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落实到宁波各盐区,余姚场抗战胜利后至民国35年采用等差税制,每50千克,近场征4500元,腹岸征6000元,另征盐场建设费200元,盐工福利费20元,偿本费25元,即每50千克食盐近场征率为4745元、腹岸征率为6745元。民国37年3月27日,规定食盐税每50千克为350000元,附税100000元,偿本费25元,福利费3500元,盐建费7000元。同年8月26日,食盐税改征金圆券,每50千克为8元,渔盐税0.4元,盐建费0.2元,偿本费和福利费停征。民国38年1月1日起,食盐税每50千克征金圆券96元,渔盐税7元。民国38年3月2日起,食盐税每50千克征金圆券2218元,渔盐税158元。以民国38年3月2日与民国37年8月26日相比,余姚场食盐税上涨了约268.8倍,渔盐税上涨了约262.3倍。
宁海县民国34年实行的等差税制,近场区食盐每担定为1500元、2000元2种,腹地销区每担定为15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4种。
民国35年,近场区食盐每担定为4500元,销区每担定为6000元。以民国35年与民国34年相比,宁海县近场区食盐税每担至少涨了125%,腹地销区食盐税每担至少涨了20%。
象山县民国38年1月1日,食盐税调整为金圆券每担96元,渔盐税金圆券每担7元。3月,食盐税调整为金圆券每担2218元,渔盐税金圆券每担185元。5月,食盐税又调整为金圆券每担151万元,渔盐税金圆券每担11万元。民国38年5月与1月相比,象山县食盐税上涨了约157288倍,渔盐税上涨了约15713倍。据有关资料显示,是时象山县年征盐税收入为:民国36年504338元(法币),民国37年38765.49元(金圆券),民国38年1-4月1124.55万元(金圆券)。以象山县民国38年1-4月的盐税收入与民国37年全年盐税收入相比,上涨了约288.86倍。
岱山县民国34年秋至12月,食盐税调整5次,每担由110元调整至1500元,渔盐税每担由1元调整至200元。民国36年8月,食盐税调整至10万元,渔盐税调整至5000元。民国37年8月,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8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0.46元。民国38年1月,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96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7元。民国38年2月4日,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227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16元。民国38年2月28日,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2218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158元。民国38年3月19日,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12670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905元。民国38年4月9日,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45816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3273元。民国38年4月27日,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445000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32000元。民国38年5月9日,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1510000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110000元。民国38年5月16日,食盐税为金圆券每市担15750000元,渔盐税金圆券每市担1120000元。民国38年5月与民国37年8月相比,岱山县食盐税上涨了约1968749倍,渔盐税上涨了约2434781.6倍。
