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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3)

①用人单位违法,如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以及强迫劳动等非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不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④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⑦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⑧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劳动者档案转移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为了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尽快重新就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的连贯性,保证劳动者能够及时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包括出具证明、转移社会保险、办理工作交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保存档案备查。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不公正解雇,《劳动合同法》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无过失解除合同”或“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特殊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的一种特别保护,如疑似职业病还在医学观察期的劳动者、患病尚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以及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等,他们都处于一个弱势时期,因此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因为“无过失解除合同”或者“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这些劳动者有过失,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可以“过失性解除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合同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劳动合同终止,并非双方的积极行为所致,一般是由于合同本身的因素、法律规定或不可抗力所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而应依法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这是劳动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要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不需再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退休,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届满,都会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当劳动者出现此类情况时,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因此产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成为不可能,因此也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要退出劳动岗位,而不需再提供劳动,不在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消失。因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除了双方协商一致续订之外,《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外,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是法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消失为止。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

复习与思考

1.试述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2.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辞职?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4.试述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5.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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