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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经典著作选编(7)

《古制全书》一半以上的篇幅讲财产扣押法。《古制全书》号称是基督教传入爱尔兰后在圣帕特里克影响下制定的爱尔兰法典。它与条顿族的法律以及英国的习惯法很相似。在它里面也有“赶入圈中”。其特点是:“如果被告或债务人是首领一级的人物,不仅必须事先通知,而且必须对他斋戒坐索。所谓对他斋戒坐索,就是到他住的地方,在那里不进饮食等他一个时候。在这段时间内原告如果得不到对他的要求的满意答复或者保证,他可立即在法律代表、证人和其他人的陪同下扣押其财物。”债务人如果不允许让人将他的牲畜赶入圈中,而是向债权人提供“可靠的担保物,例如他的儿子或者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以表示他将在一定时期内出庭依法解决,债权人就必须接受这种担保物。如果他不照他所许诺的那样出庭,那么就用担保物抵债”。[在奥德省直到今天还是身为地主的债权人在扣押财产时除擭取牲畜(这是首要的)外,也擭取人作为奴隶。见厄温《印度的花园》。]

[实质上爱尔兰法律更接近蛮族法律,而不是更接近英国的法律。]

一般说来,大概是这样:随着法庭越来越强有力,法庭就首先控制以扣押财物来报复有罪过者这种野蛮人的做法(但事情照旧,不过译成了法律语言而已),爱尔兰人把扣押财产作为权利维护手段,因为他们不知道其他的手段,而英国狗却把爱尔兰人遵守他所知道的唯一法律算作死罪。不仅如此。英国古代法律的细致规定(这些细致规定,正如布莱克斯顿先生所说,使扣押财产成了实行扣押的公民的“危险的诉讼”),足以使一个爱尔兰人,如果他在小心谨慎地试行外国法律时也许只犯最小的错误,就被处以绞刑。

所以,他按自己本地的法律行事,就被吊死,如果他试图采被强加的英国法律,也同样被吊死!

在第11章《已婚妇女的固定财产的早期历史》中,诸事如意的梅恩还不知道母权制(巴霍芬等)为何物,还没有摩尔根的著作作为“精美”家具摆在自己的周围。

根据Usucapio(后来称为Prescriptio,即时效权),一个人持续不断地在罗马人家庭中服役,他就成了家长的奴隶。后来一般罗马人的婚姻是自愿的同居,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即可通过离婚而中之。根据爱尔兰的古代法,妻子有种不经丈夫同意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也就是被那些[笨头笨脑的英国的]法官在17世纪初特别宣布为非法的制度之一。印度婆罗门的法学家完整地制定了(这在魔奴时实际上已经开始)。

——梅恩先生对所有这些都作了不正确的说明,因为他完全不了解氏族,因而也不了解最初是由女系而不是由男系继承。这个蠢驴自己表明,他是透过什么有色眼睛来看问题的:

“在组成雅利安人的[让这种“雅利安人的”伪善言词见鬼去吧!]

各个种族中,可以肯定地说,印度人和罗马人一样,他们是把家长式统治的家庭集合起来组成他们的社会的。

[从尼布尔的著作中他应该早已知道,罗马人的家庭即使在它以父权{patria potestias}的特殊形式形成以后仍然被包裹在氏族中。]

所以(柏克司尼弗的“所以”),所以如果(好一个“如果”,仅仅以梅恩自己的“肯定地说”为根据)——在古代任何一个时期,[梅恩把他的“家长制的”罗马家庭作为事情的开端]。

印度已婚妇女的财产完全摆脱了丈夫的控制[就是说“摆脱了”梅恩的“肯定地说”],就难以解释家庭专制[愚蠢的约翰牛的主要的心爱理论:醉心于原始的“专制”]的义务为何特别在这个问题上放松了”。

梅恩从《密陀娑罗》中援引了以下一个地方,而且这个地方托马斯·斯特兰奇爵士在《印度法》中已经援引过。斯特兰奇的著作虽然在1830年就已经出版,而且是作为他的《印度法成分》的第2版,但却包含了更详细的材料来源,并对这一点做了分析。从斯特兰奇所引材料中更可以看出,早在《密陀娑罗》中,作者就已经不知道斯特里德罕的起源,更不用说后来的印度的法学注疏了;它的作者还企图对这一起源作出虚假的唯理主义的解释,就像西塞罗时代的罗马法学家对他们所不懂的古罗马(对他们来说是“远古的”)法律习惯和公式所做的那样。这种唯理主义的解释的一个例子就是《密陀娑罗》中所说的新娘“聘金”,“这是在迎亲的时候,在最后的仪式上授予新娘的,这时婚约已经缔结,婚礼已经举行,婚姻关系即将完全实现,而在此之前新娘还是同她母亲在一起”(斯特兰奇著作);斯特兰奇就印度人中的这种不过是先前婚约的结果的迎亲进屋{domi-ductio}指出:它在罗马人中是完成婚礼所必需的一个举动;在这之前新娘还只是“sponsa”,只要她进了屋,尽管还未进丈夫的卧室,她就成为“uxor”了。

斯特兰奇还说:

“此外,印度妇女的聘金还伴随着一种反常现象,那就是在她死后,聘金按她本人的特殊继承方式相传。”

