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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特别规定(1)

本章共三十二条。本章规定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三项特别制度。其中集体合同部分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规定得更为详尽。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个部分与劳动法相比则是全新的内容,它们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工会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作用,即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未建立工会的,则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条文评析】

本条是关于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平等协商的原则

平等协商的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平等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集体合同的某项或某几项内容进行商谈,以求达成一致,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在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均选出集体协商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可以就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展开全面的讨论,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申明自己的主张,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拟定集体合同草案。因此,平等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前提,其目的就是为了订立集体合同,协商的内容也主要是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是指为规范劳动关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它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等劳动者组织的职能,监督制约用人单位,完善劳动法制。

根据本条以及《集体合同规定》第8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第37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因此,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工会与用人单位,另一种是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

【应用提示】

本条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如何正确发挥工会在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工会的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代表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是工会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则处于强势地位。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工会职能。近年来,我国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的入会率不断增加,但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组建工会的情况,集体合同在这样的单位就难以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能够发挥上级工会对订立集体合同的指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的不利因素。

【案例释解】

1.建筑队与建筑公司订立用工合同后工人受伤致残,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2005年12月,赵某以某建筑队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用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赵某负责组织民工,必须服从该公司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安排,如赵某不能保证劳动力数量,影响公司工程进度,公司有权辞退或罚款;施工期间公司支付给赵某所组织的人员部分生活费,余下费用待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公司按赵某的工程量收入总额的10%给赵某作为施工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办公费、差旅费等。工人的工资以及保险金、福利费等都是由工人直接从公司领取,赵某的报酬也是从公司领取。该合同签订后,赵某组织了王某等四十余名工人到工地施工。2006年1月,王某在施工中被搅拌机搅伤右臂。王某入院治疗43天,医药费已由公司支付。2007年3月,赵某、王某与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公司除垫付上述医药费一万元外,一次性给付王某五万元作为日后一切治疗、残疾者用具、残疾者治疗期间误工补助、赡养、抚养、交通等费用开支,王某放弃向公司索赔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公证。王某获得公司赔偿后,其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四级。

王某遂以和赵某是雇佣关系为由,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八万元。赵某认为与王某不存在雇佣关系,自己只是代表建筑队的全体工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且王某的损失已由公司赔偿,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使劳动者以群体的名义和力量,与用人单位展开谈判,从而达成有利于自己的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

(4)集体合同的作用是改善劳动关系,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

(5)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特定的程序,集体协商达成的合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签字再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案中,赵某以某建筑队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显然不具有上述法律特征:该合同既不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选派的代表协商签订,也没有遵循订立集体合同的特定程序。因此,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其次,建筑队工人与某建筑公司之间虽然没有集体合同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没有雇佣劳动关系。事实上,该合同是赵某代表建筑队工人与公司签订的一份不定期劳动合同。赵某以某建筑队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从表面上看是赵某承包工程之后,王某受赵某雇佣而从事工程施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但该合同对工人的管理、工资的分配与结算、福利待遇及工程结束的退场等都作了明确约定,所有工人的工资以及保险金、福利费等都是由工人直接从公司领取,至于另外的10%,是赵某的报酬,也是从公司领取。从该合同的内容可以判断,双方所签订的“用工合同”实际上是赵某代表工人与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的依据。赵某和王某之间不具有雇佣关系,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所受伤害应由公司赔偿。由于公司已与赵某、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王某的损失已获赔偿,不能因同一损害事实再行主张权利,故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项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和内容的规定。

【条文比较】

《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规定:“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劳动法》没有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对专项集体合同作了全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对专项集体合同予以规定,是对作为部门规章的《集体合同规定》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确认,也是对专项集体合同作出的进一步具体规定。

【条文评析】

集体合同以其内容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事项订立的协议。专项集体合同则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就集体合同中的某项内容订立的专门的协议。专项集体合同的特点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专项问题作出较为具体、细致与可操作的约定,以更好地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综合性的集体合同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订立合同的过程耗费时间与精力,增加了双方协商一致的难度,且存在合同内容过于原则、权利和义务约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合同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订立专项集体合同,从而使集体合同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本条列举了三种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此类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改善、安全设施投入、职业危害预防、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等。

(2)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此类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如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如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3)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此类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专项集体合同的种类不局限于以上三种,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订立其他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在订立、生效、效力范围等方面均与集体合同相同。

【应用提示】

本条对专项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内容作出了规定,从而使集体合同的形式更加灵活,能够适应不同单位及其职工的需要。在适用本条时,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订立综合性的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目前,我国的劳动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越来越多,由于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各具特点,二者在同一单位内是可以并存的,但应当注意二者在内容等方面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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