二、缉私的机构设置与罚则
民国34年1月,国民政府行政院“以缉私署完成统一缉私后,各征税机关仍继续检查,而查缉盐税,亦为事实上之需要,另设场警就地缉私。形成查缉机关过多,商民引为痛苦,爰决定裁撤缉私署”。缉私署撤销后,盐务缉私工作仍划归盐政总局,并在盐政总局内设盐警管理处,由盐政总局兼管盐警事宜。此时,恢复以前警区制,实行分区缉私,并视各区业务繁简酌设分区部,盐警已不限于场区的警卫任务,还要担负盐的缉私、护运等工作。民国37年3月,国民政府又批准盐务总局将“盐警”仍恢复为“税警”原称,以便于外界识别和实行缉私任务。
在民国35年8月10日盐政总局颁发的《视察室办事细则》中,两浙划归3个视察区中的第一视察区。与中央盐务管理机构调整相适应,战后两浙查缉私盐实施分区督导制,定缉私地点于场区附近,盐警设防以近场为目标,陆上各海口要隘驻警堵截,舰艇在海面游弋巡缉。民国34年10月,两浙税警总队第3区共有7个队官兵203人,区部驻余姚庵东。民国35年,两浙税警总队第3税警区共有7个队官兵243人,区部驻余姚庵东,配驻余姚场布防余姚一带;第4税警区共有7个队官兵346人,区部驻定海道头,配驻定岱场及宁属分局,布防定海、岱山、镇海、宁波一带;第5税警区共有5个队官兵250人,区部驻象山石浦,配驻玉泉场布防象山、宁海、三门一带,拥有机动船4艘。另有海州舰巡游宁波、象山、定海沿海。这种大致的缉私兵力布防格局一直延续至解放前夕。截至民国38年5月,因是时杭州解放,“两浙税警”集结宁波、庵东、石浦一带,重组“两浙税警总队”,玉泉场场长包毅兼任副总队长,下设支队、大队、中队、分队。其中,第2支队、第3支队和总部驻石浦。
从抗战胜利到新中国成立前夕,驻扎在庵东的国民党税警第3区部为防止盐民出海走私,在沿海筑碉堡13座。驻扎在岱山的国民党税警第4区部为加强海面巡缉,在北峰山上船跳、大盐场和南浦3处海口各构筑碉堡1座。驻扎象山的第5税警区,其下属第20分队驻番西,26分队驻三门、上廒,27分队驻中泥,28分队驻金鸡山,30分队驻宁海盐区。
战后,国民政府在整顿盐务缉私机构设置的同时,又加强了相应的盐务缉私法规的建设。为加强盐务视察工作,盐政总局在战后曾制定了一些规则办法。民国34年,盐政总局制定了《盐警服务规则》20条,规定盐警受派驻机关主管之监督指挥,执行查产监放、查验巡缉、押运护解、仓储保卫、警卫及其他,所属防区井、灶、滩地、板坦、坎漏,每日至少巡查1周,旺产时并须昼夜分班巡查。民国35年6月18日,盐政总局修订了民国34年12月颁布的盐务视察制度,并于6月22日颁发了《视察人员执行任务应注意事项》,将视察范围列出16项详细内容,再度强调对盐产运销情况、员司之才能操守、税款缴解、经费支出、盐警的素质与纪律等,应加强注意、重点考察。同日,盐政总局针对当时奖励分配办法中规定的缉获机关奖金为数低微不足以鼓励,乃颁发《违反盐类管理案件罚锾及没收物奖解手续表解》,重赏奖励缉私,规定私盐及附获物变价并司法机关所处罚锾之六成,于扣除税款及缉私等费后,按十成分配,提给举发人三成,协缉人一成,直接缉获人三成,其余三成分成十成,计解国库四成,解部二成,主办机关四成。民国36年3月又公布《盐政条例》,规定贩卖或售卖私盐者,没收其盐,并处以照私盐量按当地盐价1~5倍之罚款,但无主私盐或数量在50斤以下者仅没收其盐,免处罚款。私盐在500斤以上者除没收处分外,并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持械拒捕杀人或伤害人者依刑法规定,从重处断。军警或其他公务人员犯私盐罪或包庇纵容私盐犯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主私盐或数量在50斤以下者由盐务机关处理,其余均由法院处理。同年4月21日,盐政总局又颁发了修订后的《视察人员手册》,计有概说、视察守则、视察禁律、视察方法、视察各区业务帐目之要点、视察报告注意事项、视察建议注意事项、视察调查或检举注意事项、本局视察其他应行注意事项等部分,力求做到详备。民国38年9月20日,盐务总局还加强了与海关的联系,与海关总税务司署会签订了《海关盐务缉私工作联系办法》,规定凡海关设立处所,遇必要时盐务机关得在附近设立查验机构,或派盐警驻防水陆关卡码头,并得派驻人员,经常会同参加查缉私盐工作。此外,民国35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也制定了《取缔军人护私运私办法》,规定军用食盐必须就地购用已税盐,如购未税盐应照章缴税,不得强求减免,并严行取缔军人护私、运私。此办法经军事委员会转致陆军总司令部,令饬所属各部队遵照执行。