这种“反常现象”不过是以氏族女系继承制即原始继承制为基础的古代正常规则的片段的、仅限于一部分的财产的残迹。

(在罗马,甚至是针对妇女的父权的也被夸大,以对抗古代的相反的传统)。

婆罗门的卑鄙行为在“撒提”或者说烧死寡妇{的习俗}中达到顶点。这种作法乃是一种“非法行为”{“malus usus”},并非“法律”,这一点斯特兰奇已经指出,因为在摩奴和其他高级权威著作中都未见到有关它的叙述;这种{习俗},“作为寡妇可以升入天堂的条件”,只不过是要求她在丈夫死后寡居独处,生活清苦,行为端庄。在《沙斯特尔》中也仍然只不过是把撒提作了一下推荐而已。

但是请看上面,婆罗门自己是怎样解释问题(“财产应作宗教之用”)以及得到财产的那些家伙的利益的(这些人也应为此支付将举行仪式的费用)。斯特兰奇明确地谈到了“设下诡计的婆罗门”和“有利可图的亲属”。

这里问题已经很明显了:撒提干脆就是宗教谋杀,为的是把一部分遗产交给婆罗门(僧侣)供举行(超度死者)的宗教仪式之用,一部分通过婆罗门的立法给予有利于继承寡妇遗产的氏族,与丈夫较近的家庭。

由此产生了把寡妇烧死这种多半由“亲属们”搞的卑鄙暴行。

梅恩先生一点也没有给在斯特兰奇那里已经见过的东西增加什么。他即使在概括时也只是说:

“印度的法律,无论宗教的还是民法的,若干世纪以来经历了变化和发展,在某些[!梅恩在提到僧侣和法学家以及一般上层阶级的代表时总是很有礼貌的!]方面还遭到前后相继的婆罗门注释家的歪曲。”

这一点斯特兰奇也是知道的,不过他加了一句话:教会的牧师在别的地方也并不干得更好!梅恩,这位英国庸人,把整个原始状态解释为“群体对其成员的专制”!那时——即原始时代——边沁还没有发明梅恩认为很好地代表着新时代的“现代”立法的公式和动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啊,你这位柏克司尼弗!

我们看到,在丈夫死亡而无后嗣时,遗孀先于旁系亲属(她丈夫的,而不是她自己的亲属,这一点梅恩忘记了说;在实行撒提时她自己的亲属只不过得到一点好处,即她证明自己是“信教的”)。

而终生继承遗产(正如仔细研究斯特兰奇所引用的材料后所看到的,这种终生占有的说法也只是后来才出现的)。

“现在,由于上等阶级的印度人的婚姻常常没有生育,所以印度最富有的省份(如孟加拉)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作为终生占有地掌握在遗孀手中。但是正是在孟加拉,到印度去的英国人发现撒提这种做法……在富有阶级中也不是个别的,而是经常的,几乎是普遍的现象。”

[斯特兰奇的著作比梅恩的著作早45年;斯特兰奇曾任马德拉斯的首席法官,并于1978年开始任职于马德拉斯管区司法部门,正如他在自己著作的序言中所说的那样,他相反地说(当然这是指马德拉斯管区的情况)

“它(撒提的习俗)在很大程度上只限于较低的阶级,——这一点证明,它在宗教中的根子没有在该国法律中那样深”]。“并且,一般说来,投入火化自己丈夫遗体火堆自焚的,仅仅是没有子女的遗孀,而决不是有幼小孩子的寡妇。无疑法律与宗教习俗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所以为了摆脱遗孀的终生占有而迫使她去牺牲。她的家庭[不,这是继承遗产的她的丈夫的家庭;仅仅是她家庭的女成员才对她的斯特里德罕感兴趣;此外,只有通过宗教狂热和婆罗门的影响才能使她的家庭感兴趣]无疑,[!天真的梅恩!]。

受到纯粹从职业上就不喜欢她占有财产的影响。规定她是终身占有者的古代的民法规定(就是说,这也是有了一些改变的远古规定的遗迹)虽不能废除,但是它受到现代制度的挑战,这种制度规定作出这种可怕的献身是她的义务”。

梅恩先生在第12章中告诉吃惊的欧洲,英国有着占有当地所谓的“分析法学家”的特权,耶利米·边沁和约翰·奥斯丁就是其中最著名者。

下面是这位约翰·奥斯丁自己的伟大发现:

“如果(堂堂的约翰·奥斯丁说)某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习惯地服从一个确定的人上人{human superiour},而这个人又没有服从类似的人上人的习惯,这个确定的人上人在这个社会中就是统治者,而那个包括人上人在内的社会,就是政治的和独立的社会”。

如果社会{community}通过暴力或通过自愿而分裂为一些单独的碎片,那么每一碎片一旦安定下来(可能经过一段无政府状态),进入均势状态,统治者在如今每个独立的部分中都将存在,都会被发现。一切形式的统治权——无论统治者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集体{combination}——的共同特点,是它拥有不可抵挡的实力,这种实力不一定要付诸实施,但是它能够付诸实施。如果统治者是一个人,奥斯丁把他称之为君主;如果是一个小集团,则称之为寡头;如果是一个相当大的集团,则称之为贵族;如果这个集团很大,人数很多,则称为民主。

梅恩忽略了深得多的东西:国家的看来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存在本身,不过是表面的,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正如它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才出现一样,一当社会发达到迄今尚未达到的阶段,它也会消失。先是个人摆脱最初并不是专制的桎梏(如傻瓜梅恩所理解的),而是群体即原始共同体的给人带来满足和乐趣的纽带——从而是个人的片面发展。但是只要我们分析这种个性的内容即它的利益,它的真正性质就会显露出来。那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利益又是一定的社会团体共同特有的利益,即阶级利益等等,所以这种个人本身就是阶级的个人等等,而它们最终全都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这种条件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它的前提。

