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筹划法的基础是临界点,所以其分类的基础依据也是以临界点为标准。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不同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总有有失偏颇之处,这就给纳税人留下选择临界点的余地,最终达到增资节税的目的。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其中税基临界点主要有起征点、税率跳跃临界点(如甲乙两类卷烟价格的临界点导致巨大差别),优惠临界点主要有时间临界点、人员临界点、优惠对象临界点等。相应地,规避临界点筹划方法也可分为起征点规避筹划法、优惠对象规避筹划法,前两种属于税基临界点规避筹划法,主要是在税基减小上做文章;后三种属于优惠临界点规避筹划,主要是为了享受优惠待遇。
时间临界点主要集中在办厂时间的限制上,主要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例如,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像这类规定经营期限的优惠内容还有很多。实际上,时间临界点还存在许多种情况,如优惠办法起止日期临界点,国际税收中属人原则对外国公民居住期限的规定等。
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度较小。某些时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
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在确定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为判断依据。其实,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问题。如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评定标准中就有经营收入临界点的规定。优惠对象的临界点有时也包含资金项目的临界点,典型例子便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时,对投资金额的规定。
税法中临界点星罗棋布,从惩罚到优惠,从资金到人员等,许多要素都含有临界点,这就为利用规避筹划法避税提供了无数契机。
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税法中的许多极具调节功能的临界点一时也无法消除,税收优惠还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表明,规避筹划法赖以存在的临界点将会长期存在,所以规避筹划法的筹划活动也将会长期存在下去。
青成企业原是街道自办的小旅店,由于经营有方,随着市政建设与旅游业的发展现在已颇具规模。为了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扩大经营范围,开展多元化业务,该企业又新建了一个快餐店和一个国内旅行社。由于该企业在最初经营时,为解决街道残疾居民的就业困难,招收了不少聋哑人员,从事后勤工作,属于民政福利企业,因此企业在员工福利与劳保等方面的负担较重。该企业深切感到应进行纳税筹划,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向税务专家进行咨询,意识到自己现有员工80人,其中聋哑员工22人,已占员工总数的27.5%,因此,只需再招收10名聋哑员工,就可使残疾员工占企业员工比例达到35%,从而符合税法关于营业税减免优惠的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案例就是利用税法中关于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节税,降低税负。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暂免征营业税。该案例中,青成企业原本安置“四残”人员已经达到27.5%,离临界点只有7.5%,也就是10人左右。通过纳税筹划,青成企业使自己符合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的标准,达到了人员临界点的规定,同时青成企业经营的旅店、快餐店和旅行社分别属于服务业营业税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旅游业,完全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从而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成功地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当然最后要指出的是,规避筹划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需要和其他的筹划方法联合使用,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第69招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课税的国家或地区,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国的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同时对在这里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
避税地的基本特征是低税,不但决定整个财政收入的税收负担轻,更重要的是直接税的负担轻,就是说,它必须至少在某一项重要的所得税类型上,仅课以低税或不课税。因为直接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资本、利润、所得,税收负担难以转嫁。如果该地区的直接税负担轻,就可以吸引大量的海外投资者。另外,避税地还需要尽量少征或不征流通消费环节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对商品进出口的税收也放得很宽。因为这些“价内税”不能适应当今世界激烈的市场竞争。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还是属于回避税收管辖权,由于它具有重要性,并且是人与物的硬件,故单独予以介绍。一般来说,当纳税人进行下列税收筹划时要用到避税地:利润划拨;通过税收协定来分配税后利润;把税前利润拨往低税收管辖权地区;使行政人员报酬的税负最小化。通过途径主要就是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建立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其经济实质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用房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所以这种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基地公司一般有四个特点:
第一,设立基地公司是以减轻税负为目的的;第二,基地公司一般设在避税地;第三,基地公司同居住国公司和第三国公司有关联,有的就是跨国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或姊妹公司;第四,基地公司是受母公司控制的。
基地公司的避税形式有以下几种: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假如A国设有母国公司M,B国设有子公司m1,C国设有子公司m2。m1或D国非关联公司d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到m2对外销售的。在E国设有基地公司e。它们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实际上m2直接接受来自m1和d的产品,但是这样难以避税。于是在账面上制造了一个e,先由m1和d向e出售产品,这时价格是低价或平价,是真实价格,然后,再由e加价售给m2,这就成了虚假的高价产品。这部分价差形成的利润就沉淀在了e公司的账上,而E国为避税地,税负低甚至是无税的,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2.把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非投资的目的拥有其他一个或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证券的公司。其主要作用有:通过持有多数股份控制商业或工业公司,起投资基金的作用;以发放浮动债券所获得的资金为本国集团内的公司提供资金来源;收取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建立控股公司,一般要求子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到基地公司,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把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由它们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而实际上,款项的借出、许可证的发放、劳务的提供与货物的出售均在别处。
4.把基地公司作为投资公司这种基地公司是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它只构成某个公司很少或极少的股份,并不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企业决策投票权。组建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或减轻对股息、利息、租金等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5.把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在大部分国家,信托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期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存在,如海峡群岛等。这样在高税国的纳税人便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受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效益。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所得和转让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负,更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以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借此来规避在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此外,还有以下的基地公司形式:把基地公司作为航运公司、金融公司、专利持有公司、贸易公司、受控保险公司、离岸银行、服务公司。
国外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务环境制定国际税务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谋求全球规模的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跨国纳税人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安排经营活动,筹划税务,进行全球范围的税务筹划。
第70招新产品筹划法新产品筹划法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的税收优惠,努力使本企业符合新产品的规定,从而享受新产品有关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待遇,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完全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通过改变产品结构和种类降低税率。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新产品分为国家级和地区级。前者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和生产的新产品。
享受新产品优惠条件:一是要符合新产品的定义,不符合的不能给予优惠;二是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属于计划产品;三是必须经科委鉴定;四是必须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查后,给予减税、免税。而对于国家实行高价高税政策的烟、酒、鞭炮、烟火、焚化品、化妆品等特殊消费品,购进元器件、零部件为主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零部件和材料,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家科委、计委试制计划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具体优惠政策: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3年;列入中央各部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增值税1~2年;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还可以再给予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为鼓励科研人员研制新产品,凡符合规定减免的增值税,科研单位可全额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科研单位试制新产品所得,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1~2年内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成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品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投资新产品,降低投资方向调节税负担,具体税率分档计算。
如果是地地道道的新产品,当然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过这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可,没有这些部门认可,仍然是无法享受的。相反,本来无法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但企业经过一定的筹划安排,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便是纳税筹划成功的典范。
企业可以改变产品所耗原料和用途,使之符合新产品减少或者避免消费税,如企业以橡胶为原料生产汽车轮胎,要缴纳消费税,当转产为生产飞机轮胎则可免缴消费税。改变产品的性质或性能,通过深加工连续生产,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但不增加企业消费税负担。如某酒精生产企业,若直接对外销售酒精,需按销售额的5%缴纳消费税,若企业对酒精继续加工,加工成白酒对外销售,自用酒精不需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