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作家不言钱、耻言钱,著书不为稻粱谋,是因为他们大多有官职宾位的俸银和酬资,“新青年同人”取消稿酬也并没有影响到他们的现实生活,因为他们大多享有薪俸丰厚的教职,他们的收入是当时普通工人的数十甚至上百倍。如胡适在北大月薪300元,而上海茶叶店的工人则只有两三块钱。但是并非每一个新文学作者都享有“新青年同人”这样的教薪,他们取消稿酬的举措,客观上将许多晚出的新文学家抛到了十分窘迫的处境,如当时已经享有诗名的郭沫若就是其中之一。虽然他已经在文坛上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经济上却非常拮据。
在日本期间,因为他发表作品的报刊都是不支付稿酬的新文学刊物,为了补贴生活,他只好去兼职教中文,《女神》赢得的赞誉并没有从经济上改善他的生活。1921年《创造》季刊和“创造社丛书”在泰东书局出版,他选择了十分抽一的版税,虽然并没有真正兑现,但还是体现出了新文学作者对于稿酬制度的态度转变。而泰东书局拖延许久之后才变相支付的工资,也着实让诗人欣喜到写家信给父母报喜:“近来男之生活已非常富裕矣……
二老请勿再为男虑。”而让他感觉生活非常富裕的金额,是400元,仅是陈独秀在北京大学时一个月的工资。
取消稿酬的举措,不仅使晚出的新文学作者生活窘迫,同时也使部分同人自己处境陷入尴尬,鲁迅就是其中之一。1918年,稿酬制度刚刚取消时,他不仅有教育部的工资,还有在大学里兼教职的收入,可谓衣食无忧。但是1920年,北洋政府开始拖欠公职人员工资,教育部与学校首当其冲,鲁迅不仅收入锐减,而且面临两度买房、兄弟失和,第二次购房欠下的债务,拖到去厦门时才还清。就在这一期间,鲁迅完成了《呐喊》和《中国小说史略》,如果交给商业出版社进行商业包装运作,肯定会有更广阔的市场,即使按照最低的稿酬或版税标准计算,他也可以在经济上获得可观的收益。但是鲁迅还是选择按照“新青年同人”的规矩——将稿件与印资交给新潮社自费出版,因为缺乏商业运作,最终只是保本而已。发表作品不领稿酬,出版作品完全自费,公职与兼职收入都被拖欠,身负债务的鲁迅还要生活,无奈之下,他也去购买彩票,还将彩票寄给了在上海的周建人,希望他就地监督。这种与他一贯风格大相径庭的做法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经济压力带给作家的巨大影响。
与众多新文学作家因为取消稿酬而经济困窘的处境不同,非新文学作家那里却是不同的景象。梁启超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不仅采用“商务”书号,使用“商务”的销售网,而且抽取书价四成的版税,并且享有千字20元的稿费,仅此一本书,就为他带来可观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政治背景深厚的梁启超实际生活富裕,即使如此,他不但没有放弃稿费与版税,而且尽力争取更高的金额。而通俗文学作家也在这方面奉行同一原则,例如张恨水虽然有薪酬稳定的固定职业(编辑兼记者),但也尽力争取更高的稿酬与版税。
当时的新文学家气势恢弘,观点新锐,被视为当然的时代弄潮儿。但涉及稿酬,却噤若寒蝉,仿佛被禁锁锁住了喉咙。而稿酬制度的反复,带给新文学发展的却是极大的阻力,很多作者因为经济压力不得不选择其他职业,这无疑极大影响了新文学的健康走向。
因此,早日打开新文学作家关于稿酬制度的禁锁,走出观念误区,对于新文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文学研究会群体在这一过程中以自己的努力与卓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文学研究会的作用
文学研究会在自己的刊物上始终坚持支付稿酬,如《小说月报》有固定的稿酬支付标准,早在1910年创刊时就在刊例中明确规定了稿酬标准:“投稿选中的,分为四等酬谢:甲等每千字五元,乙等每千字四元,丙等每千字三元,丁等每千字两元,来稿不合,立即退还。”革新后的《小说月报》则在每期的“本社投稿简章”中注明:“投寄之稿,俟揭载后,酌致薄酬如下:甲,现金;乙,书券”,显然坚持执行了稿酬支付制度。
不仅如此,为了解决一些作家的生活困境,编者还多次提前支付稿酬。夏衍、钱杏邨等回忆说,在叶圣陶主编《小说月报》期间,在经济上不断向拮据的作家给予照顾。当时《小说月报》规定文章刊出后再付稿费,但冯雪峰、夏衍、钱杏邨等人都是交稿同时就领取稿酬,这些作家大多没有固定收入,叶圣陶的特殊照顾极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即使像《文学周报》这样的自办期刊,在条件允许时,也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稿酬。“从本号起,略有报酬。自然是很菲薄的,不过聊谢纸笔费而已。”