奥斯丁还有一些教条:

“法学是关于实质法的科学。实质法是统治者对其臣民颁布的命令,这些命令把本分,或者承担义务的条件,或者义务,加在他们身上,并且威吓他们如不服从命令就予以制裁或惩罚。权利是统治者授予某些社会成员对违反本分的同胞加以制裁的能力或权力。”

所有这些都是幼稚可笑的扯淡:拥有强制力量的人就是最高权力;实质法就是统治者对其臣民下的命令;他这样把责任加到臣民身上,于是就成了义务,并以不服从命令将加以惩罚相威吓:权利就是统治者授予某些社会成员惩罚违犯社会义务的社会成员的权力,——所有这些都是幼稚可笑的话,就连霍布斯本人也未必能从他那赤裸裸的暴力论中发掘出更多的东西来。

注释:

【1】节选自《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34—522页。

马克思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摘要(节选)【1】

拉伯克在序言里摘引了弥勒(约·格·)的《美洲原始宗教史》、麦克伦南的《原始婚姻》、巴霍芬的《母权论》、凯姆斯勋爵的《人类史》。

他在第1章(绪论)里谈到梅恩的《古代法》时说,如果这位先生多少读过一些游记之类的作品,他就不会作为“显而易见的道理”提出:“要是人们都说自己是他们母亲的亲属的亲属,原始社会组织就会被弄得混乱不堪”,而我(即拉伯克)下面则要讲一讲实际上麦克伦南先生也早已指出过的:依女系确定亲属关系是全世界蒙昧人社会的通例。

《印度居民》一书(约·福·沃森和约·威·凯编辑整理)在讲到奥德的蒂库尔人时说,他们“几乎是混杂地以大群体的形式住在一起,即使两个人被认为是结了婚,这种关系也只是名义上的”。

麦克伦南,也像巴霍芬一样,一开始就谈到一个淫乱{hetairism}或者叫作群婚{communal marriage}的阶段。

[拉伯克在第70页上表示,他相信这种胡言乱语,即把群婚和淫乱等同起来;实际上清楚得很,淫乱是一种以卖淫为前提的形式(卖淫只是作为婚姻——不论是群婚之类的婚姻还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之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这是逆序法。]

下一个阶段在他(麦克伦南)看来是弟兄共妻的那种多夫制:以后就是寡妇内嫁制,即大哥死后他的妻子就嫁给他的二弟,以下依次照此办理。再以后他认为有些部落发展成了内婚制部落,另一些则发展成了外婚制部落,也就是说,有些部落禁止在本部落以外通婚,另一些则禁止在本部落以内通婚。如果说这两种制度有新老之分的话,那么他认为外婚制一定是最古老的。外婚制是建立在杀婴的基础上的,并导致了抢劫婚姻。在后来的一个阶段里,依女性计算世系的观念必然肯定导致了部落内部的划分,于是实行真正的抢劫就没有必要了,抢劫乃成为一个象征。拉伯克承认蒙昧人中盛行杀婴,但“在发展程度最低的人当中,男婴被杀的时候和女婴被杀的时候一样多”,例如埃尔(这个臭名远扬的人!)(《中澳洲考察》)关于澳洲就是明确地这样写的。

拉伯克的批判态度的典型例子就是,他接受麦克伦南的关于“外婚制”和“内婚制”的胡言乱语,但接着又巧妙地来一番“求实”:

“群婚渐渐地被以抢劫为基础的个体婚姻所取代,这起初导致外婚制,后来就导致杀死女婴;这样,麦克伦南的顺序就颠倒了过来。内婚制和有规则的多夫制,尽管是常见的,但我把它们看作是例外,不在正常发展进程之内。甚至在群婚制度下,一个战士在一次掠夺性的出征中抢来一个漂亮姑娘,他就会要求独自占有她的权利,而且在有可能的时候,他会置风俗习惯于不顾(!)……也还有其他一些两种婚姻制度并存的情况;因此,实际上不难做出群婚制和个体婚制并存的设想……一个女战俘……她的地位是特殊的,部落对她没有任何权利,俘获她的男子可以随意把她杀死;如果他要保留她的性命,他完全有这样做的自由;他愿意怎样就怎样,丝毫无损于部落”。

“他(麦克伦南)还认为,抢劫婚姻出现于那种奇特的风俗,即只同本部落以外··的人通婚的风俗之后,而且起源于这种风俗。他给这种风俗取了一个恰当的名称,叫做外婚制。我则相信外婚制起源于抢劫婚姻,云云”。

可见,拉伯克同麦克伦南一样对基础,即存在于部落之内的氏族一点也不了解,尽管他也援引了某些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的事实,而且这些事实也的确曾对他有所触动。

这里拉伯克照抄麦克伦南,以表明“‘抢劫’,不管是真的还是象征性的,在婚姻的概念中占有多么大的分量。我认为麦克伦南先生是第一个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的人。我(拉伯克)借用了他宝贵的著作中的如下证据,但(!)增添了几个补充的事例”。

(拉伯克了不起,真了不起!)