是时,两浙又对盐缉私作了因地制宜的规定。民国35年8月,省政府电令各区行政督察专员、县长切实查禁私盐,饬保安警察、国民兵团队一体协助缉私,利用保甲组织,清查私盐,有贩私、藏私由乡镇保甲长监督检举,隐私者并予连坐,加强对盐民的控制。据此,民国37年6月,玉泉场又制定了《走私人连坐须知》,规定每10户为一连坐单位,若10户中某一户盗卖私盐被查获,其余9户未检举,除依法追究犯户外,其余9户联保户也按情节轻重给予封板停晒的处罚,借以堵塞私漏。
三、缉私的成效
抗战胜利后,民国政府虽对私盐的查缉很严,也不时有所斩获,但不可否认,是时盐税制受到严重破坏,各地盐斤走私风炽,结果往往是捕获者少,走漏者多,以致官销不旺而影响税收。对此,民国35年3月,彭革陈等7人在第四届第二次国民参政会上所提《整顿盐政改革积弊案》中就指出,盐局卡所“遍布全国,而商民所遭遇之苛扰,遂无穷矣。加以该局风纪不良,查验卡所利用权力,百般苛扰,成为惯例。其结果受害者实非商人,而系国库。查验人员暗许商人少报盐斤数量,而以少报盐斤应纳税款之半数归查验人、半数归商人,国库所收盐税不及其应收者十分之六。而开支方面,则因滥设机构而加倍增加。是以国库因盐政当局政策之错误,蒙受双重之损失”。同年6月22日,盐务总局在发出的通令中也指出“各地盐斤走私风炽,官销不旺,影响税收甚巨”。据盐务总局统计,该年查获私盐案11125起,共获私盐722万余斤。是时,盐走私已不限于商人和陆军,海军也利用军舰偷运私盐从中渔利,以致“军私”愈演愈烈。据民国35年1月26日《大公报》报导:“近日由京、沪上驶武汉之船只带盐之风甚炽,且均有少数武装护运,显有相当组织。……目前仅由京贩运私盐一担至汉,即可净赚一万余元。”有资料显示,抗战胜利后至解放前,全国私盐量约占全部盐产量的1/8。此外,被当时称为地方一霸的盐税警,又常以缉私为名制造事端,为非作歹。由于战后通货膨胀币值狂升,尽管盐场价有所调整,但仍无法跟上米价,盐民生活日益贫困,大多依靠走私维持生计。
至于战后盐税收入的突飞猛进,实际是通货膨胀和提高税率的结果。至于是时宁波的私盐查缉成效,其与全国形势实际大致相当。
在玉泉盐场,民国34年8月27日,盐警第27、28两区队,在水车、白峤港内,缉获私盐15船,计重1080担40斤,成为民国税警缉获私盐之最。
同年,据紫溪乡公所10月1日呈报,当地私盐每斤只售3~4元,而官盐每斤25.3元,官不敌私。民国35年,玉泉场查获渔盐冲销食盐两起,计373担。民国36年8月,税警27队在宁海水车、白峤等地,缉获玉泉场载走私船15艘,私盐500余担。据有关资料显示,是时象山县全县私盐查缉案件情况为:民国34年,查缉私盐案371件,查获私盐数量为3299.25担,罚没金额为2860.36元。民国36年,查缉私盐案78件,查获私盐数量为1212.20担。民国37年,查缉私盐案99件,查获私盐数量为806.60担,罚没小船7只。
在余姚盐场,民国35年5月31日,盐警在慈溪周家路缉私,查获盐民杨炳有、王小连、宋惠田卖私盐给盐贩宋公侠,封钉三家400块晒盐盐板,没收三家存盐2.33吨,并于6月3日将涉案人员收押。是时,虽因税警加强缉私,结帮走私现象有所减少,但余姚等地又出现国民党编余军人及退伍军官组成的走私集团。民国36年9月23日,两浙盐务税警在临平车站缉获军私109包及走私车辆等,运贩军人50余人。民国37年3月5日晨,税警在桥头胡丁家埠头,缉获从岱山运来私盐5船,计重150余担。
战后岱山,民国35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有案可查的私盐走私大案要案237起,缉获私盐总量3890担,占实际私盐数的1%。民国38年,国民党军队退踞岱山,封锁港口。是时,相比以往,海漏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但场区零星的盐走私活动仍大量存在,盐走私量约相当于总产量的12.8%。
是时,宁波余姚、玉泉等盐场,预定各场各月产量,并严加督察,不得额外多产,以防走私。在民国政府的严格控制下,盐民私贩私食路绝,再加盐米比值失调,以及税额大增,致使盐民生活更加贫困。民国37年,据余姚场公署调查显示,盐民主要粮食大米占79%,辅助食粮麦占6%,番薯占6%,豆占4%,六谷占5%。其经济状况为:赤贫21%、穷困49%、生活尚可30%。亦即在所调查的区域,是时占总数70%的盐民生活在困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