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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市场行为法(8)

画家张先生与某书画商店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先生亲自作画10幅,书画商店支付1万元后由书画店出卖。后张先生因病作画不成,于是让其学生作画10幅交与书画店(落款为张先生),书画店支付1万元。后书画店知道了此事,以张先生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甲欠乙100万元货款,后甲经乙同意之后将该债务转让给了丙,丙取得债务之后没多久债务到期。乙向丙要求偿还,但此前甲与乙的合同中约定,乙交付了全部货物之后甲才需于约定日期付款。此时乙只向甲交付了80%的货物。

请问:丙能否以乙未交付全部货物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什么?

项目2—任务3知识点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即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或减少。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变更无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和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等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债权或债务转让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现象。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可转让:

(1)根据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如雇佣合同中雇主便不能随意将使用雇员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其他雇主。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承租方不得转租,即约定了承租方不得将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债权不能转让。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或先期债权的,则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合同债务的转让

合同债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一个有效的债务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并且具有可转移性。性质上不能转移的债务(如以某演员的表演为标的的合同义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转移的债务、只能由特定债的关系当事人承担的不作为的债务不能转移。

(2)第三人与合同债务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3)合同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想一想】

合同债务转让为什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时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完全退出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既有债权的让与,又有债务的承担,所以应符合债权和债务的转让规定。

任务4合同履行的结果分析

任务案例一:

卖方甲公司与买方乙公司订立了一份甲公司应于8月5日交付一批A货物给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但到了8月4日时,甲公司所在地刮起了台风,车辆无法通行,一直至8月8日风才小下来。

请问:甲公司能否以遭遇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甲向乙订购了一批大闸蟹,约定7日后乙向甲交付这批货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日前两天,大闸蟹大量上市价格直线下跌,其市场价格已低于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到了到期日乙向甲交付货物时,甲不愿意接受。于是乙就向法定机关要求提存。

请问:乙能否请求提存?法定机关会将这批货物提存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小张欠小李1万元借款,于今年的3月15日到期,小李同时又欠小张1.5万元货款,也于今年的3月15日到期,于是小李就提出来想将自己欠的与小张欠的相互抵销。但小张坚决不同意。

请问:小张能否不同意?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某熟食店与某食品厂约定购买一批重阳糕,该熟食店要求食品厂应于重阳节前一天交付这批货物,以准备在重阳节这一天大赚一笔。但食品厂却于重阳节的后一天才将重阳糕送到。熟食店表示不愿再接受这些货,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食品厂赔偿其无法在重阳节出售重阳糕而获利的损失。

请问:熟食店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能否要求食品厂赔偿损失?为什么?

项目2—任务4知识点(一)

一、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合同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消灭。

(一)履行

合同可因各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归于消灭,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原因。

(二)解除

解除是指合同的提前终止,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解除须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其规定。

1.协商解除

主要有两种:

(1)协议解除。即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想一想】

协议解除与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有什么不同?

(2)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合同主体,当解除条件成就且享有解除权的主体行使权利则合同解除。如果在解除行使期限内,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权利,则解除权消灭;如果法律未规定或合同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自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2.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自然和社会现象。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协议解除外,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合同解除,当事人不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抵销

抵销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其与对方当事人因分别根据不同的合同而相互负有的义务,出于消灭的目的而将它们互相充抵,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抵销主要有两种: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要求:①当事人互负合同义务;②这些义务在标的物种类和性质方面是相同的;③这些义务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属于可以抵销的义务;④这些义务均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想一想】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2.约定抵销

即当事人互负债务的,不管债务的标的物、性质是否同一,履行期限是否都已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抵销。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应履行的债务提交给法定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提存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2.提存机关

有权决定提存的部门是人民法院与国家公证机关。

3.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4.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标的物提存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其孳息由债权人享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其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在其履行该债务或为该债务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根据债务人要求拒绝其领取要求。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收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后,债务人的债务便在免除的范围内消灭。债权人可以免除全部债务,也可以免除部分债务,并可以附条件。

(六)混同

混同就是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现象。

任务案例五: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A产品的合同,作为供货商的甲公司按约定应于12月7日交货。但在10月28日,甲公司发电报给乙公司,声称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于是乙公司于11月5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在合同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之前,乙公司能否将甲公司告上法院?为什么?

任务案例六:

甲与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需向对方当事人交付2万元违约金,同时还约定了定金,合同订立后由甲向乙交付2万元定金。之后,乙未履行合同。

请问:甲选择定金责任,他能要求乙给付多少?如果其选择违约金责任呢?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是1万元,甲选择哪种责任对自己有利?

任务案例七:

甲向乙订购了1万件A产品,合同约定于6月18日交货,价格为15元/件。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乙并未向甲履行交货义务。甲由于不急着用这批货,因此也未对此作任何处理。到了8月初时,甲才想到去市场上补这批货,但市场价格已上升至18元/件。不过如果甲在6月底7月初去补货的话,其市场价格为16元/件。

请问:乙应赔偿甲的损失是多少?为什么?

任务案例八:

甲委托乙于9月12日出售其拥有的股票(甲买进该股票的价格为9元/股),但乙未在9月12日出售甲的股票,而于9月18日才出售。9月12日该股票的价格为19元/股,而9月18日该股票为16元/股。

请问:乙应赔偿甲的损失为多少?为什么?

项目2—任务4知识点(二)

二、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①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有违约行为且其非由不可抗力所致;②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能履行、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③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害、违约行为非由不可抗力所致、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违约形态

【小知识】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在于: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出现了,因此非违约方不需等到履行期到来后再采取违约救济措施,而是可以立即采取;而实际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才出现的,违约救济措施也只能在实际出现违约行为之后才能采取。

(1)实际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未能按约定履行,包括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拒不履行形式、超过合同期的迟延履行形式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不适当履行形式。

(2)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情形。由于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的,所以违约方根本未履行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和实际违约不同,它只能表现为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而不可能是迟延和不适当履行的形式。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则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违约方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原本用于交付的世间唯一的一幅古字画被烧毁。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如用于履行的某设备须专门进口,而进口该台设备的价钱远大于合同本身带来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一般便不适合继续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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