如果我们设想有这样一个地方,那里有4个比邻的部落,它们都有外婚的习俗,都依母方而不是依父方计算世系——……过了一定的时间以后,结果将是,每一个部落都由4个塞普特或者克兰组成,这4个塞普特或克兰代表着原来的4个部落,因此我们就会看到这样的共同体,其中的每一个部落都分成若干个克兰,一个男子结婚必须娶别的克兰的女子。

在那些有了固定的管理形式的农业部落中,首领们常常有大群的妻妾,在这种情况下甚至他们的地位也以他们妻妾的数目来衡量,就像在别的情况下以牛马的数目来衡量一样。“在很多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部落中,盛行依女系确定亲属关系的习俗”,因此乃有“这种奇异(!)的做法,即一个男子的继承者们[可是这样他们就不是那个男子的继承者;这些文明的蠢驴摆脱不掉他们自己的旧框框]。

不是他自己的子女,而是他姐妹的子女”。例如在几内亚,一个富有的男子死后,他的财产,除盔甲外,都只传给姐妹的儿子,斯密斯是这样说的,理由是(如此求实!)他肯定无疑是亲属。巴特尔谈道,龙戈(洛昂戈)城是由4名首领治理的,他们都是国王的姐妹们的儿子,“因为国王的儿子从来没有当国王的”。卡特勒梅尔谈到,“在努比亚人中间,阿布·塞拉赫说,如果一个国王死了,而在他身后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外甥,则有权登上王位的是这个外甥,而不是那个天然继承人”(!);他在谈到中非洲时说:“王权总是留在同一家族里,但从来不是子继其父,他们选择国王的姐妹的儿子,认为用这种办法更能保证王权传给王室血族成员”。

(如果不是卡耶而是当地的非洲人这样讲,那就证明,按女系继承的做法只是对高级职位(首领)还保留着,而且他们自己也不知其根据为何。)

在北非洲我们看到柏柏尔人中间也存在着这种习俗;伯顿则说它存在于东方。

波利比乌斯(在谈到从母方按女系的世系时)说洛克里人也是这样;在伊特敕斯坎人的墓碑上世系是按女系记载的。

约翰·理查逊爵士说,在库克湾的基奈人中间,一个男子的财产不是传给他自己的子女,而是传给他姐妹的子女。库钦人的情况也是这样。卡弗(《北美旅行记》)谈到,在哈得孙湾的印第安人中间,子女“总是以其母亲的名字来区别的;如果一个女人嫁了几个丈夫,而且同每个丈夫都生有子女,则所有这些子女都以她的名字取名”。类似的规矩也盛行于海地和墨西哥。

马里纳在谈到波利尼西亚的时候说,在友爱群岛或者叫作汤加群岛“贵族身分是按女系传下去的,因为如果母亲不是贵族,子女也就不是贵族”。从马里纳书中另外一段看来,这些岛上的人正在从按女系确定亲属关系的阶段向按男系的阶段过渡。从斐济人的名为瓦苏的那种习俗中,清楚地看出存在着女系继承制。在西澳洲也是这样,“不论男孩还是女孩,其姓氏总是随母亲”(埃尔)。

按照拉伯克先生的说法,宗教有下列诸阶段:

(1)无神论——这里的含义是,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概念;(2)拜物教——人认为自己能够迫使神(神的本性总是坏的)满足自己的愿望;(3)自然崇拜或图腾崇拜——自然物如树木、湖泊、石头、动物等等(天体等等)成为崇拜对象;(4)萨满教——非凡的神祗比人力量大得多,具有和人不同性质,他们所在之处也遥远得很,只有萨满才能去得;(5)偶像崇拜或拟人观——神更全面地具有人的性质,威力更大了;但还是可以听人指使的;他们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不是自然的创造者;人们用像或者叫做偶像来表现他们;(6)神成了造物主,不单单是自然的一部分了,第一次成为超自然的存在。

[这意味着,拉伯克先生认为神是头脑的编造。]

(7)道德和宗教联系了起来。蒙昧人几乎总认为神灵是坏东西,是某个看不见的部落的成员。

试比较拉伯克并没有意识到的一点,即蒙昧人的推理能力高于信神的欧洲人。

苏门答腊人说,月亮里有一个人不停地在纺棉线,可是每天每夜里都有一只老鼠把他的线咬断,迫使他从头再纺起来。

弗吉尼亚的土著人在一圈树立着的石头中间跳圣舞,这些石头除上端粗糙地雕成人头形状外,同我们所谓的德洛伊教神殿里的完全一样。

祖鲁人——

不幸的人们!——

“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卡拉韦说——地和天会是由一个看不见的神造出来的”,但他们却相信看不见的存在者,其根据一部分是从影子来的,但主要是从梦。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把影子看成是与肉体相伴的灵魂(在希腊人中间这种观念盛行)。相信他们在梦中看到的{死去的}父亲或兄弟的存在(认为他们仍然活着),相反地,祖父则被认为都是死去了的。

偶像崇拜是略高一些的人类发展阶段的特点;处于最低阶段的部落,连偶像崇拜的痕迹也没有,拉菲托书正确地指出:“基本上可以说,大多数蒙昧民族都没有偶像。”不应把偶像同受崇拜之物混淆起来,拜物教是对神的进攻,偶像崇拜则是对神的服从。

