也开始提出政治上的要求。

虽然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之间有着明显的界线,但是这种界线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国内民族政治和国际政治的发展,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变的。一种情况是随着国内非主体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他们也将提出自治和分享国家权力等政治要求,导致民族国家向多民族国家的转变。虽然在民族国家中掌控着国家政权的仍然是一个主体民族,但是,其他非主体民族不满于自己在政治上的不平等状况,也会要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分享国家的政治权力。一旦非主体民族和主体民族共同参与国家的政权建设或者实现自治,那么,国家民族也将由一个变为多个,民族国家便转化为多民族国家。西班牙就是由民族国家转变为多民族国家的一个典型例证。15世纪末,西班牙把犹太人和莫尔人赶出了伊比利亚后,建立了主体民族独自掌权的民族国家。但是,19世纪开始,西班牙的巴斯克人、泰罗尼亚人和加利西亚人等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开始觉醒,开始了争取民族自治甚至分离主义的运动。到20世纪30年代,这些民族甚至获得了自治权。经过多方的斗争和妥协,到了1978年,西班牙国家正式承认他们为民族,重新给予自治权利,而且在宪法上也明确确认西班牙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另一种情况是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导致国家的分裂,演变为民族国家。一些多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特别是受到民族国家理论中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从现有多民族国家中分离出来,以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为目的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这些民族一旦获得成功,就将导致多民族国家的解体或者重新组合,也将出现一些新的民族国家。如南斯拉夫和苏联解体后出现了大批新的民族国家。在这些新成立的民族国家之中,按照民族国家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原则,任何类型的民族又都可能要求单独建国。

二、民族国家的主要政策和局限性

为了建立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或者把原来民族混杂的地区变成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以“民族国家”为核心思想的民族主义古典理论所追求的是“一个民族,一个国民,一个国家”的理想。为了实现民族国家的理想,主要采取以下两种途径:公民民族主义和族裔民族主义。

公民民族主义首先对构成民族国家公民的那些“民族”(people)的本质及其边界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通过成为“民族”中的成员,个人才被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成为“民族”中的成员才能成为公民,并得到只有民族国家才能赋予的公民权这种现代性所带来的种种实惠。只有那些享有公共文化的人,那些遵循民族国家的“公民信仰”的人,才有资格享受那些构成公民权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就只向那些是或者已经成为一个民族的成员的个体开放。以法国犹太人为例,他们为了获得法国大革命带来的“现代性”的利益,首先要获得公民的身份。为此,他们不得不将他们自身的族裔宗教特性甩掉。“为了获得现代性的利益,他们不得不成为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公民,接受法国的公共文化,包括法国人的语言、法国人的历史以及学校教育。”这里的“民族”是指每个公民是其成员的共同体。公民民族主义并不能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作为获得公民身份及其利益的代价,公民民族主义通常要求在民族国家里,放弃族裔共同体和族裔特性,族裔宗教个人化,以及族裔文化和少数群体的文化传统边缘化。这就是法国公民民族主义对待黑人精英和犹太人的方式:他们的文化和传统被忽视,他们的传统宗教受到轻视并被私人化或者被禁止,他们身上的族裔性被剥离。为了成为法国的公民,他们被迫成为法国黑人或者法国犹太人。因此,不仅是族裔民族主义,而且公民民族主义也可能要求消灭少数群体的文化和少数群体共同体本身……它要求在民族国家里,将少数族裔濡化进同质的主体族裔的文化,实现对少数群体的同化……为了达到此目的,它还有意识地、故意地贬低和压制定居的少数族裔以及移民的族裔文化。”“这种对占统治地位的‘公民主体’之外的文化与习俗进行蓄意的公开的诋毁,成为产生现今民族国家内部危机的原因。不单是‘科学的国家’无视族裔和文化的差异,已经侵入到社会的每个领域,其法律、规章、命令无所不在地渗透到辖域中的每一个阶级和地区,同时由于没能满足穷人和少数群体的经济社会期望——因此从前沉默的阶层和被剥削地区的参与意识高涨起来。这使人们意识到‘民族国家’这一问题一直是这样一些因素,即突出的多族裔特征;统治族裔的精英们领导的‘科学的国家’对社会进行渗透和文化管制,加上大众的期盼没有能够得到满足,因此唤醒了从前处于沉寂状态的少数族裔,因此引发了有不满情绪的少数群体对中央及其统治族裔共同体的政治舞台的压力不断加大。”2005年法国巴黎出现的族裔骚乱事件,便是最好的说明。分析人士指出,法国政府的移民政策失当是主要诱因。法国拥有西欧国家最为庞大的穆斯林人口,其他族裔的移民也不在少数。但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并没有为少数族裔营造平等的社会参与氛围。由于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少数族裔移民及其后代普遍因为受到这样那样的歧视而深陷贫困、失业的困境,很难真正融入法国社会,成为一个被日益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在此背景下,某些政府官员提出的更趋强硬的移民政策又进一步加剧了政府部门与少数族裔社区之间的疏离和不信任感,使本来就对社会现实不满的年青一代移民更添悲观和怨恨情绪,由此爆发大规模骚乱也就不足为怪了。法国的骚乱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看做是社会不公、族群分层等社会矛盾长期积聚后的一次爆发。

