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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

引导案例:中央电视台(CCTV)、LG、沃尔玛、中石化、泸州老窖等裁员案

2007年下半年开始,包括中央电视台(CCTV)、LG、沃尔玛、中石化、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开始了大规模“裁员”。“裁员”的理由多种多样,但体现的法律表现形式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裁员”的对象基本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是所谓临时工、劳务工;裁员的规模在部分企业甚至超过了20%;“裁员”的结果也各不相同,有平稳解除或终止的,有解除或终止后转为以劳务派遣方式继续用工的,也有解除或终止后不满员工把公司告上公堂的……但无一例外的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即将实施的背景下,这些沸沸扬扬的“裁员”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学者等的普遍关注,甚至引发起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矫枉过头的讨论。这些事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发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劳动合同法》强调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环境,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上述有些企业的“裁员”行为,从法律上讲并不违法,都找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从管理角度,这些“裁员”的操作如何更加平稳、符合企业最大利益却值得深思。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新法的环境下,研究、思考如何更进一步全面规范、改进、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强调更专业化、精细化的人力资源管理。

我国人力资源的退出分为“解除”和“终止”两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主体依法消灭时,劳动合同依法终结的情形。为了平衡企业与员工的力量,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第一节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称为合意上的法律,它既可以通过合意来订立、变更,也可以通过合意而提前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保持这种劳动关系,共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一方不愿意保持这种关系,另一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双方对其产生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一方不得有利诱、胁迫另一方的违法行为。只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才可以顺利解除,否则就会引发劳动争议。同时,应注意究竟由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动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究竟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以此来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企业与员工可以行使的权利,其特点是劳动关系在终结时比较和谐、平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法律强制性要求小,风险小、成本低,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企业如果能正确运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策略,灵活使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技巧,则往往会在化解紧张、冲突方面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实践中,企业可以对一些直接处理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的情形,采用灵活、变通方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对过失性解除合同证据不足的,对非过失性解除合同操作成本太高的,或者一些特别重要、影响力大的员工解除合同的。采用柔性化协商解除合同,应特别注意:(1)做好协商解除合同的预案。为避免造成紧张感,企业应选择合适时间通知员工;直接告知员工企业的处理决定,并简单描述处理理由;切记注重事实,重点强调决定作出的慎重和不可更改。不与被处理员工辩论,积极倾听员工陈述,并以点头或用短暂沉默等方式加以配合。(2)面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有效率面谈,如对过失性解除但证据不足的,应留取并固化已经取得的员工违纪证据,告诫或敦促员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对非过失性解除但操作成本太高的,须把握员工心态,互相陈述相互利益关系,晓之以理。(3)掌握员工协商解除的技巧。解除劳动合同,须以事实为基础,严格遵循程序,讲究适当的技巧和要领。如应与员工仔细讲述经济补偿金额与具体算法,注意不要在已经商定好的条款上当场承诺增加任何内容,同时也不要承诺会“调查一下事后给予答复”,这样会把解除程序复杂化,弄到难以收拾的地步。

二、员工单方解除合同

为了保障劳动者择业自主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4种情形。

1.一般情形下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赋予劳动者以辞职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适合的职业。“提前30天通知”既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解除合同的程序。通过这种途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可。但是,用人单位也不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同时,如果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赋予员工任意解除权,是对员工自主择业权的确认和具体化。辞职权是择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它是一种形成权,即员工不需任何理由,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赋予员工这种辞职权,使得员工在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中得以自由流动。为防止员工行使辞职权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法律要求员工提前30天通知,以便企业在30天内重新物色人选。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则,企业处理员工辞职,应当明确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书面辞职手续。提前通知须有正式的相关书面手续。企业应细化离职管理流程,尤其注意书面证据的确认和保留,员工提交辞职报告,企业应做好离职备案和交接手续安排,明确告知员工相关权利义务。如果员工只是口头通知辞职后又反悔的,辞职并不生效。(2)强化离职管理。提前30天通知期不能用休假期抵扣。有的员工在提出辞职后,以休假等理由就不再到企业上班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义务,同时也有享受休假的权利,但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对等的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30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工作计划,员工有义务依法受到企业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3)掌握法律后果。

员工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索赔损失。

2.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与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很不稳定的一段时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选择离开,只需要将离开的意愿提前3天告诉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同时,如果劳动者是根据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则,企业应及时检视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1)检视安全生产事项。注意安全生产方面有无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安全服装、防暑降温安排,女职工“三期”保护等。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作为绩效考核依据,避免安全生产事项进一步转化为劳动关系处理上的被动,导致间接损失。(2)检视工资社会保险事项。工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企业应特别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当告知并强制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包括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的基数进行缴纳。(3)检视规章制度规定。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员工利益,员工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4)检视管理行为的规范性。

规范管理行为和管理方式,避免采用扣减津贴、奖金等方式强迫员工劳动。

4.非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如果劳动者因为此项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与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样,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有3种。

1.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劳动者主观上均有严重过失,因而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且不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特别注意:(1)确实掌握相关证据。对于过失性解除,法律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企业行使该权利前应当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评估。只有有证据证明员工有过失性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2)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企业行使过失性解除合同权利,应依法征求工会意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文本交由员工签收。解除通知是企业用于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于判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必须履行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应另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来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根据这些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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