偶像一般都采取人形,同偶像崇拜紧密相关的是那种以祖先崇拜为内容的宗教。祖先崇拜……在不同程度上流行于所有中印度土著部落中。卡弗尔人对他们死去的亲属奉献牺牲并祈祷。其他的部落则想办法用粗糙的雕像来保持对死者的记忆。帕拉斯说,西伯利亚的奥斯嘉克人“祭祀死去的人。他们为奥斯嘉克人的著名人物雕制木像。在悼念他们的宴会上,人们把一部分食品摆放在这些木像前。对死去的丈夫爱情深厚的妇女也备有此类雕像,她们与这些雕像同眠,给这些雕像穿戴上好看的衣饰,非把自己的饭食在雕像前面供上一些不进餐”。埃尔曼也讲道,一个人死后,“他的亲属就制作一个粗糙地木雕像来象征和纪念死者,把它安放在他们的帐篷里像神一样的供奉”一个时期。“他们每餐都给雕像祭献食品,如此等等”。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半神圣化只进行几年的时间,然后雕像就被焚化了。“但如果一个萨满死了,这一习俗在他身上就变成了完全终级的神圣化”;那么(埃尔曼接着说)对“象征着死者的这块穿着衣服的木头”就不是仅仅“供奉一定的时期”了,而是“由这位巫师的后人尽最大可能,力求使他一代一代的受人崇拜;

[见菲尔《雅利安人村社》,此书载有现今在孟加拉对贵族还完全保持着这一套做法等等的情况]

而且他们还用心编造的神谕或其他的手法来为他们的家神谋取像普遍承认的神的祭坛上一样多的供品。但是后一种神(埃尔曼说)也有其历史根源;他们本来是有地位的男子的纪念像,这些纪念像后来由于传统习惯和萨满的利益而渐渐地被人们任意的加以解释和吹嘘,这一点在我看来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还有一个可资印证的情况,这就是,为供奉这些圣者而设的所有神帐——这种神帐自古以来在沿河一带很多——其中只发现过一个(在萨马罗沃附近)里面有个女人像”。

[拉伯克援引了智者所罗门的话,这位圣贤在那里谕示了把雕像当做神来崇拜的根源。

“13 这些东西不是自古就有,它们也不会永远存在。

14 是人类的虚荣使他们出现在世上,因此他们的末日也必然很快来临。

15 有一个父亲因儿子早死而哀伤。他为儿子制作了肖像,后来就把这个死者作为神来供奉,并将祭祀的礼仪传给了自己手下的人。

16 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渎神的习俗愈演愈烈,被当做法律来遵守了,并且由君王下令把雕像当做神来供奉。

17 人们对于因住地遥远而不能当面敬拜的人,则在远方摹其容颜,为他们所尊敬的君王制一可见之雕像,这是为了用此种虔心取悦于不在面前者,宛如其在面前一样。

18 而且艺匠的刻意求精也使得无知者更加盲信。

19 因为他们(即艺匠)或许是由于想讨掌权者的欢心,努力用他们的全部技艺把雕像做的精美异常。

20 于是民众,在雕像的神采的迷惑下,现在就把它当成了神,其实前不久它还是只是被当做为人来敬奉的。”]

偶像绝不是只被当做一个象征物。在印度,人民的祭礼如果不像平时那样多了,婆罗门有时候就“把这些偶像用铁链锁上手和脚,让人民看到偶像这副受辱的样子,并对人民说,他们的神曾经因穷困而借钱来满足自己的需求,现在被无情的债主锁拿起来。婆罗门宣称,不把借的钱本利全部还清,无情的债主们绝不释放这些神。人们看到自己的神被锁拿起来而惶恐不安,乃挺身为而出;由于认为为使神得到解救而出力是一切善行中最有价值的,他们就按照婆罗门所要求的数目筹款此债”。

这里试比较《唐·吉诃德》第2部第23章里这位勇士在蒙特西诺斯深洞中的情节。他正和蒙西特诺斯谈话间,忽然看见不幸的达辛尼亚两个伙伴的一个走到他身边,满眼含泪,低声抽噎着对他说:“我家夫人达辛尼亚·台尔·托波索亲你老人家的的手,给你请安。现在她非常拮据,所以要向你老人家迫切恳求,请你收下我现在带在这儿的这条新的斜纹布裙子做抵押,借给他六个雷阿尔,或者尽你身边所有的无论多少,她说很快就可以还的。”这个请求(唐·吉诃德向桑科·判扎和学者叙述道)引起我的诧异和惊奇,我就转身向着蒙特西诺斯先生,问他道:“蒙特西诺斯先生,着了魔法的高贵人物也可能有拮据的时候吗?”他回答道:“你相信我吧,唐·吉诃德·拉·曼却先生,所谓拮据这种情况是到处都流行的,一切都波及的,人人都有份的,连对那些着了魔法的人也不肯放松。现在达辛尼亚夫人既然差人来向你借六个雷阿尔,那抵押品看来也很好,那你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借给她了,因为她的境况一定是窘迫得很。”我回答道(唐·吉诃德说):“我并不要抵押,也不可能如数借给他,因为我身边只有4个雷阿尔。”我就把钱借给了她……并说道:“好姑娘,你去告诉你家夫人,说我听见她境况不好,心里非常忧恼,恨不得变成富格尔,给她助一臂之力,云云。”