族裔民族主义的政策是对非本族裔实行强制的方式排除或者驱赶出去。这主要是通过人口交换、驱逐和强制性迁移等方式把少数民族迁移出去。格罗斯认为民族国家要求“建立单一民族的国家,一个由单一种族构成的国家。所有少数民族都应该通过人口交换而迁移出去,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武力强制手段……今天,人们对把民族混居或种族混杂的社会变成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所采取的途径,已经知道得非常清楚:这就是对少数民族进行的大规模驱逐,各种各样的歧视、种族屠杀和最后解决。让少数民族大规模出走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手段就是恐怖。”按照这一要求来建立民族国家,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迫害、屠杀和蹂躏。最为令人发指的是希特勒领导下的纳粹德国,为了建立纯日耳曼人的德国,对其他民族特别是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夏威夷大学研究院的如梅尔(Rummel)教授认为,种族主义通过组织屠杀、杀害人质、报复性空袭、强制劳动、放逐、医学试验、恐怖性轰炸以及死亡集中营,纳粹杀害的人口数字在15003000到31595000之间,很可能是20946000.他认为,在全世界,死于人口灭绝的牺牲者的数字,超过了20世纪所有在战争中死亡者的数字。而且这种以对其他民族进行屠杀的暴行并未停止。在卢旺达1994年的胡图族大屠杀中,图西族和温和的胡图族的死亡人数达到50万人。在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的民族主义分子为了创建一个单一民族的民族国家,对其他民族的人采取了残酷的大规模的屠杀、迫害和种族清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1941—1945年间,克罗地亚法西斯分子乌塔萨无情地杀害了65.5万塞尔维亚、犹太和其他民族的人。

在国家体系之中,国家和文化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中,一些民族国家为了保持主体民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不仅使用各种暴力手段来追求国家内部的观念一致和道德统一,还通过对合法教育的垄断,把一种官方语言、文化、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强制性地灌输给它的人民。西欧的民族国家自其产生之日起,就开始通过对文化和教育的垄断和采取暴力手段,对其他民族的文化实行歧视和排斥的政策,意图实现民族和文化的“均质化”。英国都铎王朝在爱尔兰地区大力推行新教宣传,而对天主教采取严厉的镇压,就是这种政策的典型代表。

为了减少少数民族,创造单一种族的国家,许多较为温和的政府采取人口交换等民族迁移的措施。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腊、土耳其和保加利亚的政府就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交换。希腊和保加利亚境内的少数民族土耳其人从这两个巴尔干国家迁到土耳其。土耳其境内的少数民族希腊人和保加利亚人也被迫迁入他们的“祖国”。苏联也曾经对大量的少数民族进行过迁移。这些少数民族在没有获得必需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住所等条件之下被强迫迁到西伯利亚等条件恶劣的地区。对很多的少数民族来说,这简直是一场灾难。他们在强迫迁徙过程中遭遇到的痛苦,深深地留在他们的记忆中。这些痛苦的历史记忆成为日后这些民族的复兴民族主义的重要根源,成为民族分离主义分子可资利用的借口。俄罗斯车臣民族分离主义的领袖马斯哈多夫等人都曾经在幼年经历了痛苦的民族迁移。当他们返回车臣之后,这些强迫迁移的经历又成为他们对其他民族特别是俄罗斯族人进行报复性迫害和驱逐的借口。虽然格罗斯认为“压迫者的残忍不能成为胜利者滥施暴行的理由”,但是这些被强制迁移民族的民族主义分子往往以这些经历来作为挑起民族冲突和报复的理由。为此,格罗斯主张各个民族的人们应该在同一片土地上和睦相处,反对为了建立单一的民族国家而把其他民族的人强行迁移出去。格罗斯认为强行迁移使得“几个世纪以来不同民族一直混居并且在技术和能力上形成互补的国家,就这样变成单一种族的国家。但是,我们必须在这里重申,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的人口融合在一起,是文化繁荣的源泉,而不是相反”。因为“这些不同的民族,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比邻而居,学会了如何在一起工作,尽管他们之间有时也有矛盾和冲突。他们在科学、文字、音乐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的伟大贡献,也许正源于不同民族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创造”。

