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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

3刑事制裁

人民法院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实施该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目标】

通过本模块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了解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现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的解决;理解并掌握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引例】

李某是某企业一名坐在流水线旁安装零部件的操作工,由于其为残疾人(腿部残疾),该企业在计付李某工资时只给了同岗位健康职工80%的工资,理由是残疾人上厕所比较慢,会影响工作进度,但实际上李某干得活一点都不比健康职工少。由于企业订单非常多,在李某进厂工作半年中基本上每月要加班14天,每天4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为正常上班日的工资除以8再乘以4。李某在企业试用期两个月满后转为正式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企业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保,只是同意每月多付李某300元钱。李某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无奈只得同意。半年后母亲过世,李某向单位请了三天事假,单位因此扣他三天的工资。事假过后的一个星期的星期三,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车撞倒,造成肋骨骨折和手臂骨折。李某在医院治疗结束回企业上班时,其所在企业便宣告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终止,要求李某与企业结清工资后另谋出路。

那么,李某所在企业有哪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为什么?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你将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项目1劳动者基本权益分析训练

任务劳动者基本权益分析

任务案例一:

大学生张三毕业后被某市工商局招收为临时工,在那儿工作了一年半,后因工商局机构改革,工商局辞退了他,但在结算收入时没有付给其经济补偿金,工商局的理由是自己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用人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因此不必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另查,张三在该局上班期间未办任何用工录用手续。

请问:劳动法对张三与工商局之间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否适用?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下列哪些社会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1)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因派遣劳工与接受派遣的B公司之间因派遣劳工工资问题所发生的争议。

(2)某航空公司因本公司的机长辞职到其他航空公司去而与该机关发生赔偿培养费诉讼。

(3)A公司因B公司员工张三、李四的服务质量问题而要求B公司退费赔偿。

(4)甲公司的供销员对外经营过程中被骗了1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对其进行罚款1000元的处罚。

任务案例三:

近些年来,有一些年轻人成了“啃老族”,即不愿去参加工作,成天只想玩电脑游戏,平时的生活所需还需其父母接济。而还有一些大学生毕业后努力找工作,但由于劳动力市场不景气,一连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都找不到工作,也只能赋闲在家。

请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分析这两种情形。

项目1—任务知识点(一)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因劳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

1劳动关系

这是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其具体包括:

(1)劳动者与我国境内各企业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与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间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具体有: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工的招收、录用、调配、培训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即劳动服务公司、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劳动力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障方面的关系,即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即工会代表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各种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5)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卫生部门等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调解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二、我国劳动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及其相关关系的法律主要有三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其于1994年7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其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我国劳动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为了配套这部法律,我国国务院于2008年9月3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于9月18日颁布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其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劳动争议与方如何在劳动调解与仲裁过程中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

除了上述三部法律外,我国还出台了一些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构成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司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权,同时都应在劳动岗位上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首先体现为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即对于不同性别、民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其次对特殊劳动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应给予特殊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

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只有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和经济增长,才能使劳动者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劳动权,用人单位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从而促进三者利益协调平衡发展,实现三者利益的最大化。

任务案例四:

甲今年28周岁,其文化较低且又多病,因此多次寻找工作都没有着落。有一次其远房表哥介绍了一个工作给他,让他经常到广西南宁去取一些包裹回来,里面是摇头丸,每次其表哥都给他500元钱。

请问:甲是否已经就业?为什么?

任务案例五:

前些年,甲大学毕业后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因成绩优异被某国家行政机关录取,但在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该机关遂决定不予录取甲,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该机关能否不录用甲?为什么?

任务案例六:

张小红是某私营企业的员工,该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是上午8:00至下午5:00,中午休息1小时,但该企业员工大都工作到下午6:00才下班,原因是如果员工不这样做,下月发工资时工资数额就会减少。张小红有一段时间由于家中有事,因此有几次准时回家了。到了发工资时,其工资被扣了150元。

请问:该私营企业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七:

申罗软件设计公司未明确规定从事软件设计员工每天上下班的时间,因此有的员工下午上班半夜回家,有的则半夜上班早上回家,有的甚至一连几天都不上班,而这些员工领取工资的依据是他们只需准时交出所交付项目的软件设计稿即可。

请问:这是一种什么工作日种类?为什么?

项目1—任务知识点(二)

四、就业促进制度

(一)促进就业

1就业与就业权利

就业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的社会劳动。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都享有就业权利。

2促进就业的途径

国家促进就业的途径主要有:

(1)由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扩大就业机会广泛吸收社会富余的劳动力。

(2)由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兴办企业、合伙经营等等,自己解决就业问题。

(3)鼓励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

3保障公平就业

国家保障公平就业的规定主要有:

(1)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工作,应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有就业歧视。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4)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二)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是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求职人员提供的各项帮助和服务。

1就业服务机构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就业服务机构主要有:

(1)劳动服务机构。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省、市、县、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为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二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机构,为主办单位领导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所,是有偿服务但不营利的事业单位。二是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所,有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两种。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所须取得劳动部门的许可证,再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经营;非营利性的则只须取得许可证即可。

2就业服务内容

(1)职业介绍。即为劳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

(2)转业训练。即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

(3)生产自救。即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4)失业救济。即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在一昼夜(工作日)或一周(工作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我国的工作日种类主要有:

(1)标准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日。

(2)缩短工作日。我国实际缩短工作日的有:①夜班工作时间缩短1小时;②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低温、高温、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缩短为每天工作6或7小时;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哺乳1小时;④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实行低于8小时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无定时工作日。即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如汽车司机、铁路道口看守人员、记者、森林巡查人员等工作的工作日即是这种。

(5)非全时工作日。即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由劳动者自由决定的工作时间,多适用于旅馆、饭店、商店或个体经营等服务性工作,劳动者多为学生、残疾人、老年人等,如肯德基快餐店实行的小时工作制即是这种方式。

(二)休息休假

(1)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即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一般在工作4小时后,应给予半小时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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