在提尔,人们崇拜海格立斯像,并把它看做就是神的本身,因此亚历山大大帝围城的时候,他们用铁链把跑它牢牢地锁住以防它跑到敌人那边去。

随着文明的发展,首领们越来越横暴,越来越要求人们更加尊敬他们,人们关于权利和威仪的概念大大升级,达到前所未见的高度。这些升级的概念后来也被用之于神。崇拜偶像表明人的智力发展到了比崇拜动物,甚至比崇拜天体更高级的阶段。甚至崇拜太阳在神的概念方面与崇拜偶像比较起来,虽然不总是,但是通常也都是处于更低级的阶段。

[这意味着对神的敬奉比崇拜的时候“低级”。]

这部分地是由于:首领和国王的权力逐渐增大,从而人们在思想上对存在着一个非过去任何时候所能想象的强权,习以为常。例如在西非,贩卖奴隶使首领或国王的财富,从而也使他们的权力大增,他们大讲排场威仪,要求人们奴隶般地尊敬他们。谁也不能与他们同席而食;除非诚惶诚恐地跪着,谁也不能到他们的跟前,这无疑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很有道理的。这种尊敬的表现已经近乎崇拜,所以“下层的人们就相信了过往的权利所及不仅限于地上,他还有足以使上天落雨之威力等等的说法”。卡萨利斯说,纳塔尔的暴君们“要人们几乎像神一样地尊敬他们”。塔希提的国王和王后被奉为神圣到了这样的程度:凡是他们用过的东西,甚至构成他们名字的那几个声音都不能拿来做任何普通的用途了,荒谬绝伦的阿谀之词成为宫廷语言的特色。国王的“寓所叫作‘阿阿莱’即天上的云,如此等等”。

人的崇拜不会长久地限于去世者。在很多情况下,也被加之于在世者。当然,崇拜一种动物或一种树的蒙昧人不会把崇拜人看做是荒谬的。

[好像文明的英国人不“崇拜”女王或格莱斯顿先生似的!]他们的首领在他们的眼中几乎具有同他们的神一样大的——如果不是更大的——威力。但是人的崇拜仍不盛行于完全未开化的社会,因为首领们(浅薄的家伙!)经常同自己的追随者保持接触,所以缺少宗教所要求的、而在夜动物身上却很突出的那种神秘性。但是文明不断进步,首领们越来越脱离自己的臣民(!),情况就改变了,人的崇拜成了宗教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一个大首领的崇拜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就像对偶像崇拜一样。“一个蒙古人对修士阿谢林说,怎么?既然你们基督徒毫不怀疑地崇拜木桩和石块,为什么你们不肯同样地崇拜贝奥特-诺伊?要知道可汗曾经下令对贝奥特-诺伊必须像对他本人一样地崇拜。”这种崇拜几乎总是伴随着有一种对神祗的信仰。

在萨满教还没有完全取代图腾崇拜的地方,君主政治的建立连同他那一套经常性的排场和礼仪,导致远为更加有组织的对旧有诸神的礼拜。这方面突出的例子就是西非的崇拜蛇和秘鲁的崇拜太阳。白人常常被拿来当做神,像库克船长在大西洋,如此等等。“索莫索莫的首领图伊基拉基拉对汉特先生说:‘如果你先去世,我将把你当做我的神。’”“在去世者的灵魂与神之间、神与在世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因为有很多祭祀司和老首领都被认为是圣者,他们之中有不少人也会为自己要求神权。‘我是一个神’,图伊基拉基拉常常这样说,而且他也相信这是真的。”

拉伯克说:

“初看起来似乎很难理解,怎么人能被认为是不死的[他这里指的是:不会经受自然死亡;拉伯克在自我嘲讽而不自知;他认为,很自然,他们“会经受”“非自然死亡”,也就是说,虽然经受了自然死亡,但是还继续活着]。

然而这种信仰却在很多国家都存在。”

梅罗拉说,在他那个时候,刚果的巫师叫作星西里,意思是——土地神。他们的首领被尊为“刚嘎·齐托尔涅,这个称号是大地之神……他更宣称,他的肉体不会经受自然死亡;而且……为了让他的崇拜者深信这一说法,当他或是由于年纪或者由于疾病而感到末日降临的时候,他就把他的弟子中他所属意的继承者召来,装一番把自己的无边法力传给他的样子”;他让这个继承者把他当众吊死或杀死,如此等等。西藏的大喇嘛也是这样。

为求善恶诸神赐福免灾而举行的牺牲祭献。起初,人们以为神灵真的把献给他们的供物吃掉;但是人们又发现,作为牺牲物的动物并未消失不见;由此得出结论,神灵吃掉了神物的灵魂部分,把粗杂部分留给自己的虔诚的崇拜者。例如,在印度的大吉岭附近的林布人就是把供奉的牺牲物吃掉,他们说得很清楚,“把灵气给神,把肉体给我们自己”。

在新西兰,当特·卡纳瓦把珠宝献给仙女们的时候,她们只把影子拿走,对尘世实物是不感兴趣的。在几内亚,按照博斯曼的说法,“只把血给偶像,因为肉他们自己很喜爱”。在别的地方,肉由祭献者吃掉,就像奥斯嘉克人那样,而偶像则在嘴边抹上血(奥斯嘉克人就是这样做的)。就连这个做法在有些场合下也终于成了——涂红颜色;印度的圣石就常常是这样(福布斯·莱斯利上校);在刚果也是这样,受崇拜之物每逢新月都会被涂上红色,如此等等。

在斐济人中间,遇有盛大祭献时,“按照当地的信条,属于被描写为大胃口的神的那一份仅仅是牺牲物的灵魂;实物则由崇拜者们分食”。

已经具有圣餐意味的是:

在很多情况下,牺牲物由参加者分食似乎是仪式的一个不可少的部分。例如在印度,当祭礼“一完毕,祭司即走出,将奉献给偶像的供物拿出一部分来分发。这一份东西被当做圣物来接受,并当场吃掉”。在红种人之间,在为狩猎季节开始而举行庆典的时候,牺牲物“必须吃光,一点不剩……在阿耳贡金人中间……在这种庆典上……牺牲物的骨头一块也不能损坏”。

常常发生奇异的等同现象(他称之为“混淆”),即把牺牲物和神等同起来,牺牲物先受礼拜,然后才献祭,吃掉。例如,在古埃及,牺牲物阿皮斯同时也被认为是神,而伊菲姬妮亚则被有些人认为同阿尔蒂米斯是一样的。

(不仅牺牲物圣牛阿皮斯,还有牺牲羊基督同样等于神;他的亲生儿子。

约·格·弥勒在谈到墨西哥时说,每年在一定的时间里,“祭司们就制作一尊神像,神像用各种各样的种籽,混以被杀祭之幼儿的鲜血烘烤而成。

先为准备庆典而进行多种多样的宗教性的洁净和渎罪的活动:水洗、放血、斋戒、游行、焚香、鹌鹑祭献、杀人祭献。然后由凯察尔科特尔的祭司对着那个威齐洛波奇特利神像射出一箭,把神像射穿。这样,那个神就算死了,同杀人祭献时一样,由祭司把神的心挖出来,由神在地上的代表——国王——把它吃掉。躯体则分给本城各区,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小块”。

在墨西哥每年还为特斯卡利波卡举行大祭;一个漂亮的小伙子被挑选出来做牺牲,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战俘;在整整一年内被当做神来对待和崇拜,如此等等。在最后一个月的开始,把四个漂亮姑娘给她做妻子;最后到他的捐躯之日,就由一群庄严列队的人把它置于队首,送至神殿,以繁多的礼仪毕恭毕敬地将他杀祭,然后由祭司们和首领们把他吃掉。——中印度的孔德人也举行这种吃人祭礼。在顶上竖起一根粗大的桩子,牺牲者坐着被绑在桩子上,用酥油、油和姜汁涂身,并饰以鲜花,日间受人群的礼拜。夜晚,狂欢盛宴重新开始;第三天早晨,给牺牲者喝一些牛奶,这时主持典礼的祭司祈求女神给人们赐福,如此等等。祭司详述此种礼仪的起源和好处……最后称,遵照女神的旨意,人们再次集会,如此等等。可是,在这一套装模作样的礼仪结束之后,牺牲者却是被送到丛林里去屠杀的;为了防止他反抗,把他的臂骨和腿骨打断或者用鸦片或曼陀罗使他麻醉,然后由詹尼用斧将他砍伤……这时人们一拥而上以获取他身上的一片肉,转瞬之间牺牲者就被撕扯得只剩下骨头了。

在非洲某些地方“吃受拜物”[这种事情今天还象征性地存在着,例如发誓时“把受拜物刮下一点或磨下一点放到水中或食物中,然后含在口里但不吞咽”]一种庄重的立誓仪式,妇女用之以向丈夫表示忠诚,男子用之以向朋友表示忠诚。

牺牲物一般地并不是无例外地给所有的人吃;在斐济只限于老年男子和祭司;妇女和青年男子完全排除在外。渐渐地,祭司们攫取了独享全部牺牲物的权利,这就促进了祭献活动。而且还影响到祭司的性质。例如博斯曼说,祭司们鼓励人们祭祀蛇神而不太鼓励人们祭祀大海,因为祭祀大海“什么也不会剩下给他们”。

导致以动物做牺牲的那种情感所达到的顶点自然是以人做牺牲——在几内亚、太平洋岛屿,以战俘作牺牲——在巴西;除去已经提到的孔德人,在印度还有许许多多的民族;至今那里在有些已不再允许以人做牺牲的地方,人们还用面粉、面糊或泥土做成人形,然后把它们的头砍下祭神。在古代历史上,迦太基人、亚述人、希腊人也都是这样;罗马人直到公元2世纪或3世纪,秘鲁、墨西哥。在墨西哥,按照约·格·弥勒的说法,每年在神庙里的有2500个(保守的估计),但是有一年却在10万以上。在犹太人中间,以动物作牺牲规模极大,象征性的人祭表明人祭曾经是常有的事情。

耶弗他的女儿。

最初根本没有神殿或庙堂;在新大陆只有在中美洲和秘鲁。在印度坟冢{tumulus}演变为神殿{temple}。

低等人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祭司。在希腊有祭司,但没有祭司阶层。

在汤加群岛首领们被认为是不死的,图阿,即平民,被认为是有终的;关于中间等级,即穆阿,则看法不一。

相信神灵(不同于鬼魂),相信是一种普遍的、独立的、无终的存在,这只限于最高等的(?)人种。

朗格神父在他写的《澳洲土人》中讲到一位朋友,这位朋友“花了很长的时间和很大的耐心想使一个聪明的澳洲人懂得(应该说使他相信)。

没有身体他还存在,可是那个黑人忍不住地笑……他很久不能相信(“他”指的是那个聪明的黑人)这位‘先生’(即朗格神父的那位愚蠢的朋友)是严肃认真的,当他弄清楚的时候

(弄清楚这位先生是诚心诚意的蠢驴),说者越严肃认真,整个这回事就越显得可笑。”