“民族国家”论比多民族国家论有着更大的影响。因为西欧是最早形成民族国家的地区,它的民族国家的理论也随着西欧殖民大国的扩张而传播到其他地方。“虽然在欧洲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都有,而且表现为多种多样,但是它出口的样板却都一直是与西欧有关的一种。”而现实中的民族国家及其理论越来越不现实并带来很多的问题。

一般来看,民族活动边界往往是流动的,而国家的边界是比较固定的。特别是近代以来的殖民活动和全球化发展带来的移民活动加快,导致很多民族的成员脱离本民族的国家而分布在众多的其他国家。所以,在今天要使民族和国家的边界达到一致,只能是一种理想。为此,恩格斯早就指出:在欧洲“没有一条国家分界线是与民族(nationalities)的自然分界线,即语言的分界线相吻合的……欧洲最近一千年来所经历的复杂而缓慢的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是,差不多每一个大的民族都同自己的机体的某些末梢部分分离”。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民族的人口末梢更加越出民族国家的边界,向其他国家蔓延。这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民族主义者建立的民族国家对国内的民族不是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并不能实现国内各个民族的平等、自由。民族主义者往往为了获得本民族成员的支持,强调捍卫本民族的利益,而损害其他民族的利益。这样往往会激起民族冲突。如斯里兰卡1956年大选时,班达拉奈克为了赢得占人口多数的僧伽罗民族人民的支持,提出了“只要僧伽罗”的口号。班达拉奈克选举获胜后,立即通过了只要僧伽罗法案。这个方案伤害了国内另一个主要民族泰米尔人的民族感情,同时也煽起了僧伽罗人的民族主义烈火。这种民族政策引起了两大民族的相互仇视。无独有偶,缅甸1960年大选时,政界领袖吴努为了取得佛教的支持,在竞选演说中许诺:如果由他组阁政府,他就把佛教定为国教。吴努当选后,实践了自己的诺言。吴努的做法引起其他宗教徒的强烈不满。对此,凯杜里认为:“事实上,人们希望通过这些民族国家的建立而能够解决的民族问题不仅未获解决,相反,却变得更加严重了……民族主义的目标既不是自由也不是繁荣,它使二者全部牺牲在将民族作为国家模式和衡量标准的迫切事业中了。此过程的特征是物质和道德的毁灭,以使一种新的创造能够胜过上帝的作用和人类的利益。”民族国家采取的将少数民族排除在国家政治之外或同化的政策,必将随着少数民族民族意识的觉醒而受到攻击,他们将要求分享政治权力,保护他们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历史。

以追求“一个人民,一个国民,一个国家”的目标为理想的民族主义对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和世界政治秩序的稳定产生的破坏作用是相当大的。在一些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在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为目标的追求中,民族分离主义不断发展。他们以实现“民族自决权”为法理依据,不惜破坏现有国家的政治统一和主权的完整,要求重新划分国家和民族的边界。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原来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被破坏,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发生的民族冲突和激烈的内战。凯杜里认为这种以建立“民族国家”为目标的“民族自决权是国家生活中的无序状态而不是有序状态的主要制造者”。由于民族主义者认为民族国家是现代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来源,只有民族—国家才是保护民族利益的可靠外壳,各民族只有建立自己的国家才能实现自由、解放和和平等。但这种理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民族领土战争和边界冲突的连绵不绝。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政治变革“以一种对社会主义的逆反方式,复活了民族主义”。随着“民族国家”理论的衰落与多元文化理论和实践的兴起和发展,“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理论将替代过时的“民族国家”理论。相信在21世纪,“多民族国家”这一术语将会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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