20世纪20年代中叶,工人运动活跃,1925年,爆发了著名的“五卅运动”,虽然没有能够推翻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但是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思想上,它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各阶层人士反帝爱国的政治觉悟;在经济上,极大提高了人们,特别是劳动者的经济觉悟,使劳动者更清晰地认知自身经济地位,开始在现实的经济构架中寻找自己的位置,决定自己的动向。于是,劳动者为争取自身经济和政治权利的罢工运动在全国迅速展开,其中不少涉及到作家和文学领域,最直接的当属商务印书馆的总罢工。
1925年8月22日,商务印书馆总工会发布“总罢工宣言”,参加者不仅有工人,还有职员,而文学研究会骨干、当时任职于编译所的沈雁冰、郑振铎等还担任着工会的谈判代表。“商务”雄厚的财力人所共知,但经理与职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却极为惊人。据罢工公布的材料,75%的工人月工资不足10元,沈雁冰、郑振铎等职员工资不超过50元,学徒期间则完全没有任何收入。
“商务”的巨额利润,既来自教材方面也来自非教材方面,在非教材利润中,文学书籍与刊物占有一定的份额。“商务”与文学的渊源后文中将有详尽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它旗下文学书籍和刊物的出版,对晚清和五四文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反过来,文学和文学市场也给“商务”带来了声誉和经济上的巨大回报。
“商务”罢工虽然很快就结束了,但罢工公开的内情,使很多与之关系密切的作家茅塞顿开,为了确立自己的社会生产关系定位,他们开始了积极的思考与行动,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对稿酬问题的公开反思。
9月19日,《现代评论》在第2卷41期上,发表了署名“壮学”的《出版界的根本问题》,认为,正是由于稿费和版税的低廉才出现了作者改行、创作量少质低的现象,而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改变给作者付酬的办法,只有“相当的酬报”,才有“著述的质和量”的增进。这种观念与当年“新青年同人”的观点南辕北辙,作家的稿酬观和金钱观有了180度的转变。
10月16日,创造社的《洪水》半月刊1卷3期发表霆声(周全平)的《漆黑一团的出版界》,呼吁作家保护自身权益:“我们一向以为劳工被资本家剥削是太不人道的事,可是出版家对于著作家底刻薄,也并不亚于此。”
“如果作家在拿了一成五的版税和稿费还是被剥削的话,那么‘新青年同人’的自动取消稿酬,不是加重了这种剥削,不是作家心甘情愿领受更不人道的待遇吗?这样,新文学家们自己取消自己稿酬的举动,不仅不是什么自讨苦吃的高风亮节,而是一种不觉悟的表现!”关于“自讨苦吃”的价值评判有了颠覆性的转变。
如果说上述努力还停留在观念的演变阶段,文学界创作工会的成立,则是推行稿酬制度、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公开声明,这就将“新青年”诸人形成的革命与稿酬之间的悖论成功瓦解。
革命与稿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而且,领取稿酬是作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保护。这种观念的转变对于中国稿酬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职业作家创作制度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文学研究会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作用非常关键,不仅在革命与稿酬矛盾说大行其道时,坚持在《小说月报》和《文学旬刊》支付稿酬,而且,在1927年,文学研究会的郑振铎、胡愈之、叶圣陶、丁晓先等人还发起组织了上海著作人公会,发表了著名的《上海著作人公会缘起》:
在封建制度之下,著作人的事业没有经济的目的;我们的先人尝爱说的‘藏之名山,传之其人’,就是现成的凭证。印刷和出版事业也只是贵族们沽名钓誉,或半带慈善性质的行为,并不看作营利的商业。
但是到资本主义制度形成而且盛大之后,印刷和出版的工具逐渐便利,同时又科学的发达,社会对于出版物的需要的增加,就产生一种以出版事业来营利的“书贾阶级”。于是著作人的精神的产品商品化了,著作人的地位一变而为零卖商或受雇者,著作的人被资本家剥削完全与体力劳动者同其命运。
就目前的中国而论,出版事业固然不能说十分发达,但是著作人陷入上面所说的情形,恐怕比任何国家都要厉害。著作权的价格的低廉和受雇的工资的微薄,已经使著作人不能维持生活。
为欲勉强维持生活,不免要求产品的速成和多量,因而流行于社会的尽多劣的著作。……若问出版物,我们的社会里固然是有了;可是,若问我们的出版物对于文化的总量增加了多少?那就谁也回答不出。只有窳劣的著作不绝的产生,会瘦损了文化的躯体呢!
《缘起》最后呼吁,为了作家自己的生存,为了文化和文学自身的质,不仅要成立上海著作人公会,还应该成立全国著作人联合会。现代评论派、创造社与文学研究会,在当时无论政治思想还是艺术主张都大相径庭,但在关于稿酬体制问题上却达成了一致,可见,这已经成为当时新文学界普遍的共识,代表着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向。由当初一致同意取消稿酬到现在众口一词维护稿酬,显然,锁住新文学家关于稿酬“喉咙”的那把锁,已经被打开。
经过上述努力,在对自身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关系有了明确观念后,新文学作家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应该得到的稿酬而努力。这种努力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作家自筹资金自办出版物和书局;二是在与出版商的关系中竭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前者又被称为“读者和著作家合作出版”,既可以减少出版商的中间盘剥,又可以降低出版物的成本,创造社和新月社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
作家自办出版物和书局,风险很大,由于作家往往不善经营,导致成功者少失败者多。因此,五卅运动后的作家,主要还是依靠出版商出版作品,但在这种关系中,作家开始有意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典型的例子当属鲁迅。五卅运动期间,与鲁迅关系密切的出版商李小峰脱离新潮社创办北新书局,采用国际出版行业的通用办法进行经营——以版税和稿费形式向作家买稿,将版税、稿费和自身利润加进书价进行销售。鲁迅对此举积极响应,1925年9月,他从新潮社将《呐喊》和《中国小说史略》收回,与新作《陀螺》、《热风》一同交给李小峰,李小峰及时将其出版,并开始支付稿酬。因为鲁迅的作品此时销路很好,《呐喊》等几乎年年再版,该补的版税数额日增,但李小峰却仍然按1925年的版税额来支付,这显然对鲁迅极为不公。在一再忍耐和警示之后,李小峰依然故我,无奈之下,鲁迅准备对簿公堂,最终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一、由李小峰分期分批补清历年拖欠的版税;二、双方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重新签订合同。由五四时期宁愿购买彩票也不要稿酬,到如今生活稳定仍主动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甚至不惜诉诸法律,鲁迅对待稿酬制度的态度转变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时代意义,与此同时,胡适、郭沫若等人也纷纷采取措施确保稿酬利益。上述种种都标志着新文学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推动了中国职业作家创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文学的发展与繁荣。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职业作家机制发展过程中广泛存在着半职业化倾向,这一点与我国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不成熟不均衡及文化市场的贫弱直接相关。