(拉伯克在自我嘲讽而不自知。)

凯撒告诉我们,在古代布列吞人{britons}中间,金钱的借贷在习惯上采用死后债{postobits}的形式——即承诺到另一个世界偿还。

畜生拉伯克说:

“科学为宗教事业……所立下的巨大功劳……迄今尚未得到应有的承认。科学仍然被许多卓越的但心地狭隘的(心地宽阔的庸人!)人士认为是同宗教真理相敌对的,而事实上科学所反对的只是宗教的错误”。

在塔希提有一个很特别的惯例,即国王只要一生了儿子,就得退位;土地所有者生了儿子就失去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变成仅仅是年幼的所有者的土地代管人了。巴苏陀人实行一种严格的嫡长权,而且父亲在世之时,长子就对财产、对弟妹们都能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嫡长权在斐济也十分盛行,是同女系继承权结合在一起的。在斐济,这种制度叫作瓦苏,这个词的意思是外甥或外甥女,“可是却成了男子的头衔,男子在有些地方,凡是属于他舅父所有或归他舅父支配的,他都有特殊的权力任意据为己有……在斐济,一个首领不论其地位多高,只要他有一个外甥,那他也就有了一位老爷”。

澳洲人(不同于美洲的红种人,红种人借以维持生活的是比较大的猎取物,他们只有部落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由各个狩猎集团共同使用)借以维持生活的是负鼠、爬虫、昆虫、植物根等等,一般说来,只能够在自己个人占有的土地上获取食物——“每一个男子都有一定份额的土地,任何时候他都能精确地指出他的地界。这种地产由父亲在世时分给儿子们,而且差不多是一代一代地传下去。一个男子可以处理自己的土地或用它来同别人做交易,而女子则从来不能继承,长子在诸子当中也不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优势。”在某些地块,树胶等物特别多,在树胶收获的季节,众多的家庭都有公认的使用这些地块的权利,虽然在其他的时候是不许他们到这些地块上来的。……“有些澳洲部落甚至宣布河里的水是属于他们的……在澳洲,越界狩猎被认为是犯了大罪。”

在重视耕作的波利尼西亚,也像在塔希提一样,每一块土地都各有其主;甚至几株树也有时分属不同的主人,一株树和这株树所生之的土地也分属不同的主人。在新西兰,土地的占有明确地分为三种,即部落占有、家庭占有、个人占有。一个部落的共同权利常常是很广泛的,而且由于部落内部的通婚关系而变得很复杂……孩子们从一落生时起就有权分得一份家族的财产。

可能与此有关的现象是,“用孩子名字称呼父亲的奇异习俗。在澳洲有一个很普遍的情况:当一个人的长子取了名字时,父亲就使用孩子的名字。卡德利特皮纳就是卡德利之父;母亲叫做卡德利尼扬基,就是卡德利之母,‘尼扬基’是女的或女人的意思”。在美洲也有同样的习俗。例如“库钦人的情况是,父亲使用其儿子或女儿的名字;儿子名字后边加上一个‘蒂’字就成了父亲的名字;比方说,凯-埃契-埃特得了一个儿子,儿子取名叫萨赫-纽。父亲现在就叫萨赫-纽-蒂了,他的原名凯-埃契-埃特则被忘却。”

在苏门答腊有许多地区是父亲使用他的第一个孩子的名字,像“帕-拉丁”、“帕-林杜”(“帕”代表“巴帕”,意思是“某人之父”),有了这个新名字以后他就是去了自己原有的名字……女子永远不改变她们出生时所取的名字;可是人们常常出于礼貌按照她们最大孩子的名字来称呼她们:“玛·西·阿诺”,即“某人之母”这只是一个客气的称呼,不算是一个名字。

在低等人种中,首领们很少过问任何犯罪事件,除非该事件直接涉及或被认为涉及全体人民的利益。至于伤害个人的事件,每个人都应该自己保卫自己或为自己复仇。杜泰尔特说:司法“在加勒比人中间不是由首领或什么官吏来掌管,而是像塔皮南布人一样,谁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谁就按照自己怒火的支配或力所能及的程度,向对方取得他认为自己应得的补偿;社会根本不管惩罚罪犯,如果有谁受到了伤害或凌辱而不力求,复仇,他就会受到所有其余的人的轻蔑,被看做是一个懦夫,一个不值得敬重的人。”

在北美的印第安人中间,如果有一个人被杀害了,“只有死者的家庭才有权实行报复,家庭成员在一起开会商议并作出决定。城镇或部落的统治者是不予插手或过问的”。实际上似乎可以这样看:法规最初的目的与其说是犯罪者,不如说是限制和减弱受害一方所实行的报复。

合法的报复在量的方面常常是有严格规定的。例如在澳洲,“一种可以了结犯罪事件的办法是,罪犯前来接受如下的考验:由一切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的人向他抛掷长矛,或者是让人用长矛刺穿身体的某些部分,如大腿、小腿肚或腋窝。对所有一般的罪行都指定了肢体的那一部分应接受矛刺,一个招致了这种刑罚的在量的方面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如果有人在刺的时候一时失手或是出于其他原因超出了允许的限度——比方说损坏了股动脉——则此人同样受到惩罚。

[夏洛克干的那种事!]

注释:

【1】节选自《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23—5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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