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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行政执法概述(2)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理念是行政法中最基本、最古老的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自近代资产阶级确立民主政体之后,就成为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并在当代继续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法律优位、法律保留和越权无效,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最根本理念,是行政法治的最低线要求;没有它,法治大厦就没有根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合法性原则作为首条要求予以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的规定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和界限,从而突出了合法行政理念的基础性地位。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权法定。即行政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未经法律授权就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就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二是法律优先。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也就是从根本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规范。任何规范都必须服从法律,与法律保持一致。三是行政执法违法行使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时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既是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精髓所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的行政理念源于合法行政理念,又独立于合法行政理念。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形式正义,达到基本的合法性标准;而且要求行政执法行为符合实质正义,达到更高的合理性标准。

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其受法律拘束的范围大小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自由裁量行为并不是指行政主体有完全的行为自由,而是指行政主体获得立法机关给予的较大的裁量权。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的重要特点或趋势。其产生的原因从法律规定的层面看,可归结为法律语言的抽象性、概括性:第一,法律对行为条件的规定比较抽象概括,因而导致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的解释上的自由裁量。比如行政处罚中常见的“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行政处罚”,可见情节严重是实施处罚的条件。法定条件中的这种措词相当多见,它涉及对抽象性语言的解释问题;第二,法律对行为种类和行为幅度的规定多样化的同时,还存在无法具体规定对应的适用条件;第三,法律对行为程序规定的多样化,但无法具体规定对应的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适用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公正、公平。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平等对待,不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地域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二是坚持比例保护。就是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程序正当理念源于英美法治中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行政法中实现形式正义的核心原则。没有程序正当,就不可能有“看得见的正义”。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与程序条款有关,这一事实并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肆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行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有关制度。

(一)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该向社会公开。

(二)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具体要求行政主体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应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通常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则适用前述情报公开制度。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

行政主体拟实施一定行政行为,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如其合理、适当,则应予以采纳;如不合理、不适当,虽不应予以采纳,但应向相对人予以解释、说明。这些过程一般应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证行政决定的正确性,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尊严。

(四)回避制度

指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回避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防止偏私,保障公正。因此,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

(五)说明理由制度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说明理由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其一,体现对相对人权利和人格的尊重。其二,使相对人明了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以便于相对人理解相应行为和配合相应行为的实施。其三,体现现代行政文明,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文明形象。

四、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民对自己国家和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方式有明确预期的前提。如果一个社会缺乏这种信任,那么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处于不确定、不连续、不稳定的状态。《行政许可法》首次将该原则适用于行政许可领域,规定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节 行政执法的要件与效力

一、行政执法的要件

行政执法的要件是指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从行政立法的情况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主体都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每个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的,只有这个行政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只有它的行政执法行为具备生效的条件。〖JP3〗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等,其他行政机关都没有这种执法权,即使是公安机关的其他警种也没有这种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是行政执法行为生效的前提。

二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首先,管理相对人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适用对象,例如,不能要14周岁以下的人承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税务执法不能对没有纳税义务的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有确凿的证据(事实),如作出处罚决定要以相对人违法事实为依据,颁发营业执照要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及其证明材料审查许可;第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要准确,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行为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是符合法定的程序。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因此,国家相继出台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这两部法律对程序均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规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该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四是符合法定的形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都有形式上的规定,一般都要求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如行政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载明年、月、日,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方能生效。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法定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或制作、填写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其行政执法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即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后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公定力

是指行政执法行为一旦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并且予以尊重和服从,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或者某种原因的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决定暂时不予执行的,方才暂时停止执行。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其功能在于保障行政执法权的效率性和稳定性。

(二)确定力

确定力就是非法不得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包括形式的确定力和实质的确定力。形式的确定力是指除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或司法救济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要求改变原执法行为。当然,行政相对人可以再依据有关监督法律制度寻求行政执法机关改变原来的执法行为。实质的确定力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任意改变自己作出的执法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说,对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在没有实体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变更否则属于违法。对有实体法规定的情形下,如果要对合法的执法行为进行变更,必须以补偿或赔偿为前提。

(三)拘束力

所谓拘束力就是要求相对人和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各自履行义务的效力。行政执法的拘束力是双向的,它一方面要求相对人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履行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或在设定的权利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把设定的义务或权利变为现实。例如,税务机关对某相对人偷漏税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相对人必须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罚金等,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强制执行,并将这些款项收缴入库。再如,工商管理机关发给某相对人营业执照,相对人就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工商管理机关也有义务监督其经营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执行力

执行力指的是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法律效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设定的内容都有实现之义务。当行政执法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时,行政执法主体对于不接受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停止执行行为,一是行政机关自己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否则具有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行政执法行为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即为行政执法主体设定义务时,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执法主体负有履行义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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